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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代理词

合同仲裁代理词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合同仲裁代理词范文,一起来看一下吧。

  篇一:

劳动仲裁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季晓琴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现就本案事实与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员能予以采纳: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申请人季晓琴于1991年7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xx年4月25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又口头通知申请人于20xx年4月26日继续工作至20xx年10月25日。

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按时给申请人发放了其中四个月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从20xx年5月26日起至20xx年10月25日向申请人再支付一次工资。

申请人工资为2330元/月,所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再行支付工资合计xx650元。

  二、申请人再次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应当予以补办;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6日继续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给申请人季晓琴补办该期间的社会保险。

  三、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继续工作的六个月的期间内,尚有两个月工资未支付,应当予以支付;

  申请人自20xx年4月26日至20xx年10月25日工作时间为六个月,但被申请人在其间只支付申请人四个月的工次,另有最后两个月的工资仍未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该未支付工资并支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四、被申请人辞去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现解除劳动关系,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一个月工次补偿金。

申请人的工资为2330元/月,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330元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继续工作期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

其间被申请人有两个月的工资尚未向申请人支付,应当予以支付并加付赔偿金。

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未给申请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应当予以补办。

现被申请人欲辞退申请人,申请人已同意,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庭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裁决!

  篇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与天津xxx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xxx的代理人。

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依据现行国家和天津市的劳动法规的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以下的任何一条即属违法解除。

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加以明确,未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解除不得违反以下几点: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经过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程序通过的;

  规章制度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人;

  除名通知工会;

  进行批评教育;

  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篇三:

xxx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济南甸柳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劳动仲裁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现在针对本案的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仲裁庭参考。

  一、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

  本案申请人xxx于20xx年6月5日在被申请人山东xxxxx有限公司参加工作,任保安一职,自20xx年6月5日至20xx年xx月份被申请人一直没有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故被申请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被申请人20xx年6月份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申请人要求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申请人平均月工资元,五年共计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仲裁庭采纳代理意见,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甸柳法律服务所

  代理人:

xx

  20xx年1月xx日

  篇四: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请人XXX的委托和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申请人马XX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

“因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您原来的岗位已被取消,公司无法安排其它岗位。

经与您本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现通知您的劳动关系于XX年1月6日正式解除。

  1、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

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被申请人公司由于经营的需要,将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但公司经营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公司员工的实际工作岗位也没有发生变化。

  因此,被申请人所称的“因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

  2、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将要进行调整后,在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

  序的情况下,直接要求申请人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先后在POS部门、研发中心、RS等部门工作,从事过系统管理、文件管理、软件工程师、测试部经理等多个岗位。

公司个别部门组织结构的调整并不影响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使申请人的工作岗位被取消,申请人仍可以胜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因此,即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申请人也应当和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属于恶意规避法律,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

  《上海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提供了两个方案供申请人选择:

一是待岗,二是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员工待岗,而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停工停业的情况,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待岗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因此,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从表面看是和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实际表达的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恶意规避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前述,被申请人在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也没有履行协商程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依照上述规定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考虑。

  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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