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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SA8000)以及相關法規條文摘錄

一、童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5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工

勞部發[1994]498號第2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4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5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勞動部發[1994]年498號第6條: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1年;(三)年滿18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三、非志願勞工

勞部發[1994]118號第4條:

企業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加點,職工能够拒絕,企業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職工。

四、協迫與騷擾

勞部發[1994]118號第8條:

嚴禁企業對職工進行體罰、毆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鎖閉工作場所的職工集體宿舍限制工人人身自由。

五、不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2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六、最低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8條:

國家實得最低工資保证制度。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部發[1995]309號第54條:

勞動法第48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下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专门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勞部發[1994]409號第3條第3點:

關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除《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勞部發[1993]333號)中列舉的扣除專案外,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內。

勞部發[1995]309號56條:

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工資標準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備有法律效力。

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勞動者不低於當地標準的最低工資。

勞部發[199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9條: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在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企業,必須進行合理的折算,其相應的折算不得低於按時、日、周、月確定的相應的最低工資率。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

因勞動者本人缘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則須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停工待料之工資支付方法:

全國範圍:

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

非因勞動者缘故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規定辦理。

*廣東省:

[1989]《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治理規定》第28條:

企業停產,應發給職工停工工資,停工工資不低於職工本人平均工資的70%。

*深圳: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治理暫行規定》第54條:

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非因職工本人過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間未能調配工作其他工作的情況下,企業應按下列標準發給職工停工津貼:

停工在六個工作日以內的(含六個工作日),按職工停工前一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實得工資的80%支付給職工;停工超過連續六個工作日以上的,從第七日起按停工之前三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實得日工資的60%支付給職工。

七、加班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部[1995]309號第62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

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按照勞動法第44第(3)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八、加班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第: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

(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令第174號修正):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

在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加班時間一天不超過3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部發〔1997〕134號《勞動部關於推動企業全面實施新工時制度的通知》:

對極個別確實困難,1997年5月1日還不能實施新工時制度的企業,應按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及加班加點報酬,同時要制定實旆計劃和方案,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施新工時制度。

九、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十、福利

1、法定假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1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佈《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2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元旦:

放假1天(1月1日)

春節:

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勞動節:

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國慶節:

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如法定節假日恰逢休息日,則休息日順延。

2、年休假和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5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1997]第2條:

休假時間按本企業工齡計算:

工作滿一  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2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许多於90天的產假。

勞部發[1992]309號第58條:

女職工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3、拖延支付工資和預留押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

每月工資必須準時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雇主如未能有恰當的理由,不得預留部分工資或延遲支付工資。

勞部發[1995]309號第24條:

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員收取或預留工資作為保證金或其他用途。

勞部發[1994]118號第2條:

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押職工人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早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4、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治理規定》第9條:

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當於一個月內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鑒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1條:

勞動合同能够約[下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

勞部發[1996]354號第3條: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能够約定下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

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

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衛生與安全

1、教育培訓

《工廠安全衛生規定》第87條:

工廠應該教育工人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對於從事有危險工作的工人(如電氣工、瓦斯工等),應該教會緊急救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5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勞動安全衛生法律實務全書》第2章第2節第5點:

在《勞動法》第55條中的“特種作業”是指對操作者本人及其他人和周圍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

特種作業的範圍有:

(1)電工作業;

(2)鍋爐司爐;(3)壓力容器操作;(4)起重機械作業;(5)爆破作業;(6)金屬焊接與氣割作業;(7)煤礦井下瓦斯檢驗;(8)機動車輛駕駛;(9)機動船舶駕駛與輪機操作;(10)建筑登高架設作業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條第3點: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30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鄉、村能够根據需要,建立由職工或者村民組成的義務消防隊。

2、廠房出口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新修訂本)第3.5.1條:

廠房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丙類廠房(見備注X),每層面積不超過250㎡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丁、戊類廠(見備注X)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400㎡,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

3、疏散通道、標誌和應急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條第6點: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新修訂本)

*第3.5.4條:

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寬度按以下規定計算:

1、2層廠房不宜小於0.6米/百人,3層廠房不宜小於0.8米/百人,4層(及以上)廠房不宜小於1.0米/百人。

當各層人不相等時,其樓梯總寬度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其下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樓梯最小寬度不宜小於1.1m。

底層外門的總寬度應該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寬度不宜小於0.9m;疏散走道寬度不宜小於1.4m。

*第7.4.1條:

疏散用的樓梯間及其前室內不應附設燒水間,可燃材料儲存室,非封閉的電梯井,可燃氣體管道。

*第7.4.2條:

需設防煙樓梯間的建築,其室外樓梯可為輔助防煙樓梯。

但其凈寬不應小於90cm,傾斜度不應大於45o;欄杆扶手的高度不應小於1.1m;其他建築的室外疏散樓梯,其傾斜角可不大於60o;凈寬可不小於80cm;室外疏散樓梯和每層出口處平臺,均應採取非燃燒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h,樓梯段的耐火极限應不低於0.25h;在樓梯周圍2m內的牆面上,除疏散門外,不應設其他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樓梯段。

*第7.4.5條:

公共場所建築的疏散樓梯兩段之間的水平凈距不宜小於15cm。

*第7.4.7條:

民用建築及廠房的疏散用門就向疏散方向開啟。

人數不超過60人的房間每棟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時(甲乙類生產房間除外),其門的開啟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門不應採用側拉門(庫房除外),嚴禁採用轉門。

*第10.2.6條:

各單位應在疏散走道、出口及樓梯單間設置事故應急照明燈。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11條:

升降口和走台應該加圍欄;走台的圍欄高度不能低於1公尺。

4、宿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5條:

員工集體宿舍不得設置在設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築物內。

《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工條例》:

員工集體宿舍應符合有關安全治理規定,人均居住的實用面積不得小於2cm2。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新修訂本)

*第5.3.1條:

公共建築和通廊式居住建築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耐火程度為1、2組且層數為2、3層的,其每層最大建築面積400㎡,且第2、3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

第5.3.2條:

九層及九層以下,每層不超過6戶,建築面積不超過400㎡的塔式住宅,可設一個樓梯。

九層及九層以下的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300㎡,且每層人數不超過30人的單元式宿舍,可設一個樓梯。

5、消防設施的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條第5點: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21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防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6、消防器材的選擇、數量及配置

滅火器的設置

《工業安全衛生差不多手冊》2.4.3.16點:

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庫房(見備注X)滅火器的數量為:

廠房每80㎡一個,庫房每100㎡一個。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J140-90文件)

*第4.0.4條:

地下建築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其相應的地面建築的規定增加30%。

*第4.0.5條:

設有消防栓,滅火系統的滅火器配置場所,可按下列規定減少滅火器配置數量:

(1)設有消防栓的,可相應減少30%;

(2)設有滅火系統的,可相應減少50%;(3)設有消防栓和滅火系統的,可相應減少70%。

*第4.0.6條: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藏,可燃氣全貯罐的滅火器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數量可相應減少70%。

第4.0.7條:

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的滅火器不應少於2個,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不宜多於5個。

第5.1.3條:

手提式滅火器宜放置在挂鉤、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於1.5米,其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0.15米。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新修訂本)

第3.0.2條:

滅火器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A、B、C、D火災類型見備註XX)

----撲救A類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撲救B類型火災應選用干粉、泡沫、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撲救極性溶劑B類火災不得選用化學泡沫滅火器);

----撲救C類火災應選用干粉、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撲救帶電火災應選用鹵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滅火器;

----撲救A、B、C類火災和帶電火災應選用磷酸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撲救D類火災的滅火器材應由設計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協商解決。

7、電氣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45條:

各廠房、宿舍內電器產品、燃器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第41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

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於碰不著的處所,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遮攔和明顯的警告。

第42條:

電器氣設備必須設有可熔保險器或者自動開關。

第46條:

發生大量蒸汽、氣體、粉塵的工作聲所,要使用密閉式電氣設備;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者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8、機械設備及安全裝置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32條:

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於地面的連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裝置。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33條:

壓延機、衝壓機、壓印機等壓力機械的施壓部分都要有安全裝置。

《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第76條:

焊接場所應該保持通風良好。

進行電焊、電割和氣焊、氣割工作前,應該排除工作物和焊接處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處所采纳防護措施。

9、衛生、防護用品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J36-79)29條:

產生危險較大的粉塵、有毒物質或酸堿等強腐蝕性介質的車間,應有衝洗地面和牆壁的設施。

車間地面應平坦防滑,易於清掃。

經常有液體的地面應不透水,並有坡向排水系統。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第28條:

禁止在有粉塵或者散放有毒氣體的工作場所用膳和飲水。

第31條:

工作場所應該備有急救箱。

第68條:

工廠應該根據需要,設置浴室、廁所、更衣室、休息室、婦女衛生室等生產輔助設施。

第74條:

有下列情況的一种,工廠應該供給工人工作服或者圍裙,並且根據需分別供給工作帽、口罩、手套、護腿和鞋蓋等防護用品:

有灼傷、燙傷或者容易發生機械外傷等危險的操作。

在強烈輻射熱或者低溫條件下等操作。

散發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質或者大量粉塵的操作。

經常使衣服腐蝕、潮濕或者特別肮髒的操作。

第75條:

在有危害健康的氣體、蒸汽或者粉塵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人分別供給適用的口罩、防護眼鏡和防毒面具等。

第76條:

工作中發生有毒的粉塵和煙氣,可能傷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膚的,應該由工廠分別提供給工人漱洗藥水或者防護、藥膏。

第77條:

在有噪音、強光、輻射熱的飛濺火花、碎片、創屑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護耳器、防護眼鏡、面具和帽盔等。

第78條:

經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體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人供給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80條:

電氣操作工人,應該由工人按照需要分別供給絕緣靴、絕緣手套等。

第85條:

工廠應該經常檢查防毒面具、絕緣用具等制防護用品,並且保證它良好有效。

 

10、車間通道寬度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10條:

機器和工作臺等設備的布置,應該便於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寬度不能小於1公尺。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機械加工車間通道寬度

通道要求

最大寬度(m)

行人通道

電瓶車單向行駛

電瓶車對開

叉車或汽車開進

>1

1.8

3

3.5

 

衝壓車間通道寬度

通道名稱

代號

寬度(m)

車間主通道

壓力機生產線之間的通道

大型壓力機1

中型壓力機2

小型壓力機3

從通道邊界到設備的距離

B

B1

B2

B3

D

3.5~5

4

3

2.5

2.5~4

 

注:

1、大型壓力機系指大於等於800t單點;大於等於630t雙點壓力機。

2、中型壓力機系指160~630t單點;160~400t雙點壓力機。

3、小型壓力機系指小於100t的壓力機。

鑄造車間通道尺寸

類別

通道寬度

非機動車

1.5

手工造型人行道

0.8~1.5

11、車間空氣污染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58條:

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氣體和粉塵的設備要嚴加密閉,必要的時候應該安裝通風、吸壓和凈化裝置。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28條第3點:

如布置在多層建築物內時,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產過程,應布置在建築物的上層;如必須布置在下層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層的空氣。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37條:

空氣中含有病原體(如毛類、破爛布等分選車間)、極難聞氣味的物質(如熬膠等)及有害物質濃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車間,不得採用迴圈空所熱風採温顺空氣調節。

12、車間嗓音

《工業企業衛生標準》(試行)是根據A聲級別制訂的,以語言聽力損傷為要紧指標並參考其他系統的改變;工作地點雜訊容許標準為85db(A),但不得超過90db(A)。

規定接觸不足8小時的工作,雜訊標準可相應放寬,即接觸時間減半容許放寬3db(A),但無論時間多短雜訊強度最大不得超過115db(A)。

本標準只於連續穩能雜訊,不包括脈衝雜訊。

13、危險品儲藏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第52條:

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時候,必須距離明火10公尺以上,並且幸免在陽光下爆曬;搬運時不能碰撞。

第53條:

氧氣瓶要有瓶蓋和安全閥,嚴防油脂沾染,並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工業安全與衛生》第6章------危險物品儲藏

易燃液體貯存安全要求:

易燃液體應儲存於通風陰涼的處所,並與明火保持一定的距離;在一定的區域範圍內嚴禁煙火。

有毒物品貯存安全要求:

儲存在陰涼通風的干燥場所,要幸免在露天存放,並且勿與酸類相近。

(1)與食品同存一庫。

(2)包裝必須嚴密,無論是瓶裝、盒裝、箱裝或其他包裝,别处均應貼(印)有明顯的名稱和標誌。

(3)發現有包裝破損和撒漏時,應盡快用土或鋸木屑掩蓋,然后清掃洗刷。

(4)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戴防毒用具,禁止用手直截了当接觸毒害物質。

(5)儲存毒害物質的倉庫,應有中毒急救、清洗、中和、消毒用的藥物等以備用。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

6.3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築物中貯存。

6.4受日光照耀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一級建築物(見備註XXX)中,其包裝應採取避光措施。

6.5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貯存,倉庫不準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築、交通干道、輸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6.6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然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存;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錶、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6.7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6.8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6.9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7.化學危險品的養護

7.1化學危險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物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

7.2化學危險品入庫后應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8.化學危險品出入庫治理

8.1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治理制度。

8.2化學危險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a.數量b.包裝c.危險標誌

經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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