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公务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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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公务卡章程

青岛银行公务卡章程

(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向财政预算单位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青岛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青岛银行针对财政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公开支并进行财务报销和因私使用而发行的银联标准信用卡,持卡人可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

第三条我行及所属网点(以下简称“发卡机构”)、持卡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办单位”指与发卡机构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授权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公务卡并承担其公务消费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及法律责任的政府财政预算单位。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公务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公务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公务卡的分类、功能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公务卡均为主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六条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循环使用。

凭公务卡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机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

第七条公务卡为人民币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卡在满足持卡人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因私使用。

第八条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是: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原因公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及持卡人因私使用。

第三章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九条发卡机构应与财政部门和申办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第十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财政预算单位在职的正式人员,经本单位推荐可申领公务卡。

第十一条财政预算单位在职的正式人员申请公务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合约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申请合约;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

申请人在申请合约上签字,即表示确认遵守本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十二条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

保证、抵押及质押。

同时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包括持卡人在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持卡人申请公务卡时一律选择凭“密码+签名”消费,领到公务卡时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合约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公务卡设有效期,最长为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担保人仍须对未清偿的债务继续承担法律责任。

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在清偿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及时将公务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公务卡同一账户授信透支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监管部门对透支最高额度进行调整时,适用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

第十八条发卡机构有权核定或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状况和外部风险环境变化等情况,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

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必须事前取得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二十条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公务性支出,持卡人按单位财务部门规定报账,报账单位应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划转相应款项到该持卡人账户还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为上期欠款金额、本期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本期利息、本期透支取现款、本期透支消费款等。

第二十二条公务卡累计透支取现总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的50%,每日累计透支取现额度上限为人民币2,000元。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公务卡交还发卡机构;持卡人仍须承担清偿办理销户手续前发生的一切债务本息、费用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内法令、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公务卡,并且遵守发卡机构的操作要求,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务卡透支利息按月结算并计收。

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卡机构对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对于持卡人消费交易,发卡机构根据不同产品给予持卡人最长不超过56天的免息还款期。

第二十九条持卡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额还款方式。

持卡人选择全额还款方式还款时,可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但未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滞纳金。

持卡人选择最低额还款方式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滞纳金。

持卡人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第三十条持卡人因交易或未还款额超过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时,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持卡人应按交易金额支付透支利息,对超过授信额度的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超限费。

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部分,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须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第三十一条公务卡遗失或被盗时,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或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

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发卡机构将对挂失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

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如有密码泄露请立即修改,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务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第三十三条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六章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咨询申请人的有关数据,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数据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通过的申请数据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状况和外部风险环境变化等情况,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公务卡。

(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务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因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状况和外部风险环境变化等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取消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五)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停止公务卡持卡人的使用,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时的抵(质)押物、关联工资账户内一切收入以归还其欠款,并保留对其合法收入及资产进行追偿的权利,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六)发卡机构有权将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七)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第三十五条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与公务卡有关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现有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对账单应当列出交易金额、帐户余额、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交易金额记入有关帐户或自有关帐户扣除的日期、交易日期与类别、交易记录号码、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等内容。

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等资料进行保密。

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提供与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章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五)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以及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制定的本章程及相关合约的规定。

并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申请单位、持卡人和保证人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公务卡和密码。

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预借现金款、利息、年费、超限费等费用及滞纳金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

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

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利息等)。

第八章申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申办单位的权利:

(一)申办单位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申办单位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办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持卡人个人状况随时向发卡机构申请调整持卡人透支额度;

(三)申办单位有权调取或知晓本单位持卡人透支额相关数据,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提供对账服务。

第三十九条申办单位的义务:

(一)持卡人按照规定,在免息期内将公务性消费支出的回单及发票交单位财务报销人员时,申办单位有义务及时按透支额进行还款,对因单位财务人员未及时处理造成的利息类等支出,由申办单位承担,发卡机构在持卡人账户直接收取。

(二)遇公务卡持卡人岗位或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申办单位有义务事先通知发卡机构,以及时变更公务卡的使用权限或撤销持卡人的持卡资格,如单位未履行以上义务,申办单位将承担一切由岗位变动人员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所有债务及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青岛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原《青岛银行公务卡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青岛银行依法制定并负责解释。

青岛银行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修订,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公告后即为生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本章程中所称通知公告指发卡银行通过其营业网点、客服电话、官方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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