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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与社会之道

罪·刑与社会之道

摘要:

犯罪是人的主观意志对客观环境的反制行为;而刑则是针对犯罪行为,以刑罚为手段压制其产生的应对方式。

在实际案例中,刑法是一种判别犯罪行为的工具,法官应按照刑法断案,但其也享有部分对法律的解释权以弥补法律本身的不足。

刑罚中最严重的死刑应慎重考量后施行,而惨无人道的酷刑则是一定不被允许施行的。

刑法本质应做到维护人权,满足人道主义要求,并能起到一定惩戒作用。

关键词:

犯罪的产生;刑法的产生与作用;法律解释权;死刑

一、从人类社会发展看犯罪的产生

黑格尔的“存在即合理”学说[1]认为,世上存在的东西均是合理的。

这种说法看起来很狂妄,举例子来说,燥热夏天里蚊子的存在让人心烦意乱,无情的偷盗抢劫让被害者身陷险境,自然灾害让人们在不可抗力量下死亡,以上种种存在有何意义?

事实上,这里的“理”并不是指“人理”,而是“天理”。

也就是说,事物的产生是符合自然发展规律的,在相应的背景下产生的结果也合情合理。

就此我们分析一下犯罪的产生。

贝卡里亚认为,“人类的繁衍尽管本身规模不大,却远远超过了贫瘠荒凉的自然界为满足人们日益错综复杂的需要而提供的手段,这就使一部分野蛮人联合起来。

为了抵抗这最初的联盟,必然又形成了新的联盟。

就这样,战争状态从个人之间转移到国家之间。

”[2]

从大层面上讲,人类由于自身生存需要,会拼尽全力争夺自然中的贫乏资源,在这个过程中,显然个人的力量是渺小且微不足道的,于是集群因运而生。

这种集群可能是由血缘关系维系的氏族,也可能是一定区域内人员的自然组合,而这,正是国家的起源。

人用智、劳动、群居和力胜万物,使得人类社会迅速发展,于是渐渐出现了人民众而财货寡的现象。

自古成王败寇,力强着在竞争中获得更多资源和生产资料。

人群聚处,“少者使长,长者畏壮,有力者贤,暴傲者尊”[3]“智者诈愚,强者凌弱”[4]。

竞争使资源财富分布不均,因此出现财富分化和不同的阶级。

从小的层面来说,人是欲望支配的动物,自始至终如此。

“人有享受的欲望,想吃美食,听音乐,看美景,这些原来是正当的,但享受的欲望若越过正当的管道与限度,就成为‘肉体的情欲’,为罪提供基础;人有获取的欲望,看到别人有美好的东西,就受刺激而产生拥有欲。

拥有欲若越过正当的管道与范围,就成为‘眼目的欲’,导致不择手段也要据为己有的贪欲; 人有成就的欲望,而这欲望本身原来是积极而健康的,但若不透过正当管道,逾越界限,不择手段地要出风头,就成为‘今世的骄傲’,不守住本分的非分之想,甚至僭越。

”[5]

在差别待遇与个人欲望的双重压制下,有一部分人对现状产生不满,通过不合理手段甚至极端做法掠夺自认为应属于自己的财富与权利,从而导致犯罪。

当然,以上所分析只是致罪的一部分原因。

现代犯罪心理学认为,犯罪是人的主观意志对客观环境的反制行为。

[6]人的犯罪行为来源于社会,社会塑造了人的犯罪意识,使人成为潜在的犯人。

在遭遇激发犯罪意志的环境里,行为人凭借所形成的犯罪意识,对客观环境作出评估,已确定是否实施犯罪,从而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过程。

这就是犯罪的来源。

二、刑的产生及社会作用

有了罪,便有了刑。

奴隶社会时期实行井田制,井田中间有口井,奴隶主派人拿着刀去守卫,谁要是去抢水就把他的头砍掉,这就叫用“刑”。

而“法”原写作“灋”,左边三点水,右边是一个“廌”,下加“去”字。

传说古代有一种叫“廌”的异兽神羊,头上长有一只能辨曲直的角,遇有不正直的人便会用角去抵;“去”是去曲的意思;三点水作偏旁,则引喻为执法要像水一样不偏不倚。

《说文、井部》:

“刑,罚罪也,从刀井。

《易》曰:

井者,法也。

”张舜徽《说文解字约注》卷十:

“刑字从井,盖与灋字从水同意。

可知古人言法,皆取象于水之平。

[7]

由此观之,刑与法是要在做到不偏不倚的基础下,反抗不正直的行为,以辨区直,伸张正义的工具。

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法律不仅用来伸张正义,还被作为统治者的政治工具。

“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等剥削阶级的法律思想一个总的共同点就是阶级报复主义,体现在他们各自的刑法制度上,则是刑罚报复主义、单纯惩罚主义、重刑主义、酷刑和威吓主义。

刑法的本质是刑罚报复主义。

”[8]资产阶级刑罚宣扬他们的改造政策,但是其本质是虚伪的。

他们的改造是通过改造性的强迫劳改,榨取罪犯的无偿劳动,为资产阶级增加资本,维护资本主义制度。

我们都知道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本质,这样的“一切为私”的核心没有改变,只对罪犯进行私化改造,结果只能是与改造私心越重,犯罪则愈演愈烈。

到这里,我们不得不重提一下人类创建刑罚的目的。

人类是政治性动物,在人与人的相互联系中,他们总是趋向于创造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来维系种群生存发展;对于违反群体利益、不利于种群稳定的行为,任何群体都要摸索出与群体最相适应的控制手段去压制。

这种压制手段称为法,而具体到压制的行为方式则称为刑。

也就是说,刑法的目的是维系种族和平,保证群族中个体的利益。

所以以上提到的强制性、利己化刑罚方式是不合理的,甚至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和自然法。

不合理的存在必然引起反抗的声音。

《论犯罪与刑罚》就是在意大利黑暗法律制度的浓云下写成。

当时的罗马法的国家至上主义、日耳曼法的报复主义和教会法的道义责任论紧密联系成一体,刑事领域的罪行由法官擅自裁决。

在威胁恐吓下,无辜或者罪责较轻的人被迫承受罪名,并受到严酷刑法。

在这个过程中,执法者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施行暴虐与专横的法律制度。

“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命运经常因法庭的更换而变化。

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成了荒谬推理的牺牲品,或者成了某个法官情绪冲动的牺牲品。

因为法官把从自己头脑中一系列混杂概念中得出的谬误结论奉为合法的解释。

我们还可以看到,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罚。

原因是人们得到的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9]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行为的迫害,在贝卡里亚写作《论犯罪与刑罚》之前,发展到了极致。

法官的感性心理因素与主观论断往往决定了案件的判决结果,因而生杀大权仅存于其一念之间。

在本书中,贝卡里亚大声疾呼建立完整公证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并主张取消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权。

三、法律解释权的分配问题

从文学角度来看,法律是人为建立的概念体系或符号系统。

然而,文字系统其表意和传达信息的功能是有限的。

立法所使用的文字符号,其所传达的信息不可能不存在歧义,词不达意或者言不尽意的现象普遍存在。

有学者就认为:

“当法律遭遇个案,本来被认为‘明确’的法律就可能变得不再明确,对于善于思考的法官来说尤为如此。

”对于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案例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有限字数的法律不能概括无限种可能,因而其参考作用有限。

那么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

由意大利法典发展史来看,赋予法官过度的法律解释权是极其不合理的;而贝卡里亚非常重视文字形式: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决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

”“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该逐字遵守,法官惟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10]这句话指明了法官之于成文法的意义———尊重和适用成文法,同时也表明贝卡里亚对法典本身或者成文法的推崇。

然而,对文字的这种崇拜,很可能导致罪刑法定原则的绝对化。

而绝对的罪刑法定强调了一般情况一般处理,却忽视了个别情况的个别处理,因而顾此失彼。

陈忠林教授就深刻地指出:

“以法律的确定性这一‘基本的法律神话’为基点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局限性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严格按照启蒙思想大师们理路所制定的1791年法国刑法典的夭折,证明了按照启蒙大师们用纯粹理性的热情所设想的那种形式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可能在现实中找到实现的基础。

……二百多年的历史充分证明,以极端的三权利分离学说为基础,以限制司法权为手段,以法律的确定性为核心的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只能是在现实中永远无法实现的神话。

”[10]对文字的过分崇拜,可能会导致形式主义的泛滥,进而又会导致法律的工具主义,忽视人类的价值追求,使法律沦为单纯的工具。

以法的形式所推行的专制或者说在法的名义上推行的暴政,其导致一般人的利益受侵害的范围更广泛。

孟德斯鸠早就鲜明指出:

“没有比在法律的借口之下和装出公正的姿态所做的事情更加残酷的暴政了,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说,不幸的人们正是在他们自己得救的跳板上被溺死的。

”[11]

“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务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筋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12]读贝卡里亚的《犯罪与刑罚》,可以感觉到这位在当时年仅26岁的年轻人对改革溢满的热情。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他有勇气独树一帜,反对不合理的旧刑法学,提出自己的观点,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勒米涅说:

“贝卡里亚写作的时代是一个人权被突然迅速建立的时代。

旧的刑法学不具有科学的特征,而且面临着普遍的反对。

在这样一个需要改革的时期,天资是才能,打破禁锢人们思想的勇气是天资。

一个在这种改革中走在领先位置的人必将受到他的同龄人的尊敬和钦佩。

贝卡里亚出版的这本《论犯罪与刑罚》并不是一本科学的著作,但作为一本充斥着激情的薄薄小书,它热情洋溢地揭示了作者的观点。

”[13]虽然作者的部分观点还不成熟,有些稍有片面,但是当时的人们缺少的是一种敢于挑战固有不合理权力的勇气。

因此,这本书一经出版,就对地俄国、普鲁士以及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该书还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四、罪·刑与人类社会的关系

“从斯多葛学派和罗马法学家到欧洲宪章和罗斯福的四大自由,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经历了漫长而感人的历史。

人凭其共同人性而享有某些权力的观念被同样热烈地捍卫和攻击。

他虽然曾经遭受休谟冷静的怀疑论的针砭,也曾败给边沁所说‘高跷上的胡说八道’的讥蔑,但每逢人类事物发生危机,他总是以某种形式复兴。

因为每当这时,老百姓总想通过实现或通过领导人实现其朦胧却坚定的信念,这就是,他不是政治棋盘上的单独的一枚小卒子,也不是任何政府或者政治者的私有物,而是活生生的,有自己见解的人,正是为了他,才所谓政治,才建立了政府。

”[14]人类社会是自然法则下的产物,平等与自由是人类在群体性的相互交往中在精神层面建立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

我们向往自由与平等,追求应有权利,同时我们也厌恶不公与约束。

实现自由、平等必然要使社会在平稳和谐的环境中持久运行下去,没有稳定的环境,任何理想化社会都是无稽之谈。

而怎样维持社会稳定呢?

这就需要群体普遍认可的合理约束力抑制不法行为的发生。

这里所说的约束力并不是指限制人们的自由,而是在保证人们享有基本权益的情况下,对不法行为进行约束。

刑法就是这样一种约束力。

刑法制度随着社会体制的改变而相应作出调整。

一部完备的刑法应该是符合实际的,与相遇大多数人的利益,且对恶性进行应有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马列主义的观点认为,一方面,在阶级社会里,刑法制度上的变化,固然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就是说,不仅犯罪的发展史,而且刑法制度的演变史,都是以社会经济基础为转移的,就连整个人类历史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实际的物质生活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形式,并不是由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

恰恰相反,这种关系和形式本身,正是创造国家的原动力。

[15]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法律,特别是刑法,他在一切类型的国家和他们各自的不同时代,都反映着当时当地的物质经济关系,而控制物质经济中心的则是人的意志本身,人的意志在哪,哪也必然是时下法律的发展趋势。

追溯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哪个国家,其法律发展,或者更详细的说,其规章制度的发展,都是与当时社会形态和国家制度息息相关的。

列宁在《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一文中写道:

“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唯物主义者,他们用唯物主义观点观察世界和人类,看出自然界一切现象都有物质原因作为基础,同样,人类社会发展也是由物质力量既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的,人们在生产人类必须的产品时彼此所产生的关系,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转移的,所以,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现象,观念和法律,都是由这种关系来解释的。

”[16]罪与刑是社会关系的必然产物,同时衡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代标志。

5、我对罪与刑的看法

圣经中的观点认为,人生下来就是有罪的,而人降生到世上的主职便是赎罪。

人在世间的一言一行,对神旨意的违背,都在神的眼中,任何恶行都被神记下,恶行的执行者将会受到恶果。

对这个观点我无法认同,因为我是无神论者,相信科学胜于神。

但是有一点是我不能否认的:

宗教与信仰对一个人的行为约束力不可忽视。

虔诚的信徒会将信仰作为其一生奉行的行为准则,信仰是其一切行动力来源。

因为有了信仰,不会产生恶的念头,或许,至少在行恶之前会有所顾忌,以此犯罪的动机与可能性也将减少,这可以从个人层面上减少犯罪的发生。

我这样说不是鼓动大家去信仰某宗教或是政党。

事实上,有些宗教政党打着信仰的旗号对民众进行无差别攻击,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这不是我们要的,这其实是反向的极端。

信仰是心灵的产物,不是宗教,或政党的产物宗教,或政党只起了催化剂的作用,没有宗教和政党,人同样可以拥有信仰。

在我看来,刑法毕竟是一种暴力,以刑罚来惩罚犯罪,其本质上仅仅是暴力对暴力的反应,效果甚微。

加大刑罚力度,实际上加剧了社会的对抗因素,这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相悖,这由多年来的严打经验也可以得到印证。

刑法制度应该是在满足人道主义前提下实施的,不然执法者就如同犯罪者一样残暴,甚至更为严重。

因此在执法时,对于犯罪行为应该采取宽严相济的应对措施,立足于刑法理论、司法实践以及现代社会的需要。

不可滥用法律,更不能实施有悖人道主义的酷刑。

贝卡里亚在书中也有这样的观点。

他并不是打算确立刑法体系,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反对当时立法中恶名昭彰的错误和法律的滥用,尤其是反对酷刑和死刑。

而在贝卡里亚所处时代之前,酷刑和死刑是主要或者说大部分情况下仅有的两种刑罚形式。

贝卡里亚对死刑的反对意见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死刑作为一个具有威慑性作用的刑罚方式,执行的时间即持续的时间却是如此的短,而永久性的奴役作为刑罚方式,却可以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第二,死刑是野蛮的一种表现。

贝卡里亚写道:

“如果说战争的必需教会了人类使他们的同伴流血,那么作为缓和人类残暴的法律就不应该再使法律成为野蛮的样本,刑罚越是吓人,就越是伴随着对人性的摧残。

”正是贝卡里亚令人印象深刻的写作方式,充满激情的雄辩使他凭借《论犯罪与刑罚》获得了成功,并使得呼吁人类感情的关于自由的原则得到广泛传播。

刑法之于社会是不可磨灭的存在。

罪恶虽然对社会价值有害,但是存在即合理,我们需要这种罪与刑的平衡来维系社会稳定。

希望未来的法制可以更加完备充盈,最终实现平等与自由这一人类精神层面建立两大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GrundlinienderPhilosophiedesRechts1820)。

原文:

Wasvernünftigist,dasistwirklich;undwaswirklichist,dasistvernünftig.英文翻译:

Whatisreasonableisreal;thatwhichisrealisreasonable.另译:

Whatisrationalisactualandwhatisactualisrational.

[2](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罪[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1月

[3]《吕氏春秋·恃君览》http:

//www.gushiwen.org/GuShiWen_d175dfdffe.aspx

[4]《管子·君臣下》http:

//so.gushiwen.org/guwen/bookv_3608.aspx

[5]《罪的定义与起源》金鑫天

[6]《犯罪产生的原因》张存栋

[7]刑字的XX百科

[8]《中国刑法史纲》周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

[9](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罪[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1月

[10](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罪[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1月

[11]《对贝卡里亚之论犯罪与刑罚的质疑与反思》姜敏中国知网中图分类号:

D9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841(2010)03-0099-03

[12](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罪[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1月

[13]《论贝卡里亚与近代酷刑和死刑的废除——兼评论犯罪与刑罚》何佳馨中国知网中图分类号:

DF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9512-(2006)03-0142-07

[14]《罪与刑的探索之道》冯亚东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6月

[15]《中国刑法史纲》周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

[16]《列宁专题文集——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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