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有效期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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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有效期限

买卖合同有效期限

【篇一:

4.买卖合同的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

案情简介

1998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钢材1000吨,履行期限为1999年8月。

在价格条款上,合同暂定为每吨价格2500元。

同时合同约定,如果在1999年7月市场价格涨幅或者跌幅每吨不超过100元,将按每吨2500元履行。

合同还约定,在1999年7月双方就合同中钢材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时,乙方应预付定金80万元。

乙与甲签约后,与1998年11月又与丙签约,乙向丙提供钢材1000吨,每吨价格为3000元,履行期限为1999年9月。

合同还约定,如乙不能供货或者丙中途退货均支付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

1999年7月,钢材价格涨至每吨3500元。

乙急速向甲汇去定金80万元,甲收到定金后如数退还。

时至1999年10月,乙因无法履行合同被丙追索。

争议点

本案争议涉及连环买卖合同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第一、本案中乙、甲订立的买卖钢材合同与乙、丙的买卖钢材合同属于连环合同。

乙与甲订立的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之后因钢材价格涨幅每吨超过100元,双方又未就价格从新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该合同无效。

由于连环合同的标的物是同一的,所以乙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也无效。

第二、尽管乙与甲的买卖合同无效,但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所以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理分析

连环买卖合同是指就同一标的物签订的一连串的买卖合同,同一当事人在买入的合同中是买受方,在卖出的合同中是出卖方,各买卖合同之间形成一种连环关系。

本案中乙与甲之间订立了买卖钢材的合同,乙又与丙就同一标的物订立了买卖合同,故形成了连环买卖合同关系。

从本案来看,尽管是连环买卖合同,但这两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完全不一样。

就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言,该合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生效或者失效可以附加条件,也可以不附加条件。

是否附加条件,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行协商确定。

合同所附的条件,其种类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其一,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其二,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将上述条件综合起来,构成了下列四种条件:

积极的延缓条件;积极的解除条件;消极的延缓条件;消极的解除条件。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合同应当附条件的,在合同成立后,如果所附条件尚未成就,合同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如果所附条件一成就,合同边立即生效或者失去法律效力。

本案1999年7月市场价格涨幅或者跌幅每吨不超过100元,是该合同生效的条件,该合同是附消极的延缓条件的合同。

事实上1999年7月,钢材价格涨至每吨3500元,所以该合同生效的条件未成就。

之后双方又未就钢材价格协商一致,故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当然甲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其退还乙交付的定金也是正确的。

本案中,乙与丙订立的钢材买卖合同,因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具备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所以该合同有效成立。

认为连环买卖合同中一个合同无效必然导致另一个合同无效的观点,既否定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而且也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从本案来看,1999年10月,因乙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所以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

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如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可以请求法院后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的比例。

【篇二:

(3)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湖南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ic芯片买卖事宜达成本合同。

二、定义

‘合同’指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采购订单,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规定。

‘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

‘产品’指采购订单中所列名称及型号的货物,即ic芯片

‘采购订单’指乙方发给甲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交货期和支付条款等内容的文件,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双方交易内容。

‘销售出库单’是甲方按乙方之要求,送货至乙方工厂或指定地点之交货凭证,乙方应安排人员签收或盖章。

三、合同有效期及续展

本合同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期限届满续展:

本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如双方未另行签订新协议替代本协议时,本协议始终有效(即每过壹年均持续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壹年)。

四、标的:

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产品,合同期内甲方按要求提供乙方采购订单中经双方确认的产品。

五、品质条款

5.1、质量检验期限:

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甲方每次供应时向乙方注明要求样品检测。

如有异议,乙方应自货物接收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若乙方自接收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验收合格。

5.2、不合格产品:

当产品的某项技术要求与甲方提供的规格书中的标准不符,乙方应自收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收,可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对于不合格品,甲方可以予以换货、降价或退货。

但如产品缺陷系因乙方保管不善、使用不善等非甲方原因引起,甲方一律不予以任何形式的换货、退货或者降价。

5.3保质期:

产品保质期为从甲方送货至乙方之日起()个月,超过保质期或者因乙方保管不善等任何非甲方原因所致的品质问题,甲方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

不论是否在质保期限内,点焊品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

六、安全责任与赔偿:

6.1经双方确认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爆炸、起火,甲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乙方的直接财产损失,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如发生爆炸、起火,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有效报警并采取妥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以及在第一时间有效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当只是损失扩大的,甲方对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如爆炸、起火是由于乙方(含其员工)搬运、装卸、存储、使用不当或者是由于第三方原因等非甲方品质问题原因造成的,甲方不对乙方(含其员工)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如甲、乙双方对爆炸或者起火的原因存在争议,有双方聘请独立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如果系非甲方品质问题所致,相应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如果系甲方品质问题所致,相应鉴定费由甲方承担。

七、采购订单:

7.1、采购订单:

甲方按照采购定及合同要求提供采购订单中的产品和服务。

乙方每次购货时,应提前25个工作日向甲方下采购订单,列明订购产品的品牌、规格封装、型号、数量、交货时间、单价及付款条件与支付方式等内容,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发给甲方。

产品型号价格以采购订单为准!

7.2订单签返:

甲方在到乙方的订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正式签返(以订单为准)。

经正式签返的订单将列明价

格、交货期、数量、交货地点等。

甲方定期向乙方传送未执行完订单的出货计划。

7.3采购订单的终止: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终止采购订单。

如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终止采购订单,应向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7.4订单变动:

乙方有权对尚未交货的采购订单提出变更要求,但是应提前原约定交货日期17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

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签返给乙方,乙方确认后双方按变动后的订单执行。

八、交货

8.1、交货服务:

本合同的交货是指甲方将产品交付到采购订单中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其指定的人,办理交货手续,并同时交付有关产品的单证和资料,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保险等。

8.2、甲方须满足采购订单中交货期的要求,按时交货。

当一份要求先于交货期交货时,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交期,但甲方可以根据库存情况满足乙方要求。

8.3、甲方如不能按照已经签订的采购订单的货期交货时,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在同等技术与质量条件下,甲方优先组织调货,由双方另行书面确认交货日期。

8.4、包装要求:

除非乙方指定特殊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及条件可依双方另行约定),包装物由甲方按照通用的方式予以包装

九、收货

9.1、甲方提交《销售出库单》(该单由甲方统一印刷)交乙方接收,乙方接收货物时应在《销售出库单》上签收,或者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或收货专用章,否则甲方有理由拒绝交货,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灭失,出现品质问题等因乙方未及时收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2、乙方接收货物签收《销售出库单》后发生的灭失风险由乙方负责。

在乙方签收《销售出库单》后乙方享有产品的所有权,但此前的所有权归甲方享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根据价格术语确定),但乙方对已接收的货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十、保证条款

10.1、甲方提供的产品符合下列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甲乙双方签订的品质协议;

(3)甲方产品规格书约定的标准。

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存在设计上、材料商和制造工艺上的缺陷,符合本合同的品质条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且在这种要求下使用是安全的。

10.2、甲方提供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10.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10.4、甲方交给乙方的产品,均不超过相应的存储期限。

十一、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型号及其对应的价格、甲方对产品的检查报告内容等)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包括双方谈判期间、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三年。

否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并且赔偿损失。

十二、知识产权

12.1、使用许可:

对于乙方在使用、销售产品时必须拥有知识产品许可的产品,甲方通过书面授予乙方使用甲方相关知识产品的范围和方式。

无特别书面使用许可,本合同不授予任何一方使用他方商标、公司名称和服务标志的权利。

12.2、甲方提供的部件:

如果甲方提供部件供乙方使用以履行本合同,则乙方只能将其用于此目的。

12.3、甲方不承担任何由乙方违背相关知识产品规定所引致的法律责任。

如乙方由此引起法律纠纷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索赔权利。

十三、担保条款

13.1、乙方以如下自有财产设定抵押,为其所欠甲方所有货款进行担保:

13.2、本合同的担保方愿意为乙方所欠甲方的所有货款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并且同意以如下所有财产设定抵押担保:

13.3、担保方担保的范围为对乙方所欠货款及本合同下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费、诉讼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对保证之日(即本合同签字之日)之前发生的到期货款,担保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保证之日起贰拾年;对保证之日前发生的味道期货款和保证之日后发生的货款,保证期间为自货款应付之日(即货款到期之日)起贰拾年。

担保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一经做出即不可撤销。

13.4、担保方应当提供与担保债权最高额相当的财产权利凭证复印件一份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担保方为个人)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一份附后。

费深圳市内户口需要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十四、不可抗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可抗力)

系指合同双方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

1、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火灾等;

2、政府行为如政府当局颁布的政策、法律、法规和采取新的行为措施致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一场现象如骚乱、战争、罢工及劳资纠纷等所造成的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期交货。

受影响方应于不抗抗力时间发生后5个内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据或证明以书面通知对方。

十五、违约责任

15.1、保证责任:

当产品不符合本合同保证条款的要求时,乙方可选择要求甲方更换、重做或退货。

对于这类产品,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派出售后服务人员进行解决。

经售后服务部验证后,符合条件的,在4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若乙方未事先书面告知甲方或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却擅自将产品退回,甲方一律不予办理,且相关费用、货物的灭失风险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不合格品乙方负有保管责任,在甲方人员未办理前因丢失、坏损、减量、变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甲方人员办理确认后乙方才可将退货货款扣除,退货价格以原交易价格为准,否则,甲方对乙方擅自的扣款行为不予承认。

乙方扣除退货货款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财务部门重新完成对账确认货款余额,否则以原对账单为准。

15.2、责任标准:

甲方应按照交货期按时交货,乙方须按照合同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双方之间采取的结算方式(即),总放账额度为万元(金额大写:

人民币万元整)。

如果乙方所有应付货款额超过总放账额度,乙方需在发货前支付现金支付,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发货。

15.3、如乙方需变更或取消采购订单,且甲方有库存产品,乙方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如果甲方唔库存产品,乙方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有库产品提前通知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但乙方应赔偿甲方另行处理因乙方变更或取消订单之货物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按照正常供货给乙方所产生的差额核算。

如无补充协议另行规定,则以本合同规定为准。

对于乙方要求甲方代为开发的新产品,乙方不能取消或者变更订单,否则应向甲方支付与订单所载货款总额等额的违约金。

15.4、对于合同或订单中约定或注明的非常码喷码电芯,出现问题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甲方因此而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全部赔款。

15.5、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按时付款,应当每日按未付款金额的0.5%支付甲方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15.6、乙方应当按其支付货款,不得因任何理由(如质量保证金)延期付款,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付款的除外。

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付款的,甲方有权按照第15.5条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六一般条款

16.1、修订:

本合同的修订仅能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文件的形式来进行。

16.2、转让: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责任分包、授权、转让给第三方或其附属机构。

任何对本合同未经对方批准的转让都是无效的。

16.3、联络:

本合同的执行双方通过合同附件确定的双方代表进行联络。

16.4、合同份数:

合同应以一式两份的形式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6.5、无效条款:

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无效或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之效力。

16.6、合同终止后的有效性条款:

本合同中部分条款由于其性质在合同终止后自动延长,这些条款持续有效直至履行完,此规定还适用于双方的继任人和指定人。

本合同以下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有效:

保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财务记录与审查权。

16.7、联系方式变更:

如本合同所载任何一方的联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账号、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该方应自变更之日起壹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如变更方未履行通知方式的,另一方仍有权按原有联系信息进行联系,且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变更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以书面形式包括、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递,在收到对方的回执后,变更内容生效。

十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7.1本合同的履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需提起诉讼的,则甲乙双方、与担保方均同意提交签字地人民法院管辖。

且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诉讼担保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合理支付费用。

17.3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后双方基于本合同签订的附件、订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受本合同约束。

甲方/卖方(签章):

乙方/买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乙方担保人(签名、按指印):

乙方担保方(单位盖章):

姓名:

名称:

身份证号码:

签约代表:

身份证住所:

地址:

现住所:

手机:

电话:

手机: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签署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篇三:

购销合同(最全最标准)】

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或具体数量依本合同项下的订单约定。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装方式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2)乙方代运;(3)甲方自提自运;(4)依本合同项下的订单约定;

2.,或依本合同项下的订单约定。

3.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的订单约定。

4、包装方式

第四条合同期限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或依本合同项下的订单约定。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

2.产品货款的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付款方式:

货币结算方式:

利息承担方式:

收到相应货款后三日内乙方应开出17%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第七条验收方法

1.数量的验收方法:

设备到达目的地后,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到现场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乙方责任后,由乙方处理解决。

如不能当场进行清点检验,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5天通知乙方开箱检验日期,乙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

如检验时,乙方人员未按时到场,甲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构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如甲方未通知乙方而自行开箱或每批设备到达现场后2个月内甲方仍不开箱检验的,视为乙方提供的产品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2.质量的验收方法:

甲方应在货物数量验收完毕后十五日内进行质量验收;

质量验收以双方约定的技术指标为准。

时间:

;验收标准;

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

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数量时,应做好记录,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

修理或更换或索赔的依据;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甲方承担;

性能验收由甲方负责,乙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

技术指标后,甲方应在7天内签署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建阳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收货验收中,如发现货物数量、型号、规格不符合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订单

之约定,应当场向乙方提出异议并妥善封存货物,由乙方在天内处理;如甲方当场未

对货物数量、型号、规格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符合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订单之约定。

2、如果甲方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订单之约定,应一面妥为保管,

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约定验收时间之日起过

一个月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质量符合约定。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

内负责处理。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视为违约的

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乙方可要求增加。

2.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甲方应按逾期提货部

分货款向乙方按的比例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

管、保养的费用。

3.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就延期付款部分按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

违约金。

同时,乙方有权中止交付尚未交付给甲方的货物,直至甲方付清货款及违约金时

止。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货物的

①乙方同意给予甲方天的逾期拒绝接受货物的免责期,在此期限内甲方不承担任

何责任。

②若甲方在上述免责期内仍未接收货物,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向乙方支付

拒绝接收货物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5.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而对乙方的送货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

的损失。

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则甲方

仍应按产品原约定价格付款;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

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

①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天的逾期交货免责期,在此期限内乙方不承担任何逾期交货

责任。

②若乙方在上述免责期内仍未交货,则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向甲方按的比

例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③乙方逾期交货的,甲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并拒绝收货。

4.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应按实际交货期计算付款时间。

第十一条货物灭失风险的责任划分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因甲方的

原因致使货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货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交由承运人时起由甲方

承担;乙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

移。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转移及终止

1.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最终以书面方式签字确认后

方为有效。

2.合同任何一方欲做本合同项下所设定权利、义务之概括转移或部分转移,均需提前

10天通知另一方并经其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一方单独转移行为视为无效。

3.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设定义务,致使本合同所设目的无法全

部或部分实现,另一方有权终止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部分且不承担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

失,同时继续有权以本合同违约责任之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

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而造成对方损失扩大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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