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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环境污染事件

 

长沙市天心区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预案

 

二O一一年五月

长沙市天心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消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生态破坏为原则,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发现、预警、处置,提高全社会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1.2.2分级管理。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组织、指挥、协调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应急、救助、处置等工作。

1.2.3依法规范。

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2.4响应保证。

在充分利用现有应急反应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等能力建设,确保预案有效实施。

1.3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民用核设施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表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等。

1.4现状

我区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或诱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主要有以下类型:

(1)辖区部分工业企业偷排工业“三废”,造成局部环境质量下降。

(2)老城区人口密度过大,城市局部大气环境容量偏小,可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3)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型企业存在安全、环保隐患。

(4)化学危险品、有害有毒危险品、放射性物质等,在使用、生产、运输、储备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件也时有发生。

(5)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恐怖活动等造成、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因意外因素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本预案适用以上范围。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长沙市天心区处理突发环境污染公共事件应急机构

天心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隶属于区应急办领导、负责对全区突发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组织和重大决策。

指挥部组成单位根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和应急所需确定。

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财政局等。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环保局:

组织拟定全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在区应急办领导下,建立符合应急预案要求的应急机制和快速反应、协调保障的组织、指挥、协调体系与机构;参与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组织、指挥、协调工作;负责提供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和其他危险废弃物处置的应急处理监督。

区安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

负责放射事故的受理以及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事故报告后的安保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区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毒性鉴定和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负责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地污染事件;协同相关部门处理放射事故和放射源丢失被盗应急防治污染蔓延工作。

区建设局:

负责建设施工过程中扬尘及其它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等。

区城管局:

负责城市垃圾贮运、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等。

区财政局:

保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所需设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做好上述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履行好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职责。

2.2组织指挥

成立长沙市天心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在区环保局。

组织指挥方框图:

 

2.3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辖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区环境应急办启动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区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救援组、评估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卫障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工作组组成。

指挥部职责:

组织各工作组及时集结,组成现场指挥所;视情况指导定现场指挥长;对应急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对应急行动下达指令;根据事件发展趋势与应急反应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计划;请求市环保局、相邻区(县)政府提供救援支持;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

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

区环保局

职责:

负责应急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汇总;承办指挥部应急处置指令下达、记录和督办。

应急救援组

成员:

根据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型,由区环境应急办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职责:

负责受指挥部指令,对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救援。

专家评估咨询组

成员:

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成员。

职责:

对应急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预测,评估应急处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应急监测组

成员:

区环境监测站

职责:

负责对事件现场的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持;受指挥部指令赴现场进行监测;向指挥部提交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

新闻发布组

成员:

区委宣传部

职责:

负责对应急事件的宣传、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

后勤保障组

成员:

根据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型,由区环境应急办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职责:

负责保障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

以及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

区应急指挥系统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程度,按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原则,可视情况调整应急工作组,组成现场指挥部。

2.4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3环保系统应急处置管辖原则和办法

3.1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天心区对本辖区内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负责,一旦污染事件发生,区环境监察大队、区环境监测站应就近先行赶到现场,做好相关紧急处置,并立即向区政府及市环保局报告。

3.2以污染状况分级处置原则

1

(1)对一般性的污染事故,由区环保局主管局长或监察大队大队长出面,事件发生地街。

镇负责人必须同时与处置;

(2)属于重大敏感污染问题,或导致人员中毒伤害事件的,由区政府主管区长、区环保局局长、事件发生地街。

镇主要负责人共同参与处置。

(3)所涉及污染事故的执法主体属其他部门或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送或联合有关部门解决。

3.3应急准备

(1)区环保局和环境监察大队、监测站配备应急处置必需的防毒面具、夜间照明、监测采样器材,专柜存放,随时备用,定期检查。

(2)公安、安监、城管、卫生、城建等部门负责人及各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应急联系办法(电话)存区环保110值班室办公桌台面。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监测

4.1.1环保、公安、安全监督、建设、卫生、城管等职能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污染物排放、辐射、放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监测与收集。

4.1.2相关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1)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源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环境保护局和区卫生局负责;

(2)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1.3各有关成员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报告及时报区应急办和区政府。

4.2信息收集

4.2.1通过市和区环保部门环保举报电话(环保“110)热线,接受目击者、当事人、知情人的报警。

4.2.2全区逐步建立统一的环境污染事件电话报警与信息监测、传递、发布网络,实现信息社会化。

4.3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预警级别分为一般(

级)、较大(

级)、重大(

级)和特大(

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颜色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4预警级别确定与发布

4.4.1

级预警确定与发布: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省环保局确定橙色、红色预警建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发布。

4.4.2

级预警确定与发布: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环境应急办提出黄色预警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4.4.3IV级预警确定与发布:

区环保局在收集到有关即将在辖区发生可能导致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区应急办,并提出蓝色预警建议,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4.4.4发布途径: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

4.4.5预警级别由上级政府确定的,除由上级媒体发布预警公告外,事件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当地政府应当通过同级媒体发布预警公告。

4.5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况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立即处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态扩大。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况;环境监测站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5)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防范准备。

4.6预警支持系统

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体系,形成全区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发布、应急指挥的环境预警网络。

区环境保护局应完善和更新辖区内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核定、污染物排放许可、危险化学品、辐射、放射源处置等资料档案,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提供支持。

5应争响应

5.1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I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II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件(IV级)四级。

5.1.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1)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

(2)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5)利用放射性物质制造恐怖袭击,或恶意袭击核设施,或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的事件。

5.1.2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中毒51人—100人;

(2)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5)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的事件。

5.1.3较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1)造成重伤5人以下,或中毒21人—50人;

(2)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跨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或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5.1.4一般环境污染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1)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中毒2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丢失、被盗、失控4、5类放射源。

5.2分级响应

5.2.1响应级别

按4.1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I级响应(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II级响应(重大环境污染事件)、III级响应(较大环境污染事件)、IV级响应(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四级。

5.2.2响应级别的确认与实施

I级、II级响应:

由省政府负责确定,省环境应急办组织实施;

III级响应(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由市政府负责确定,市应急办组织实施;

Ⅳ级响应(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由区政府或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确定,区环境应急办和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5.2.3响应关系

(1)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应急指挥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本级预案。

(2)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

(3)确定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5.3环境应急响应程序

(1)启动并实施区环境应急预案,及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环境应急办报告。

(2)启动现场应急指挥部,快速集结应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置。

(3)组织力量展开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有关应急处置支援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请求。

(5)当现场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背离本预案的合理行动,避免事件恶化。

5.4指挥和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指挥工作,派出有关领导和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结应急处置力量,接受区指挥部的指令。

事发地应以优先控制事件恶化和抢救人员生命财产为原则,在事发确定后1小时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救助处置。

当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信息报送与处置

(1)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环境污染事件后,应在3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环境污染事件报警信息的环境保护局在初步核实环境污染事件级别后,应在1小时内分别向本级环境应急办公室和按环境污染事件响应级别的环境应急办公室报告。

(2)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

速报从接到事件报警信息后1小时内上报。

速报的主要内容为:

信息来源、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环境受害(污染区域、流域、面积)以及事件潜在的危害等初步情况。

报告方式为电话、电话传真。

确报是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核实、确认的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受害程度、应急求援、处置效果、现场监测、污染物危害控制状况等基本情况。

报告方式为电话传真或书面报告。

(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污染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区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6应急环境监测

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环境应急响应时环境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现场环境应急监测。

(1)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的情况,区环境监测站应及时与上级环境监测部门取得联系,准确地确定与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环境污染事件污染变化情况,并通过专家咨询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区环境监测站应按就近就快的原则,及时赶赴事件现场进行取样监测;对现场监测技术上有困难的监测项目应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5.7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救援、处置力量。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镇、区相关职能部门及辖区有关单位、社区应立即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设立现场警戒区,疏散现场人员。

在开展人员救助的同时,对现场泄漏、排放的危险品、污染物立即进行消除、转移等安全控制,防止进一步扩散。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性质,分别由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实施。

5.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5.9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10事件通报

区环境应急办认为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毗邻辖区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地区。

5.11信息

各应急部门报区应急办,由区政府具体负责发布。

5.12应急结束

5.12.1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级别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

(4)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12.2应急结束确定

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综合分析有关应急处置效果情况后,认为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时,在征询专家组意见后,报区应急办领导批准同意,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组织本级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善后处置组,负责受伤人员康复、脱险人员安置、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灾后环境评估、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

对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与抚恤;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员与物资给予依法补偿。

6.2调查、总结

6.2.1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完毕后,各有关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重点要查明导致突发事故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有关现场情况。

6.2.2对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6.2.3通过总结,找出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

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对责任事故,找出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2.4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及时编写《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办、区政府、上级环境应急处理部门。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区、街镇二级环境应急机构的通信、信息网络;区环境应急办公室应配备报警受理、通信传递的专用有线、无线电话、传真机、电脑和快速监测、取证等设备。

7.2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1环境应急机构工作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7.2.2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环境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环境应急物资装备;政府有关部门(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保障。

7.2.3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基本应急物资有充足的储备,区有关部门加强以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储备物资。

7.2.4建立与其他邻区(县)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他处调入。

必要时,由政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7.3技术贮备与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环境污染事件的涉及的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组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咨询专家技术人员数据库;区环保局组织对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应急处置开展技术研究。

7.4宣传、培训和演习

7.4.1环境应急机构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大众开展环境应急预防知识和自救技能宣传。

7.4.2区环境保护局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提高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

7.4.3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定期组织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综合演练,提高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应对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简称环境污染事件):

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应急:

针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紧急状态。

危险区域:

根据污染范围而划定的防止生命受损的区域。

泄漏处理:

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故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

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

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本预案由天心区人民政府制定。

8.2.2根据本预案对环境污染事件的适用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奖励:

对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区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不服从上有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件

附件1《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启动审批表》

附件2《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结束审批表》

附件3《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附件4《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附件5《环境污染事件扩大应急处理启动审报表》

附件1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启动审批表

呈报

单位

 

(可另附专题说明)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意见

区应急办

领导批示

附件2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结束审批表

呈报单位

事件应急处置

完成情况

(可另附专题说明)

专家组意见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意见

区应急办

领导批示

附件3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报单位

(可另附专题说明)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意见

区应急办

领导批示

附件4

环境污染事件新闻发布审批表

呈报

单位

新闻发布会

基本内容

(可另附专题说明)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意见

区人民政府新闻

中心意见

区应急办

领导批示

附件5

环境污染事件扩大应急处理启动审报表

呈报单位

(可另附专题说明)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意见

区应急办

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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