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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最新教案

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

学习要点:

熟悉《劳动法》对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熟悉《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保护的规定;了解劳动合同应包括的基本条款;了解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培训学时:

4学时。

第一节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等方面采取了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这些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统称为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随着生产而产生的,与生产同时存在,是生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果不采取劳动保护措施,就可能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损害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因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受法律保护的。

以下将着重介绍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5)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7)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9)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从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的以下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其职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8)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9)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1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

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1.从业人员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

(1)《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I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③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煤矿安全规程》对尘肺病防治的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尘肺病的防治主要有以下规定:

(1)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煤矿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属于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人矿工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一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一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一次。

②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③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一次。

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3)工期尘肺患者每年拍片复查一次。

对于疑似尘肺患者,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一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一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一次。

(4)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5)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①上述(4)中所列病症之一的。

②风湿病(反复活动)。

③严重的皮肤病。

④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6)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或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因公患尘肺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职工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五、工会与职工劳动保护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侵犯职工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会提起交涉的事项要予以处理,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向工会作出明确的答复。

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工会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职工因工伤事故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依据《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农民工劳动保护

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政府制定了多项措施。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在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方面做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用人单位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

(3)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4)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

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5)依法将农民工纳人工伤保险范围。

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吸收新的职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法律约束力。

社会上出现的各种违法合同(如霸王合同、押金合同、真假合同、卖身合同、生死合同、糊涂合同等)是绝不能签订的,就是签了也无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九项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劳动合同无效。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劳动合同无效。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不得解除劳动的情形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上述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解决劳动争议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调解

《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代表任该会主任。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仲裁

《劳动法》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任该会主任。

只有当调解不成,当事人不服,且自劳动争议发生起60天内,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申请60天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维护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使用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煤炭法》、《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是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措施,它不能代替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有害物质的治理。

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是一般性福利待遇,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需要,按不同工种及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

严禁将劳保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劳保用品不准转卖。

煤矿企业现有劳动保护用品有下列几种:

(1)自救器。

当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或火灾等事故时,可能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

为了防止人员中毒,可戴自救器。

自救器在矿工下井时随身携带,以防不测。

(2)工作服。

煤矿井下不但有粉尘,且气候潮湿,所以工作时要穿比较坚固结实的工作服。

(3)安全帽。

矿工下井必须戴安全帽,以防头被撞、砸伤。

(4)防护鞋(胶靴)。

因为井下泥水环境较多,矿工要站在泥水中工作,所以必须穿胶靴。

(5)防护手套。

在井下工作时,往往要接触对人皮肤有伤害的物品。

如水泥施工或喷射混凝土施工及注树脂锚固剂等,都必须戴防护手套。

(6)呼吸护具。

如防尘、防毒口罩。

(7)眼防护用具。

如喷混凝土时,要戴防护眼罩。

此外,还有用于防止紫外线、激光照射的眼镜。

(8)听力护具。

如耳塞、耳罩、帽盔等,可用于预防90dB(A)以上噪声。

此外,还有防止坠落的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用于护肤的护肤膏和洗涤剂等。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

1.矿灯的维护

矿灯应保持完好,因为损坏的矿灯可能产生电火花,引发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矿灯经检查完好后,在下井时要随身携带,并注意以下几点:

(1)矿灯头插在安全帽上,不要提在手里,更不能打悠圈闹着玩。

(2)矿灯电池盒系在要带上,不要随意挂在肩或脖子上。

(3)不准敲打、撞击灯头,禁止在井下拆开灯头检修。

(4)不能乱扔、磕碰或垫坐矿灯电池盒,不准用电池盒当锤子去砸东西。

(5)不能用力去拉、刮、挤矿灯的电线,不能被其他东西“咬住”电线。

(6)上井后要将矿灯及时交还矿灯房,以便检修和充电,不能将矿灯私藏在更衣箱或宿舍、家中。

2.自救器的维护

(1)人井前领到自救器以后,要首先检查自救器盒是否损坏,锁封装置是否完好,发现有问题要立即更换。

(2)平时在井下作业时,要避免碰撞自救器,不许把自救器当坐垫用,更不准用自救器敲打物品,以防自救器漏气失效。

(3)下班以后,必须将自救器立即交回,以便检查和维修。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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