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质押担保的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9256164 上传时间:2023-07-21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3.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在借款合同质押担保的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在借款合同质押担保的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在借款合同质押担保的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在借款合同质押担保的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在借款合同质押担保的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在借款合同质押担保的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docx

《在借款合同质押担保的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在借款合同质押担保的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在借款合同质押担保的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docx

在借款合同质押担保的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在借款合同质押担保的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篇一: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填写甲方]

  与

  [填写乙方]

  [填写丙方]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____年__月__日[填写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

  (注:

在本合同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备且不能擅自更改或删除的语句,如果确需更改或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改或删除;标有“***”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合同通常必备条款;标有“**”的为合同各方协商确定的条款;标有“*”的为合同选择性条款。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合同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合同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合同编号: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

(注: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贷款人):

(注: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丙方:

(注: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填写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填写乙方全称]、[填写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结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乙方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3.甲方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质押内容***

  丙方自愿以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乙方,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

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2.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万元。

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丙方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乙方保管,质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

乙方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乙方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乙方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甲方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丙方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经乙方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或出质人承担。

  10.贷款到期,甲方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不足受偿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11.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丙方或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

  篇二:

权利质押担保合同

  权利质押担保合同

  质权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

  根据借款人与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称主合同),应借款人请求,出质人作为保证人为主合同提供担保,为了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出质人受借款人的委托自愿为质权人的债权提供权利质押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人陈述与保证

  出质人时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

  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质权人根据主、从合同为借款人担保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质押权利处理费、过户费等)。

  第四条质押期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质权存续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借款人违约之次日起两年止。

如质权人同意债权展期的,质押期间到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权利质押的设定

  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详见《权利质押清单》。

  用于出质的权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元,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权利的净收入为准。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六条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应于年月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保管。

质权人验收后向出质人出具收呀凭据。

  以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需背书出质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借款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是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将该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七条质押登记

  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出质人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提前清偿或提存

  本合同项下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到期日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

  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股票。

但转让个股票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

  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但所得转让费、许可费应

  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十条出质人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质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出质人应当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质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从合同的,除展期的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质押权利的签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一条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收取质权所生的孳息。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权利凭证的义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出质人。

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出质人。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担保范围总金额的万分之十二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押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等情况的;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押权利的;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并盖章后,自出质权利的凭证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依法律法规须办理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主合同、从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出质人仍应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如借款人到期违约,未按期还款,出质人的质押物转为质权

  篇三: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填写甲方]

  与

  [填写乙方]

  [填写丙方]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____年__月__日[填写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

  (注:

在本合同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备且不能擅自更改或删除的语句,如果确需更改或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改或删除;标有“***”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合同通常必备条款;标有“**”的为合同各方协商确定的条款;标有“*”的为合同选择性条款。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合同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合同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合同编号: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

(注: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贷款人):

(注: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丙方:

(注: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填写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填写乙方全称]、[填写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结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乙方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3.甲方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质押内容***

  丙方自愿以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乙方,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

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2.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万元。

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丙方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乙方保管,质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

乙方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乙方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乙方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甲方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丙方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经乙方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或出质人承担。

  10.贷款到期,甲方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不足受偿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11.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丙方或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债权安全时,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丙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甲方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甲方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甲方和乙方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丙方因其自身过失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当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乙方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计收利息。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乙方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甲方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甲方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贷款的安全。

甲方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

否则,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甲方发现有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甲方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甲方_________违约金。

  9.对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的上级行反映;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每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当经济赔偿责任。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甲方,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乙方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保密*

  1、本合同双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或在合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提供或告知的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保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合同的谈判;

  (3)本合同所服务的项目的有关各项信息;(4)对方的其它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

  2、下述信息不应属于保密信息:

  

(1)一方能够证明在对方信息披露前已经知悉的,并且不构成对方仍具有商业秘密的信息;

  

(2)非因违反本合同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3)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4)本次项目中已向公众公布的文件中所包含的信息。

  (5)按本条第4款可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3、甲乙丙三方应对所有相关保密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仅限于为本合同目的使用或披露该保密信息,除在以下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本条第2款所述保密信息:

  

(1)法律法规要求;

  

(2)任何有权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

  (3)向该方专业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进行必要披露,并且该方专业顾问书面同意遵守相应的保密义务。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已进入公有领域;

  (5)披露三方事先给予接受方书面同意。

  4、如保密信息已被泄露,三方均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和信息进一步扩散,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5、一方对另两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的行为享有追究责任、要求赔偿的权利。

  6、本合同终止后本条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但是三方就上述保密事宜另行签署的保密协议规定有保密期限的除外。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作出解释。

(若有涉外因素不得擅自删除本条款。

  (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一使用。

  1、仲裁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填写仲裁地](选贸仲时可约定仲裁的地点)仲裁解决,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约束力。

(注:

可选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下列几类:

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会有北京总会、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

具体仲裁地点可选择总分会所在地,也可根据需要或自身的法律环境和资源,选择合适己方的地点仲裁,贸仲认可异地仲裁;二是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辖市及部分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三是其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

  2、诉讼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或[]铁路法院)起诉。

  (注:

(1)各地铁路法院受理范围有所差别,但铁路法院对我公司最有利;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

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选择比较了解、熟悉,能依法、客观、公正处理纠纷的机构。

特别是可以选择与合同有关的铁路法院进行争议处理。

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如二者都选,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对于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准确,否则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可能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修改补充,三方未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三方协商同意变更本合同;

  

(2)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1、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三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两方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非弃权条款*

  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和/或救济不应被

  视为是对该权利和/或救济的弃权,对此权利或救济的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也不应阻碍对任何其它部分的行使。

一方对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弃权,不应构成对本合同其它条款的弃权,该弃权也不应构成对该条款关于任何其它事件或情况的弃权,无论这种事件或情况发生在过去、现在或将来。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

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

(注:

双方可以增加列举)

  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

  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内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遭受惩罚或承担责任。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

  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政府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公正解决方案,

  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第十二条通知条款**

  各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应以书面信函形

  式或三方确认的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发送至以下地址。

采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图表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