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条文及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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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条文及说明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条文及说明

 

目录

2术语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一般规定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6灭火设备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4机械排烟

9电气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2.0.17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serving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是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

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l的规定。

建筑分类

表3.0.1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

公共建筑

l.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l.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原条文规定的“每层建筑面积”在执行过程中不明确,为便于理解和执行,将“每层建筑面积”改为“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相应规定值时,该建筑即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

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

楼梯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非承重外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l.00

不燃烧体l.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按照房间隔墙确定的误解,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同等对待。

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3.O.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因素,对于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玻璃幕墙的要求不明确,不燃烧体裙墙的表述不准确,故修改。

此处防火玻璃裙墙的耐火极限应按墙体构件的要求测试。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民用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一”增加说明如下,其余均保留。

本条对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中的锅炉及锅炉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

对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留了原条文的规定。

一、我国目前生产的快装锅炉,其工作压力一般为0.10~1.30MPa,其蒸发量为1~30t/h。

如果产品质量差、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爆炸事故,故不宜在高层建筑内安装使用,但考虑目前建筑用地日趋紧张,尤其旧城区改造,脱开高层建筑单独设置锅炉房困难较大,目前国产锅炉本体材料、生产质量与国外不相上下,有差距之处是控制设备,根据《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定》的要求,并参考了国外的一些做法,本条对锅炉房的设置部位作了规定。

即如受条件限制,锅炉房不能与高层建筑脱开布置时,允许将其布置在高层建筑内。

但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对于常压类型热水锅炉设置问题,通过大量的调查,热水锅炉的危险性远比蒸汽锅炉低。

目前作为一些双回程的热水锅炉(即锅炉为常压高温水,热交换器为承压设备),可以适当放宽该机房的设置位置,即设在地下一、二层。

同时,对所用燃料及机房的防火要求作了规定。

对于负压类型的锅炉——如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有别于蒸汽锅炉,它在制冷、供热以及提供卫生热水三种工况运行时,机组本身处于真空负压状态。

所以是相对安全可靠的,可设于建筑物内。

但考虑到溴化锂直燃机组用油用气,机房一旦失火,扑救难度较大等问题,对溴化锂直燃机组在高层建筑内的位置和机房的防火要求作出了规定。

对于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屋顶问题,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对常(负)压燃气锅炉房实际运行情况的考察,在燃料供给等有相应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可设置在屋顶,但锅炉房的门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大于6.0m。

另外,锅炉房的设置还须符合本条相应条款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据调查,柴油发电机房与常(负)压锅炉房在燃料防火安全方面有类似之处,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但不应低于地下二层,且应满足本条的有关规定。

卤代烷对环境有较大的影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动灭火系统的选用作了适当修改。

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原条文说明二修改如下)

二、汽车库的出口应与建筑物的其它出口分开布置,以避免发生火灾时造成混乱,影响疏散和扑救。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库,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已作修改,修改为现名称,故改其一致。

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4.2防火间距

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两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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