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售汇统计案例分析优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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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案例分析优选
银行结售汇统计案例分析
(2010年版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写)
第一部分结售汇统计概述
第二部分交易主体
一、交易主体的分类
二、交易主体的说明
(一)居民和非居民交易性质确定原则
案例1:
企业结汇支付员工工资
案例2:
个人在境内向境外人士提供劳务
(二)进出口贸易的交易主体
案例3:
企业出口
(三)跨境投资的交易主体
案例4:
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
案例5:
银行在境外上市
案例6:
个人将企业股份转让外方
案例7:
外方将企业股份转让中方
案例8:
向境外投资
(四)代理结售汇的交易主体
案例9:
对外输出劳务企业将劳务费统一结汇
案例10:
银行扣缴客户外币储蓄存款利息税结汇
(五)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案例11:
在境内长期居住的非居民个人从事出口贸易
案例12:
在境内长期工作的非居民个人购买QDII
第三部分经常项目
一、货物贸易类
110,310货物贸易
案例13:
贸易融资
案例14:
加工费
案例15:
个人货物贸易
案例16:
邮寄样品
案例17:
错汇款退回
案例18:
出口预收货款、进口预付货款退回
案例19:
港口补给收入、支出
案例20:
提供修理所需物料
案例21:
购汇支付产品储藏所需干冰款
案例22:
艺术品拍卖
案例23:
展品销售
案例24:
机场售油款
案例25:
法院强制执行款
案例26:
账户余额资金结汇
案例27:
汇率变动或材料价格变动引起的补偿款
案例28:
信用证保证金退款
案例29:
邮购、网购实物交易
二、服务贸易类
120,320服务贸易
●121,321运输
案例30:
港口辅助服务
案例31:
与运输有关的卸箱费、加速费、仓储费等费用
案例32:
集装箱租金
案例33:
外航航线费
●122,322旅游
案例34:
教育费
案例35:
银行卡消费、提现后购汇还款
案例36:
非居民个人境内日常生活开支
案例37:
代垫非居民生活费
案例38:
境外游客在外币代兑点办理结汇
案例39:
体育俱乐部、娱乐会所会员费
案例40:
因公出国
案例41:
国际性会议服务费、会议费
案例42:
航空公司培训费
案例43:
承租非居民拥有的境外建筑物
案例44:
居民出租境内建筑物
案例45:
居民个人外汇现钞或存款结汇
●123,323金融和保险服务
案例46:
开证手续费、保函费
案例47:
担保费
案例48:
保险公司分保费
●124,3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案例49:
商标使用费30
案例50:
著作权使用费
案例51:
稿费收入
案例52:
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费
案例53:
执照费、品牌加盟费
●125,325咨询服务
案例54:
法律咨询费
案例55:
诉讼费、仲裁费
案例56:
审计费
案例57:
技术设计、咨询服务费
案例58:
建筑设计、制图、审图
案例59:
设备安装调试服务
案例60:
技术指导费
案例61:
售后技术服务费
案例62:
管理咨询费
案例63:
认证费、公证费、检测费、年检费
案例64:
专利申请服务费
案例65:
海上救生安全检验服务费
案例66:
鉴定、检验进出口货物费用
案例67:
样本分析费
案例68:
产品研发费
案例69:
石油测井服务费
案例70:
中介费
案例71:
上市咨询服务费、挂牌费
案例72:
董事费
●126,326其他服务
案例73:
软件使用费、软件升级费、软件开发费
案例74:
后台数据处理
案例75:
专用网络使用、网络年费、网址费等相关费用
案例76:
网络虚拟物品、电子物品交易
案例77:
远程培训、函授
案例78:
媒体转播权
案例79:
大型活动承办费用
案例80:
展览费、展馆搭建费用
案例81:
演讲费、演出费
案例82:
报告订阅费
案例83:
图片拍摄费
案例84:
模具样品制作费
案例85:
设备租赁费
案例86:
快递服务
案例87:
母公司奖励费
案例88:
佣金、回扣
案例89:
转口贸易价差
案例90:
市场调研费
案例91:
商业赞助费
案例92:
广告牌租赁
案例93:
跨境设代表处
案例94:
国际团体、协会会员费、注册费
案例95:
报名费
案例96:
打捞费
案例97:
猎头费
案例98:
商标制作费、印刷费
案例99:
非雇佣关系的劳务收入
案例100:
一年期以下(包括一年)的建筑安装和承包工程
三、收益和经常转移类
130,330收益和经常转移
●131,3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
案例101:
外籍员工薪金
案例102:
养老保险金
案例103:
人民币工资薪酬购汇汇出
案例104:
境外工作、劳务收入
案例105:
在境内为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劳务服务
案例106:
境外临时雇佣劳务
案例107:
境外派驻境内高管工资
●132,332投资收益
案例108:
房产租金
案例109:
外方红利
案例110:
外汇理财产品的损益
●133,333其他经常转移
案例111:
代缴税款收入
案例112:
捐赠
案例113:
遗产
案例114:
偶然性收入
案例115:
进出口货物赔偿款
案例116:
劳务输出人员工伤赔偿
案例117:
滞期费和速遣费55
案例118:
清关费(通关费)
四、境内经常项目交易
案例119:
收到出口信保公司赔款后结汇
案例120:
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营业收入结汇
案例121:
银行外汇业务营业税结汇
案例122:
银行外汇利润结汇
案例123:
企业外汇存款利息结汇
案例124:
远期或掉期交易违约产生的损益结售汇
案例125:
银行扣收客户外币储蓄利息税结汇
案例126:
罚没款、涉案款结汇
第四部分资本与金融项目
一、跨境交易
210,410资本账户
案例127:
商标所有权转让
案例128:
境外企业收购境内版权
案例129:
碳交易
案例130:
经营权转让
案例131:
移民转移
案例132:
专利所有权转让售汇
案例133:
境内企业收购境外制作方法售汇
案例134:
境内出版企业收购境外版权
案例135: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捐赠
220,420直接投资
案例136:
关联公司、母子公司资金往来
案例137:
一年期以上的建筑安装和承包工程
●221,421投资资本金
案例138:
外资企业结汇支付修建、租用厂房
案例139:
股权转让
案例140:
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
案例141:
境内企业在境外离岸金融中心购买企业
案例142:
境内企业购买境外股权
案例143:
境内企业收购境外企业相关费用
案例144:
境内银行收购境外金融机构
案例145:
外资保险公司投资款结汇
案例146:
外资银行追加投资
案例147:
引入战略投资
案例148:
境内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
●222,422直接投资撤资
案例149:
外资企业清算资本金撤回
案例150:
中资企业转让境外投资清算撤回
案例151:
股份转让撤资
●223,423房地产
案例152:
非居民个人购买境内房产
案例153:
非居民个人通过房地产公司购买境内房产
案例154:
非居民出售中国境内房地产
案例155:
境外机构购买境内房产
案例156:
非居民房产拆迁
案例157:
继承房产变卖
230,430证券投资
●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
案例158:
QDII存续期结束后将所有认购资金汇回
案例159:
员工出售境外股权
●232证券筹资
案例160:
境内机构境外发行股票
案例161:
境内机构境外发行债券
案例162:
QFII境内投资款项的结汇
案例163: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权转让
●431对境外证券投资
案例164:
个人购买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案例165:
认购QDII
案例166:
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购汇
案例167: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
案例168:
购汇支付套期保值产品亏损
案例169:
支付期权费用
●432证券投资撤出
案例170:
QFII存续期间结束
案例171:
回购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240,440其他投资
案例172:
10%以下投资
案例173:
保证金、押金
案例174:
境外担保项下的履约资金结售汇
案例175:
跨境处置不良资产
案例176:
境内银行对外提供优惠贷款
案例177:
非居民结汇为人民币资产
●241,441跨境贷款
案例178:
境内机构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
案例179:
融资租赁
案例180:
归还跨境贷款本息
●242,442外债转贷款
案例181:
境内机构获得国外政府贷款
案例182:
归还外债转贷款
二、境内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案例183:
居民个人交易B股
250,450国内外汇贷款
案例184:
购汇归还国内外汇贷款
260,460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
●261,461资本金(营运资金)
案例185:
银行资本金的本外币转换
案例186:
非银行金融机构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
●262,462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
案例187:
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
案例188:
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涉及的结售汇
270,470其他
案例189:
个人5万美元以下的少量购汇
案例190:
居民个人之前购汇存款的结汇
第一部分结售汇统计概述
银行结售汇统计,是根据1994年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后的管理需要而建立的。
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统计,定期报送外汇局。
2005年为了适应外汇形势的需要,我局对结售汇统计制度进行了调整。
结售汇统计的主要服务目的是,以服务外汇收支宏观形势分析和监测为主,同时满足对银行结售汇总量监管的要求。
在外汇形势分析方面,结售汇统计揭示了结汇资金的主要来源和购汇资金的主要用途,且结售汇差额与外汇储备具有相对直接的联系,因而银行结售汇统计是我们分析外汇形势的重要数据基础。
在监管方面,可以依据结售汇统计报表、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报表这三类统计系统之间的逻辑关系,对银行的结售汇业务进行系统总量监管。
银行结售汇采集的本币与外币之间兑换的全部数据。
数据范围包括银行自身和代客结售汇数据,但不包括银行间市场本外币交易数据和外币间兑换业务产生的套汇数。
与结售汇数据相比,国际收支主要采集跨境交易数据,但没有覆盖非跨境交易和银行自身结售汇数据;账户系统数据主要包括通过外汇账户发生的外汇收支,但没有覆盖到个人、银行自身以及现钞交易的数据。
现有结售汇数据是报表数据,而非逐笔数据。
这既是为了保证结售汇数据采集的及时性,也是为了减轻数据报送主体的负担。
结售汇报表的横栏是交易项目,基本参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设置,但也根据结售汇的特殊性,设置了国际收支统计不包含的非跨境交易结售汇项目。
纵栏是交易主体。
目前外汇局各个统计系统均无法按照交易主体提供全面的分类统计信息,因此结售汇报表根据管理和分析的要求,区分了银行自身和银行代客统计,并在“银行代客”项下分别设置金融机构、中资机构、外资机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结售汇数据的采集充分考虑了银行报送数据的成本。
目前每个城市、每家银行一般只有一个网点报送结售汇数据,部分情况下可能有2-3家。
对于具体采集模式由省级外汇局决定;总局没有硬性要求,只要求各省确保本省可以按银行区分统计。
对于业务量小的省份,可能直接从省级银行取数;对于业务量大的省份,从地市级银行开始采集数据,部分省份从县级银行采集数据。
从结售汇统计系统情况使用情况看,全国约有2700余家银行网点报送数据;而目前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共有273家,一共3万多个网点。
结售汇数据应按旬和月报送。
报送的主要要求包括:
一是时间要求:
旬后4日,月后5日;二是数据质量:
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三是零报送制度:
当期没有交易发生,应报送空表。
在报送方式方面,已连通国家外汇管理局专网的银行(或已开办因私购汇业务的银行)可直接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门的服务器报送;没有连通的,可将电子文件通过通讯平台、报盘、传真等方式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代为导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器。
第二部分交易主体
结售汇统计的交易主体区分为银行自身和银行代客。
银行自身指银行为满足自身需要而进行的结售汇交易。
银行代客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交易。
一、交易主体的分类
01银行自身
指外汇指定银行为满足自身经常项目和资本与金融项目需要而进行的结售汇交易。
【注意】银行为未取得结售汇资格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计入“02金融机构”。
02金融机构
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注意】金融机构已单独分类,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不再包括金融机构。
外国驻华金融机构比如办事处、代表处等,应作为“外资机构”;境外金融机构(比如周边国家银行)是非居民机构,应作为“外资机构”。
03中资机构
包括中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
【注意】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工商登记注册区分。
04外资机构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国政府驻华机构、驻我国的外国商社、金融、新闻类非政府机构等居民机构,以及非居民机构(未在境内注册的境外机构)。
05居民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持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港澳台同胞及无国籍人。
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国内有效证件,视为居民个人。
06非居民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外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境外护照等证件,视为非居民个人。
二、交易主体的说明
(一)居民和非居民交易性质确定原则
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外汇资金来源;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外汇资金用途。
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人民币资金用途;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人民币资金来源。
简而言之,居民看“外汇”方,非居民看“人民币”方。
【注意】对于跨境交易产生的结售汇交易,应参照国际收支统计来确定结售汇交易的性质。
在许多情况下,结售汇交易已经与跨境资金收付发生了分离,此时应追溯原跨境资金收付的交易性质。
上述原则是为了帮助统计人员定位“跨境交易”,避免发生混淆。
案例1:
企业结汇支付员工工资
某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金结汇用于支付员工工资,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性质?
分析与结论:
该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在我国注册的企业,是我国居民,结汇按其资金来源予以统计,而不应按资金用途统计。
如果结汇资金来源于经常账户,应按经常项目统计;如果结汇资金来源于资本金账户,应按投资资本金统计。
案例2:
个人在境内向境外人士提供劳务
某居民个人在境内为一个境外人士整理住所,收到非居民个人支付的外汇并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性质?
分析与结论:
该非居民个人将外汇资金携入境内时,在国际收支中会申报在旅游项下。
因此居民个人得到的外汇资金是非居民旅游项下的外汇资金,结汇应统计在旅游项下。
【注意】在确定交易性质时,可考虑以下几点经验:
一是对于同一笔交易,不管结售汇主体是谁,交易性质都应该一样;二是当一笔交易的性质不好确定时,可以转换另一个角度考虑,假想如果交易对手来做这笔结汇或售汇业务,其交易性质是什么;三是一般情况下,先确定交易性质,然后确定交易主体。
(二)进出口贸易的交易主体
出口贸易的交易主体按照收汇企业的性质确定,进口贸易的交易主体按照付汇企业的性质确定。
对于个人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统计在个人项下。
案例3:
企业出口
某外商投资企业将出口收入的外汇直接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主体?
分析与结论: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外资机构,应计入“04外资机构”。
如果出口的企业为中资企业,则计入“03中资机构”。
(三)跨境投资的交易主体
境外来华投资的交易主体按照被投资企业的性质确定。
对于尚未及时变更工商登记的企业,可以按照预计变更的身份确定。
对于来华投资撤资的,按照被撤资企业的性质来定。
对境外投资的交易主体按照从事境外投资的境内企业性质确定。
案例4:
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
某境内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持股15%,该境内银行将外方投资资金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境内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股份超过了10%,属于直接投资。
由于该银行为被投资企业,结汇的交易主体应按照银行的身份确定。
因此该笔交易计入“221投资资本金-01银行自身”。
案例5:
银行在境外上市
某境内银行在香港上市,将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境内并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境内银行在境外上市,一般不会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10%以上股份的情况,因而属于证券筹资。
由于该银行为被投资企业,结汇的交易主体应按照银行的身份确定。
因此该笔交易计入“232证券筹资-01银行自身”。
案例6:
个人将企业股份转让外方
(1)某居民个人单独持有一家企业,现将该企业股份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并将收到的外汇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该居民个人将企业转给外国投资者,相当于外国投资者投资于我国境内企业。
同时,居民个人结汇按其外汇资金来源予以统计,应统计在投资资本金项下。
由于被转让企业即为被投资企业,在个人结汇时该企业可能尚未办理完毕有关工商变更手续,但由于该企业已完全为外方所有,预计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因此该笔交易计入“221投资资本金-04外资机构”。
(2)某居民个人单独持有一家企业,现将该企业股份的5%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并将收到的外汇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由于外方持有股份比例未超过10%,该笔结汇应统计在其他投资项下。
同时,由于外方占股比例较低,该企业仍被工商部门认定为中资企业。
因此该笔交易计入“240其他投资-03中资机构”。
案例7:
外方将企业股份转让中方
某外商投资企业原由外方全部控股,外方股东现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某境内中资企业,并将获得的人民币购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由于外方的投资原先属于直接投资,该笔交易相当于外方撤资。
同时,被撤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虽然撤出后其身份可能将变更为中资企业,但仍按照其被撤资前的身份确定交易主体,以便与结汇时的交易主体相对应。
因此该笔交易计入“422直接投资撤资-04外资机构”。
案例8:
向境外投资
某中资企业以人民币购汇,用于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该笔交易属于我国对境外的投资,且出资企业为境内的一家中资企业,计入“421投资资本金-03中资机构”。
(四)代理结售汇的交易主体
代理结售汇要按照实际交易主体归类,而不能谁来办理结售汇就统计在谁项下。
【注意】这将方便结售汇统计数据的使用人员正确理解和分析数据。
案例9:
对外输出劳务企业将劳务费统一结汇
某对外输出劳务企业向境外某宾馆提供了三个月的临时性劳工,现将境外汇入的外出劳工劳务费统一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主体?
分析与结论:
我国居民跨境提供临时性劳务,获得的外汇收入属于职工报酬。
在统计交易主体时,由于该劳务企业是代理外出劳工将劳务费结汇,应按照劳工个人的身份来确定交易主体,计入“05居民个人”。
案例10:
银行扣缴客户外币储蓄存款利息税结汇
银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月扣收了居民个人外汇储蓄存款的利息税,并将扣收的利息税结汇向税务部门清缴,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主体?
分析与结论:
银行属于代客户缴纳外币储蓄存款的利息税,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应按照客户的身份来确定交易主体,在本案例中计入“05居民个人”。
如果客户为境内企业,则应计入“03中资机构”或“04外资机构”。
(五)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和居民个人的界限有时比较模糊,需要予以特别注意。
一般情况下,可将持境内身份证件的个人视作居民个人,持境外护照的个人视作非居民个人。
但对于长期在境内居住的非居民个人还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的口径视为居民个人;而长期在境外居住的居民个人则视为非居民个人。
案例11:
在境内长期居住的非居民个人从事出口贸易
某非居民个人长期在我国境内居住并从事出口贸易,其贸易项下收取的外汇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不论该非居民个人持何种证件来办理结汇,均应将其视为居民个人。
否则,如果视为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应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判断交易性质,而视为居民个人,则办理结汇应按照其外汇资金来源判断。
本案例中,需要按照外汇资金来源判断,因为跨境发生的交易是一笔出口贸易。
因此,该笔交易应统计为“110货物贸易-05居民个人”。
案例12:
在境内长期工作的非居民个人购买QDII
某非居民个人长期在我国境内工作,并以其获得的人民币收入购买了境内银行发行的QDII产品,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与前一个案例相同,应将该非居民个人视为居民个人。
因此,该笔交易应统计为“431对境外证券投资-05居民个人”。
第三部分经常项目
包括货物、服务、收益、经常转移等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既包括直接结汇部分,也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个人外币存款账户的转出外汇结汇。
一、货物贸易类
110,310货物贸易
包括一般货物、用于加工的货物、用于修理的货物、运输工具在机场、港口购买的货物(比如机场售油)和非货币黄金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一般货物包括一般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水电煤气天然气交易、活动设备(如运输工具、石油井架、工作台等)等交易。
【注意】“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费”和“综合费”结汇、运输工具在跨境港口购买的货物和更换零部件的修理外汇收入结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款外汇收入结汇和对外赔款支出售汇、经海关报关的大宗样品费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
因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与进出口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计入本项目;相应的利息购汇计入“332投资收益”。
与服务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货物贸易从属费用及未经海关报关的样品费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对应的“120,320服务贸易”项目。
案例13:
贸易融资
境内某出口企业收到境外银行开出的金额100万美元的信用证,该企业持相关出口单据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银行审核后同意发放。
贷款到账后,该企业向银行申请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企业在银行办理其他贸易融资项下的结售汇业务,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该出口企业属于我国居民,结汇按其资金来源予以统计,出口押汇虽属银行融资,但其资金来源实质仍属于货物贸易性质,因此应统计在横栏“1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同时,这样统计有利于与海关进出口数据的比对。
类似的,企业通过银行办理其他进出口贸易融资,实际资金性质同样属于正常的贸易往来资金,由此发生的相关结售汇交易应计入横栏“110,310货物贸易”,纵栏则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注意】出口押汇是指出口方受益人(卖方)以出口单据作抵押,要求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国外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其融通资金的业务。
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除出口押汇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案例14:
加工费
境内B公司委托境内A公司对其产品进行加工,由B公司出口,其中,加工费由境外客户直接付给A公司,A公司收汇后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