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学习考试资料.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9269859 上传时间:2023-07-21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33.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三类人员学习考试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三类人员学习考试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三类人员学习考试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三类人员学习考试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三类人员学习考试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三类人员学习考试资料.docx

《三类人员学习考试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类人员学习考试资料.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类人员学习考试资料.docx

三类人员学习考试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

一、填空题

1.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的职能部门)。

3.依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市政公用工程不得少于(1.0%)。

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6.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7.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8.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0.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如:

搭设高度(50米)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米)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米)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米)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12.实施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3.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

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米),或搭设跨度超过(18米),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小时。

8.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90日)。

9.依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施工措施),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10.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11.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13.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14.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15.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6.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3.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5.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6.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支撑系统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8.依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9.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10.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12.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以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13.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4.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5.今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16.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由建筑企业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二、单项选择题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A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2.职工负伤后(A.30天)内死亡的,应作为死亡事故填报或补报。

3.多塔作业时,处于高位的塔机(吊钩升至最高点)与低位塔机的垂直距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AA.1)m。

4.脚手架拆除时必须是(A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施,高层建筑(30)M及以上层消防水源管道(2寸立管,设加压泵,留消防水源接口)与主体结构施工进度同步敷设逐,配备足够灭火器,放置位置正确、固定可靠。

7.各类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应为(100mm)。

8.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9.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铺设规定为(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不超过120-150mm)。

D.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200-300mm处可以不设任何防护

10.市区主要路段和其他涉及市容景观路段的工地设置围挡的高度不低于(A2.5)M,其他工地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11.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方针和原则:

预防为主、健康教育为主、(D.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12.当井下作业人员发生中毒时(不要盲目下井,必须先向下送风,救助人员采取个人保护措施,不具备抢救条件时应立即拨打119、110救助并及时报告有关卫生防疫部门。

13.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D一年后)可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4.某施工单位租赁一建筑设备公司的塔吊,经组织有关方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15.竹脚手架应在夯实的地面上浇筑不小于(A100mm)的C15砼基础,并设纵横相连扫地杆,立杆垂直稳放在基础上。

16.宿舍应确保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禁止用钢管、毛竹及竹席等搭设的简易工棚作宿舍。

活动房搭设不宜超过二层,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每间宿舍住人不得超过(16人),床铺不得超过两层,严禁使用通铺。

17.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现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不良行为记录(D3年至5年)。

18.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D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0.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B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21.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C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2.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A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4.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B100㎡)配备2只10L灭火器。

25.文明施工一般项目包括:

治安综合治理、(D施工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社区服务

26.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C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7.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mm,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mm处进行固定。

(A500100)

28.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周边与10kV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是(B6m)。

29.施工现场用电系统中,PE线的绝缘色应是(D绿黄双色)。

30.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D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

1.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C三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可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2.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C刑事责任)。

3.(A食堂炊事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证。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D6人)。

5.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B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D责令停产停业)

7.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A动火前审批制度)。

8.事故发生后,如情况紧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9.电器灭火时不能采用哪种灭火器(B泡沫灭火器)。

10.关于安全施工技术交底,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向施工作业人员的交底)。

11.建设工程现目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5万m2以上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至少应配备(C.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人员应为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A.3)年及以上同类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历和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执行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业执业()个月以上()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3,1,5)

14.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C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5.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是:

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市政工程不得少于。

(D)

A.1.0%;1.5%B.1.5%;2.0%

C.2.0%;1.0%D.2.5%;1.0%

16.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现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不良行为记录(D3年至5年)。

17.楼梯口边、休息平台边设置(D1.2m、0.6m)高两道水平防护栏杆和18cm高挡脚板,杆件里侧挂密目式安全网。

18.施工现场每一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且不得少于(A3)处(即总配电箱、线路的中间和末端处),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

接地电阻每季度公司至少复测一次,现场每月检测一次。

19.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现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D终身)不良行为记录;

2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C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2.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B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A.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4.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mm,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mm处进行固定。

(A500100)

25.(B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6.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发生两起一般或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对安全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5年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请;安全机构负责人90日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请。

27.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C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28.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A.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29.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最高位置的平衡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C2m2m )。

30.建筑工程外脚手架外侧采用的全封闭立网,其网目密度不应低于(D2000目/100cm2)。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应该用于(D职工安全事故的赔偿)。

3.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397号)的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A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A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

(D降低其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资质证书)

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C负总责)。

7.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C刑事责任)。

8.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D承担主要)责任。

9.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人员应为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B3年)及以上同类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历和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0.(B.施工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2.十二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B3)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3.建筑施工事故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A高处坠落事故)。

15.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或搭设跨度超过(),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B8m18m)

16.《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B承担连带责任)。

17.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1万~5万m2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至少应配备(B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8.事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