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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改鑫泰煤业瓦斯管理制度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瓦斯防治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瓦斯防治机构

第一条成立瓦斯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

阴玉成

副组长:

郑万杰贾军甫于广文赵富亭

成员:

于海洋阴周磊刘国安吕建松董遂义

李松森翟志辉王治方曹飞宋永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于海洋兼任办公室主任。

1、通风科为我矿瓦斯防治的主要部门,按规定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在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

2、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通风科、各科成员担任.

3、通风科为本矿井瓦斯防治的主要部门,按规定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在矿井瓦斯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矿井瓦斯防治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二条矿长是本矿井瓦斯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瓦斯防治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负责建立健全瓦斯防治机构,按规定配备瓦斯防治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保证矿井瓦斯防治所需的资金和装备。

第三条总工程师对本矿井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负责组织制定矿井瓦斯防治方案和措施,负责瓦斯防治资金的安排使用,负责督促落实瓦斯防治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安全矿长对本矿井瓦斯防治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负责对瓦斯防治方案及措施的执行和及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损坏通风设施、瓦斯防治设施和违反瓦斯防治规定的行为追查处理。

第五条矿井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防治方案和措施的落实,保证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通风副总协助总工程师分管矿井“一通三防”和瓦斯防治工作。

负责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瓦斯防治的方案和措施,并协助总工程师落实、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经批准的瓦斯防治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通风科是本矿井瓦斯防治的主要部门,在矿井瓦斯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防灭火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矿井瓦斯的检查与管理,负责矿井瓦斯防治方案、措施的制定,并按批准的瓦斯防治方案和措施贯彻执行.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安监科对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参与审查矿井的瓦斯防治方案和措施,监督、检查矿井瓦斯防治方案和措施的贯彻执行,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对损坏通风设施、监控设备和违反瓦斯防治规定的行为追查处理.

第九条生产技术科在制定矿井长远规划、采掘接替计划的同时考虑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

严格按照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

建立合理的开拓开采系统,使之有利于通风和瓦斯防治工作。

第十条机电科加强矿井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供用电管理,做到供电稳定可靠。

按规定对掘进工作面安装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杜绝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加强电气设备管理,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第十一条地测防治水科及时收集矿井地质资料,对矿井瓦斯地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调度室负责矿井瓦斯防治工程协调、组织,确保瓦斯防治工作到位。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培训科负责干部、职工瓦斯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

制定瓦斯防治培训计划、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采购供应科负责瓦斯防治工作的设备、设施的采购工作,保证瓦斯防治工作所需的设备、设施及时购进.

第十五条财务科负责瓦斯防治资金的保障工作,保证瓦斯防治工作所需资金到位。

第三章瓦斯防治规定

第十六条矿井要把瓦斯防治工作当作安全管理重点来抓,确保瓦斯防治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

矿井每月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会议重点研究、解决、安排瓦斯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十六字瓦斯治理工作体系;按照“以风定产、以产配风”的原则开展通风、瓦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矿井、一翼、水平、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批;掘进巷道贯通、采煤工作面调整通风系统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九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二十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措施必须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一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矿井回风巷道不应设置控风设施.

第二十二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全部封闭。

第二十三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

5m且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机电硐室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瓦斯传感器,该瓦斯传感器的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断电范围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总工程师负责每年组织一次瓦斯分类管理和两年组织一次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鉴定报告报送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矿井必须编制年度中长期防治规划、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安全措施计划并报公司审批。

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安全措施计划要根据本矿井年度采掘接替计划、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等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二十六条实行采掘工作面月度瓦斯评价制度。

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下月计划作业的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评价,按规定组织初审,并报公司审核,根据评价意见和公司审核意见确定监控重点,进一步完善、落实瓦斯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正常通风条件下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

5%,必须查明原因,编制瓦斯防治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立瓦斯预警机制,实施瓦斯责任追究制度,采掘工作面实施瓦斯浓度≥0。

8%报警、断电.正常通风停工情况下,风流瓦斯浓度大于0。

5%,由通风科负责采取措施治理;生产期间由于施工质量不合要求造成瓦斯超限,由生产矿长及生产技术科承担责任;因通风系统布置不合理、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合格或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遭受破坏造成瓦斯超限,由总工程师、通风部门或经调查分析后的相关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矿井瓦斯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超过以下标准按瓦斯超限处理:

1、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均为≥0。

8%,复电浓度<0.8%。

2、井下煤仓上方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8%;采区回风巷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75%,复电浓度<0.75%;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75%。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

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井下发现瓦斯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科、安全科等有关领导进行汇报。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每月根据采掘计划制定瓦斯检查计划。

采掘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扩修工作面、机电硐室、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密闭前、挡风墙外、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必须检查瓦斯,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首先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向矿调度室汇报,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加强瓦斯管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总工程师负责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排放实行“三级"排放制度,坚持“撤人、断电、限量”原则:

1、排放瓦斯前,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瓦斯,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风机。

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

2、巷道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不超过1。

5%,可直接启动风机恢复通风.

3、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

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由瓦斯检查员负责进行排放。

4、巷道内的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订专门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

第三十三条矿井必须装备运行可靠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每月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调试、校正。

每七天必须对瓦斯传感器进行调试、校正和断电功能测试,保证系统及传感器运行稳定可靠,检测、断电准确。

第三十五条必须配备经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安全监测队伍,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有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

第三十六条机电科负责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完成监测监控系统防雷击装置、监测监控系统接地电阻测试工作;通风科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电缆接线盒检查维护工作,并建立记录。

第三十七条每年年初必须根据矿井现有进风量和上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的绝对涌出量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根据核定的通风能力安排生产,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第三十八条每月必须进行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并根据矿井供风量安排采掘工作面数量,保证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供风量大于需要风量。

第三十九条必须加强矿井通风巷道的维修,保证巷道通风断面,防止风速和瓦斯超限。

第四十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

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四十一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下瓦斯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2、瓦斯超限撤人制度.

3、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

4、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管理制度。

5、瓦斯检查员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6、矿井瓦斯检查日报、安全监控日报审批制度。

7、“一炮三检”瓦斯检查制度;

8、盲巷管理制度;

9、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0、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1、瓦斯检查仪器保管、使用、检修、保养、发放制度;

12、瓦斯防治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矿井掘进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严禁无计划、无设计掘进巷道,不得出现盲巷。

第四十三条凡因设计失误造成的盲巷和废弃巷道,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并对盲巷和废弃巷道内的轨、管、线实行“三断”,严禁导电体传入盲巷.

第四十四条停工停风的独头巷道栅栏内侧1m处瓦斯浓度达到2%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及时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第四十五条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由当班瓦斯检查员在距巷道口不超过2m的地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域。

第四十六条启封已封闭的盲巷或采掘工作面接近封闭盲巷20m前,制定防止瓦斯突然涌出措施和瓦斯排放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七条掘进工作面严格按规定延接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为:

煤巷不大于5m、半煤巷不大于8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满足通风设计要求,确保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第四十八条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划分的瓦斯检查区域检查瓦斯和CO2,每次检查的结果要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CO2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四十九条瓦检员不得空班、漏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班报表”三对照"。

出现空班、漏检、假检按公司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班至少要向调度室汇报三次,发现问题或隐患必须及时汇报。

第五十一条检查瓦斯时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巷道。

第五十二条矿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及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入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和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所有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及工作面上隅角都必须按要求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自动报警、断电功能.

第五十三条采掘生产单位不得任意挪动安全监控分站、瓦斯传感器等各类安全监控设备。

第四章瓦斯检查制度

第五十四条矿井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合的检查方式,确保24小时连续监测。

第五十五条瓦检员每班应对辖区内瓦斯的数据进行校对,并将校对结果报监控室,误差超过规定或运行异常,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及时下井进行检修。

第五十六条矿井必须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检员要认真执行瓦斯检查的各项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第五十七条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3次,对本班没有工作的工作面和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回风流电器设备周围,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第五十八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表,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第五十九条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班报三对照。

第六十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六十一条井下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先检查瓦斯,杜绝带电作业现象。

第六十二条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停风的,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第六十三条当岩巷掘进至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必须经常检查瓦斯。

第六十四条在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恢复通风过程中,应同时检查瓦斯、氧气浓度。

第六十五条采掘工作面班组长要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作业地点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悬挂到指定地点。

采煤工作面悬挂到回风隅角处;掘进工作面悬挂地点距迎头不超过5米。

第五章罚则

第六十六条采掘工作面未经公司瓦斯评价擅自组织生产的罚款5000元。

第六十七条未按规定开展瓦斯评价或未认真执行公司瓦斯评价意见违章指挥罚款2000元。

第六十八条出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向公司汇报,超过10min视为迟报罚款1000元。

第六十九条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矿井立即对责任区队停工整顿,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罚款1000元。

第七十条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矿井发生瓦斯超限,必须追查分析、处理。

瓦斯超限浓度在0.8%~1。

5%(不含1.5%)的,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2000元;瓦斯超限浓度在1.5%~3%(不含3%)的,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5000元;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上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凡发生瓦斯超限,责任单位在矿井安全办公会议做检查,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次瓦斯超限,解雇责任单位.

第七十一条瓦斯检查员出现漏检、假检现象每次罚款500元,瓦检员下井携带仪器缺一项或有一项不能正常使用,罚款200元。

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地点不正确、字迹不清晰,每处罚款200元。

第七十二条瓦斯班报表、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版必须做到三对照,一处不对照罚款500元;瓦斯日报表、瓦斯班报表、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版有涂改现象,每处罚款100元.

第七十三条井下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的地点安设不及时,罚款2000元,未按照规定地点安设每台罚款1000元.

第七十四条井下瓦斯传感器悬挂位置不符合要求或井下人员任意挪动瓦斯传感器,每次罚款200元。

第七十五条矿所有管理人员及放炮员、电钳工入井不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不撤离人员,罚款500元.

第七十七条局扇安装位置不合理,罚款200元.出现循环风罚款500元。

第七十八条局扇不设三专两闭锁、自动倒台装置,或不起作用罚款500元。

第七十九条挂烂、损坏风筒罚款300元,造成瓦斯超限按照公司超限规定进行罚款。

第八十条局扇停风不主动撤人罚款200元,对区队长罚款500元。

第八十一条掘进工作面私自掐开风筒,阻止通风工接风罚款500元。

第八十二条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罚款500元.

第八十三条瓦斯探头报警点﹑断电点误差超过规定值罚款500元。

第八十四条放炮造成探头报废罚款10000元。

第八十五条空帮空顶造成瓦斯超限罚款500元。

第八十六条瓦检员空班罚款500元

第八十七条断电范围设置不符合规定,每处罚款200元.

第八十八条未定期对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或未定期对甲烷断电功能进行测试,每次罚款2000元。

第八十九条使用具有屏蔽、过滤数据功能的上传程序或故意切断瓦斯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罚款20000元。

第九十条作业地点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每处罚款500元。

第九十一条采用违规手段致使瓦斯传感器不能正常采集或传输数据罚款10000元,井下监测点未实现联机监测或远程传输罚款10000元。

第九十二条监控主、备机测点数据不同步、不备份监测数据库罚款2000元.

第九十三条矿井监控系统根据采掘变化及时向公司上传模拟系统图,超过48小时未上传罚款2000元。

第九十四条监控系统正常维护、检修必须提前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因系统升级改造长时间中断监控传输必须书面申请报公司审批,否则罚款1000元.

第九十五条风速、温度、一氧化碳、瓦斯传感器报警罚款1000元/次,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爆破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进行汇报。

第九十六条瓦斯误报警一次罚款1000元;风速、温度、一氧化碳误报警,每次罚款500元.

第九十七条擅自在监控中心终端安装与监控系统无关软件罚款1000元。

第九十八条在用的瓦斯、风速、温度、一氧化碳等仪器、仪表未按规定进行调校、检定每台罚款500元.

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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