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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职业培训管理办法

西安市职业培训管理办法

根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发〔〕号)精神,结合我市职业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贫困劳动力、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二、资格审查

(一)贫困劳动力: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开具的贫困证明;

(二)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或由所在学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统一做出学籍和培训资格审查证明。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初高中毕业证;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六)大学生村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单位开具的人员证明材料;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

三、补贴标准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时间应不少于个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元。

具体标准分为三档:

、培训课时为课时的,补贴标准为每人元;

、培训课时为课时的,补贴标准为每人元;

、培训课时为课时的,补贴标准为每人元。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与培训效果、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

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且在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给予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课时,补贴标准区分两种情况确定。

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元给予补贴;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且在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每人每期元给予补贴。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该项补贴仅针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根据培训期限分类确定补贴标准:

、培训时间为一学期课时左右的(上下浮动不超过),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元;

、培训时间为一学年个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元。

若培训对象为农村学员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再给予其生活费补贴。

培训时间为一学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元。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

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该项补贴。

符合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号)条件的,按照市人社发〔〕号文件执行,不得与此条政策重复享受。

该类培训应以短期培训为主。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徒制培训按每人元给予补贴;技师培训按每人元给予补贴。

此项补贴不得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四、补贴申领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个人申领和发放。

个人在职业培训机构缴费参加培训的,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

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误后,同级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将补贴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

《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个人银行账户等。

属贫困劳动力的还应附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属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的还应附学校开具的证明材料;属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大学生村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还应附相关单位开具的人员证明材料或由人社部门负责核实其身份。

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企业在职职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

《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个人银行账户等。

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参加我市企业社会保险个月以上;个月内实现创业的,应提供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是培训后个月内办理的)和近个月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符合相关免税政策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申领和发放。

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为培训对象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或垫付生活费补贴的,于培训后个月内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将补贴支付到培训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

补贴申请报告、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扶贫部门为贫困劳动力开具的贫困证明材料或学校为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开具的证明材料或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相关单位为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开具的人员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申请企业在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

补贴申请报告、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参加我市企业社会保险个月以上;个月内实现创业的,应提供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是培训后个月内办理的)和近个月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符合相关免税政策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或技师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五、培训机构确定

市级人社部门每两年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承担市级就业创业工作的培训机构并予以公示,实行动态管理。

六、监督管理

(一)培训机构按规定在开班前个法定工作日向就业(创业)培训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各级人社部门要对培训机构申报的开班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开班数量、教学计划、学员人数、专业(工种)、培训地点、课时、补贴标准、课程设置、授课教师、学员资料、培训教材、考试考核方案、委托培养或定向就业安置协议等,审查合格后于开班前日正式答复培训定点机构批准开班。

(二)培训机构开展同类培训时(就业、创业或失业培训),同时开班数不得超过个,每班人数不超过人(创业培训每班不得超过人)。

每个培训班每天不超过课时。

(三)培训机构申请开班专业的教师,应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中等以上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同时具有培训专业(工种)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四)培训机构申请开班的专业,有与所开专业相符的国家人社部部颁教材的,要通过正规渠道使用正版教材,对于国家部颁教材目录中无相符专业部颁教材的,方可使用自编或者其他教材,但须经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五)培训机构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培训开班之日起在办学点进行培训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培训定点机构名称、培训专业、授课教师、教学计划、培训方案、开班及结业时间、学员名单、批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

培训班培训方案、培训时间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的提前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六)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加培训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每半日签到制,严禁一次多签、过后补签、冒名代签。

对上课学时达不到规定课时的学员认定为培训不合格。

(七)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过程中,人社部门要对每个培训班进行至少次不打招呼的检查,检查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使用情况,核实参加培训人员身份,核实授课教师资质,核实实际授课时间、授课内容。

培训学员、培训机构、人社部门双方在《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以实际到课人数作为核定培训补贴人数的主要依据。

对实际到课人数低于申请开班人数的,按照比例扣除享受补贴人数。

对实际到课人数低于申请开班人数的,当期培训班不予认可。

(八)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时,要对培训学员进行考试。

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日内,培训机构向培训人社部门提交结业资料,其中包括结业报告、结业人数及人员名单(含考试成绩)等规范内容,考核合格者为结业人员办理《陕西省就业培训合格证》或《陕西省创业培训合格证》。

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职业(工种)的,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九)就业创业培训资料管理

、实行“一班一批”制度,开班申请资料应包括《西安市就业(创业)失业培训开班申请表》、《西安市就业(创业)失业培训人员登记表》、培训教学计划、培训课程表、学员信息汇总表、教师资格证明、培训机构与参训人员签订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企业委托培训除外)、学员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复印件等。

培训机构上报的资料要按照培训管理的各个业务环节(开班申请、结业报告、职业资格鉴定、劳动合同、创业和跟踪指导服务)独立装订成册,并确保各项资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培训机构要对每期培训班的开班申请资料、学员信息汇总表、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和实训、考试现场影像资料照片各—张(含开班或结业合影照片张)、培训班公示、考勤签到表、结业人员信息汇总表、学员考试答卷、就业(创业)人员信息汇总表、网上公示信息、教师授课记录等原始资料整理存档,以备相关部门查验。

、培训机构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上述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文档的整理、报送和归档工作。

对报送资料不真实、不规范或不符合要求并拒不纠正的,不予受理;对资料中无效或虚假资料,不予认可。

、人社部门每季度汇总的当期认定的实名制培训人员信息和补贴资金数,应在市、区(县)本级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也可在覆盖本辖区的其他网站或平面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天。

对网上公示后群众有反映的情况,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市、区(县)要建立相应的管理系统,对本辖区内的培训实名制信息进行汇总、统一筛选,避免同一培训对象在不同层级人社部门培训定点机构之间重复培训、重复享受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要建立就业创业培训台账,并自觉配合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对其开展补贴培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有分解转包培训任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人社部门有权追回补贴资金,并责令其今后不得承担西安市就业创业培训任务。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一)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此办法发布执行后,原《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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