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住房公积金龙卡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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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住房公积金龙卡业务操作规程

长春住房公积金龙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申请、发放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龙卡数据传递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密码管理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的挂失、换卡、差错及注销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电子渠道服务签约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长春住房公积金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长春市开办住房公积金龙卡业务的网点及人员。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申请、发放

第三条公积金网点发放制卡申请资料。

单位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件到长春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建行专柜(以下简称公积金网点)领取开卡申请资料。

公积金网点将以下资料交单位经办人:

1、《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卡明细表》(以下简称《制卡明细表》,附件1),在公积金中心系统打印一份,并提供电子格式一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发卡协议》,附件2),单位首次申请办卡时需签订,一式四份。

3、《单位职工批量开通公积金龙卡短信金融服务授权书》(以下简称《短信授权书》,附件3),单位批量开通个人短信金融服务需签订,一式一份。

第四条单位统一签订协议及授权书

《发卡协议》及《短信授权书》由单位统一签订。

单位经办人应准确核对《制卡明细表》中的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如核对不符,对《制卡明细表》中信息有误的,按照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变更后,由公积金中心系统重新生成、打印。

单位经办人员补全身份证件类型、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后,提供变更后的《制卡明细表》。

单位必须保证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第五条公积金网点受理、审核。

1、单位经办人核对个人信息正确后,持以下资料到公积金网点申请制卡:

(1)、首次制卡单位,采用批量制卡,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章的《发卡协议》一式四份;

(2)、批量开通公积金龙卡短信金融服务单位,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短信授权书》一式一份;

(3)、经单位加盖公章并确认的《制卡明细表》纸式一式三份和电子格式一份。

2、公积金网点对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如下审核:

(1)、《发卡协议》、《短信授权书》、《制卡明细表》签章是否完整;

(2)、审核单位提供的《制卡明细表》纸式文档与电子文档内容是否一致。

3、审核有误的申请资料退单位经办人进行修改。

公积金网点审核单位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填写《职工制卡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附件4)一式两联,并在《制卡明细表》和《受理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

一份《制卡明细表》和《受理通知书》交单位经办人,通知其在15个工作日后凭《受理通知书》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

一份《制卡明细表》(纸式和电子)、《短信授权书》、四份《发卡协议》与长春银海支行经办网点交接,一份《制卡明细表》和《受理通知书》专夹保管。

第六条公积金网点与长春银海支行经办网点交接。

公积金网点应在受理申请的次日填写《吉林省分行内部传递登记簿》、并将已加盖单位公章的《发卡协议》(一式四份)、《短信授权书》、《制卡明细表》(纸式和电子)双人一并送长春银海支行经办网点。

双方办理交接并在登记簿签字确认。

(如无原则性要求建议取消双人,因人员有限)

第七条制卡信息的录入、审核和上传制卡文件。

长春银海支行经办网点核对公积金网点提交的《制卡明细表》纸式和电子文档内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退还公积金网点。

核对一致后登录公民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身份审核;如《制卡明细表》中的职工身份信息与联网核查系统不一致,则由经办柜员将不一致的职工信息在《吉林省分行内部传递登记簿》上登记。

通过身份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根据《制卡明细表》电子文档转换生成制卡文件,通过前台交易将制卡文件上传DCC系统。

DCC系统进行信息核对,若身份证号已存在,但DCC系统中姓名与上传姓名不一致,返回错误信息。

经办人员打印失败清单一式两份,并由经办柜员在《吉林省分行内部传递登记簿》上登记。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龙卡批量制卡及交接。

长春银海支行打卡部接收打卡信息后,进行批量制卡和密码信封打印,按现行规定分发成品卡和密码信封,并将长春银海支行经办网点提交的《发卡协议》(四份)加盖银海支行公章,其中三份连同“打卡文件清单”(纸式)于7日内交接到具体经办储蓄网点,其中一份银海支行留存。

储蓄网点留存一份《发卡协议》。

住房公积金龙卡初始密码采取“密码信封”的形式交公积金缴存职工。

储蓄网点领取和保管成品卡及密码信封时须遵循双人分管制度。

储蓄网点在领取到成品卡和密码信封后,在DCC系统中完成发卡交易,完成发卡的卡片和密码信封按单位分别进行保管。

储蓄网点将完成发卡的公积金龙卡手工登记表外账,并电话告知公积金网点制卡成功的单位名称。

公积金网点委派双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吉林省分行内部传递登记簿》到储蓄网点核对卡片数量,储蓄网点同时将未成功制卡的失败清单、身份信息与联网核查系统不一致的职工名单及已加盖银海支行公章的两份《发卡协议》交接给公积金网点。

核对无误的,双方双人在《吉林省分行内部传递登记簿》上交接登记。

住房公积金龙卡为重要单证,公积金网点领用的公积金龙卡和密码信封的保管具体比照龙卡通的管理规定。

公积金网点留存一份《发卡协议》。

第九条公积金网点发放住房公积金龙卡。

公积金网点收到成品卡和密码信封后,手工进行帐务处理、登记登记簿,并于当日通知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

单位经办人(双人)凭身份证件及《受理通知书》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密码信封、打卡文件清单(纸式)、《发卡协议》(一份)及《住房公积金龙卡及短信金融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龙卡及短信申请表》,附件5,每名职工一份)。

同时,公积金网点将未成功制卡退回的《制卡失败清单》及身份信息与联网核查系统不一致的职工名单交单位核实职工个人资料后按原流程重新办理。

单位领取公积金龙卡数量和制卡失败清单数应与受理通知书中申请办卡数量一致。

公积金网点收回受理通知书并手工进行帐务处理、登记登记簿,一份《制卡明细表》和二份《受理通知书》做表外凭证附件随当日凭证上传,单位经办人领卡后双方办理交接。

单位发放公积金龙卡的同时,应组织领取龙卡的职工填写《龙卡及短信申请表》,职工阅知申请表内容后,由本人签字确认。

单位应核实客户签字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考虑到公积金中心是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部门,其在开立公积金帐户时已经采取了严格的身份核查制度,其系统提供的客户信息是真实可靠的,因此为了减轻企业客户的负担,对于公积金龙卡申办可以不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职工填写完成《龙卡及短信申请表》后,单位应通知银海支行派人到单位领取《龙卡及短信申请表》。

《龙卡及短信申请表》份数与发卡的数量要一致,同时要逐份审核《龙卡及短信申请表》是否有职工签字并与发卡的姓名相符。

银海支行储蓄网点将收回的《龙卡及短信申请表》随当日传票上传至稽核中心。

第十条单位新增职工办卡

单位新增职工需办理公积金龙卡的,可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按批量办卡流程办理。

2、由职工本人持公积金网点打印的制卡明细表(加盖公积金网点业务用章),并将相关信息补全后到银海支行指定储蓄网点办理。

储蓄网点按龙卡通的规定为客户办理公积金龙卡,帐户管理费和工本费的收取以《发卡协议》为准。

如果客户选择短信签约,则免收一年的短信费用。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龙卡数据传递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龙卡数据传递。

由省分行信息技术部根据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需求,每日从后台提取前一日新增公积金龙卡客户信息数据,利用省分行与公积金中心专线进行数据传递。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密码管理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龙卡首次发卡采用“密码信封”保管密码,职工领卡后应立刻到建行储蓄网点或利用ATM等自助机具修改住房公积金龙卡密码。

第十三条职工遗忘龙卡密码时,应到原发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十四条龙卡密码挂失的手续遵照总行龙卡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挂失、换卡、差错及注销

第十五条职工申请书面挂失、换卡和注销住房公积金龙卡,应到原发卡储蓄网点办理,网点应采取预约换卡方式办理换卡,保证职工公积金龙卡卡号不变。

挂失等特殊业务处理手续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比照龙卡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职工公积金账户销户后,住房公积金龙卡可作为普通银行借记卡继续使用。

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将公积金账户销户后不再转移缴存单位的职工姓名、性别、公积金龙卡卡号、身份证件号码、证件类型等信息通过公积金网点提供给银海支行,储蓄网点按照龙卡通规定的收费方式正常收取帐户管理费。

第十七条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办理相关业务发生差错时,比照省内银行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龙卡电子银行渠道签约

第十八条公积金龙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签约

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后,由长春银海支行组织专人为办卡单位办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移动POS机签约上门服务。

职工也可到储蓄网点办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签约。

第十九条公积金龙卡手机短信批量签约

手机短信批量签约比照建吉发〔2008〕26号《单位职工批量开通建设银行短信金融服务操作规程》做如下修改:

银海支行经办网点收到公积金网点的《短信授权书》审核完毕后,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卡明细表》及银海营业室通过企业网邮箱传递的已生成的“领卡清单”电子版文件,将《短信批量签约表》中的客户个人姓名、公积金龙卡卡号等相关信息填写完整(见附件10、纸式及电子文档)。

经办网点负责审核《短信批量签约表》中所有相关信息,确保姓名、手机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准确、无误。

审核后将《短信批量签约表》电子文档、纸式文档(加盖网点业务公章、经办复核操作员个人名章)连同《短信授权书》一并传送银海支行业务部门。

银海支行业务部门整理《短信授权书》、《短信批量签约表》(纸式)并加盖行章后装订归档;同时将《短信批量签约表》电子文档上传省分行电子银行部。

省分行电子银行部根据银海支行提交的短信批量签约电子文档进行批量签约,并将签约结果反馈银海支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操作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操作规程自长春市公积金龙卡业务正式开通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卡明细表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申请制卡人数:

第页共页

序号

个人

账号

姓名

身份证

件类型

证件号码

账户状态

是否开通短信金融服务

手机号码

住房公积金龙卡卡号

1

2

3

4

公积金中心签章:

打印日期:

单位签章:

填表说明:

1、该表由公积金中心系统生成,系统提供个人账号、姓名、身份证号、账户状态信息,单位统一填写性别、身份证件类型、是否开通短信金融服务及个人手机号码,住房公积金龙卡卡号无需填写;

2、账户状态为销户的不办卡;

3、“是否开通短信金融服务”填“是、否”;若为“否”,可不填手机号码;

4、建行提供“个人短信金融服务”免费一年优惠服务。

 

附件2

住房公积金龙卡合作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白城分行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为确保住房公积金龙卡安全、及时发放到职工本人,甲、乙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所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领用、发放工作。

二、乙方责成所/专柜/支行,做为甲方开立住房公积金龙卡的指定网点。

三、甲方经办人应凭《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到甲方公积金缴存网点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龙卡。

公积金缴存网点应为甲方提供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资料。

四、甲方应根据职工申请制卡情况,通过公积金缴存网点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卡明细表》(纸式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提供给乙方指定储蓄网点。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并对职工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五、甲方需要变更职工个人信息的,应到公积金中心按照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事宜。

变更后,甲方可重新提交申请资料。

六、公积金缴存网点收到甲方申请资料时,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卡明细表》纸式文档与电子文档中的信息是否一致。

甲方填写有误的,公积金缴存网点有权退回申请资料。

公积金网点审核后向甲方出具《职工制卡申请受理通知书》。

七、乙方指定网点应于1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职工制作并由公积金缴存网点通知甲方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

集中换卡期间的制卡时间有可能延长,以公积金缴存网点通知时间为准。

自乙方受理之日至甲方领取龙卡期间,甲方已申请制卡的职工不得办理账户转出、销户业务。

八、乙方在卡片制作中,由于甲方提供信息有误或甲方职工在建设银行已经开立的储蓄账户的户名、身份证号与本次申请信息不一致,可能造成实际制卡人数与申请人数不一致,以乙方实际制成卡片为准,同时乙方将制卡失败清单及身份信息错误的客户清单退回甲方。

九、甲方经办人(双人)在规定时间凭身份证件、《职工制卡申请受理通知书》到公积金缴存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

领卡时,甲方需认真清点住房公积金龙卡和密码信封,做好交接登记。

十、甲方经办人负责将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给职工本人。

在乙方制作住房公积金龙卡期间,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不在甲方工作的职工,其制成的住房公积金龙卡由甲方负责发放到职工本人。

十一、甲方在发放公积金龙卡的同时,应组织领取龙卡的职工阅知《住房公积金龙卡及短信金融服务申请表》内容,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十二、甲方组织职工完成《住房公积金龙卡及短信金融服务申请表》签字确认后,应通知乙方于日后派人到甲方领取。

乙方要审核《龙卡及短信申请表》份数与发卡的数量是否一致,同时要逐份审核《龙卡及短信申请表》是否有职工签字并与发卡的姓名相符。

十三、甲方职工公积金帐户销户后,公积金龙卡可做为普通银行借记卡继续使用,甲方需将公积金帐户销户后的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公积金龙卡卡号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乙方。

十四、由于甲方提供信息有误导致制卡延误以及甲方未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龙卡而引起的职工投诉或其他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正确提供个人申请信息后,乙方未在规定时间或双方约定时间完成住房公积金龙卡制作而引起的职工投诉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五、乙方有权按照自身业务规定收取公积金龙卡挂失、换卡等相应费用。

在乙方与公积金中心协议期间,乙方免收公积金龙卡开卡工本费及帐户管理费。

甲方职工公积金帐户销户后,职工所持有的公积金龙卡按照乙方龙卡通的规定正常收取帐户管理费等费用。

十六、甲方有义务通知本单位职工持卡人遵守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

十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年。

期满后,如甲乙双方无任何异议,自动顺延本协议,顺延不受次数限制。

十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      法人代表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3:

 

单位职工批量开通公积金龙卡短信金融服务授权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

我们系单位职工,现集体授权你行对我们在你行开立的以下帐户开通短信金融服务、使用短信金融服务中的及时提醒、查询功能。

我们已阅读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短信金融个人服务协议”的规定,同意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对外公布的短信金融收费标准交纳信息服务费,同意该信息服务费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从相应的账户中扣收。

本授权书自年月日生效。

单位盖章

银行申明:

1、首次申请开通吉林省分行公积金龙卡短信金融服务的第一年免信息服务费。

2、开通短信金融服务后储户可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机号等业务。

3、短信服务满一年后,银行将按届时的短信金融服务价格收取,客户如想取消可以发送短信撤销,或到网点办理撤销手续。

营业网点审核结果:

经办:

复核:

(网点业务公章)

年月日

白城分行审核意见:

经办:

(白城行盖章)年月日

 

附件4

职工制卡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单位名称):

今受理你单位(公积金账号)账户名职工制卡申请,请于15个工作日后凭此受理凭证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支行(签章)

年月日

 

声明:

1、集中换卡期间有可能制卡时间延长,以乙方通知时间为准。

2、自银行受理之日至贵单位领取成品卡期间,贵单位已申请制卡的职工不得办理账户转出、销户业务。

3、贵单位领取公积金龙卡时,以银行实际制成卡片为准。

制卡未成功的职工可以重新申请。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银行、单位各份。

单位凭本通知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

领取后本通知由银行收回。

 

附件5: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领用协议

龙卡通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白城   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龙卡通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履行本协议。

二、申领

1、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领龙卡通。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在中国建设银行内部使用、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甲方领取龙卡通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

4、龙卡通按持卡年度(自办卡月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持卡年度)预收账户管理费。

第一年度账户管理费在开卡时由甲方直接交纳,以后年度账户管理费每年从甲方账户自动预先扣收。

销户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

三、使用

1、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用卡须知等相关资料,以方便甲方正确使用龙卡通。

2、甲方保证将龙卡通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龙卡通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

3、龙卡通开卡后,默认开通卡内本外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及凭证式国债等账户的基本功能、境外交易和自助交易功能。

甲方可通过签约开通约定转存、自动转账、自动汇款、质押贷款、外汇买卖、证券买卖、银证转账等功能,并应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定。

对于VISA卡和MasterCard卡也可以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关闭或开通相应的国际组织网络境外交易功能。

4、龙卡通的本外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

龙卡通境内、境外(含港澳地区,下同)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交易,其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

VISA、MasterCard龙卡通通过VISA、MasterCard等国际组织的专用网络进行的境外交易,其美元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

5、甲方在境内ATM上使用龙卡通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含)人民币;甲方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乙方核点后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6、甲方在境外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交易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5000元(含)。

境外通过VISA、MasterCard等国际组织的专用网络进行的交易,银行柜台取现和ATM取现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1000(含)美元,一月内每卡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5000(含)美元,六个月内每卡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10000(含)美元,一年内每卡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20000(含)美元。

在境外每卡每天消费交易次数不得超过15次,每卡日累计消费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0(含)美元。

对邮购/电购交易每卡单笔交易限额为等值100(含)美元,每卡月累计交易限额为500(含)美元;网上交易的每卡单笔交易限额为200(含)美元,每卡月累计交易限额为500(含)美元。

7、甲方使用龙卡通进行交易,因受理或结算等原因造成账户可用余额少于交易金额而发生账户欠款时,乙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对欠款额计收利息,甲方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8、乙方有权决定龙卡通是否配发活期一本通存折(本协议简称“卡折并用”)。

龙卡通配有活期一本通存折时,甲方应注意及时到乙方补登存折,因未及时补登存折原因使得由乙方保留的龙卡通交易记录与存折上所载不一致的,以乙方记录的账务信息为准。

9、甲方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甲方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换卡手续费。

10、甲方使用中国建设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银行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

过期未领的,中国建设银行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剪卡处理,甲方须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手续费。

在其他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相关银行的规定办理手续。

11、甲方与商户或乙方以外的受理银行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会视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乙方划付交易款项提出异议。

12、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了解其龙卡通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

甲方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13、甲方办理龙卡通换卡业务且卡号变更后,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部分签约功能可以自动转移到新卡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甲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密码

1、龙卡通的密码可以由甲方本人在开卡时直接设置,或由乙方提供随机生成的初始密码。

初始密码可以打印在密码信封内,也可以不打印密码信封统一默认密码为“955330”。

采用密码信封形式的,甲方领卡时如发现密码信封被拆或破损,有权拒领;领取密码信封后,甲方应及时在柜台或ATM机等自助设备上修改密码。

采用不打印密码信封统一默认密码为“955330”的,甲方领卡后须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柜台修改密码后才能激活卡片。

2、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3、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卡片将被锁定,需要按照要求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

5、龙卡通密码遗忘时,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并交纳挂失手续费。

密码挂失后,若甲方记起原密码,即可申请解除挂失。

密码挂失七日后方可进行密码重置。

卡密码挂失将不影响配套活期一本通的使用及基于此账户的自动转账、代缴费等签约交易。

五、卡片挂失

1、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龙卡通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通过致电乙方客户服务中心或乙方提供的其他途径办理口头挂失或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

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甲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挂失时间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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