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与鉴定验收办法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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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与鉴定验收办法精

广西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与鉴定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广西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推动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区经委”)组织申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广西区经委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以及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四)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广西区经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之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广西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广西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组织审核和上报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四)组织管理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和鉴定验收工作。

第六条广西区经委组织管理的项目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地区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地区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广西区经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广西区经委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帐管理;

(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广西区经委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鉴定验收。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广西区经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企业申报国家高技术项目。

按有关规定由广西区经委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八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广西区经委应根据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其中,应根据第十条的规定,按工作职能属于广西区经委的项目,由广西区经委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广西区经委会同广西区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广西区经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广西区经委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广西自治区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广西区经委,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的,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十七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

对于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广西自治区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

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

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二十条国家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国家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一条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设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二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广西区经委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一次或分次下达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

广西区经委收到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后,按有关规定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对于由广西区经委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同时下达广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西区经委,由广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区经委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由广西区经委对国家补贴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

广西区经委、广西区财政厅根据具体情况可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广西区经委及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查、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广西区经委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

广西区经委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

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项目的单位应在每年2月10日和8月10日以前,向广西区经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由广西区经委汇总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广西区经委。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广西区经委报告,并由广西区经委负责审核调整,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广西区经委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项目鉴定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申请国家项目鉴定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达到项目总体目标。

(二)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技术开发能力较原有明显提高。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第三十一条项目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评价项目在技术开发、技术工艺、基础设施建设、产品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项目总体目标。

(二)考核项目投产或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三十二条国家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鉴定验收准备工作,向广西区经委提出项目鉴定验收申请,由广西区经委负责组织项目鉴定验收工作。

项目单位上报国家项目鉴定验收申请表,广西区经委在收到项目鉴定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项目鉴定验收的答复。

第三十三条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及鉴定验收材料,并批准项目验收工作;

(二)确定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构成,组织召开鉴定验收会议;

(三)审核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结论;

(四)负责调处鉴定验收争议和对鉴定验收工作的申诉;

(五)项目鉴定验收后,广西区经委将全套鉴定验收材料、鉴定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存档。

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鉴定验收材料。

第三十四条鉴定验收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原则上为单数。

直接参与本项目的技术开发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

项目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鉴定验收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根据鉴定验收程序组织项目的技术答辩;

(四)提出鉴定验收结论,全体成员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验收结论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项目鉴定验收工作中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用或转让该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

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广西区经委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四十条项目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十一条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广西区经委受理单位、个人对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和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广西区经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广西区经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自治区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自治区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国家、自治区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鉴定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项目组织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查、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广西区经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广西区经委负责解释。

广西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参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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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鉴定验收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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