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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管理制度

供电管理制度

1.供用电管理制度

1.1明确责任

1.1.1煤矿供电、用电管理工作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运输部主任和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分管矿井供电、用电及技术管理工作。

1.1.2各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副区长(副厂长),负责本单位的供电、用电管理工作,因工作变动,及时将变动情况报机电运输部。

1.2职责范围

1.2.1机电运输部:

负责煤矿安全供电技术、用电管理工作。

1.2.2综合工区:

负责井下中央变电所门外至采区配电所的高压供电线路,采区变电所以内的供电线路及设备,变电所门50米以内的供电线路;本单位生产场所的供电线路及供电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大巷、有动力电缆回风巷、轨道上下山电缆整挂。

负责回采工作面运输巷除顺槽皮带以外的皮带和溜子、移变及供移变高压电缆。

1.2.3机电运输部负责降压站至厂内、车间内、设备场地的高低压供电线路、供电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1.2.4采煤工区:

负责工作面上下巷(除综合工区的设备)供电线路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1.2.5掘进工区:

负责从采区变电所至掘进工作面的线路、供电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1.3供电管理

1.3.1供电安装验收

1.3.1.1供电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供电设计和供电审批进行安装施工。

1.3.1.2供用电设备在安装施工过程中,机电运输部供电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装施工情况,如发现不按设计施工或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1.3.1.3机电运输部供电管理人员要参加供用电设备竣工验收,对新安装供电系统必须按《企业安装标准》要求验收,由施工单位负责供电线路绝缘摇测并把摇测数据报机电运输部存档,新安装高压电缆严格控制接头工艺标准,综合工区派专人现场监督。

对验收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1.3.1.4供用电设备验收交接后,施工单位要在2日内向机电运输部提交供电系统图1份,供电系统未经机电运输部验收合格严禁擅自送电。

1.3.2供电系统的检查及维护

1.3.2.1全矿各单位负责绘制高压电缆、接线盒布置图,建立高压电缆、接线盒及巡查档案,建立高压供电线路日历化检查、检修记录,定期对高压电缆摇测值、接线盒检查情况(包括安全间隙情况)、检修及事故记录存档。

明确每根高压电缆、每台接线盒状态,接线盒应注明编号及类型(环氧树脂或压接式);布置图应随实际变化及时调整修改并每月报机电运输部电气管理组一份。

电缆摇测、接线盒检查应有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现场盯班,真正能反映现场实际状况并有记录。

1.3.2.2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机电维修工负责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误动作或整定值选择有疑问时,应及时报机电运输部电气管理组,由机电运输部电气管理组根据实情况作必要的改动,其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

1.3.3日常试验和预防性试验

1.3.3.1降压站和井下中央变电所必须对高压选漏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并作好记录。

1.3.3.2井下各场所的检漏继电器必须每天试验一次,负责试验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试验时间内进行,并有记录。

1.3.3.3风机双电源切换、风电闭锁试验、照明信号综保试验必须每班一次并有记录,试验不合格必须停止运行并汇报处理。

1.3.3.4风电闭锁、照明信号综保必须每班试验一次并有记录,试验不合格必须停止运行并汇报处理。

机电运输部负责监督检查。

1.3.3.5综合工区和移变所属单位负责检漏继电器每月进行一次最远点接地跳闸试验,对线路供电延长的地点应补做一次远方漏电跳闸试验。

试验结果于25日前报机电运输部。

1.3.3.6井下配电所、大轨道绞车房、综合工区地面高压供电场所等固定设备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半年拆检一次,并更换周期检查表,其它井下各地点供电设备周期检查表每月更换一次。

1.3.3.7各单位对所使用的低压电缆每月摇测一次,摇测结果于当月30日前报机电运输部并存档。

1.3.3.8综合工区对各地点移变高压电缆每季度摇测一次,摇测结果于季度末30日前报机电运输部并存档。

1.3.3.9综合工区负责各采区配电所进线高压电缆每半年摇测一次,摇测结果两天内报机电运输部并存档。

1.3.4.0机电运输部对地面高压供电系统电缆每半年摇测一次,在雨季薄弱环节线路半年内增加摇测检查一次,摇测结果两天内存档。

1.3.4.1工区分管电气人员每月一次对本单位电缆摇测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于当月30日前报机电运输部。

1.3.4高压供电停送电制度

1.3.4.1在高压电气设备或高压供电线路工作时,必须执行电气工作票制度.高压供电场所必须配备合格的高压试电笔、接地连线和绝缘用具。

1.3.4.2执行电气工作票的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电气工作票制度;停电工作前,由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查看,核对工作范围、内容、工作量、工作的安全措施及其它项目,再依次填写电气工作票的前三项,然后由工作票签发人制定停电安全措施并予以签发。

第二种口头或电话命令(有紧急情况需抢修时),但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和工作负责人将发命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值班记录本中,并向发命人复诵核对一遍。

1.3.4.3电气工作票签发

机电矿长、机电运输部主任、分管副主任和分管技术人员有权签发全矿高压场所的电气工作票。

其它单位:

主管区长、分管副区长负责签发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高压供电场所的电气工作票。

1.3.4.4值班配电工在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

降压站、中央变电所必须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

1.3.4.5在高压电气设备或供电线路上工作时,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短路接地顺序,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程序。

1.3.4.6井下各单位机电班长配合机电技术员每月15日前将各自工作地点、场所的供电系统示意图报机电运输部电气管理组,图中应注明设备型号、编号、开关整定值、电缆规格、编号、长度和小电编号、型号及负荷功率。

报送的供电图一处与实际不符罚机电班长10元。

1.3.4.7各配电场所、移动变电站、开关站、泵站、风机开关、皮带机头要张挂供电系统图,供电图必须有制图、审查、机电运输部主任、机电矿长签字;签字不全对技术副区长罚款20元,并限期整改。

1.3.4.8移动变电站的卫生、栅栏、危险警示牌板、消防器材、供电图绘制、漏电试验由使用单位负责。

井下移动变电站及高压侧归综合工区负责,低压头以外电缆及供电设备归使用单位负责。

1.3.5有关规定

1.3.5.1在未经过机电矿长或机电运输部主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高压供电运行方式一次对单位罚款500元,联责区长50元。

1.3.5.2不办理负荷接火、解火手续,私自接火、解火,对违章单位罚款200元,对区长、分管区长、机电班长各罚款20元。

1.3.5.3各单位远点漏电试验、电缆摇测及供电系统示意图不按时报机电运输部的,对单位罚款200元,对区长、分管区长、机电班长各罚款50元。

1.3.5.4供电设计不能按时完成,对有关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1.3.5.5对各种保护装置不按时试验的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1.3.5.6井下各场所、地点禁止无故空载运行设备,发现一次对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者罚20元。

各办公场所、车间、厂房等地点要做到人走灯灭,否则每次罚款20元。

杜绝长明灯,严禁使用大灯泡(100W以上,车间、井口照明除外)、电暖器等,如确需使用,必须经机电矿长批准,机电运输部建档并发准许证才能使用,否则,罚款200元,并没收此电器。

1.3.5.7工广内临时用电,必须由用电单位写出申请,由机电矿长审批,机电运输部负责建档,监督装设计量,指定接火地点,方可用电,对私自接火或不装计量表给予200元罚款外,按使用时间和负荷计算用电量(时间不明确的,按整月计算)。

1.3.5.8移变、栅栏、消防器材卫生差对移变使用单位罚款20元,移变供电图更换不及时,对使用单位罚款50元,漏电试验漏检的,对工区罚款500元。

1.3.5.9各采区配电所、工作面、掘进迎头必须配齐摇表和万用表,配备不齐全对工区罚款200元。

维修电工不佩带与电压等级相符的试电笔罚款20元。

各工区配备接地遥表,遥测新安装接地电阻用。

无接地遥表罚款200元。

1.4用电管理

1.4.1有关规定

1.4.1.1各用电地点和单位不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量除按负荷计算外并予以500元罚款。

1.4.1.2对私改电表或偷用电者,以及计量表损坏不及时维护、整改的单位给予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严肃处理。

1.4.1.3严格增容装表制度。

用电单位增容新接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机电运输部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而且必须按指定接火地点接火。

各种计量装置的购进验收,严格执行《计量管理考核办法》,经经营管理部鉴定合格后方准安装使用,否则,按偷电论处。

计量装置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200元。

1.4.1.4各单位负责本范围内的用电管理,凡未经分管领导审批,用电量自负。

1.4.1.5严禁设备大马拉小车现象,采区顺槽运输机的功率应随运输长度调节。

否则,对单位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

1.4.1.6为加大节电管理力度,机电运输部要加强用电管理和检查力度,不定期组织用电检查,对违章用电现象予以罚款,罚款额的50%奖励有关人员,月度兑现。

罚款直接从单位或个人工资总额中扣除。

2.负荷审批制度

2.1井下各用电地点增减负荷时,由施工单位的机电付区长或机电班长,提前三天向机电运输部供电管理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必须注明:

接火(解火)使用地点、负荷情况(新增减用电设备台数,合计负荷)。

机电运输部必须提前一天批复,接火单位可根据审批单在矿生产会上申请停电时间。

2.2机电运输部在接火审批回执单上,应详细注明接火地点的开关或母线盒编号,并根据负荷选择开关的容量,电缆的截面及计算馈电开关整定值。

当接火地点不隶属接火单位管辖时,接火单位根据接火审批单与原用电单位接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

接火单位根据接火审批单,领用设备、电缆、接线盒。

2.3接火单位应根据接火审批单接火,不得私自改变接火地点,严格执行接(解)火程序,写出施工任务书,对所安装的设备、电缆、接线盒的敷设应按照《企业安装完好标准》安装。

电缆钩不够时应有接火单位重新敷设电缆钩,电缆吊挂不得任意搭接。

否则,对安装单位罚款200元,剩余的电缆必须余在自己的开关处。

电缆吊挂不得任意搭接和用纰子吊挂,小线和电缆严禁共钩敷设。

需穿过风门的电缆必须加串墙护管,并按企业标准要求用炮泥封实,严禁用水泥封堵。

2.4需要安装接地极的地点,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安装.接地母线应用合格的镀锌扁铁,安装时要平直,不得有随意弯曲。

接地连线应用合格的镀锌扁铁或钢绞线用线鼻子与主母线并联连接,接地扁铁上的螺丝连接孔严禁用气割割孔,否则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更换;需要安装接地极的地点,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安装,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欧,接地电阻整改不合格按停止作业考核。

2.5接火施工完成后,安装单位应画出实际安装供电图(注明开关编号、开关整定值、电缆编号、电缆、接线盒编号),交机电运输部并提前一天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否则考核工区50元/次。

由机电运输部次日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单上签字方可使用,验收申请注明验收时间及申请人,由机电运输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对工区罚款200元,申请人和区长各20元,工区再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提申请,机电运输部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使用。

新安装开关送电,必须有机电运输部有关人员在接火申请单上签字注明验收合格后,配电工方可送电,否则对配电工罚款100元。

3.停送电管理规定

3.1井下各单位停电检修必须执行“停电挂牌,专人看管”制度,各用电场所都要配备印有“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停电牌,每个岗位不少于一个,采掘单位放在工具房内,由岗位工负责保管,机电固定岗位由岗位工负责保管,各采区配电所内配有供电对牌,正面印有“有人工作,严禁送电”字样反面印有停电设备的编号。

3.2井下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把控制开关停电,手把打到零位并闭锁,防止误操作。

3.3机电系统发生意外事故,需应急处理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立即汇报工区、调度室、机电运输部、安监部值班人员;经机电运输部许可后,可以采取临时应急处理,但必须确保操作安全,处理事故人员不少于两人。

供电场所如需停高压或低压总开关时必须汇报机电运输部、调度室值班同意,否则按无计划停电事故考核。

3.4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停上级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停电开关必须闭锁,执行对牌制度并安排专人看守,严禁电话联系送电。

严格执行验电、放电程序,试电笔必须合格,放电应使用放电棒放电,严禁用扳手、螺丝刀放电。

采区配电所执行对牌停送电制度。

3.5检修或安装电气设备及电缆接火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或监护人员其中必须有一人具有二年以上维修电工经验,严禁新工人独立操作。

3.6检查或更换开关周期检查表、调整定值时,把本开关隔离开关打到零位闭锁即可,但必须检查检测瓦斯不超1%时,方可开盖,执行验电放电程序。

负荷侧接线室和电源接线室不同腔的,负荷侧拆接火只停本开关隔离开关,并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3.7磁力开关更换插件及调整开关整定值或检查周期表时,把本开关隔离开关打到零位闭锁即可,但必须检查检测瓦斯不超1%时,方可开盖,执行验电放电程序,允许操作。

负荷侧接线室和电源接线室不同腔的,负荷侧拆接火只停本开关隔离开关,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3.8搬迁移动高低防开关必须切断上级电源并排专人看守,执行对牌停送电制度。

3.9高防开关负荷侧拆接火、调整定值或检查周期表时,可不停上级电源高防,只将本高防小车拉出并闭锁即可;高防开关负荷侧拆接火时严格执行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制度。

3.10采区配电所检修进线高防时,必须停上级配电所馈电高压开关;中央配电所和降压站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采区配电所执行对牌制度。

3.11移变检修高压侧,必须停上级电源;处理低压侧故障时,停本移变的高压隔离刀闸并闭锁即可,但严格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3.12新安装移变运行前及移变漏电故障处理后必须做远方漏电试验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各单位做远方漏电试验时,必须写申请,机电运输部派人现场确认。

3.13所有高低压电器设备严禁开盖送电,否则办理责任人“特别严违”程序教育”

3.14从配电所停电时,必须办理停电手续,向配电工说明停电原因和检修内容,并在外来人员登记本登记,由配电工按正规操作步骤执行停电\闭锁\挂牌,并把对牌另一半交签字人。

检修完后由签字本人带对牌交配电工核对无误后方可送电。

3.15当停电影响两个地点或单位时,停电前必须先向调度室申请时间,由调度室通知受停电影响的单位,说明停电原因。

其它单位不得在别人申请时间内检修设备,如确需停电也要按以上步骤申请停电挂牌,配电工收回所有对牌核对无误后方可送电。

3.16配电工送电后,同时观察检漏继电器绝缘指示,当指针指示低于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切断开关,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汇报调度室,严禁强行送电。

3.17在供电系统正常供电时,若开关事故跳闸连续超过3次,不在送电,必须向调度室和工区值班汇报,查找原因进行处理,只有故障排除后,才能送电,并详细做好记录,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严格执行上述停送电制度。

3.18电缆线、瓦斯监控线、电话线等各种小线必须按标准悬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20元。

3.19井下所有新敷电缆的小线必须经机电运输部确定敷设方案后方可敷设,未经机电运输部同意私自敷设或不按机电运输部方案敷设电缆和小线的对单位负责人100元,并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加倍考核。

4.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4.1管理职责范围

4.1.1机电运输部电气管理组负责矿井各单位小型电器(防爆接线盒、防爆按钮、防爆电铃)的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各种台帐,深入现场,及时准确掌握小型电器使用情况,办理小电交接转帐手续,做到帐目清,责任明。

4.1.2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机电运输部、使用单位对新增小型电器进行质量验收,并负责各单位使用小型电器的结算及修理厂小型电器修复工作量的考核结算。

4.1.3新购置小型电器物资供应分部必须保证三证一标志(防爆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煤矿产品安全标志)齐全,由使用单位收集报送机电运输部综合组存档建账,使用单位将小电送至修理厂,由机电运输部设备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张贴防爆合格证,按照综合组提供编号剔号下井。

三证一标志不齐全的小电机电运输部不予验收,严禁下井使用。

4.1.4使用中小电升井后,经使用单位、机电运输部设备组和综合工区共同验收,填写小电回收验收单并签字,由机电运输部综合组销账,否则按未交回考核。

4.1.5修复后小电各单位领用时必须持申请单到机电运输部综合组办理相关手续,由设备组验收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单位将验收合格单交机电运输部综合组存档。

4.2使用管理规定

4.2.1机电运输部每月15日前根据生产需要做下月小型电器维修计划,由机电运输部考核计划完成情况。

如需新增小型电器,由各单位提小型电器增新计划,经分管经理签字,报机电运输部、经营管理部审批方可进货;机电运输部负责质量验收、建帐并保管各种合格证件。

4.2.2各单位领用修复小型电器必须填写小型电器领用单,经机电运输部电气管理组审批后领用。

4.2.3小型电器使用前,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防爆质量检查组、经营管理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贴防爆合格证方准下井使用。

4.2.4严禁无号、无证小型电器下井使用。

4.2.5各单位要把小型电器纳入正规化管理,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及时维护,严禁井上下乱扔、乱放、私自挪用,闲置小电及时升井,确实需要挪用使用地点必须经机电运输部电气管理组同意后方可调转。

回采工作面备用两台语言信号、一个三通、一个按钮,掘进迎头备用一台语言信号综合工区每个采区备用两台语言信号、一个三通、一个按钮,其余为闲置。

4.2.6小电交接转帐,必须通过机电运输部电气管理组办理手续,填写转账单,一式三份,三方签字后有效.

4.2.7小电撤除升井一律交修理厂小电维修组,由经营管理部组织使用单位、修理厂共同参加验收,签字后交机电运输部电气管理组消帐。

5.电缆管理制度

5.1管理职责范围

5.1.1机电运输部电气管理组负责矿井电缆(10mm2及以上)的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电缆的增新计划、到货验收、证件保管及建立健全各种台帐;深入现场准确掌握电缆使用情况,办理电缆的转帐手续,做到帐目清,责任明。

5.1.2经营管理部负责新增电缆的质量验收、建帐,并保管各种合格证件(产品合格证、阻燃合格证),考核使用单位费用,对修理厂修复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结算。

5.2使用管理规定

5.2.1机电运输部每月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电缆增新计划,报机电矿长审查.经管部审批,矿长批准后,进货;机电运输部负责质量验收,合格后统一出料单领出记入增新台帐备用。

如需新增6mm2及以下电缆、小线,由各单位提增新计划,报机电运输部、经营管理部、矿长审批方可进货;机电运输部负责质量验收、建帐并保管各种合格证件。

5.2.2各单位设一名机电管理,具体负责本单位电缆动态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单位使用台帐,明确使用地点与责任人。

领用电缆一律通过机电运输部办理审批手续,电缆组负责发放。

领用和发放双方在电缆下井合格证上签字,一式三份,交机电运输部一份建立台帐,机电运输部月底汇总报考核结算办并结算修复工作量。

5.2.3根据《煤矿井下电缆的安装、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中的试验标准规定,电缆下井前必须修理厂电缆组进行打压、浸水、绝缘、导通试验。

试验合格后压号,填写电缆下井合格证,严禁无号不合格电缆下井。

5.2.4各单位要强化电缆的现场管理,电缆使用要明确责任人,电缆标志牌齐全、清晰、有效,每月月底前对使用电缆进行摇测检查,并把检查记录交机电运输部。

5.2.5电缆的接线和悬挂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悬挂合格率不得低于98%。

5.2.6各单位严禁私自截、割、剥电缆,必要时经机电运输部电气管理组同意,监督办理,回采工作面煤机电缆、面溜子电缆损伤2处或断芯线绝缘坏必须更换。

5.2.7各工区严禁私存电缆(备用采煤机电缆除外),所有撤下闲置电缆,工区要及时安排上井交地面电缆组。

5.2.8电缆交接必须通过机电运输部办理转帐手续,并要三方签字,否则无效。

井下电缆严禁私自调转,必要时要经机电运输部同意。

5.3电缆的检修与验收

5.3.1电缆组负责电缆的修复、发放和回收、验收和保管工作,并做好各种记录。

每月5、15、25日报机电运输部电缆修复和待修情况,电缆组必须完成机电运输部下达的电缆修补计划。

5.3.2各单位升井的电缆交电缆组,由机电运输部、经营管理部和电缆组共同验收签字后交机电运输部电气管理组消帐,否则按未升井罚款,由电缆组填写验收单,要严格验收标准,认真填写。

5.3.3电缆组要完善热补设施和修补工艺,健全检测、试验手段。

修复后的电缆必须进行性能试验,并进行热吹风处理,将电缆内的水分吹干,做好修复记录,挂牌备用。

修复后电缆要保证质量。

5.3.4严禁电缆组私自发放和外借电缆,严禁电缆组私自截剥电缆,必要时报机电运输部同意方可进行,但要做好截取原因、数量和改号记录。

电缆组入库电缆必须挂牌盘放,有帐可查,并与实物对应符实。

加强电缆存放管理,防止丢失。

5.3.5严格电缆压号标准,所有电缆(4mm2以上)必须两头压同一号,压号要清晰,距电缆头不得大于1米和小于0.5米,电缆短节(10米以内为短节)可在电缆中间压短节号。

严禁无号电缆下井。

(电缆编号说明:

①高压电缆:

编号为G-XX-YYYM.G-高压橡套电缆;XX-电缆编号;YYY-电缆长度;M-长度单位米。

②低压电缆:

编号为K70-XX-YYYM.K-为1140V电缆代码(无K为660V电缆);70-电缆规格是70mm2;XX-电缆编号;YYY-电缆长度;M-长度单位米。

5.3.6对无法修复再用、绝缘老化的电缆由电缆组提出报废审请,机电运输部验证后报机电矿长审校后记入报废台帐。

5.3.7因电缆丢失罚款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电缆罚款或使用不当造成电缆过流过热老化而报废的电缆罚款,作为电缆补充增新的资金来使用。

5.4罚则

5.4.1各单位领用电缆后,两天内不到机电运输部建帐,对领用人每超一天罚款10元。

5.4.2不合格电缆下井对发放人、领用人各罚款20元/根,并责令限期交回。

5.4.3各单位每月月底前未把电缆进行摇测检查检查记录交机电运输部。

每拖一天对机电班长罚款20元。

5.4.4电缆吊挂不合格(包括用铁丝或白纰子吊挂和无电缆钩)对单位罚款50元/每处,联责责任人5元。

5.4.5各单位私自截、割、剥电缆,视情节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

损伤电缆每处罚200元(损伤电缆芯线和高压电缆每处罚500元),人为损坏电缆和私自截高压电缆的对责任单位一处罚款1000元。

因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电缆按原值2倍罚款。

5.4.6各工区私存电缆(备用采煤机电缆除外),或撤下闲置电缆,不按通知单通知回撤的电缆,每超期一天罚款100元/根。

丢失电缆按原值2倍罚款。

5.4.7井下电缆私自调转,罚款100元/根、联责责任人20元。

井口绕道和地面广场严禁压放电缆车,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5.4.8电缆组完不成电缆修补计划影响生产,罚款500元,联责厂长50元。

5.4.9电缆组不认真填写回收验收单,对责任人罚款20元。

不按时报电缆修复待修情况,每少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电缆上、下井验收单填写的使用地点与实际使用地点不符对责任人罚款20元,下井电缆压号长度与实际电缆长度不符,考核电缆组100元/根。

5.4.10电缆组出现修复质量问题,罚款500元/根,联责组长50元。

5.4.11检查库存电缆无建帐挂牌,对责任人罚款20元。

5.4.12发现电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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