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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

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法律思想

一、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

1、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夏朝奴隶主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夏禹的儿子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因同姓有扈氏不服,大战于甘,作《甘誓》说: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由此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

2、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在殷商时期有了很大发展。

在当时的宗教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上帝或帝。

奴隶主还进一步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的祖先。

商王专门豢养了一批向上帝请示的人,叫做“卜”、“巫”、“祝”。

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占卜”或“卜筮”做沟通人神的工作。

这些都说明,我国从奴隶社会起,统治阶级就利用神权、政权、族权相结合的方法,来掩盖法的阶级本质,对奴隶和平民施行残酷的刑罚。

二、西周的“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1、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

西周的奴隶主贵族也崇奉一个至高无上的上帝,不过更多的场合下称为“天”。

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但它不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能承受天命,失德会失去天命。

2、“以德配天”说的意义

周公提出“以德配天”说,其目的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

另一方面,西周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

奴隶主贵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他们感到单靠神权还不够,还须重视民心的向背。

同夏、商统治者一样,周公等西周统治者也主“天罚”论,公然宣称,如果不服从统治,“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

总的看来,以周公为代表的“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它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三、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

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里,奴隶主贵族在利用天命神权思想进行统治的同时,也利用宗法思想进行统治。

所谓“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从夏朝开始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商朝末年,才确立了嫡长继承制。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度。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的。

西周的宗法制,天子也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祖传,是天下的“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只能封为诸侯,是从属地位。

 在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的,发展到后来,不但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而且作为国王和诸侯手下重要职官的“卿”也变成世袭的,因而形成了“世卿世禄”制。

“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与这套礼制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礼”在殷商时期就有了,但那时它只是一种宗教祭典上的仪式。

周公所制的礼,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中许多规定是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

《礼记·曲礼上》对礼这种带有根本大法的性质及其作用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礼治的基本原则

周公所制的礼,是维护宗法等级的工具。

它始终贯穿着这样几个原则,即:

“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

”其中,“亲亲”和“尊尊”是它的基本原则。

周公倡导“亲亲”和“尊尊”,实际上是要维护王权和族权的统治。

※礼治的基本特征

周公倡导礼治。

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的规定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的。

礼与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

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所有的奴隶主贵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刑罚处置。

如果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

由上可知,无论“亲亲”、“尊尊”,抑或“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实际上都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它们对西周社会和国家政治生活起着极大的作用。

西周的礼治是建立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国(王)有制基础上,维护整个上层建筑。

其实质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

四、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1、“明德慎罚”

周公等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为了使天命不再转移,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说。

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

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

当然,这并不是由于周公等奴隶主贵族心地仁慈,而是由“平易近民,民必归之”,可以长久地“保享于民”。

2、区别对待,罪止一身

周公从维护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根本利益出发,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这就是周公关于“慎罚”的思想。

周公“慎罚”说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其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罪犯本人。

  其三,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其四,刑罚适中。

就是用刑既“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

  周公的“明德慎罚”说,虽然只是适应周初政治形势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

特别是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五、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思想

管仲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

管仲是齐国法家的宗师。

“修旧法,择其善而业之”第一节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思想

 管仲的改良思想是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

管仲说的旧法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西周的礼制和刑罚制度。

管仲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

管仲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即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任何一根断了,国家都会有危险。

他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他认为只有发扬礼、义、廉、耻,君主的政令才能畅通无阻。

这表明了管仲对于礼义的作用是推崇备至的。

管仲所说的礼主要是指臣吏服从君主,儿子遵从父亲及重用贤才、慈爱百姓、接继败落的国家与世族、薄税轻刑等。

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革:

一是打着“尊王”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

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削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

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

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

六、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演变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最早、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

儒家的创始人是孔丘。

先秦儒家,以孔丘、孟轲和荀况为主要代表。

儒家的这三位代表人物各有自己的思想特点,如孔、孟代表着封建贵族的利益,而荀况则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

但他称颂“先王”,崇尚礼义,他们继承和发扬以“门艺”为主的传统文化,有着共同的思想形式,其法律思想也自成体系,先后一脉相承。

儒家代表着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

其基本特点有三个,即“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儒家主张“复礼”。

但是从他们对礼的解释和运用上看,已经与周礼的形式和内容有明显的不同。

儒家所说的礼,既包括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也包括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正是广义的法。

(一)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

儒家归纳的伦理原则,主要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孔丘首倡“正名”,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

“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

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二)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孝和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主要思想表现。

儒家强调子女必须孝顺父亲,弟妹必须恭敬兄长,卑幼必须服从尊贵。

这样一来,家族被国家化、政治化,而国家又被家族化、伦理化,从而形成了家族伦理的法律化,家长成为支配家族权利的法律主体。

(三)以等级为基础

 等级差别是儒家之礼的本质特征。

儒家认为,礼就是专门用来区别和规定亲疏贵贱、上下等级的行为规范。

儒家的这一思想,成为封建等级特权法的理论基础。

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儒家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一)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儒家认为统治应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教的辅助。

孔丘主张“为政以德”,孟轲强调仁义原则是制定法令和政策的依据,更明确地反对单纯使用刑罚等暴力手段,荀况认为“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

生乎由足,死乎由足,夫是之谓德操。

儒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但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仍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

孔丘主张“道之以政,齐之加刑”。

孟轲也认为: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二)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儒家所谓的教化,系指人们灌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

孔、孟从性善论出发强调教化的功能。

在儒家看来,教化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巩固封建统治。

(三)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儒家提倡“仁政”反对酷刑滥杀。

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儒家是“人治”论者。

他们注重并强调“为政在人”强调人起着决定法的作用。

(一)圣贤决定礼治

儒家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立废,都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君主个人的品德。

只有“圣君”和“贤臣”才能保证礼治的实现和德化的推行。

(二)“身正”则“令行”

儒家认为,“人治”的关键在于统治者能严格地以礼法“正己”,用自己的优秀品质和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

儒家在现实君主和古代圣贤之中强调古代圣贤的作用。

这种“先王”论,实际上是对现实的君主及其法制提出高标准的要求,荀况强调“礼顺人情”,即具体的礼法制度必须符合人情和社会实际。

  综上所述,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

这些法律观点,经过改造,基本上都被秦汉以后的封建统治者所采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

七、荀况的礼法统一观

在先秦诸子中,荀况是位杰出的具有朴素唯物主义思想的大师。

荀况的著述,现仅存在《荀子》一书。

1、礼、法的起源

分析自然之“天”和社会之“人”,是荀况法律思想的起点和归宿。

首先,在天与人的关系上,荀况提出“明于天人之分”,即天和人各有自己的职责,从而把“天”(自然)与“人”(社会)的作用和职能区别开来。

荀况指出,人类为了生存,为了战胜自然,就必须“能群”,即组成社会;而要组成社会,必须有“分”。

礼、法以及君臣  就是为了“明分使群”而产生的。

这是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

其次,在人性问题上,荀况主张“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的“性恶”论。

圣人及其礼、法是为了“化性起伪”、改造恶性而产生的。

这是礼法起源的又一前提。

在《性恶》篇里,荀况反复强调礼法的产生是出于“化性起伪”,使人们改恶为善的需要。

在《礼伦》篇里,荀况直截了当地回答了“礼起于何”的问题。

荀况的礼法起源论不仅从人性和社会本身寻找根源,而且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出发进行论述,从而打破了传统礼治的神权观念,使礼和法真正从“天上”回到了人间。

同时,他的起源论将礼义和法度相提并论,主张“物”与“欲”“相持而长”,主张区别贫富、贵贱、贤与不贤的等级。

2、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荀况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他引法入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明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必要和合理。

第二、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于“分”、“别”,即区别等级。

第三、突出了“礼”的客观性、强制性和制度性。

第四、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制度。

荀况否定“世卿世禄”,但并不反对宗法等级。

相反,在整个社会生活中他仍然强调以家制为核心的宗法关系,强调“群臣父子”的等级名分。

荀况引法入礼,使礼法二者在国家制度方面统一起来,但他并没有喧宾夺主,没有改变他儒家的基本立场。

3、“隆礼重法”,教化与刑罚并用

与孔、孟相比,荀况不但论“礼”最多,把“礼”的地位抬得最高,而且也最爱谈“法”,对“法”最为重视。

在论述礼、法起源时,他就很重视法律根据礼义改造人性的作用,认为后天的“礼义之化”不是万能的,还必须与禁止人们为恶的“君上之势”、“法正之治”、“刑罚之禁”相结合。

荀况还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

礼与法在实际中的应用,表现为教化与刑罚的结合,先教后刑。

荀况将“隆礼重法”说成“天德”,为“王者之政”,并由此设想出一幅礼法合治的理想图景。

后来汉代的统治者所精心构造的,也正是荀况所设计的蓝图。

4、重视“法义”,严格执法

注重对法进行理论分析,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的作用和具体内容,是荀况论法的特点。

(一)区别“法义”、“法数”与“类”

荀况明确提出了“法义”、“法数”和“类”三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他认为运用法令时不仅要了解“法之数”(即具体规定),重要的是要把握“法之义”在荀况看来,“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

荀况还指出,由于社会现象十分复杂,法令不能包容一切,所以还必须以“类”(即案例类推)作为“法数”的补充。

提出并区别法义、法数、类三个概念,是荀况对于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

(二)严于执法,罪刑相称

 在礼的指导下,荀况主张加强法制。

第一,公布法令,杜绝私情。

第二,严格执法,信赏必罚。

第三,赏当贤,刑当暴,做到罪刑相称。

第四,主张废除族刑。

第五,否定“象刑”,主张以重刑惩恶。

5、“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

“人治”与“法治”,是儒、法两家对立的主要分歧。

荀况隆礼重法,虽不失儒家的本色,但最能表现荀况的儒家立场的,是他“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

荀况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统治者个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一,“有治人,无治法”,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而不是法令。

第二,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

他指出:

“法者,治之端也”,但“君子者,法之原也”,因此治理国家的关键是“人”不是“法”。

第三,法要靠人来掌握和执行。

所谓“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入则存,失其人则亡”

第四,法律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要靠人的灵活运用和当机立断。

荀况提出要处理好“法”(法律条文)、“职”(职务责任)、“议”(研习探讨)、“通”(融汇贯通)四方面的关系。

八、《老子》的法律哲学

老子》又名《道德经》,是道家的第一部经典。

其中的法律哲学十分丰富,其主要倾向是表现为对现实礼法的否定和提倡法律简约。

1、崇尚自然,主张以道统法

老子提出了我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的法律观。

表现在:

(一)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

(二)道充满于天地,普遍而且无私。

《老子》说: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三)道“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它有自己的内在体系和固定规律,它的运行变化,不因任何人的意志而改变。

(四)道与仁义礼法等规范相比,是最高的原则:

“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礼。

(五)道能以不变应万变,以少制多,具有无往而不胜的力量。

 道家认为道是圣人治国的根本方法与策略,《老子》进而从社会政治、法律方面论述“道”的表现:

“孔德之容,唯道是从”,法要服从道等。

2、“无为而治”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

《老子》认为“无为”是最理想的统治方法和治国策略。

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

“无为而治”的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

《老子》还提出许多具体的主张,说如何才能达到“无为而治”,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

一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少作为;二是使民众“无知无欲”。

首先,对于统治者,《老子》提出“去甚、去奢、去泰”作为总的原则。

“甚”指极端,“奢”指奢侈,“泰”指过分。

这就是“三去”。

《老子》还反对厚敛,主张薄税;反对暴政苛刑,主张减少罚;反对穷兵黩武,主张和平稳定。

其次,对于被统治者,《老子》提出必须实行愚民政策,即无知无欲。

其总的原则是“三绝”即“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

按照这种“无为而治”的原则指导立法和司法,便形成了《老子》的法律观。

其主要观点有:

强调“唯道是从”,反对依靠具体的法令治理国家;主张秘而不宣,反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主张“利而不害”反对滥施杀。

此外,《老子》“无为而治”所主张的以柔克刚、以弱胜强的策略原则,也是它分析和看待政治、法律问题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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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礼、法的否定和批判

《老子》“无为而治”的法律观,是针对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及墨家的“尚贤”等主张而提出的。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礼和仁,而礼和仁恰是《老子》所批判的锋芒所在。

墨家的“兼爱”、“尚贤”主张也成为《老子》批判的对象。

春秋战国之际,法家思想开始兴起,强调公布成文法,实行法治。

《老子》认为,以法治国也是一种与自然之道相违背的人为之道,是欲治反乱的倒行逆施。

“礼”是封建贵族的制度,“法”是新兴地主的制度,《老子》对这些现实的人定法律制度,采取了否定的态度,表现出明显的法律虚无倾向。

九、法家的法律观和“法治”学说

法治”是法家提出的口号,并成为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

即所谓“以法治国”、“垂法而治”或“缘法而治”。

1、“法治”的内容和实质

“法治”与“礼治”既有联系,又存在着明显的对立:

其一,“法治”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度而提出。

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族宗法的法律观,而法家则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二者的不同,表现在对宗法制的态度上,即代表贵族利益的制度(“礼”)与代表新兴地主利益的制度(“法”)的对立,分封世袭制与中央集权制的对立。

其二,“法治”是针对“礼治”所重视的“德治”、教化而提出的。

没有“德治”的诱导,“法治”便不可能产生。

其三,“法治”又是针对“礼治”强调“人治”而提出的。

二者的分歧在于对发挥“君主”作用的看法,表现为重视“君智”还是“君法”的对立。

2、“法治”的理论根据

法家以自己的人性论和进化观作为“法治”的理论基础

法家认为,人人都具有"好利而恶害“或者”就利而避害的本性,在“好利恶害”的人性面前,仁义德教是无济于事的,只有法令赏罚才能奏效。

法家还通过对历史演进的叙述和古今社会的对比来论证“法治”的现实可能性。

商鞅把人类社会分为四个阶级:

“上世”、“中世”、“今世”、“上世”。

“上世”可以靠“亲亲”,“中世”便只能靠“仁义”;而到了“下世”,“亲亲”与“仁义”都已行不行了;“今世”更不能沿用这些旧的方法。

其结论是:

“不法古,不修(循)今”,必须“当时而立法”。

3、推行“法治”的方法

法家不但提出了“法治”的理论,而且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方法。

主要包括:

(一)立法原则

 法家主张立法大权应该由君主集中掌握,所谓“生法者,君也”。

他们提出了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等具有普遍性的立法原则。

  1.循天道。

即法令的制定要符合自然规律和自然环境的要求。

  2.因民情。

指法律的制定要以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为基础。

  3.随时变。

指立法要适应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实际而变化。

  4.量可能。

指立法时要考虑实行的客观可能性。

  5.务明易。

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行。

(二)执法原则

  为了推行“法治”法家提出了明法、任法、壹法、从法的主张。

  1.明法。

要求立法明确和万民遵守。

主张以成文形式将新法“布之于百姓”,使其既“显”又“明”。

  2.任法。

要求远贤智,弃私议,有法必依,执法以信。

  3.壹法。

包括三个方面:

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

首先,法家反对政出多门,认为立法大权必须全部收归君主。

其次,必须保持法律内容的稳定和协调。

再次,必须使人民的思想统一到法令上来。

  4.从法。

要求使法令具有绝对的权威,任何人都要按法令办事。

主要包括君臣共守和刑无等级两个方面。

(三)运用赏罚

  法家非常重视赏罚,并提出了运用赏罚的主要方法:

  1.“信赏必罚”。

指按照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一定罚,这样才能取信于民。

  2.“厚赏重罚”。

商鞅认为,只有“重厚”和“刑重”才能使民众相信君主和法令。

  3.“赏功罚罪”、“赏勇罚法”与“赏富刑贫”。

商鞅认为“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

  4.“赏誉同轨,非诛俱行”。

指思想观念、社会舆论要与法律赏罚相一致。

法家主张人们的思想观念必须统一到法令上来,所以商鞅强调“壹赏,壹刑,壹教”5.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

商鞅公开宣称: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四)“法、势、术”结合

  “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力,“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

法家对于处理三者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1.以法为本。

法家认为法、势、术都是君主不可离开的工具,没有权势,就无法推行法、术;没有权术,虽有政权和法令也制止不了“奸臣”;而没有法令,便无从督察、管理和制裁。

三者之中,法令最为重要,必须“以法为本”而兼顾势、术。

  2.法与势的结合。

慎到提出权势是君主制服民众的根本条件,是“令行禁止”的有效保证。

在处理法与势的关系上,法家提出了三种方法:

第一,法、势结合,第二,“势”由君主“独制”,而法由“群臣共操”。

第三,以法令加强权势。

  3.法与术的结合。

法家之术,专指君主驾驭官吏的权术,法家认为,权术与法令一样,都是君主治国的工具,是专制权力的保障。

法家提出了以权术加强和实稀胺ㄖ巍钡姆椒ǎ饕硐衷谌龇矫妫?

  第一,“无为”之术。

即君主执法治吏,事不亲躬,充分发挥臣下的能力。

  第二,“循名责实”之本。

即以法令要求官吏尽职尽责,名实相符。

  第三,“潜御群臣”之术。

指不能公开的制驭臣下的“暗术”,即阴谋诡计。

  综上所述,法、势、术的结合,是法家思想的总结和归宿。

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几个朝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由初期逐步发展到成熟的阶段。

秦的统一,是在法家“法治”思想指导下,凭借武力而获得成功的。

统一后,秦朝统治者继续迷信暴力,专任刑罚,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

西汉王朝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采取了黄老“无为”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获得了暂时的成功。

到西汉中期,董仲舒的新儒学应运而生,以新儒学为基本内容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

三国时代,一些政治家、思想家主张以严法重刑治国,但并不排斥儒家的德礼思想。

魏晋时代玄学控制了整个思想领域。

隋唐间,礼法融合、以礼率律的形式在立法中固定下来。

《唐律》的诞生,标志着礼治的法律化已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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