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928316 上传时间:2022-11-1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5.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docx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docx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

概念不同:

经济纠纷有两大类:

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二是经济侵权纠纷。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骗子想必我们大家都非常的恨。

我们国家对于诈骗有着非常大的处罚措施,对于骗子我们国家严惩不贷。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分想必我们对于这一方面的了解还是不足够,对于诈骗罪和经济纠纷我们一定要有一些了解,因为这样才可以更不会被骗。

  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或利用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而经济纠纷则是双方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纷双方的核心差异是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

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不是;客观手段中,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一般来说,两者比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钱不还的问题借了钱,债务人打了欠条,然后没钱还,如何界定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真的很难说。

但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在无法区分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且没有证据证明诈骗时,应当以经济纠纷来定论。

在借贷中,如何确定是否为诈骗呢?

其实这个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可以区分的例如:

A向B借了十万元,说是生意投资,打了欠条,但实际上却用于归还赌债并自己消费,到期无力偿还,这种情况下,A在一开始就没打算归还B这笔钱,只是为了侵占这笔钱归自己用,于是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而向B借钱。

这种情况下,即便有欠条,A的行为也构成了诈骗。

但如果A确实是借钱投资,但因为生意不顺血本无归,那么即便到期后A无力偿还,也不能认为A诈骗,只能是经济纠纷另外一个关系,就是经济纠纷中,双方各有权利义务关系,而诈骗中则没有

  一、合同诈骗和民事经济纠纷中民事欺诈行为基本概念及认识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像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他方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而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

对于两者的区别和联系,主要从概念方面进行分析,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实施都是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进行的,民事欺诈是欺诈方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并履行合同而获取一定的不法利益,我们认为这种利益系通过切实履行合同所得的利益,或者说民事欺诈行为目的是签订合同,取得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行骗人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这种利益是行为人不想通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而是把合同当成“掩盖事实真相”的工具而已。

合同的民事欺诈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罪必然同时构成合同的民事欺诈。

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和认识,争来已久,且无定论。

我国理论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形成了“意图占有说”、“侵犯占有权说”、“非法占有说”等几种观点,其中“意图占有说”为理论界的通说。

域外刑法中大陆法系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主要形成了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利用处分的意思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其中折衷说是通说。

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更侧重于从“永久性”和“剥夺”的角度来理解。

[2]各种学说均有立足之地,我们更倾向于赞同“非法占有说”,因为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目的就是通过“合同”非法占有得到被害人的财物。

  二、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分观点概览

  

(一)两者之间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系民事纠纷。

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在综合考察以下客观情况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1、审查行为人主体资格;2、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履行合同的能力;3、行为人是否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4、考察未履行合同的原因;5、考察行为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后的表现[3]。

有学者强调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发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亦可产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而且注重考察事后是否挥霍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等。

[4]

  

(二)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系经济合同纠纷。

要根据案件的各种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避免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

根据实践经验,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2、行为人签订合同有无使用欺诈手段;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5]

  (三)二者的根本区别除了主观目的不同,在客观方面两者欺骗的内容和程度有本质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虚构的事实、隐瞒的真相主要内容或者基本内容是虚假的,而且表现为作为;而民事欺诈中的欺骗行为主要是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方面,而且除了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不作为。

其次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和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而后者侵犯的是债权。

[6]有人也认为民事欺诈行为亦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

[7]

  (四)两者在主观故意方面存在不同。

合同诈骗罪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而民事欺诈可以存在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中。

[8]

  (五)有人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所谓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

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

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9]该说主要是基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所得出的观点。

  三、观点总体评价

  综合分析以上观点,从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做法看,对于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我们认为主要以下几个特点:

  

(一)普遍认为区分点在于:

一是主观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以签订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客观表现。

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

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

民事欺诈行为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

三是侵犯的客体和权利属性不同。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而民事欺诈侵犯的是债权。

我们认为,正如赵秉志教授所认为,第二点、第三点实际上是结论性的,并不真正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

因为合同诈骗中行为人也可能会以某种程度的履约行为之名来掩盖诈骗之实,至于客体的不同,更是在确定行为究竟是诈骗还是欺诈之后才可定论的事情。

所以,事实上,只有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

有无履约能力、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欺诈程度如何等等,应当作为据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事实,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二)争议点及区分点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现行司法条文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基本采用列举的方式,而且不同的诈骗类型适用不同的判断方式。

上述观点的区分方法都能归于《刑法》及系列相关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情形。

如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列举的6种情况;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7种情形;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列举的8种情形;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的6种情形。

虽然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具备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件过程中,都要求全面、综合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有无履约实际行动、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事后行为人的态度等方面的客观因素来判断,避免主观性和片面性。

困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到个案中仍然存在认识不一,行为人即使具备司法解释所列情形之一,并非一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时罪与非罪争议较大。

这是因为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主观方面的内容是行为人的内心意识,我们无法通过证据直接来证明,只能通过法律推定来认定的。

正如赵秉志教授认为的:

困难的是如何建立推定规则。

也就是说,必须根据怎样的事实才能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认为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之要件成立“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观点既没有具体论述如何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在司法解释范围内要求“综合分析、判断”,亦未说明推定的规则和具体方法,只是细致的列举了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四、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推定应把握的问题

  我们目前现行的上述系列司法解释在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方面肯定了推定理论。

由于推定本身系由果朔因的反向思维模式,有时候具备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一种情形甚至两种以上情形的情况下,亦不一定得出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上述列举的反推主观目的的客观情形其实只是主观目的的充分条件,而并非必要条件。

但是,根据目前的理论研究及司法现状,列举的方式是比较现实可行的。

目前,关于司法推定的规则,仍在研究阶段,没有权威统一的认识。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时,我们认为应该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重视搜集和固定“财产处分”及“未履行合同原因”方面的证据

  在法律世界里,破案的过程其实就是搜集证据的过程,审查逮捕的过程就是审查证据的过程。

尤其是以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的案件,全面搜集证据尤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编著的《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明确要求,在具体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要综合运用法定的八种证据,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认定。

而且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运用行为人对非法占有财产处分的证据,认定“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10]。

我们认为,查明行为人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亦非常重要,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最大程度上可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财产的处分,即涉案财物的流向、去向以可以很大程度上客观地证明行为人当初签订合同的心态。

因此,该两方面的证据应当重点、全面搜集,比如行为人银行交易记录、(公司)账户明细及凭证等书证和相关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

只有该方面的证据搜集全面、客观、合法,才能有基础事实去结合行为人的辩解和供述综合分析其主观心态。

  

(二)要更新执法理念,遵循先穷尽民事、行政救济之后动用刑事手段,体现刑法歉仰性

  按照法律理论,民事和刑事案件是有严格的区分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又有部分案件是那么“难舍难分”。

民法和刑法同为调整社会法律关系的法律,但是对一个行为人来说,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旦走进刑法领域,行为人面对的不仅是财产方面的减少,而且面临人身自由的损耗。

这些难以区分的合同诈骗罪和经济纠纷案件,受害人目的是挽回损失,不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应当把刑事处罚作为最后保障,在穷尽民事、行政救济之后,不动用刑事制裁不足以保护法益的情况下再行介入。

在前置的民事、行政救济手段穷尽后才动用刑事救济手段,可以充分体民事、行政救济手段的作用,同时体现刑罚的歉仰性,进而发挥法律的整体作用。

法国学者勒内·达维才说过:

使法律成为一门学科的并不仅仅是法律条文本身,还有法律条文背后的因素。

这些因素正如张瑞华教授所说的:

“是很多寓意深刻的价值理念在发挥着作用。

”[11]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应当秉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