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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

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

请教下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是如何的?

比如按一定价格发行认股权证的账务处理,按一定价格购买认股权证的账务处理,认股权证的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以及行权买入股票时的账务处理。

还有对现有股东无偿附送认股权证的账务处理?

股份支付那一章好像是针对职工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方而言的,比如股份支付在确认职工提供服务时做分录:

借:

管理费用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那么是不是参照上面如果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认股权证就做分录:

借:

银行存款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但是在所有者权益那一章对以现金换普通股方式结算的看涨期权的会计处理的初始确认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贷: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认股权证也就等于看涨期权啦,那到底是按上面分录的哪一个来做比较合适啊?

另外认股权证可以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吗,好像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看,认股权证也可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啊?

认股权证的问题像是负债,金融负债那一章有相关内容的,分几种情况处理的,不是单一的其他资产公积对于期货,期权这类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别较真,因为国外对于这类的处理本身就有分歧的,中国就更不用说了,还没明确定义,所以不用较真国际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会计的主要规定国际会计准则中同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相关的准则主要包括《国际会计准则32号-金融工具:

披露和列报》(IAS32)和《国际会计准则39号-金融工具:

披露和列报》(IAS39)。

上述两个准则可以看作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会计的基础性准则。

当然,由于金融工具可以在多种业务中使用,如作为支付工具、或者套期保值工具等,其会计还要考虑到具体业务会计处理的影响。

因此,金融工具会计也可能涉及到其他相关的准则。

例如,金融工具如用作员工福利,或者以取得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作为自身权益性工具的对价,则可能涉及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基于股权的支付》(IFRS2)的规定。

一、《国际会计准则32号-金融工具:

披露和列报》的主要规定IAS32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5年3月正式发布,并于1996年开始生效。

随后经过多次修改,最终修改确定的IAS32已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IAS32主要界定了金融工具的定义,规范了金融工具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以及列报,并以此为基础,特别要求企业向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披露其运用金融工具的相关风险以及公司的风险管理策略。

IAS32关于金融工具列报的主要规定包括:

(1)发行人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金融工具发行时(而非发行后)根据合同的性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的定义,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

(2)当衍生金融工具合约赋予一方对结算方式的选择权(例如,发行认或持有人可以选择以现金净额结算或者交付股票结算)时,除非所有约定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都满足权益性工具的定义,否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3)对于复合型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带有可分离权利的债券和认股权证等,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时区分其债务和权益的组成部分;(4)公司买卖、发行和注销自身的权益性工具不确认利得和损失。

库存股票(TreasuryShares)的成本应当抵减权益,库存股票的转售也属于权益交易;(5)同金融工具或同金融工具中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股利、损失和利得,应当在损益表中确认为费用和收益,发行或回购权益性工具的成本(不包括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在扣除相关税收利益后,作为权益的减项;(6)只有当拥有法定执行权利,以及准备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资产并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企业才可以将一项资产与一项金融负债相抵消,并以净额列报。

IAS32关于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主要包括:

(1)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政策,包括财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政策,以及应用套期会计的各种类型远期交易的政策;

(2)套期保值会计政策和实务,以及套期保值损益;(3)所有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状况,以及所适用的会计政策;(4)利率风险的相关信息;(5)信用风险的相关信息;(6)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但无法取得可靠的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7)关于终止确认、抵押、减值、违约以及重新分类的信息。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即将批准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

披露》(IFRS7),它将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的披露》和IAS32中关于披露的规定。

据悉,该准则将适用于所有主体,要求披露金融工具对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性,以及金融工具所引发风险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该准则将对2007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年度有效,鼓励提前采用。

二、《国际会计准则39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的主要规定IAS39于1999年3月正式发布,于2001年1月1日起生效。

经过先后几次修改,新的IAS39已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IAS39主要涉及金融工具的确认、终止确认、计量以及套期会计等方面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将所有的金融工具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同时严格规定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此外,根据不同金融工具类型规定了不同的期末计量基础,并严格规定了套期会计的使用条件。

IAS39关于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规定主要包括:

(1)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和某些嵌入式衍生工具(EmbeddedDerivatives)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

当且仅当主体成为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应将金融工具确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当且仅当依照合约规定获取现金流量的权利逾期,或者主体将金融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让后,才能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如果难以判断主体是否保留相关风险和报酬,则需要看主体是否仍保留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3)当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解除、取消或者逾期后,金融负债才可以终止确认。

IAS39关于金融工具计量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两部分:

关于初始确认,IAS39规定,金融工具应在获得日或者发行日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某些情况下可能要加上直接归属于获取金融工具的直接交易成本)。

对于市场上正常购入和销售的证券,主体可以选择在交易日或者结算日进行确认,一旦确定确认方法后必须贯彻一贯性原则。

如选择结算日确认,交易日至结算日之间的某些价值变动应当予以确认。

为了在初始确认后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IAS39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

(1)以公允价值计量(经损益表)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而持有的和企业制订的其他任何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除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外,衍生金融资产属于此类;

(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held-to-maturityinvestments,HTM);(3)非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账款;(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Available-for-sale,AFS),包括不属于其他三类的所有其他金融资产,包括所有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其中,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其确定的最佳方法是采用活跃市场的公开市价,在无法获得时可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

在进行上述分类的基础上,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包括:

(1)第一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化确认为损益;

(2)第二类和第三类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并需要进行减值测试;(3)第四类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总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化反映在权益中,同时也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此类资产,可以以成本计量;(4)大部分金融负债在取得后应以初始确认金额减去已偿还和摊销后的余额计量。

但衍生金融负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负债(沽空)和发行时企业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化计入损益。

IAS39还规定,当套期关系可以清晰界定、可以计量及套期实质有效时,企业可以使用套期会计,并具体区分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对境外企业净投资的套期,在损益表或权益中确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相互抵消的影响。

除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准则外,美国早在1998年6月就发布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33号:

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FAS133),原定于1999年6月15日生效,后来改为2000年6月15日生效。

从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以及信息披露规定来看,FAS133同IAS32和IAS39的规定并无根本性的区别。

权证会计处理的原则和方法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的定义,“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可见,《办法》规定的权证基本上是以证券为标的认购权证和认售权证,另外可以由标的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也可以是第三方发行的备兑权证。

《办法》的发布,为在我国规范权证业务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但是,同权证业务相对应的会计准则目前尚属空白。

下面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会计的规定,分别从权证的发行人和持有人的角度,具体探讨认股权的基本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i,并就涉及权证会计处理的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

一、认股权证发行人的会计处理如前文所述,权证发行人既可以是标的股票的发行人,又可以是其以外的第三人。

在会计处理上,上述两种类型的认股权证差别是很大的。

当权证发行人同时是标的股票的发行人时,会计处理基本上遵循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原则ii,而当权证的发行人是标的股票发行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发行人的会计处理基本遵循金融负债的处理原则。

1.发行人以自身的股票为标的发行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

(1)发行时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所谓初始计量,解决的是认股权证发行时发行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问题。

当标的股票的发行人单独发行认股权证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权益性工具的定义和处理原则,认股权证的初始计量方法为按照认股权证发行时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所有者权益。

具体会计处理为按照发行权证的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认股权”。

某些情形下,发行人可能不单独发行认股权证,而是将认股权嵌入其他债券发行(如可转换公司债)或者同债券的发行一同附送(如附送认股权的公司债),此时,发行人应当先采用合理的方法确认债券的公允价值,然后确认认股权的公允价值,并分别在负债和权益项下加以反映。

具体会计处理为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根据债券和认股权的价值分别贷记“应付债券”和“认股权”。

同样道理,如果认股权证是同公司股票一同发行或附送的,也应当按照股票和认股权证的公允价值分别在权益项下确认。

后续计量解决的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发行人是否需要对已经确认的认股权价值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当发行人同时为标的证券的发行人时,发行人无需按照市场上交易权证的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认股权的余额进行调整。

(2)认股权证持有人行权或者发行人回购时的会计处理。

当认股权证持有人行权时,会计处理类似于发行人发行新股的会计处理。

发行人应将收到的价款和行权部分对应的“认股权”科目余额登记为股本和股本溢价。

具体会计处理为按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按行权部分的认股权余额借记“认股权”,同时按股票面值贷记“实收资本”,余额贷记“资本公积”。

部分认股权证可能约定了发行人回购认股权证的条款。

如果发行人在认股权到期前回购了认股权证,回购认股权证支付的款项同回购认股权对应“认股权”科目余额间的差额,直接调整公司留存收益。

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认股权”,贷记“银行存款”,根据差额情况借记或贷记“未分配利润”。

(3)认股权到期持有人未行权时的处理。

当认股权证到期后,若部分持有人未行权,则发行人应当将尚未行权的权证对应的“认股权”科目余额转入公司留存收益。

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认股权”,贷记“未分配利润”。

2.发行人以其他公司股票为标的发行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

如果发行人是标的股票发行人以外的第三方,其发行的权证属于在其他公司股票上创设的认股权证,发行后,发行人即在权证的有效期内对行权人负有履约的义务。

因此,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权证的发行构成发行人的一项金融负债,其会计处理同样涉及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行权、回购和到期未行权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1)发行时的初始计量。

发行人应当将发行认股权收到的价款单独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认股权款”(或类似的负债类科目)。

如果认股权嵌入在发行人发行的复合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同公司发行的债券一同附送,则发行人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认股权的价值,并单独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具体会计处理为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根据分摊的结果分别贷记“认股权款”和“应付债券”。

(2)后续计量。

从认股权证公允价值的变动看,任何对持有人有利的价格上涨对于发行人而言都意味着相应的机会损失,特别地,当认股权证以现金净额结算时,将意味着金融负债金额的上升。

因此,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负债计量的规定,认股权相关的负债应当在会计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的会计处理为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借记或贷记“认股权款”,同时贷记或借记“权证费用(或类似的损益表费用科目)”。

根据权证的性质,权证持有人获得的只是权利而并非义务,因此,对于持有人而言,权证的价值可以为0或者为正,但不可能为负。

相对应地,对于发行人而言,权证的价值可以为0或者为负,但不可能为正。

(3)持有人行权和发行人回购的会计处理。

当持有人行权时,如果权证约定以交付股票方式履约,则发行人应当记录收到的行权款,同时冲减对应的“认股权款”的余额,结转对应证券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将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和“认股权款”,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投资类科目iii,根据差额情况借记或贷记“权证费用”科目。

如果发行人在到期日前回购认股权证,其回购价款同该部分认股权证对应的“认股权款”余额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认股权款”,贷记“银行存款”,根据差额情况借记或贷记“权证费用”。

(4)认股权到期未行权的会计处理。

如果认股权到期权证持有人未行权,由于金融负债对应的义务已经不再存在,发行人应将“认股权款”科目的余额直接确认为当期收入。

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认股权款”,贷记“权证费用”。

(或者贷记专门的收入类科目)。

二、认股权证持有人的会计处理同发行人的会计处理相比,权证持有人iv的会计处理相对简单。

具体包括权证投资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行权的会计处理以及到期未行权的会计处理。

1.认股权证投资的初始计量。

持有人应当以认股权证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计量的基础,一般是认股权证的初始取得成本。

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认股权证投资”(或类似资产类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如果持有人买入的认股权是嵌入在某些复合型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持有人应当计算认股权的公允价值,并单独确认债券和认股权的投资成本。

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认股权投资”,借记“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

2.认股权证投资的后续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权证持有人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权证后续计量的基础,并将同上一报告期末相比权证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为当期损益。

根据权证的定义,认股权证持有人获得的只是权利而并非义务,因此,对持有人而言,权证的价值可能为0或者为正,但不会为负。

具体会计处理为根据权证公允价值的变动借记或贷记“认股权证投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3.出售权证或行权的会计处理。

如果股票平价格变动对持有人有利,这种变动也会体现在权证价格的上涨上。

此时,权证持有人可以选择出售权证,或者行权获得股票并在适当时机出售获利。

如果持有人出售权证,则将权证的账面价值作为出售权证的成本,获得的价款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认股权证投资”,根据盈亏情况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如果持有人选择行权,则应当以行权支付的价款,连同行权部分认股权证的账面价值,作为行权获得股票的初始成本,并根据持有目的确认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

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贷记“认股权证投资”。

4.到期未行权的会计处理。

如果持有人到期未行权,则应将过期的认股权证投资余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投资收益”,贷记“认股权证投资”。

三、权证会计处理的其他相关问题1.认售权证发行人的会计处理。

由于发行人针对自身股票发售认售权证的不确定性较大,而且权证条款设计较为复杂,因此,实践中认售权证多由标的股票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即备兑权证)。

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人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中金融负债的处理原则,按照收到的价款记录发行的认售权证,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认售权证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为当期损益。

若持有人在有效期内行权,则发行人按照支付的价款和行权部分权证负债的账面价值确认收购股份的价值,并根据持有目的确认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

到期后,发行人应将未行权的权证负债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2.权证无对价时的会计处理。

有些情况下,权证的发行人可能将权证直接送给持有人,而不要求相应的对价。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例如,如果公司将认股权证按持股比例分配给全体股东,则根据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原则,公司应在权益下增加“认股权”的余额,相应减少“未分配利润”;如果公司将认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如作为激励手段送给公司管理层,则应当按照认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费用,同时在权益项下做记录相应的认股权。

3.权证发行费用的处理原则。

前文所述的会计处理未涉及权证的发行费用。

权证发行费用总的处理原则是,如果发行的权证属于权益性工具,如公司出于融资目的针对自身股票发行的认股权证,相关的发行费用可以在权益中抵减,即在发行的价款中扣除,并以扣除后的净额作为权益项下“认股权”的入账价值;如果发行的权证属于金融负债,则相关发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涉及套期业务的权证会计处理原则。

当权证被用作套期业务,且套期关系可以清晰界定、可以计量并且套期实质有效时,其会计处理可以采用IAS39规定的套期会计处理方法。

总体原则是,如套期业务属于公允价值套期,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损益,如属于现金流量套期和对境外企业净投资的套期,则上述变化直接确认为权益。

对我国的启示权证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来说并非新鲜事物。

九十年代初,即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沪深证券交易所曾经结合配股进行过认股权证的探索,但由于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配套的制度环境不理想,加之产品设计缺陷,以及投资者风险意识较差等方面的因素,除个别品种外,大部分权证沦为纯投机品种,失去了权证本身的意义。

如今,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无论是市场的制度基础,还是市场参与主体同当年相比都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特别是广大投资者对新投资品种的渴望,更为权证的推出提供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因此,现今再次推出权证产品,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首先,从融资角度而言,权证的推出不但可以为公司提供新的融资工具v,而且可以使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设计权证产品,从而既可以避免一次发行后募集资金大量闲置,又有利于缓解公司融资对市场和股价的压力;其次,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权证的推出不但增加了一个新的投资品种,而且由于权证具有的期权性质,还可以同现货证券交易结合起来,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

此外,权证还可以成为时下股权分置改革的市场化定价工具之一。

同时,权证的推出,也为建立上市公司管理层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工具。

证券市场每一个新产品的推出,都离不开作为“企业的语言”的财务会计,都会在公司的会计处理上得到反映。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会计的相关原则,无疑为我国制定类似的准则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启示。

首先,以权证会计处理为突破口,推动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执行。

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执行通常反映经济业务的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目前,我国衍生工具市场并不发达,与此相对应,相关的会计准则也基本上属于空白。

目前,权证业务的推出,为制定和完善相关会计准则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以权证会计作为突破口,制定我国关于衍生工具、套期业务以及股权为基础的支付等相关会计准则,可以说正当其时。

其次,以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为契机,推动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基础在我国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体系基本上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这种设计是同我国市场体系不发达、关联交易大量存在等环境和体制因素相适应的。

从实践来看,对于有效遏制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也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另一方面,也使得会计无法真实、客观地反映某些经济业务的全貌。

例如我国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基本上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了在存在商业理由的情况下首先按公允价值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只有在无商业理由或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因此,为全面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在特定领域以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基础将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从国外的经验看,为防止主观、人为地确定公允价值,通常选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作为突破口。

金融工具通常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通常是进行此类试点的最佳选择。

此外,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也将有力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历史上,以利润指标为导向的监管理念,使得公司形成“重会计,轻披露”的惯性,客观上造成了“会计处理实质化,信息披露形式化”的倾向。

随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的建立,以及各项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和规范问答的发布,这一局面正在逐步好转。

对于权证等金融工具而言,相关信息披露无论对于发行人的成功发行,还是对于投资者防范风险,其重要性程度较之会计处理而言都有过之而无不及。

因此,借鉴IAS32和制定中的IFRS7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即将推出金融工具的特点,及时制定配套的信息披露准则,不但会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而且必将推动我国金融市场整体的长远发展。

i指在不涉及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和套期等业务的情况下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

ii但同时也要考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IFRS2)等准则的要求。

iii根据认股权证创设主体不同,证券投资体现的科目也可能不同。

如证券公司创设的权证,则相关证券投资成本从“自营证券”中转出。

iv持有人可能包括上市公司、基金和证券公司等不同机构,具体会计处理可能会受其具体执行的会计制度影响。

v由于权证发行数量较大,权证本身就可以成为一种融资工具,同时,在其他融资工具(如公司债)上附送权证,也可以增加融资工具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下面为朱自清的散文欣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荷塘月色

作者:

朱自清

 

  这几天心里颇不宁静。

今晚在院子里坐着乘凉,忽然想起日日走过的荷塘,在这满月的光里,总该另有一番样子吧。

月亮渐渐地升高了,墙外马路上孩子们的欢笑,已经听不见了;妻在屋里拍着闰儿,迷迷糊糊地哼着眠歌。

我悄悄地披了大衫,带上门出去。

  沿着荷塘,是一条曲折的小煤屑路。

这是一条幽僻的路;白天也少人走,夜晚更加寂寞。

荷塘四面,长着许多树,蓊蓊郁郁的。

路的一旁,是些杨柳,和一些不知道名字的树。

没有月光的晚上,这路上阴森森的,有些怕人。

今晚却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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