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评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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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评介
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评介
内容提要:
一个世纪以来,日本的信托法理论与信托制度、信托法规范和体系一起成长、发展和完善。
在日本一步步成为信托先进国家的发展历程中,由法律人主导的信托法理论研究一直扮演着关键角色。
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的成果丰硕,学说流派观点不一。
在信托实务界与理论界、法律实务界与理论界的良性互动中,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得以持续、稳定、迅速地发展。
我国借鉴日本的信托法理论由来已久,应该从更深的层面上借鉴日本的经验,从而使我国尽快跻身信托先进国家的行列。
关键词:
信托;信托法;信托法理论
一、引言
众所周知,日本的信托制度发达,信托法规范和体系也相当完备。
与此相对应,日本的信托法理论研究也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在日本信托制度和信托法律的发展进程中,信托法理论研究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一方面,及时总结和提升国内信托发展的实践经验,并借鉴英美等国的信托先进制度;另一方面,积极推动信托观念的普及、信托立法水平的提高和信托制度的完善。
我国汲取日本信托发展的有益经验,不应仅仅停留在立法技术、产品设计等层面上,还应注重对日本信托理论研究的借鉴,尤其应该认真总结和吸收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的宝贵经验。
毕竟两国都有大陆法系的传统,在相似的文化背景下继受“信托”这一舶来品,必然会遇到很多相同或相似的问题。
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相对滞后,信托法规范和体系尚处于构建的初始阶段,信托法理论研究水平亟待提高。
本文通过整合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的相关资料,对其中的代表性作品加以评介,以期对我国的信托法理论研究能有所启示。
二、日本信托法理论的代表性着作概览
一个世纪以来,日本的信托法理论与信托制度、信托法规范和体系一起成长、发展和完善。
其间,信托法理论研究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既有对英美等国先进制度的借鉴,也有对本国信托实践的总结和提升,还有对信托观念普及、信托立法完善和信托制度本土化的推动。
总之,在日本一步步成为信托先进国家的发展历程中,由法律人主导的信托法理论研究一直扮演着关键角色。
在一代又一代日本信托法学人的不懈努力下,一大批优秀的信托法理论研究成果相继问世。
下文列出了较有代表性的35本着作,时间跨度从1910年到2004年,基本上反映了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在各个时期的成就。
池田寅一郎:
《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清水书店1910年;
游佐庆夫:
《信托法提要》,有斐阁1919年;
游佐庆夫:
《信托法制评论》,严松堂1922年;
细矢佑治:
《信托法理及信托法制》,严松堂1925年;
青木彻二:
《信托法论》,财政经济时报社1926年;
三渊忠彦:
《信托法及信托业法》,日本评论社1928年;
野守广、内藤章:
《信托经营论》,千仓书房1931年;
岩田新:
《信托法新论》,有斐阁1933年;
入江真太郎:
《全订信托法原论》,严松堂1933年;
吴文炳:
《信托论》,日本评论社1935年;
栗栖赳夫:
《信托法纲论》,南郊社1939年;
上田启次:
《信托制度及其运用》,产业经济社1956年;
四宫和夫:
《信托的研究》,有斐阁1965年;
松本崇:
《信托法解说》,第一法规1972年;
松本崇:
《信托法》,第一法规1977年;
田中宝:
《公益信托的现代性展开》,劲草书房1985年;
加藤一郎、水本浩:
《民法、信托法理论的展开》,弘文堂1986年;
南博方:
《公有土地信托的理论与实务》,第一法规1987年;
海原文雄、中野正俊监译,日本信托银行信托研究会译:
《英国信托法》,有信堂1988年;
田中宝、山下昭:
《信托法》,学阳书房1989年;
四宫和夫:
《信托法》,有斐阁1989年;
池原季雄:
《国际信托的实务与法理论》,有斐阁1990年;
田中宝:
《公益信托的理论与实务》,有斐阁1991年;
田中宝:
《信托法入门》,有斐阁1992年;
新井诚:
《高龄社会与信托》,有斐阁1995年;
田中实、山田昭:
《信托法》,学阳书房1998年;
中野正俊:
《信托法判例研究》,酒井书店,初版1989年,修订版1999年;
海原文雄:
《英美信托法概论》,有信堂1998年;
能见善久:
《现代信托法讲义》,有斐阁1999年;
新井诚:
《信托法》,有斐阁2002年;
三菱信托银行信托研究会:
《信托的法务与实务》,金融财政事务研究会2003年;
新井诚主编:
《欧洲信托法的基本原理》,有斐阁2003年;
星野丰:
《信托法理论的形成和应用》,信山社2004年;
中山信弘、新井诚、渡边宏之:
《知识产权的信托》,雄松堂2004年;
能见善久:
《现代信托法》,有斐阁2004年。
除了优秀的着作,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的成果还反映在数量可观的论文上。
例如,较具代表性的有:
中野正俊,“信托中受托人的忠实义务”,载《法学志林》第98卷第2号;冈田岩吉郎,“信托受益权的本质”,载《法律论丛》第17卷第6号;永井寿吉,“日本信托法要义”,载《信托协会会报》第17卷第4号;中野正俊,“欺诈目的的信托与债权人的撤销权”,载《法学志林》第99卷第1号;玉井茂,“信托的特异性——受益权的性质”,载《法学新报》第48卷第3号;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的信托法理论研究中,常常以信托行为为基础,把以受益权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作为研究信托的关键,并围绕如何把握受益权的性质来探讨信托的基本构造。
这成为了日本法学界长期以来一直争论的焦点,也由于各自观点和立场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信托法学说。
例如,“债权说”、“物权说”、“实质性法主体说”、“相对性权利转移说”、“限制性权利转移说”等。
详而言之,“债权说”在日本的影响最大,基本上处于“通说”的地位。
主张“债权说”的信托法学者主要有:
池田寅一郎、青木彻二、三渊忠彦、游佐庆夫、入江真太郎、吴文炳、栗栖赳夫、上田启次、新井诚、永井寿吉。
但是,随着日本信托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债权说”也经受着其他学说的挑战。
例如,“物权说”、“实质性法主体说”和“限制性权利转移说”。
主张“物权说”的信托法学者主要有:
岩田新、玉井茂。
主张“实质性法主体说”的信托法学者主要有:
四宫和夫、松本崇、木下毅。
主张“限制性权利转移说”的信托法学者主要以中野正俊为代表。
目前,主张“相对性权利转移说”的学者已不存在。
三、日本信托法理论的代表性着作简介
如上文所述,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的成果丰硕,学说流派观点不一。
在现有的条件下,笔者不可能一一道来。
因此,下文选择了中野正俊、四宫和夫、新井诚三位信托法学者的代表性着作,着重从体系结构的层面上加以简介。
他们分别代表了“限制性权利转移说”、“实质性法主体说”、“债权说”三种不同的信托法学说,希望本文的简介能对我国信托法理论研究提供一点启示。
中野正俊先生的代表作——《信托法判例研究》
该书是围绕法律条文展开研究的,主要涉及到2部法律的19个条文。
其中,《信托法》有18条,《民法》有1条。
具体而言,《信托法》涉及到第一条“信托的定义”、第二条“遗嘱信托”、第三条“信托的公示”、第四条“受托人的义务”、第九条“禁止受托人享受利益”、第十一条“诉讼信托的禁止”、第十二条“欺诈信托的撤销”、第十三条“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占有瑕疵的继承”、第二十条“受托人的管理义务”、第二十四条“共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共有及共同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第二十七条“受托人赔偿损失或恢复信托财产原状的义务”、第三十一条“撤销信托违反的处分行为”、第四十条“书类的查阅”、第四十二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原因”、第四十七条“受托人的解任”、第四十八条“法院选任信托财产管理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第五十六条“信托终止的事由”、第六十条“解除信托的效力”。
《民法》涉及到第四百七十八条。
中野正俊先生结合日本的司法实践,从信托法及相关民商法的条文和解释出发,对日本的信托法判例展开了深入细致的研究。
他主张“限制性权利转移说”,认为信托中财产权的转移不是完整权的转移,而是根据信托目的、限制性地转移财产权。
如果信托目的是管理财产,则受托人只享有管理权;如果信托目的是处分财产,则受托人只享有处分权。
中野正俊先生在总结大量民事判例的基础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托实际上随处可见,只是它们在性质上仅仅作为判例而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罢了。
他认为,信托制度已经发生了从保护个人财产向积累个人财产的变迁,民事信托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可能性。
这不仅是对日本信托理论和观念的触动,也对我国民事信托的认识和发展极具启示。
据悉,《信托法判例研究》一书即将被翻译成中文,并在国内正式出版发行,这对我国信托法理论界开展同类研究必将大有裨益。
四宫和夫先生的代表作——《信托法》
本书分为五编,即第一编“序论”、第二编“信托的设立”、第三编“信托行为的效果”、第四编“信托的终止”、第五编“对信托的监督”。
其中,第四编和第五编的内容相对简要。
在“信托的终止”中,主要讨论了信托终止的原因和效果。
在“序论”中主要论述了“信托法”和“信托”。
其中,对“信托”的探讨是本编的重点。
四宫和夫先生主要从“信托的观念”、“信托的种类”、“信托的基本构造”三个层面展开论述的,尤其对“信托的基本构造”论述得很详细。
他既介绍了过去通说的立场和观点,也对信托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规律和教训进行了总结,而且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他认为,信托具有个人性要素,也有超个人性要素。
在“信托的设立”中,四宫和夫先生从“信托行为的构造和性质”、“信托的成立要件、信托行为的生效要件和效果归属要件”、“广义的信托行为有效要件”、“信托行为的效力与效果”、“信托的公示”五个角度展开了详细论述。
他探讨了信托行为的一般性构造、信托合同的性质、他益信托设立行为的特殊性、与信托当事人有关的信托行为有效要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行为有效要件、与信托目的有关的信托行为有效要件、与信托的存续期间有关的信托行为有效要件。
在与信托目的有关的信托行为有效要件中,他提出了目的的确定性、可能性、适法性和社会妥当性。
在“信托行为的效果”中,四宫和夫先生主要探讨了“信托财产的地位及其机关的地位”、“受托人和信托财产管理人的个人性地位”、“受益人和信托管理人的地位”、“委托人及其继承人的地位”。
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财产的统一性与独立性、信托财产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归属的行为和责任、受托人、信托财产管理人、信托财产的其他机关,等等。
由于四宫和夫先生主张“实质性法主体说”,所以他非常重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把受托人、信托财产管理人等主体都作为信托财产的机关来看待,强调信托财产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对存在瑕疵的信托财产的继承等。
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前提,他对受托人的职务权限及其执行、受托人的更迭及其效果、受托人的任务终结、新受托人的选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他认为,受托人具有个人性地位,受托人个人的义务与责任主要在于信托违反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义务与责任,而受托人个人的权利主要在于接受补偿和报酬的权利,但其权利在取得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他还认为,与受益人的地位和意义相关的核心问题是受益权,这涉及到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而讨论受益权时重点需要关注受益权的基本性质、内容、发生、取得、行使、转移、消灭等。
四宫和夫先生主张“实质性法主体说”,赞成信托财产具有权利主体性质的法律地位,受托人通过信托行为仅仅取得了信托财产的名义和管理权。
他极力强调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把受托人等权利主体的地位定格在“信托财产的机关”上。
其理论的系统性较强,但不易被初学者所理解。
新井诚先生的代表作——《信托法》
该书分为3编,即第1编“信托的基础”、第2编“信托法的理论”、第3编“信托的展开”。
具体而言,这3编又分为13章:
第1编包括第1章至第3章,即“信托制度及信托法制的沿革”、“信托的基本构造”和“信托制度的机能”;第2编包括第4章至第10章,即“信托行为的特殊性”、“信托当事人”、“受托人的义务与权利”、“信托的目的及其限制”、“信托财产及其公示”、“信托违反”和“信托的终止”;第3编包括第10章至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