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自考通过关宝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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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自考通过关宝典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

(与自考通、过关宝典同步)

1、简述合同概念和法律特性。

答:

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

依法成立生效合同具备如下法律特性:

(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行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

(3)合同是当事人合意。

(4)合同对当事人具备拘束力。

2、简述合同附随义务特点。

答:

附随义务具备如下特点:

(1)非自始拟定,随债之关系发展而形成。

(2)具备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

(3)一方附随义务与对方附随义务,以及一方附随义务与对方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合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

(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3、简述利她合同效力。

答:

利她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给付为内容合同。

利她合同具备如下效力:

(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商定向受益人为给付。

(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给付受领权和给付祈求权。

(3)商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义务。

4、简述法律将合同行为作为规范对象目。

答:

(1)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意志,体现私法自治。

(2)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3)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勉励交易,助长流通。

5、简述合同自由原则内容。

答:

合同自由内容重要涉及如下方面:

(1)缔约与否自由。

(2)选取对象自由。

(3)选取缔约方式自由。

(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5)拟定违约责任自由。

(6)拟定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6、简述合同成立条件。

答:

合同普通成立条件涉及如下3项:

(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必要向她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意思表达。

(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

合同成立特殊条件重要是指,实践性合同成立除具备合同普通成立条件外还应实行实物交付行为,该实物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特殊条件。

7、简述要约成立要件。

答:

要约是一方但愿和她方订立合批准思表达。

要约成立,应同步具备下列4个条件:

(1)要约须由将来合同当事人发出。

(2)要约须向将来合同当事人发出。

(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拟定意思。

(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必要条款。

8、简述要约邀请与要约区别。

答:

要约邀请与要约区别重要有:

(1)要约邀请目是但愿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效果意思是与她人设立合同关系。

(2)要约相对人批准要约内容所作表达,属于承诺,发生合同成立后果;要约邀请相对人批准要约邀请内容所作表达,属于要约,无合同成立后果。

此外,依照《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普通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则视为要约。

9、简述履行地点拟定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积极意义。

答:

履行地点拟定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积极意义体现为:

(1)它决定给付行为地点与受领给付地点。

(2)它拟定了违约与否原则。

(3)它明确了义务完毕空间规定。

(4)它关乎合同双方空间利益。

10、简述交易习惯成立要件。

答:

交易习惯成立须同步具备下列条件:

(1)交易习惯应当是在交易行为本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普通采用,是一种业内普遍实行行为。

(2)作为交易习惯普通做法必要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存在,并为合同当事人于缔约时所懂得或应当懂得。

(3)合同当事人没有通过商定排除,或以其她方式明示排除以交易习惯解释和补充合同内容。

(4)作为交易习惯普遍做法不得违背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背离诚实信用原则。

11、简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

答:

依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5种: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2)明失公平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损害非国家利益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损害非国家利益合同。

(5)乘人之危合同。

12、简述无效合同各类。

答:

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规定,无效合同各类重要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批准状况下,所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合同。

(3)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合同。

(4)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合同。

(7)损害公共利益合同。

(8)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

(9)其她无效免责条款。

13、简述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条件。

答:

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条件有:

(1)一方实行欺诈行为。

(2)另一方陷入结识上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

(3)一方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结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结识错误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4)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结识陷入错误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故意。

(5)合同实行损害国家利益。

14、简述全面对的履行合同义务。

答: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商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

全面对的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商定,全面对的地履行义务,以达到合同目。

它规定履行主体、标、期限、地点、方式等均应适当。

15、简述债权人受领迟延成立条件。

答:

(1)债务履行须债权人受领,即须债权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义务。

(2)债务须届履行期。

如果未到履行期,债权人虽回绝受领,也不承担迟延责任。

(3)债务人已实际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债履行。

(4)债务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提出须符合同规定。

如果债务人履行不恰当,债权人有权回绝受领,不构成迟延受领。

(5)须债权人不受领给付,涉及回绝受领和不能受领。

16、简述债权人受领迟延终结事由。

答:

债权人受领迟延因下列事由而终结:

(1)债因免除等因素而消灭。

(2)债务人撤回履行之提出或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履行提出异议。

(3)债权人补正。

(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而致履行不能。

(5)双方达到延期履行或其她消灭受领迟延效力合同。

17、简述债权人代位权概念和性质。

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性质体现为:

(1)代位权为债权效力,而非从属于合同债权特别权利。

18、简述债权人撤销权概念和性质。

答:

债权人撤销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行为,可祈求法院予以撤销权利其性质:

(1)撤销权为实体权利。

(2)撤销权具备双重效力。

撤销权兼具形权和祈求权双重效力。

19、简述合同变更要件。

答:

合同变更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须有被变更合同存在。

(2)须有变更合同行为。

(3)合同变更必要具备合同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

(4)合同变更内容商定明确。

20、简述免责债务承担之成立条件。

答:

成立免责债务承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债务须为有效债务。

(2)承担债务须具备可移转性。

(3)免责债务承担属于合同一种,应当具备合同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转义务应当输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

(4)债务承担如以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合同方式进行,须经债权人批准。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所有或者某些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批准。

21、简述并存债务承担概念和特性。

答: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在不变化原债务人地位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债务人行列,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并存债务承担具备如下特性:

(1)并存债务承担是一种不移转债务而增长担保力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并存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人变更后果。

(3)并存债务承担是债权人与承担人或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双办法律行为。

(4)并存债务承担是无因行为。

22、简述合同解除概念和特性。

答:

合同解除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所进行消灭合同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具备如下特性:

(1)合同解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解除是一种处分行为。

(3)合同解除效力为合同关系消灭。

23、简述合用清偿抵充规则条件。

答:

合用清偿抵充规则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数宗债务。

(2)数宗债务给付各类相似。

(3)清偿人清偿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

24、简述抵销各类。

答:

依照抵销产生依照不同,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商定抵销。

(1)法定抵销须具备法定成立条件,依当事人一方意思表达即可发生抵销效力。

《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标物种类、品质相似,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债务与对方债务抵销,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除外。

(2)商定抵销实质上是消灭两个互相所欠之债务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就可以发生抵销效力。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物种类、品质不相似,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5、简述违约责任概念和特性。

答:

违约责任,即违背合同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背合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具备如下特性:

(1)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具备补偿性。

(3)违约责任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商定。

(4)违约责任具备相对性。

26、简述违约金概念和特性。

答:

违约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务履行,依照当事人商定或者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或者其她给付。

违约金具备如下特性:

(1)违约金以金钱或者其她给付为客体。

(2)违约金须在违约时支付。

(3)违约金兼具债务履行担保和损害补偿双重功能。

(4)违约金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27、简述不完全履行类型。

答: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行为不符合债本旨违约行为样态。

不完全履行在形态上可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类。

(1)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商定履行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

如数量不符、质量不佳、办法不当、地点不当、时间不适当等,均可构成瑕疵给付。

此外,义务人未能履行《合同法》第60条第2款所规定告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也构成瑕疵给付。

(2)债务人给付行为,不但行为自身具有瑕疵,且由于该瑕疵导致债权人其她损害,构成加害给付。

如债务人给付家电漏电,致使债权人在正常有效期间发生事故,导致债权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28、简述买卖合同特性。

答:

买卖合同具备如下法律特性:

(1)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物所有权为目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合同。

29、简述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利息支付规则。

答:

依照《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商定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期限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拟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应当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依照《合同法》第207条、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商定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商定或者国家关于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商定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30、简述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特性。

答: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具备如下法律特性:

(1)自然人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2)自然人间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3)自然人间借款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免费合同。

(4)自然人间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

31、简述不定期租赁合同发生因素。

答:

(1)依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可以合同补充,达不成补充合同,按照合同关于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拟定,仍不能拟定,视为不定期租赁。

(2)依照《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3)依照《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便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2、简述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涉及两类合同和三方当事人。

答: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照承租人对出场人,租赁物选取,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合同。

融资租赁关系中存在两个合同,即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租赁物买受人)、承租人和租赁物出卖人。

33、简述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重要义务。

答:

(1)及时接受工作成果。

(2)依约支付报酬。

这是定作人最重要义务。

(3)定作人按合同规定期间、地点、数量和质量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和工作资料,以保证承揽人正常进行工作。

(4)协助义务(5)任意变更和解除承揽合同场合补偿责任。

34、简述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

答: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重要体现为:

(1)完毕工作名义不同。

承担合同中承担人是以自己名义按照定作人规定完毕一定工作;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普通是以委托人名义完毕一定工作。

(2)费用承担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毕工作成果而支出费用均由其自己承担;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无论委托事务与否完毕,为解决委托事务所支出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

(3)工作性质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工作普通为事实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工作是向第三人为意思表达或受意思表达。

(4)风险承担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

在委任合同中,委托人要承担解决事务中发生内附和责任。

受托人虽直接解决事务,但并不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

(5)关于合同有偿性。

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这是承揽合同必然特点,不具备有偿性不是承揽合同。

委托合同可觉得有偿合同,也可以是免费合同。

当事人自己可以自由商定。

(6)与否获得成果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工作普通必要有工作成果,至少说在合同中有商定工作成果,否则就不能成立承揽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普通只是规定受委托人解决一定事务,故不规定受托人有工作成果。

35、简述实行强制招标工程项目。

答:

依照关于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必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缔结。

此外,下列项目实行强制招标:

(1)大型基本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物项目。

(2)所有或者某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36、简述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重要义务。

答:

(1)承包人应当亲自完毕工程建设任务。

(2)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监督检查,这是承包人容忍义务。

(3)在建设工程进行过程中,在隐蔽工作隐蔽前,承包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进行检查,以拟定工程质量与否符合合同商定和法律法规规定。

(4)承包人应当按照商定期限交付合格工作成果。

37、简述保管合同概念和特性。

答: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商定,一方为她方保管财物,并于商定期限届满时或应她方祈求返还财物合同。

其中为她人保管财物人为保管人,将财物交付她人保管人为寄存人。

保管合同具备如下法律特性: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2)保管合同以免费为原则。

(3)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4)保管合同是特定物(5)保管合同需转移保管物之占有(6)保管合同客体不是保管物自身,而是保管行为。

(7)保管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38、简述行纪与间接代理异同。

答:

行纪人与间接代理人都以自己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但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区别,重要体现为:

(1)就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言,行纪人是合同主体,委托人与该合同没有直接关系,不是该合同债权债务承受者,其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能直接祈求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

而在间接代理场合,委托人一旦行使介入权或发生自动介入,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有选取权,可以直接规定委托人承担责任。

(2)在特定情形下,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该行为不违背忠实义务,且在完毕行纪业务后还能祈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而间接代理作为代理一种,严格遵循代理基本原则,绝对禁止自买自卖,否则将构成代理权滥用。

39、简述居间合同中居间人重要义务

答: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价服务。

这是居间人重要义务

(2)忠实义务。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关于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关于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状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规定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3)承担居间费用。

依照《合同法》第426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承担。

40、简述专利实行允许类型。

答:

根据允许范畴内实行专科技术主体数量不同,专利允许可分为如下类型:

(1)独占实行允许

(2)排她实行允许(3)普通实行允许(4)分允许合同。

41、简述技术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属。

答:

(1)委托开发完毕创造创造,除当事人另有商定以外,申请专利权利属于研究于发人。

(2)合伙开发完毕创造创造,除当事人另有商定以外,申请专利权利属于合伙开发当事人共有。

(3)委托开发或者合伙开发完毕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派办法,由当事人商定。

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拟定,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权利,但委托开发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4)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商定实行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分享办法。

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拟定,一方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其她各方无权分享。

(5)在技术征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运用委托人提供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毕新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运用受托人工作成果完毕新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当事人另有商定,按照其商定。

42、简述技术征询合同效力。

答:

技术征询合同效力是指生效技术征询合同所具备法律约束力,其重要体现为技术征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其中,委托人重要权利义务涉及:

(1)提供条件

(2)保密义务(3)接受受托人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受托人主权权利义务涉及:

(1)交付征询意见

(2)保密义务(3)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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