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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服务合同doc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邮编:

指定网站:

乙方: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系地址:

杭州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22楼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第一部分服务与费用(请在需要的服务类型前的方框中打勾)

□即时到账接口服务(使用本服务的支付宝账户及编号:

服务概述

该服务支持即时到账交易模式,甲方或甲方用户通过支付宝商家工具接口(本合同中亦称“接口”)完成交易款项支付。

服务规则

在即时到账交易模式下,付款人一旦确认付款,款项即时到达收款人支付宝账户内,乙方对此不提供中介服务,所有的风险和责任由付款人和收款人自行解决与承担。

根据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即时到账接口是否包含退款功能,区分为普通即时到账服务(不含退款功能)和高级即时到账服务(含退款功能)。

以下服务涉及即时到账交易模式的,应同时适用本规则。

软件服务费用

□普通即时到账服务

单笔交易流量的%

由乙方在交易完成时自交易款项中即时扣取。

□高级即时到账服务

□支付宝COD服务(使用本服务的支付宝账户及编号:

服务概述

该服务属于支付宝中介交易的特殊模式,适用中介交易模式下的服务规则。

甲方使用本服务向乙方COD平台上的物流公司发送代收货款的请求,约定交易款项在甲方用户收到物流公司承运的交易货物时以现金或银行卡等方式支付给该物流公司,由乙方在收到物流公司代收交易款项后一定期限内将交易款项支付给甲方的服务。

服务规则

在中介交易模式下,由乙方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付款人将交易款项支付到乙方,由乙方根据交易双方在“支付宝”软件系统内对交易状态的确认,完成交易款项的支付。

软件服务费用

单笔交易流量的%

(交易流量=货款+运费)

由乙方在交易完成时自交易款项中即时扣取。

其他约定

乙方收款

账户

银行账户

开户行:

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

账号:

571904478210901

支付宝账户

sk@

注:

此收款账户只用于收取基本软件服务费或超量软件服务费,不用于其他业务收款服务。

针对批量付款用途的充值渠道另行协商。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条定义

除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1“支付宝服务”: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款项收付服务。

1.2支付宝账户:

指甲方在使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宝服务”时,乙方向其提供的唯一识别编号。

甲方可为其设置密码、安装数字证书,并具体使用“支付宝服务”开展交易,查询交易产生的款项收付账务明细。

1.3支付宝商家工具接口:

指乙方开发的“支付宝”软件系统的软件接口,与甲方网站的软件系统对接后,即可通过甲方网站使用“支付宝服务”。

乙方将依据甲方在确定本协议时所使用的支付宝账户与支付宝接口绑定;若甲方需在支付宝接口下添加其他新增支付宝账户,则需通过书面形式或其接口下正在使用的支付宝账户邮箱向乙方指定系统后台发送申请,由乙方完成相应接口绑定工作,以保证甲方收款账户的安全性。

1.4交易流量:

指由“支付宝”软件系统所统计的甲方通过其选定服务类型使用“支付宝服务”所完成交易的单笔金额,是乙方据以收费的依据。

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有效期内建立,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完成的交易,相应的交易金额不计入交易流量,该交易金额计入双方重新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交易流量内,双方没有重新签订合同的,应按照该交易金额单笔的3%向乙方支付软件服务费。

1.5甲方用户:

在甲方网站完成会员注册或者与甲方直接进行交易的用户。

1.6高级即时到账接口:

该接口支持即时到账交易模式相关规则,甲方在与甲方用户的交易完成后三个月内,可在原交易订单号的基础上,主动向甲方用户进行交易退款。

在甲方使用该接口的退款功能时,相应被退款的交易在最初交易完成时收取的软件服务费不再退还,退款时不再收取软件服务费用。

第二条服务内容

2.1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2.1.1安全加密

为甲方使用乙方的服务提供高质量的128位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并为甲方提供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服务。

2.1.2“支付宝服务”

向甲方提供“支付宝”软件系统,以及甲方与甲方用户间等各种形式的货款收付服务。

向甲方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甲方即时在线查询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甲方的款项收付账务明细。

2.1.3提供在线查询系统

为甲方设立网上交易信息查询功能及支付宝账户信息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可用于甲方每天二十四小时即时在线查询。

该查询系统列明相关交易的时间、金额等。

2.2支付宝COD服务特别约定

2.1.1甲方理解并同意,甲方能否收到甲方用户支付的交易款项取决于甲方在乙方COD平台上选择的物流公司是否可将交易货物送达甲方用户提供的收货地址,或甲方用户提供的收货地址是否准确无误,或货物是否完全符合甲方与甲方用户约定的状态等。

若出现甲方选择的物流公司不揽货、错误送达、货物被甲方用户拒收等乙方所不能预见、预防和控制的情形均与乙方无关,因此所可能产生的所有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2.2.2乙方COD平台上的物流公司可能基于其向甲方提供的代收货款服务而单独向甲方收取一定的费用,此费用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本项服务无关。

第三条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身份资料,并在该资料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承担因身份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误寄、不能联系导致的业务不能开展、乙方不能识别甲方新的身份发送的指令从而不执行甲方指令)。

3.1.2甲方独立承担因其网站的交易信息违法、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3.1.3甲方应在其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支付宝”软件系统及“支付宝服务”的内容,并通过甲方网站引导甲方用户进入“支付宝”软件系统提交服务申请,不得以甲方名义为他人获取乙方服务或者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服务。

甲方承诺,不在第三方网站上使用乙方的接口,不将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使用乙方提供的接口为第三方提供商业服务,但甲方或甲方母公司控股的机构除外。

3.1.4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甲方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是乙方识别甲方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用甲方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的操作即为甲方的(授权)操作行为,因甲方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遗失、泄露、被窃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

任何使用甲方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支付宝”软件系统的支付指令构成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付款指示,乙方对于依照该指示进行支付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3.1.5甲方同意乙方在必要时有权将其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乙方的合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核查,但乙方应告知甲方获得该等信息的银行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名称及披露的交易信息内容。

3.1.6甲方需根据乙方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制定出可与“支付宝”软件系统有效对接,识别来自“支付宝”软件系统各种交易付款状态信息的软件程序,以确保完成整个交易流程,该等软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处理、确认收货或提供服务的程序。

3.1.7甲方承诺,在使用“支付宝服务”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接受并遵守乙方网站所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交易规则》、《支付宝认证服务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则和运行中的技术和非技术规定。

甲方承诺,其使用“支付宝服务”时与甲方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会违反乙方网站所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具体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展现的限制或使用提示、说明。

3.1.8甲方理解并同意在其网站(含网站系统)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影响到乙方或乙方会员利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消除不安全因素。

若在得到乙方通知后甲方仍不消除该不安全因素,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其他任何赔偿及法律责任。

3.1.9甲方应保证使用支付宝服务时,不得从事危害乙方或乙方会员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未得到乙方的许可从事代充值服务等。

同时甲方在未得到乙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乙方的名义向其用户收取乙方向其收取的费用或以其他形式将此部分的费用转嫁给其用户。

3.1.10甲方使用话费充值卡支付服务时不得采用任何手段保留甲方用户的话费充值卡卡号和密码,并应确保传输过程中采用加密技术,甲方违反此款义务导致甲方用户卡号及(或)密码泄露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3.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乙方负责支付宝软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按照乙方网站所公布的《支付宝交易规则》、《支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认证服务协议》向甲方提供第二条所述的各项服务。

3.2.2乙方负责受理涉及“支付宝”软件系统本身问题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

3.2.3甲方告知乙方其甲方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被泄漏或被XX的人使用后,乙方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冻结甲方支付宝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交易),避免损失的扩大,因乙方提供保护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甲方损失扩大的,应就该扩大部分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2.4乙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甲方在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2.5乙方应确保“支付宝服务”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费用、结算、退款

4.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软件服务费累计达到人民币1000元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与开票当时甲方实际支付的软件服务费金额同等的软件服务费发票,并以快递的方式寄送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联系地址”。

4.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COD服务无需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留基于该项服务收费的权利,若双方对该服务费调整无法协商一致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3甲乙双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双方结算的依据:

4.3.1“支付宝”软件系统以及银行对账凭证都有记录的,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

4.3.2“支付宝”软件系统没有记录而银行对账凭证有记录的,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

4.3.3“支付宝”软件系统有记录而银行对账凭证没有记录的,以“支付宝”软件系统为准。

4.4甲方可通过“支付宝”软件系统申请将其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被冻结款项除外)支付(“提现”)至其名下的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应在收到该提现要求后第2个工作日向银行发送转账要求,但因银行方面原因致使提现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如因非乙方原因未收到上述款项的,可凭相关银行对账单要求乙方向银行查询并保证甲方在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收到该款项。

甲方承担因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而造成的相应损失。

4.5因甲方原因需向甲方用户退款时,由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相关交易款项从甲方的支付宝账户中扣减,被冻结款项除外(指甲方支付宝账户存在风险或其他特殊状况时,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的冻结;乙方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有权国家机关进行的冻结;甲方使用“支付宝账户”的行为违反《支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乙方依照《支付宝服务协议》进行的冻结),若甲方支付宝账户的可用余额不足以支付退款的,应及时补足。

乙方从甲方支付宝账户中扣减退款不另行向甲方收取软件服务费,甲方非以向其支付宝账户充值或交易收款的方式(电汇等)提供退款资金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6COD服务结算条款

乙方在T+3(“T”是指乙方COD平台物流公司将代收交易款项成功支付给乙方当日)将甲方用户支付的交易款项通过支付宝账户清算给甲方。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除适用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已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或以其他任何变相形式告知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包括双方没有必要授权的任何雇员),或用于除本合同履行之外的其他目的;乙方网站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5.2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各自(及其雇员)遵守上述约定。

双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此种预防措施应至少与甲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一样重大,但不应少于合理的关注。

5.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召开新闻记者会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披露关于双方正在合作及洽谈的内容。

第六条合同终止

6.1发生下列情形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6.1.1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未改正的。

6.1.2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6.2本合同期限届满。

第七条除外责任

7.1为有效提供服务,乙方网站、“支付宝”软件系统将不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对此乙方将提前三日在乙方网站公告,因此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乙方违约。

7.2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变更合同内容。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的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8.2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9.2除前款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对方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利润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等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或偶然性损失负责。

第十条其他

10.1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或者让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但为履行本协议需要,乙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而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具备合法履约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支付宝”业务)的第三方,但乙方对受让人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0.2本合同取代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谅解和协议。

只有以书面文件形式并经双方各自授权代表签署,方可对本合同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

10.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宣布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应被视为从本合同中删除,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仍然完全有效。

10.4本合同有效期自上述任一服务开通之日一年内。

10.5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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