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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休市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介休市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介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在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的评价。

预算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预算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分析法规范进行;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类实施原则。

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二章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

(二)组织、指导各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乡(镇)财政所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负责对列入本级的重点项目直接进行绩效评价;

(四)审查预算单位拟定的绩效评价方案;

(五)审查预算单位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

(六)对预算单位支出管理绩效组织实施综合评价;

(七)负责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情况,以及部门绩效评价、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的总体情况;

(九)负责公开本级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条预算单位是本单位绩效评价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拟定本单位绩效评价方案,根据工作任务(行业特点)确定绩效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制定相关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三)对本单位所属单位支出管理绩效组织实施综合评价;

(四)组织对列入本单位预算的财政支出项目及所属单位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五)审查项目单位或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本单位支出管理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财政部门报告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七)负责公开本单位预算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七条项目单位是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单位绩效评价方案,确定绩效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设置相关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二)对列入本单位预算的支出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

(三)向主管单位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绩效评价的对象是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九条预算单位绩效评价是指对部门整体或分类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支出具体项目绩效的评价,包括对预算单位项目的评价和对上级转移支付项目的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专项绩效评价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一般在项目完工后适时开展,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进行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

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

绩效目标是预算编制阶段资金安排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预算执行监控的主要内容,又是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绩效目标编报范围和要求,组织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填报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用途;

(二)项目立项的依据、可行性、必要性;

(三)项目资金总额和来源渠道;

(四)项目实施的时间,包括开始时间和完工时间;

(五)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步骤;

(六)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内容具体。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

无法定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预算部门应当调整、修改。

审核未能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单位执行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权重和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标杆。

评价权重是指某评价指标的分值在评价总分值中的比重。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形成涵盖各类支出、符合目标内容、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注重评价权重设置的研究,科学合理设置权重分值,加强各类标准值的收集和整理,形成体现计划、行业、专业等各方面特点的各类评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确定绩效评价指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

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

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

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

应当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

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反映财政政策实施情况,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情况。

  个性指标应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反映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制定。

第二十三条具体绩效评价指标的选取,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绩效指标应当具体、明确、切中目标;

(二)绩效指标应当可衡量、可评价,能够形成数量指标或行为强度指标;

(三)绩效指标应当是经过努力能够实现,不得过高或过低;

(四)绩效指标应当符合现实,并具有时限性。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方法是指用于分析绩效数据,得出评价结论的各种经济分析、评估和评价办法。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具体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总成本与总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计算投入产出比的方法;

(四)综合指数评价法。

是指把各项绩效指标的实际水平,对照评价标准值,分别计算各项指标评价得分,再按照设定的各项指标权数计算出综合评价得分,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应以定量评价为主,确实不能以量化指标进行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流程,一般分为准备、实施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包括下列程序:

(一)确定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由评价组织者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

(二)成立评价组织机构。

评价组织机构是由绩效评价实施主体确定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审核绩效评价工作组制订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审核绩效评价工作组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

(三)成立评价工作组。

评价工作组是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实施具体绩效评价,撰写并向评价组织机构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

(四)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

评价工作的计划安排;拟采用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拟采用评价方法;评价依据;有关工作条件。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报评价组织机构审定;

(五)下达评价通知。

实施评价前,评价组织者应向被评价的单位下达评价通知。

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实施机构、评价时间和要求等。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包括下列程序:

(一)收集、审核资料。

评价工作组在全面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评价工作方案,对已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

(二)现场勘查。

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评价工作组可采取现场勘察、询查评价的方式进行实地考察验证;

(三)综合评价。

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评价权重、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包括下列程序:

(一)撰写报告。

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预算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应在评价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及时总结。

评价工作组织机构应进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基本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绩效评价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四)建立档案。

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组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五)结果反馈。

评价组织部门要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分析,将结果及时反馈财政部门、主管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财政部门应当对组织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监督、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七章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报告是绩效评价后由绩效评价工作组撰写的总结性结论文件。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况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项目单位绩效报告情况,包括资金使用及管理、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包括绩效评价目的、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及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情况分析、项目实施情况分析、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其中:

项目资金情况分析包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和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项目实施情况分析包括项目组织情况分析和项目管理情况分析;项目绩效情况分析包括项目经济性分析,即项目成本控制情况和项目成本节约情况等分析,项目的效率性分析,即项目的实施进度和项目完成质量等分析,项目的效益性分析,即项目预期目标完成程度和项目实施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分析;

(五)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评分表);

(六)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如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评价结果公开等方面的建议);

(七)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建议等。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预算单位。

第八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置。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时继续予以支持或给予相应的激励,并对相关单位进行表彰。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八条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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