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规范条文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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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规范条文解释

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规范条文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原料、厂区环境、车间及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卫生控制、加工条件特殊要求、贮存与运输、人员卫生、生产质量体系的控制和运行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立水产品生产企业及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

【条文解释】

本条款规定了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框架,包括原料、厂区环境、车间及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卫生控制、加工条件特殊要求、贮存与运输、人员卫生、生产质量体系的控制和运行等几个方面。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及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以及官方主管当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有效性的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N/T1252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

SN0400罐头食品检验规程

CAC/RCP1-1969,Rev.3(1997),Amd.(1999)《食品卫生通则》

【条文解释】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引用的主要标准及对所所引用标准使用的要求。

3术语和定义

3.1水产品FishandFisheryProducts

所有适合人类食用的淡、海水水生动物及两栖类动物,以及以它们为特征组分制成的食品。

【条文解释】

本标准中的水产品定义主要参考了美国FDA海产品HACCP法规(联邦法规21CFR123、1240部分)、相关欧盟指令等有关进口国水产品卫生法规,以及CAC《水产品的操作规范》等国际标准中对水产品的定义,结合我国实际而制定。

考虑到水生动物与水生植物的风险不同,对相应企业的要求也不同,故本标准中的水产品定义不包括水生植物,水生植物企业可参考本标准要求执行。

本定义所指的特征组分指按照食品标签法规要求,食品由食品名称中标注含有水产

品名称的成分组成,或食品中含有水产原料组成。

如“虾肉饺子”表示该饺子中含有虾肉成分,应属于水产品的范畴。

如果食品仅含有少量的水产品成分,例含有不作为主成分的鳀酱的辣沙司,不作为水产品看待。

3.2水产品生产企业FishandFisheryProductsEstablishment

水产品加工厂、加工船以及用于贮存水产品的冷库及贮存库。

【条文解释】

水产品生产企业特指生产、加工、贮存本标准定义范围的水产品且经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企业。

其中冷库指冷藏库和冻藏库,贮存库指用于贮存常温下保存水产品的仓库。

在企业厂区外用于贮存企业产品的冷库或仓库也应列入注册管理。

3.3前处理Pre-Handling

改变水产品形状完整性的预处理,如宰杀、去头、去皮、去脏、去鳍等。

【条文解释】

(略)

3.4加工Processing

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处理水产品的过程,如冷冻、加热、脱水、烟熏、油炸、罐藏、腌制、发酵等。

【条文解释】

(略)

3.5冷却Chilling

将水产品温度降低至接近融冰温度的过程。

【条文解释】

(略)

3.6冷冻Freezing

将水产品放置在制冷设备中降温,使其快速通过最大结晶带的温度范围的过程。

只有产品

达到热平衡后,产品的热中心温度达到-18℃(0℉)以下,才认为冷冻完全。

【条文解释】

(略)

3.7贝类Shellfish

系指任何新鲜或冷冻的、可食用的牡蛎、蛤、贻贝、扇贝,或其可食部分;完全闭壳肌

组成的产品除外。

【条文解释】

本标准规定的贝类指滤食性瓣鳃纲双壳贝类,或其可食部分。

完全闭壳肌组成的产品如扇贝柱除外。

3.8清洁海水CleanSeaWater

未受到影响水产品安全卫生的有害微生物、有毒浮游生物、有害化学物质等污染的海水。

【条文解释】

包括天然的、人造的海水或盐水。

水产增养殖区清洁海水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中规定的要求,其它海洋渔业水质应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规定的要求。

3.9净化Purification

将贝类放入清洁海水或等效的人工海水中处理一段时间,以消除微生物的污染,使其适合人类食用。

【条文解释】

根据双壳贝类的滤食性,当它在卫生的水域中,可以将体内的微生物排出体外,利用这一特点,可以对污染的双壳贝类进行处理,达到卫生要求。

3.10食品接触表面FoodContactSurface

在正常加工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各种表面,如工器具、刀具、桌面、案板、传送带、制冰机、贮冰池、手套、围裙等。

【条文解释】

直接接触食品的表面如工器具、刀具、桌面、案板、传送带、手套等。

间接接触食品的表面如制冰机、贮冰池等,它所制造或贮存的冰同食品直接接触。

3.11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Sanitation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

企业为了保证食品卫生所制订的用于控制生产卫生的操作程序。

【条文解释】

SSOP是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anitationStandardOperationProcedure)的简称。

SSOP是食品生产企业为了保证达到GMP所规定的卫生要求,保证加工过程中消除不良的人为因素,使其所加工的食品符合卫生要求而制定的指导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如何实施清洗、消毒和卫生保持的作业文件。

   SSOP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加工用水和冰的安全;

   2)水产品接触表面的清洁卫生;   

   3)防止交叉污染;   

   4)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   

   5)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水产品造成安全危害;

   6)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

   7)保证与水产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  

   8)消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3.12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

HazardAnalysisCriticalControlPoint

对食品安全危害进行识别、评估以及控制的体系。

【条文解释】

HACCP是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AnalysisCriticalControlPoint)的简称,包括七个原理。

它是指导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基本原则。

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被称为HACCP体系。

4 原料

4.1基本要求

企业应针对原料制定有效控制程序,保证原料的安全卫生。

所有原料应来自安全卫生的水域。

在原料的贮存、运输等过程中应保证适宜的温度和时间,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或成分不明的化学物质。

【条文解释】

本条款是对原料的通用要求。

原料的安全卫生质量是水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以关注的问题。

企业应针对原料制定有效控制程序,以保证原料的安全卫生。

原料有效控制程序应包括对原料来源地卫生学调查或评估、养殖过程安全卫生控制、捕捞过程中安全卫生的控制,贮存、运输过程中安全、卫生的控制,追溯管理、对原料验证要求、建立原料基地的评价管理制度等。

所有用于水产品加工的水产品原料必须来自国家允许捕捞或养殖的水域,其中水产增养殖区海、淡水的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的有关要求,其它海洋渔业水质应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的有关要求。

原料的贮存、运输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在原料的储存、运输等过程应根据不同的产品选择合适的温度和时间,如冷冻水产品的储存、运输等过程温度不应超过-18℃。

原料的品质新鲜,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也不应受其污染。

应建立原料合格供方名录,保持原料管理的相关记录(如运输过程温度时间控制的记录(必要时),追溯记录、验证记录)等,便于可追溯。

【实例与实践】

在采捕后,应对原料进行适当的运输包装,并做好运输标识,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应保持盛装用具、净化和水过滤系统、运输工具等与原料接触表面的清洁和卫生。

在原料的贮存、运输等过程中,不仅要有防雨、防尘设施,还根据原料特点配备冷冻、冷藏、保鲜、保温、保活等设施,保证适宜的温度和时间。

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防止原料受损伤;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要远离有毒、有害物质,不应使用未经许可的或成分不明的化学物质。

建立原料合格供方名录,对原料基地进行评价或管理,保持记录。

并制定原料的验收标准、抽样方案及检验方法等。

对合格供方考核标准应该包括企业资质、管理体系实施及持续改进、人员素质及管理能力、设施、养殖标准化、农业化学品的采购、存贮和使用、残留检测能力等。

企业养殖原料基地评价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

a)养殖场质量管理文件;

b)养殖塘(池)分布示图及编号;

c)生产过程记录、疾病发生、养殖用药及用药期、停药期记录、水质监测记录;

d)所用饲料的品名、成分、生产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

e)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分、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

f)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g)环境检测和评价报告;

h)产品检测报告。

原料的验收应按照该种原料质量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进行。

原料验收人员应具有简单鉴别原料质量、卫生的知识和技能。

当原料不符合验收要求时,原料验收人员将拒收该批货物,并详细记录拒收情况,如批号、拒收原因,同时应通知相关部门,如采购、仓库及质检等部门。

企业应建立原料台帐,记录原料名称、规格、数量、来源、进货时间、批次号等内容,以便于追溯。

必要时,委托相关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对原料进行理化、微生物、农兽药残、环境化学污染物或杀虫剂等项目的检验。

企业应建立近海渔业环境信息收集与通报制度。

收集各级近海渔业环境监测站对所辖渔业水域的污染、赤潮等信息,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2捕捞水产品

捕捞水产品原料的捕捞船、加工船或运输船应符合卫生要求,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活水产品应在适宜的存活条件下运输;冰鲜水产品捕捞后应立即冷却使水产品的温度保持在0℃-4℃;保鲜用冰(水)应清洁、卫生;捕捞和在船上的前处理、冷却、冷冻处理等操作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条文解释】

本条款对捕捞水产品的卫生提出了要求。

企业收购这类原料时,应评估捕捞水产品是否来自符合卫生要求,并获得国家主管机构的许可的捕捞船、加工船或运输船。

企业在收购时应向捕捞船索要国家主管机构颁发的捕捞许可证和船舶使用证。

活水产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适宜的温度、时间等存活条件。

冰鲜水产品在捕捞后应立即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冷却,温度保持在0℃-4℃为宜,加冰保鲜过程应按照《船上渔获物加冰保鲜操作技术规程》(SC/T3002)进行操作。

保鲜用冰(水)应清洁、卫生,应达到与企业生产加工用水同样的清洁度,并定期进行检测。

在捕捞过程中应避免水产品受到环境、工器具和人为的污染。

在船上的前处理、冷却、冷冻处理等操作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当国家没有规定有关卫生要求时,应保持处理过程产品不受环境、工器具和人为污染。

【实例与实践】

1.活水产品装运过程中保证适宜的温度,保证产品的鲜活。

用于运输鲜活水产品的水质,应符合养殖用水或清洁海水的卫生要求。

按照所运载的水生动物和水的重量而设计、建造和装配运输水生动物的运输工具(或运载容器),要保证在运输期间水生动物的安全和清洁卫生。

海运或空运水生动物的装载工具(或运载容器)应能保证运输期间维持水生动物的适宜状态,并便于随行人员照看。

工厂接收时应该对盛装容器的标识标签进行确认,并确保产品的健康。

2.冰鲜水产品在捕捞后应立即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冷却,使之温度接近0℃,按照《船上渔获物加冰保鲜操作技术规程》(SC/T3002)进行操作。

保鲜就是要使原料尽量保持刚捕获后的鲜度。

水产品的保鲜方法很多,有物理保鲜法、化学保鲜法和生物保鲜法。

在这几种保鲜方法中,低温保鲜具有成本低,无化学污染,能保持水产品鲜度、营养价值和原有风味的特点,所以应用最为广泛。

3.保鲜用冰(水)应清洁、卫生,用于原料的冰及制冰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记录。

4.捕捞水产品应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捕捞和在船上的前处理、冷却、冷冻处理等操作。

水产品在捕捞、装卸、运输、堆放过程中,由于受到摩擦、碰撞、挤压、翻动所造成的组织外部和内部的机械损伤,都会使微生物从这些损伤部位迅速侵入到肌肉组织,从而加速腐败过程。

改进装卸运载的工具和方法,降低运输温度,缩短运输时间,尽可能地减少装卸转运次数,对于保证水产品鲜度是有效的方法之一。

原料的运输加工工具、设备须保证清洁卫生;捕捞船作业者对原料的处理和操作过程须遵照《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和《船上渔获物加冰保鲜操作技术规程》进行。

4.3养殖水产品

养殖水产品的原料应来自于主管部门许可的养殖场,养殖环境和水质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养殖用饲料和兽药应符合有关规定,保证来源和成分清楚,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养殖过程中应有饲养日志及用药记录,不应使用禁用药;养殖水产品应在适当的卫生条件下宰杀,不得被泥土、黏液或粪便污染,如果宰后不能立即加工,应保持冷却;其捕捞和运输应符合4.2的有关要求。

【条文解释】

企业收购这类原料时,应评估养殖水产品的原料来源的养殖场是否建立完善的养殖管理制度,并获得国家主管机构许可。

养殖用饲料和兽药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如饲料应来自官方许可的饲料生产企业并符合饲料标签的有关规定,并提供销售证明和监测报告;兽药应来自国家许可的兽药生产企业和许可的兽药经营单位,并提供销售证明和监测报告;兽药标识应符合兽药标识的有关规定,兽药使用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

养殖场应视需要设立独立的药物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养殖水产品应在等同于卫生注册登记的卫生条件下宰杀。

【实例与实践】

养殖场应当建立保证提供水产养殖原料的安全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订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体系文件。

养殖场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具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

养殖场地必须清洁无污染,结构合理。

对于开放式养殖场须选在官方许可的非污染清洁海域。

水源充足,水质良好,养殖用水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

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进排水分设。

具备合理充分的供氧设备、设施。

养殖场应建立用药处方制度:

配备有资质的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处方由养殖技术员(注:

有的地区处方由病害防治员开具)开出,药品由质量监督员保管发放。

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须具备掌握和熟悉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235号、第278号等国家、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并按规定在停药期停药。

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存放和使用国家、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采购的药品须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不得使用过期、变质的药品。

使用的药物必须有标明有效成份,有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对药品专库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出、入库记录系统。

养殖场应建立有效的饲料管理制度和饲料领用制度,投喂的饲料必须来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饲料加工厂,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生产饲料的原料须为未污染、品质良好,原料进厂前应进行检验。

饲料添加剂及微量元素应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含有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

饲料中添加的动植物原料成分应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

对饲料成品应进行感观检查、常规指标检验,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定期对饲料农兽药残留进行检测。

饲料的生产、加工及运输过程应避免交叉污染;饲料贮存应防霉、防潮,通风良好,并设有防鼠及防鸟等设施;饲料的发放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做好出库记录,严禁将过期、变质的饲料发放使用。

在养殖产品收获前,应有适当的停食措施,如确定停食时间等,以确保肠管的清洁。

如果停食不当,可能导致渔获物在加工过程造成成品污染。

停食时间依据品种以及其他情况由养殖场自行确定。

为确保渔获物的外观、品质、安全,收获时应尽可能采用恰当的快速有效的方式以减少养殖产品的应激反应和机械损伤。

收获后,应按照追溯的要求,做好渔获物的标识与隔离。

渔获物的隔离应尽可能做到与养殖状况一致,尽可能避免批次混杂。

对于某些具有商业规格要求的渔获物,这种情况更应该注意。

如果无法保证同一批次的隔离,也应做好记录,以降低出现药残等其他食品安全事故需要追溯纠偏时,减少产品隔离数量,降低经济损失。

养殖场质量体系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a)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等职责和要求;

b)饲料及药物管理制度;

c)药物使用处方制度;

d)环境卫生的要求;

e)养殖日志制度;

f)药物、饲料清单(包括药物名称、成份、批准号、休药期等);

g)卫生防疫管理。

4.4进口水产品

进口水产品的生产应符合卫生要求,并应有输出国主管机构的卫生证书和原产地证书;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条文解释】

进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首先应符合输出国国家的官方卫生要求,还应符合中国的官方卫生要求。

进口水产品企业应提供输出国主管机构的官方卫生/健康证书和原产地证书,以及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

对来自已同中国政府签订卫生协议的国家(如韩国、越南、泰国等国家)的水产品,该进口水产品原料应来自中方认可的企业或捕捞船。

远洋捕捞的自捕鱼,须来自非污染的清洁海域,并提供海上作业日报表和生产日志。

4.5贝类

贝类生产企业应制定特定的卫生控制程序,保证贝类原料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4.5.1贝类原料应来自国家允许养殖或捕捞的水域,并在必要时进行净化处理。

进口贝类应来自于进口国允许养殖或捕捞的水域。

贝类原料的养殖者或捕捞者应获得国家主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4.5.2装载贝类原料的每一个容器应附有标签,散装贝类原料应提供相关文件,标签或文件应注明贝类养殖或捕捞的日期、地点、种类、数量以及养殖者或捕捞者的名称。

企业验收时应保留相关信息资料,以确保贝类原料的可追溯性。

4.5.3去壳贝类应有包装,并附有标签,标签应注明去壳加工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国家主管机构颁发的卫生注册登记编号。

4.5.4企业应定期有针对性地对贝类原料进行贝毒检测,以保证原料的安全性。

【条文解释】

双壳贝类具有非选择性滤食的习性,生长位置比较稳定,在海域生长过程中极易感染、积累,甚至几十倍上千倍的富集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如致病菌、毒素、重金属、农兽药、放射性物质等,一旦贝类富集了这些有害物质,被人类食用后,就会造成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因此对于贝类的原料需要特殊的关注,制定专门的控制程序,程序中应明确对养殖或捕捞水域卫生学调查、养殖者或捕捞者的资质与要求、养殖过程安全卫生控制、捕捞过程中安全卫生的控制、,装载用容器的标签、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贝类运输过程温度和时间的控制、贝类处理(如净化)及监测、建立原料基地的评价管理制度等要求。

近海养殖贝类原料在生产前,需对生长海域进行水质普查,包括贝类毒素、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农兽药残留等)等项目检测普查,普查结果应符合国家检验检疫、渔业、环保部门有关规定。

同时确定养殖区域是否具备官方出具的许可捕捞海域证明。

净化是将贝类放入清洁海水或等效的人工海水中处理一段时间,以消除微生物的污染,使其适合人类食用。

双壳贝类净化是指对采捕的贝类检验超过官方规定的卫生标准时所处理的一种方法。

因为双壳贝类的滤食性,当它在卫生的水域中,可以将体内的有害物质排出体外,利用这一特点,可以对污染的双壳贝类进行处理,达到卫生要求。

净化一般是在人工制造的净化池或槽内进行,在较短时间内,可达到规定的卫生指标。

净化中心的设施要求不会造成对贝类的再污染,净化槽建筑材料无毒、坚固、表面光滑,便于清洗消毒,便于废水排放。

企业收购双壳贝类原料时,应确保原料来自国家允许养殖或捕捞的水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贝类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水域,并制定专门的控制程序,保证贝类原料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养殖单位和个人须应按规定获得渔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认可,在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生产区域内按核准的品种和规模从事生产,并如实记录每批产品在养殖海区的准确地理位置、养殖面积、养殖品种、养殖方式等。

贝类原料的养殖者或捕捞者应有国家主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如养殖证、海域使用证、船舶登记证、船员证、养殖用船许可证、养殖采捕人员健康证等。

在采捕前和采捕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对贝类原料进行贝毒检测,以保证原料的安全性。

一般对来自同一海域的养殖区域或捕捞区域的贝类原料每15天检测贝毒一次,检测的项目包括麻痹性贝毒和腹泻性贝毒。

当然,还要结合进口国的要求进行其它贝毒素的检测。

企业应对配套养殖场或捕捞船的生产、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贝类的养殖、捕捞、包装、运输、接收等环节实施全程监控,不允许接受不符合要求的双壳贝类原料。

装载贝类原料的每一容器应附有贝类标签,对于散装贝类,可以提供相应的书面文件,标签或文件应注明贝类养殖或捕捞的日期、地点、种类、数量以及养殖者或捕捞者的名称的等信息,以便对原料的养殖或捕捞海域进行追溯。

企业应确保去壳过程在等同于卫生注册登记的卫生条件下进行。

去壳贝类应使用清洁卫生的包装材料包装,并附有标签,标签应注明去壳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卫生注册登记编号等必要的信息。

企业应有专人验收贝类原料,进行感官和实验室检测,核查标签信息和相关的捕捞养殖许可证、供货证明等,填写原料验收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资料至少两年。

4.6其他要求

4.6.1河豚鱼等自身带有生物毒素的水产品原料的处理和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河豚鱼检验和加工的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条文解释】

自身带有生物毒素的水产品品种很多,但目前我国仅允许特定品种的河豚鱼出口日本及韩国两个国家。

河豚鱼是含有天然毒素的鱼种之一,多数种类的河豚鱼内脏含有剧毒,尤其是卵巢和肝脏最多。

人、畜误食都会引起中毒或死亡,因此应严格管理。

影响河豚鱼含毒强弱变化的因素很多,除因种类、脏器的不同而不同之外,同一种类也因性别、季节、地理环境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

即使产于同一地区的河豚鱼,个体间毒性亦有强弱差异。

所以对于河豚鱼等自身带有生物毒素的水产品,其原料应根据《出口冻河豚鱼检验规程》(SN/T1357)进行品种鉴别,符合进口国的规定。

企业收购河豚鱼原料时,有经验的、能够准确鉴别河豚鱼品种的收购人员是关键。

从事河豚鱼的验收和加工人员应经过专门的、严格的培训且考核合格,方可从事验收和产品的加工工作。

4.6.2水产品的半成品原料应来自于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条文解释】

水产品企业的原料是半成品原料时,应首先保证生产半成品原料的企业是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并根据需要对半成品原料进行理化、微生物、农兽药、环境化学污染物等指标的监测,确保半成品原料的安全卫生和可追溯性。

4.6.3生产用辅料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辅料存放应避免污染;超过保质期的辅料不应用于水产品生产。

【条文解释】

水产品生产企业应确定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等)的卫生质量标准,建立辅料的采购、验收、贮存、使用等方面的卫生要求和管理程序,建立并实施辅料合格供应商管理体系。

辅料采购:

应来自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企业。

辅料验收:

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不允许使用的辅料。

辅料进厂时

应有出厂合格证,同时检查其感官品质、卫生状况。

辅料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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