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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范本

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注【字体要求:

一号、仿宋、加粗,居中格式】

注:

【这中间空三行】

论文题目: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商业运作法律制度研究

学科专业:

民商法学

姓名:

白××

学号:

1311031011

研究方向:

民法

导师姓名(1,2):

入学年月:

2013年9月

 

填表日期:

2014年10月10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需用Word文档电脑输入,用A4纸打印。

本表需一式二份,一份交导师,一份交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留存。

二、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开题考核资格。

三、按照开题考核表中规定的提纲撰写开题报告,附在开题考核表后。

附件材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

四、根据撰写提纲和学位点的其他要求撰写开题报告,附在开题考核表后。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注【一级标题字体:

五号、宋体、加粗;顶格开始写,下文同此格式,不再赘述】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注【二级标题字体:

五号、宋体、加粗;空两个字符开始写,下文同此格式,不再赘述】

在大数据出现之前,国内学界已对个人信息问题开展了广泛研究。

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

(1)对个人信息、个人数据、隐私等概念的辨析;

(2)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界定;(3)个人信息保护研究,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信息主体的权利、权利受侵害的救济等;(4)对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比较法研究,尤其是对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欧盟经验的研究。

学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比较有代表性的论文有:

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提出我国个人信息应该通过立法保护,并建议我国宜借鉴安全港模式和台湾资料保护法,同时倡导行业主动采取自律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刘德良《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文章首次提出个人信息财产权的概念,即指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进行支配的一种新型财产权,它能且只能存在于对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条件下。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故而应该受到财产权的保护,对个人信息进行确权应该根据其体现的价值而定,当其维护主体人格利益时,应该给予其人格权的保护;当其维护主体财产利益时,就应该给予其财产权保护;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

个人信息权不属于一般人格权。

我国未来“人格权法”应当对个人信息权作出规定,明确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内容、收集原则、侵害责任,以及商品化使用问题。

我国在200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但至今还没有正式立法。

近几年来,随着大数据的兴起,学界开始积极探讨大数据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但还处于起步阶段。

中国云计算安全政策与法律工作组从2011年至今已发布三份《中国云计算安全政策与法律蓝皮书》围绕云计算面临的安全风险,对个人隐私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调整中国云计算安全政策法律规制的原则和建议。

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也逐年发布《互联网安全报告》,梳理各种云安全风险。

学界针对云计算的研究专著有《云计算法律问题研究》(金华,2012),该专著主要是对国外相关法律的介绍,以加拿大为例对个人隐私保护做了介绍,对个人数据财产化的可能性做了探究。

关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方面的文献只有少量引介性论文,研究主要集中于:

(1)对大数据的简要介绍;

(2)大数据对个人信息保护冲击的说明;(3)对我国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吁。

有关研究基本因循了“欧美法律比较研究——我国立法建议”的思路,多属重复性研究,且坚持传统的人格权观念,将个人信息内化为隐私权信息,而对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属性缺乏足够的重视。

在国外,各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层出不穷。

美国和欧洲的大数据技术起步较早,加之他们对隐私保护和人格权保护的传统立法较为完善,因此,美国和欧洲较早开展了针对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研究,研究成果较为突出颇具代表性。

例如,美国于2012年提出立法咨询文件《网络世界中的消费者资料隐私保护:

在全球数字化经济下的一个保护隐私和促进发明创造的框架》,号召网络供应商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将更多的控制权交给用户。

2014年美国白宫连续发布了咨询文件《大数据与隐私:

技术视角》和《大数据:

抓住机遇,维护价值》,对大数据带来的影响及美国需采取的回应措施做了详细分析。

2012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条例》草案,把云计算列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问题。

美国是将个人信息列入隐私权保护的典型代表,并确立了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救济为辅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欧洲是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保护的典型代表,强调国家的强制力保护。

通过对欧美两种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美国较多地强调行业自律在个人信息开发和保护中的作用,而欧盟更依赖于国家的强制性保护;

(2)美国学界更关注个人信息的商品化,欧盟则更关注个人信息的人格尊严保护;(3)国外司法实践中有较多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院判决,相较而言,我国几乎没有相关的司法判决;(4)国外对个人信息的研究已从抽象观念层面渐渐向具体操作层面转变,这点在美国学界尤为明显。

很多国际组织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内容。

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理事会于1980年9月23日通过的《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以及联合国于1990年12月14日通过的《关于自动信息档案中个人信息的指南》中都持这种看法。

并且,经合组织对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大数据环境下对个人信息商业运作的合理规制。

具体有:

限制收集原则、信息质量原则、目的特定原则、使用限制原则、安全保障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责任原则。

国内外的上述研究大大丰富并回应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理论和实践需求,但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1)将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归入人格权、隐私权的框架内保护,对个人信息体现出的巨大财产价值缺乏足够的重视,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属性没有清晰的界定。

(2)大数据环境下,用户是原始数据的生产者,网络服务商则是数据价值的再创造者,由此造成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归属问题学界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

(3)基于大数据分析下的个人信息是否可以基于商业利用进行运作,具体哪些信息需要保护,哪些信息可以运作,学界对此缺乏研究。

(4)学界对个人信息的研究,呈现出片面强调用户权利的单边保护主义,缺乏对个人信息合法流转的关注,这种不平衡不利于法律效果的实现及社会的平衡和发展,美国虽将权利交给市场,但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究竟采取何种商业运作模式,并没有设定具体的路线图。

(5)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经过多次流转导致用户对个人信息控制权缺失,无法有效地参与到个人信息的流转过程中,由此,可能将用户置于未知的危险中,如何有效实现用户信息控制权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商业运作的核心问题,学界尚无提出合理有效的措施。

(6)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通过不同的商业模式运作会产生不同的商业价值,目前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全都被信息管理者收入囊中,用户作为信息的原始所有人不能享有信息的收益权,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学界对此尚无相关研究。

(7)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通常仅规定了侵权责任,对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等其他责任形式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

(8)已有的关于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研究,多为宏观概括层面的分析,如呼吁立法等,具体可操作层面的研究亟待加强。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注【该级别标题字体:

五号、宋体、加粗;空两个字符开始写,下文同此格式,不再赘述】

理论意义:

探讨符合大数据时代需求、更现实高效的个人信息法律制度。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日益凸现,以此为诱因,个人信息面临诸多新威胁。

目前,个人信息商业运作方面的研究还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因此,论证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性质的根本改变,探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心应从侧重保护转变为保护与流转兼顾的双向保护制度,提出个人信息商业运作的具体模式,建立关于个人信息商业运作的法律制度极具理论研究的价值。

实践意义:

为大数据时代企业对个人信息的开发利用提供制度的引导和支撑。

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因此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成为企业竞相追求的资源,但毫无节制的收集和分析会置用户于不确定的风险中,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商业运作入手,即为个人保留权利为企业设置必要规范又为企业创新留足空间。

注【两个一级标题之间要求空一行】

二、主要研究内容、重点、难点及创新点注【该级别标题字体:

五号、宋体、加粗;顶格开始写,下文同此格式,不再赘述】

(1)研究内容

本文试图通过三个部分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商业运作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性质和权利归属,解决个人信息商业运作的提前性问题。

第二部分,构建个人信息商业运作的模式。

第三部分,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个人信息商业运作的主要障碍及解决措施。

第一部分对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做出了明确界定。

首先,对个人信息的权利性质进行论证。

通过分析学界现有的关于个人信息性质的观点和学说对个人信息的权利性质进行论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其次,界定人信息的权利归属。

大数据环境下,用户是信息的生成者,服务商是信息的收集和管理者,两者均在个人信息的产生中付出了劳动,因此,关于个人信息的归属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最后,分析大数据对个人信息分类产生的影响并明确可以用于商业运作的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而分析可运作信息带来的利益在用户与信息管理者之间形成的冲突。

第二部分构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商业运作的模式。

首先,通过理论依据、现实需求、科技条件三个方面对个人信息商业运作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其次,分析个人信息商业运作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个人信息黑市和个人信息二次利用两个方面。

最后,对个人信息商业运作模式需要具备的要素及各要素间关系的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构建个人信息商业运作的具体模式。

第三部分提出个人信息商业运作中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措施。

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不能有效运作的障碍主要体现在用户不能有效的参与个人信息的流转,针对这一主要问题衍生出一系列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

文章最后将针对这些不足及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商业运作的有效运行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

(二)研究重点与创新点

本文研究的重点:

(1)建立切实可行的个人信息商业运作模式,实现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使用户有效的参与到个人信息的流转过程中;

(2)设定利益分配标准,实现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收益权;(3)对需要进行保护和可以商业运作的个人信息进行区分,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兼具信息自由流转的法秩序;

创新点:

(1)视角创新:

目前,学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呈现出强调用户权利限制信息流转的单边保护主义,本文将基于大数据的时代背景,构建个人信息商业运作的法律规则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

(2)思路创新:

学界目前的研究仅关注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本文通过构建个人信息商业运作交易平台,设立个人信息账号,在用户与信息管理者之间建立合同关系。

(3)研究难点

本文研究的难点体现在:

(1)个人信息商业运作模式的构建。

该模式的构建涉及到主体利益、市场运行、科技发展、法律制度等多个方面,如何协调和整合不同途径间的关系,建立起切实有效的商业运作模式,需要对现实及可预见的未来做出认真观察和分析。

(2)个人信息商业运作的范围和限度的把握。

(3)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自由流转间的平衡。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研究思路

本文以准确理解大数据所引发的时代革新为起点,在论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的提前下,探讨个人信息商业运作的可行性并构建具体的运作模式。

最后探讨个人信息的商业运作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有效运行的障碍,并进一步提出消除障碍的建议。

(二)研究方法注【阿拉伯数字后面的标点符号应为黑点.不是逗号或者其他符号】

1.文献研究方法

通过对国内外学界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现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现状,对个人信息商业运作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提出完善措施。

2.比较研究方法

从两方面进行比较:

一是横向的国别比较,对国外个人信息商业运作的立法现状和趋势进行比较,在中国语境中仔细分析问题;二是纵向的历史比较,考察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历程,探讨大数据环境下信息保护与信息流转的价值取向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3.实证研究方法

对当前存在的个人信息商业运作的具体方式进行归纳,从法律、市场、科技等多个领域,探索规则想要的效果与实际效果的差别,并分析差别产生的原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而为更理想、更实用的法律制度提供建议。

四、研究的具体进度计划

此次论文工作实施计划分以下三个阶段来进行。

第一阶段:

资料收集、整理与构思。

时间:

2013年10月——2015年1月。

资料主要来源:

1.宁波图书馆,宁波大学图书馆

2.宁波大学图书馆中文数据库、西文数据库

3.视需要购买的书籍和资料

4.通过网络渠道查找的相关资料、案例

第二阶段:

调研和梳理调研资料。

时间:

2015年1月——2015年3月。

具体工作量安排:

2015年1月访谈阿里巴巴旗下的阿里云和淘宝网公司员工,了解目前我国网络公司人员对大数据、个人信息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了解云服务商在个人信息搜集、处理、使用和流转方面的具体做法,云服务协议的面临的难题等,并据此总结出我国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商业运作的症结所在及该症结在理论上的具体体现。

2015年2月——2015年3月整理调研资料

第三阶段:

论文初稿创作和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一步修改、完善。

具体工作量安排:

2015年1月——2015年3月完成论文初稿,送导师审阅;

2015年3月——2015年4月结合调研资料、将论文进一步修改,送导师审阅;

2015年4月——2015年12月期间不断修改论文,送导师审阅;

2015年12月——2016年2月对论文进行校对、修改和润色,送导师审阅。

五、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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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文文献类:

从该文种注释习惯。

著作或者文章名、文件名使用斜体。

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

期刊应注明卷、号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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