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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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模板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综合反映和科学评价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和激励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能力,推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等规定,结合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按照科学、管用、简化的原则,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第三条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与会员年检工作同步进行。

第四条 综合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会发布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二)事务所根据通知要求,通过协会网站会员工作室填写综合评价相关表格,进行网上申报;

(三)网上综合评价信息经协会相关科室审核并签署预审意见后,注册管理科统一受理,并填写受理意见;

(四)事务所根据协会受理意见和通知要求,决定是否将综合评价相关材料报送协会;

(五)协会审核事务所填报的信息和报送的综合评价相关材料,并进行综合评价评分;

(六)协会视情况对事务所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核实;

(七)协会将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在协会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公布信息。

协会在其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第二章 综合评价对象

第五条综合评价对象为云南省辖区内的事务所及事务所分支机构。

省外事务所在云南省辖区内设立的分所,视同独立所参加协会组织的综合评价;云南省辖区内的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和在省外设立的分所,其综合评价信息和资料由总所合并上报,统一参加协会组织的综合评价,不作为独立所参加协会组织的综合评价;云南省辖区内的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所,可以参加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协会应当取消其参加当年综合评价的资格:

(一)团体会员年检暂缓通过或年检不予通过的;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未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和资料的;

(四)填报的综合评价信息和资料严重失实的;

(五)协会认为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下列所有手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批准或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财政部门执业证书批准或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团体会员会籍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八条已填报综合评价信息和相关资料但在协会公布综合评价信息前已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事务所,协会不公布其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第九条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与综合评价相关的信息,并对填报的综合评价信息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协会应当视情况对事务所填报的综合评价信息和相关资料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核实。

如发现事务所填报的综合评价信息和相关资料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改正;如发现事务所填报的综合评价信息和相关资料严重失实或事务所故意填报不实综合评价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取消事务所参加当年综合评价的资格,并按照《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予以行业惩戒。

第三章 综合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基本指标、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业务收入和注册会计师人数2项指标。

(二)其他指标主要包括内部管理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党群建设情况、文明单位创建情况、领军人才数、参与行业活动情况和获得奖励情况7项指标。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主要包括事务所受到处罚和惩戒情况、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和惩戒情况2项指标。

协会在组织每年综合评价工作时,可以结合实际追加综合评价指标,并在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各项指标的含义如下:

(一)基本指标

1.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收入,包括法定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法定业务收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事务所可以从事的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指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经营战略、品牌、专业资源和人员管理“四统一”,下同)的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

  2.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当年2月底,事务所拥有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二)其他指标

1.内部管理情况是指事务所是否制定合伙人(股东)会议制度和内部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等,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2.信息化建设情况是指事务所是否采用审计软件执行审计业务,以及网站建设情况。

3.党群建设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党组织、工会和团组织的建立情况,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数量情况。

4.文明单位创建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在各级政府组织的文明单位创建中获评“文明单位”称号的情况。

5.领军人才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通过中注协选拔的行业领军人才的数量,以及获得协会认可的其他行业领军人才的数量。

6.参与行业活动情况是指上年度事务所参加行业各项活动情况。

包括:

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公益、文体等活动情况;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和专案调查情况;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事务所收入核查、行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等情况;事务所拟任合伙人(股东)胜任能力评审委员会委员审阅申请人业务工作底稿情况;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和协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委员会会议情况;事务所具有行业授课资格的师资参加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等的授课情况;事务所参加行业课题研究情况;事务所向协会或中注协报送反映事务所情况或活动的信息,被协会或中注协采用情况,或与行业相关的其他理论性文章等被协会、中注协刊物或其他全国性刊物采用情况。

7.获得奖励情况是指上年度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获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款规定的奖励项目的情况。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

1.事务所受到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2.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四章 综合评价评分

第十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基本指标总分值+其他指标总分值–处罚和惩戒指标总分值。

具体计算方法:

(一)基本指标总分值=∑(事务所各基本指标分值)。

(二)其他指标总分值=∑(事务所各其他指标分值)。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总分值=∑(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相应分值)。

基本指标分值、其他指标分值、处罚和惩戒指标分值的评定采取事务所自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获取相关信息自动评定、协会抽查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基本指标总分值=业务收入指标分值+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分值。

基本指标基准分值为100分。

其中,业务收入指标基准分值为80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基准分值为20分。

计算方法如下:

(一)业务收入指标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设y=业务收入指标得分,x=该事务所业务收入,m=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业务收入的中位数,k1=修正系数=Round(log((Xmax+m)/m))+1,Xmax=Max(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则:

y=(m+k1*m*arcsin(log((x+m)/m)/k1))/m*80-8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设y=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x=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m=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的中位数,k2=修正系数=Round(log((Xmax+m)/m))+1,Xmax=Max(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则:

y=(m+k2*m*arcsin(log((x+m)/m)/k2))/m*20-20。

第十五条其他指标分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内部治理指标

事务所制定合伙人(股东)会议制度等,并得到有效执行,得15分;事务所制定内部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得15分。

  

(二)信息化建设指标

1.事务所采用审计软件执行审计业务,得5分。

2.事务所建立对外网站,并保持可访问状态,得3分。

(三)党群建设指标

1.事务所建立独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分别得4分或2分。

2.建立工会组织,得2分。

3.建立团委或团支部,得2分。

4.事务所有区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所在事务所每人得2分;有州市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所在事务所每人得4分;有省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所在事务所每人得6分。

党群建设指标得分总额不超过20分。

(四)文明单位创建指标:

事务所获评区县级文明单位称号,得5分;获评州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得10分;获评省级文明单位称号,得15分。

同时获评多个级别文明单位称号,取其最高级别文明单位称号的得分值。

(五)领军人才数指标:

注册会计师获评中注协授予的行业领军人才,所在事务所每人得4分;获评协会授予的行业领军人才,所在事务所每人得2分。

(六)参与行业活动指标

1.事务所参与行业组织的公益活动,每次得10分;事务所参与行业组织的文体活动,每次得5分。

此项得分总额不超过25分。

2.事务所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或专案调查,每人次得10分,得分总额不超过40分。

3.事务所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或其他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事务所收入核查、行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每人次得2分,得分总额不超过16分。

4.事务所拟任合伙人(股东)胜任能力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审阅申请人业务工作底稿,每人次得2分,得分总额不超过12分。

5.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参加惩戒委员会会议、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委员参加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会议,每人次得2分。

此项得分总额不超过8分。

6.事务所具有行业授课资格的师资参加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等授课,每人次得1分,得分总额不超过8分。

7.事务所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课题研究,每人次得5分,得分总额不超过10分。

8.事务所报送反映事务所情况或活动的信息,在协会刊物发表或网站发布的,每篇得0.5分,在中注协刊物发表或网站发布的,每篇1分;事务所报送的其他与行业相关的理论性文章等,在协会刊物发表的,每篇1.5分,在中注协或其他全国性的刊物发表的,每篇3分。

该项目得分总额不超过18分。

(七)获得奖励指标

1.事务所获得协会颁发的荣誉或奖励,且奖励属于三等奖(含)以上的,每次得1分;事务所获得省级政府相关部门(不含协会)颁发的荣誉或奖励,并被协会认可的,每次得2分;事务所获得中注协颁发的荣誉或奖励,并被协会认可的,每次得4分;事务所获得财政部、省委、省政府等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奖励,并被协会认可的,每次得8分。

2.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其他专职从业人员获得协会颁发的荣誉或奖励,且奖励属于三等奖(含)以上的,其所在事务所每人次得0.5分;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其他专职从业人员获得省级政府相关部门(不含协会)颁发的荣誉或奖励,并被协会认可的,其所在事务所每人次得1分;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其他专职从业人员获得中注协颁发的荣誉或奖励,并被协会认可的,其所在事务所每人次得2分;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其他专职从业人员获得财政部、省委、省政府等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奖励,并被协会认可的,其所在事务所每人次得4分。

事务所获得奖励指标的得分总额不超过30分。

事务所获得本办法未规定的或协会当年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中没有追加的奖项,不予认定分值;事务所存在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某一奖项最高分值的情况,取其对应奖项最高分值。

第十六条处罚和惩戒指标分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或与其他行政处罚并处的,一次扣16分;事务所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单处或并处(以上两项或三项)的,一次扣12分;事务所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扣8分;事务所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扣6分;事务所受到训诫的,一次扣4分。

(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其所在事务所一人扣10分;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其所在事务所一人扣8分;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其所在事务所的扣分值,参照上款,按其所在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应扣分值的50%计算。

第五章 综合评价信息公布

第十七条协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将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在协会网站上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20名的事务所信息,协会应当与会员年检情况一并在省内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排名前20名的事务所,除本办法规定的综合评价指标外,协会可以将其审计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及学历结构等指标将为参考指标,有选择地在综合评价信息中予以公布,但不作为综合评价得分的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X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原《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云会协〔2013〕1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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