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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部分规范

1)居住区

2.0.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其它用地(E)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7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

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8.0.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居住区道路: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小区路:

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组团路:

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宅间小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x12m的回

车场地;

8.0.6.1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停车场: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分布。

在大型公共建筑、重要机关单位门前以及公共汽车首、末站等处均应布置适当容量的停车场。

大型建筑物的停车场应与建筑物位于主干路的同侧。

人流、车流量大的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宜按分区就近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

对于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可适当集中安排停车场。

公用停车场的停车区距所服务的公共建筑出入口的距离宜采用50〜100m。

对于风景名胜区,当考虑到环境保护需要或受用地限制时,距主要入口可达150〜200m;对于医院、疗养院、学校、公共图书馆与居住区,为保持环境宁静,减少交通噪声或废气污染的影响,应使停车场与这类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隧引道处。

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

距人行天桥应大于或等于50m。

自行车(长2m,宽0.6m)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

出入口宽度应满足两辆车同时推行进出,一般为2.5〜3.5m。

场内停车区应分组安排,每组场地长度以15〜20m为宜。

停车位最小净高:

微型和小型汽车为2.5m;大、中型客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

此外还应充分利用边角空地布置绿化。

风景区停车场应充分利用原有自然树木遮阳,因地制宜布置车位。

树池宜采用方形,每边净宽大于或等于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

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

6个班至9个班。

小型:

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

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

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

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m2,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m2。

二、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三、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五、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

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

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

不应小于25m。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临接的城

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800座及以下,不应小于8m;

2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31201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不小于0.20m2/座留出集散空地;

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80m2/座;

2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70m2/座;

3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60m2/座。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

小于8m,大型不应小于12m,特大型不应小于15m;

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mp十,大型、特大型电影院

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四、多观众厅电影院各主要面的集散空地应按实际分配的最多人数十算;总座位数2000

座以上的电影院宜分数处集散;

五、位于交叉口的电影院尚应满足城镇有关交通车行视距的规定。

旅馆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

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商店建筑设十规范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

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

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

层数

防火分区间

备注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一、二

按本规范

第1.0.2条

规定

150

2500

1.体育馆、剧院、展览建筑等的观众厅、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

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

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

半地下建筑内

三级

5层

100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

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

四级

2层

60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

幼儿园、医院等不应超过1层

.0.1标准货车

以载重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它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有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

2.0.2乘客平均换乘系数

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

2.0.3存车换乘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达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2.0.4出行时耗

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耗费的时间。

2.0.5当量小汽车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2取值。

2.0.6道路红线

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2.0.7港湾式停靠站

在道路车行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0.8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

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km/km2。

2.0.9公共交通线路重复系数

公共交通线路总长度与线路网长度之比。

2.0.10公共交通标准车

以车身长度7-10m的640型单节公共汽车为标准车。

其它各种型号的车辆,按其不同的车身长度,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车数。

换算系数宜按附录A.0.3

取值。

2.0.11公共停车场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免费或收费的停车场地,也称社会停车场。

2.0.12货物流通中心将城市货物的储存、批发、运输组合在一起的机构。

2.0.13货物周转量在某一时间(年或日)内,各种货物重量与该货物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距离乘积之和,单位为t•km

2.0.14交通方式从甲地到乙地完成出行目的所采用的交通手段。

2.0.15交通结构居民出行采用步行、骑车、乘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由这些方式分别承担出行量在总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2.0.16交通需求管理抑制城市交通总量的政策性措施。

2.0.17客运能力

公共交通工具在单位时间(h)内所能运送的客位数。

单位为人次/h。

2.0.18快速轨道交通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快速交通工具的总称。

通常可按每小时运送能力是否超过3万人次,分为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和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2.0.19路抛制出租汽车不设固定的营业站,而在道路上流动,招揽乘客,采取招手即停的服务方式。

2.0.20线路非直线系数

公共交通线路首未站之间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

环行线的非直线系数按主要集散点之间的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

2.0.21运送速度

衡量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指标。

公共交通车辆在线路首末站之间的行程时间(包括各站间与各站停站时间)除行程长度所得的平均速度,单位km/h。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

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道路的宽度可采用10〜15m共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

7.3城市道路快速路上的机动车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

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m2。

摩托车停

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2.7m2。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

1.5-1.8m2°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

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

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8.1.9.1长条形停车场宜分成15〜20m长的段,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m;

8.1.9.2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小于两个;

8.1.9.3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

8.1.9.4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停车场应分组布置。

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相交,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8.1.9.5分场次活动的娱乐场所的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宜分成甲乙两个场地,交替使用,各有自己的出入口。

2城市和城市化

2.0.1居民点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

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0.2城市(城镇)city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2.0.3市municipality;city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4镇town经国家批准设镇建制的行政地域。

2.0.5市域administrativeregionofacity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2.0.6城市化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城市化水平urbanizationlevel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来表示。

2.0.8城市群agglomeration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2.0.9城镇体系urbansystem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2.0.10卫星城(卫星城镇)satellitetown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3城市规划概述

3.0.1城镇体系规划urbansystemplanning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3.0.2城市规划urbanplanning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0.3城市设计urbandesign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3.0.4城市总体规划纲要masterplanningoutline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3.0.5城市规划区urbanplanningarea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0.6城市建成区urbanbuilt-uparea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3.0.7开发区developmentarea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3.0.8旧城改建urbanredevelopment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3.0.9城市基础设施urbaninfrastructure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3.0.10城市总体规划masterplan,comprehensiveplanning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和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3.0.11分区规划districtplanning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3.0.12近期建设规划immediateplan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3.0.13城市详细规划detailedplan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3.0.14控制性详细规划regulatoryplan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3.0.15修建性详细规划site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3.0.16城市规划管理urbanplanningadministration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3.0.4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12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3.0.10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3.0.14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3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4城市规划编制

4.1发展战略

4.1.1城市发展战略strategyforurbandevelopment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远性和纲领性的谋划。

4.1.2城市职能urbanfunction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

4.1.3城市性质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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