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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及教师的义务一

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及教师的义务

(一)

1、幼儿游戏时受伤。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便教师在现场,学生的伤害也是不可避免的。

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幼儿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的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但教师如没有尽自己职业谨慎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据扬子晚报20XX年5月13日报道的儿童朱某状告南京港务局幼儿园及其开办单位赔偿纠纷一案就说明了这一点。

20XX年4月28日,不满5岁的朱某在幼儿园摔了一跤,老师随即带他到医院检查,发现朱某右肱骨髁骨骨折。

后虽经多家医院治疗,朱某的右膀关节仍失去功能。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朱某在幼儿园摔伤致残,是幼儿园看护不力所致,幼儿园负有过错责任,对原告损伤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幼儿园赔偿朱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55906元,精神补偿费20000元。

2、因教学设施原因引起。

如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压压板等大型的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尽注意义务,发现存在的问题,监督幼儿的活动,就很容易发生事故。

此外,幼儿园校舍中楼房占大多数,学生在教室、楼道、走廊内的安全,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也是幼儿园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据江淮晨报20XX年4月25日报道,合肥市六安路小学学生刘晶晶坠楼身亡,校方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9万元。

新浪网站20XX年08月11日披露,义乌一幼儿园因滑梯未固定牢,导致少年何某在攀玩时,被翻倒的滑梯击倒身亡。

3、儿童走失。

儿童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

儿童走失说明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教师未尽看管之职。

儿童在幼儿园的期间是指学生从踏入校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

在这段时间,教师应该象家长一样,看管学生。

学生离校必须经过教师的同意,或者学生家长的允许方可。

4、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原因所造成的。

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学生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

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学生下蹲起立,罚学生吃喝有害身体健康的东西,还有罚站、罚跪、罚冻等形式。

研究证实,挨打的学生常常情绪不稳定,缺乏自尊心。

据生活日报20XX年5月22日报道,郑州市凤凰台村小神童幼儿园想出了一个奇招对付顽童----用针扎。

老师就拿出一只注射器,吸上水后作注射状吓唬小孩。

对一些在排练演出节目时动作总也做不好的孩子,执法严明的老师便在孩子的手背上扎了针,有的孩子还挨了两针。

5、学生被他人接走。

学生被他人接走,可能是处于某种目的,会致学生于不利的境地。

如遇学生被拐买,敲诈勒索以及其他不利的影响。

教师对来接学生的家长要多留个心眼,决不能被坏人有可乘之机。

20XX年产能力月28日某市胜利小学吴琼被一个陌生人接走,后被杀害。

(张维平:

教育法学基础,辽宁大学出版社97、8)

6、外来人员的侵入。

幼儿园的门卫制度不严,外来人员容易趁人不备,溜进幼儿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浙江省衢州市就发生歹徒闯入某小学的事件,歹徒将在校的二位学生从三楼摔下来,致学生一死一伤。

7、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事故。

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思想上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8、学生自身原因所致。

很多的场合下是由于学生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学生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

二、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时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教师是实施教育活动的主体,也是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防止学生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

教师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的过失在本质上,可认为是一种业务过失标准。

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学生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犯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

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幼儿园要负责相应责任。

反之,幼儿园可不负责任。

过错的大小是幼儿园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

过错很大部分来自于教师的疏忽(当然,也有的是故意行为所致),教师的过失行为导致幼儿园在处理很多的学生伤害事故时,不得不化了很多的冤枉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儿园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法律,幼儿园对学生负有三项责任:

①教育责任;②管理责任;③保护责任。

教育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

管理是服务于教育的职能,是幼儿园为达到教育目的而采取的方式和手段。

保护是幼儿园行使教育和管理职能的前提条件。

幼儿园只有保护学生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

教育虽然是学校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幼儿园只有保护学生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责任。

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教师注意义务的时间范围应从学生踏入校门算起一直到离开幼儿园为止这段时间内。

包括学生上课时间、课间活动时间、课外活动时间。

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在课余时间对学生的看管责任,实际上幼儿园应该根据学生年龄的大小,安排相应的教师看护学生。

台湾、香港、澳门的教育法律都规定了教师课余的看管责任。

在美国各州学校委员会立法对教师的责任作了具体化的规定,如对正常规模的课堂监管,不允许教师随意离开课堂,甚至规定教师在课间、午饭时间的监管责任。

如果幼儿园未安排教师在课余时间看管、监督学生,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很难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当然在校时间还包括住宿时间,幼儿园应安排教师在其他活动时间值班,尽保护之责。

由此可见,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件,其赔偿责任大小是根据幼儿园、教师的过错来确定的,教师如果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尽了职责的,可以减少或避免其责任三、教师的义务。

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教师要在事故发生时免除自己的责任,就必须尽自己的注意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要按照教学常规来进行教学。

教师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幼儿进行教育,不能以超出幼儿接受能力方式进行教学。

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特别不能出现擅自调课,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

出现事故,及时采取有利措施进行抢救。

教师如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利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不按照教学常规来教学,都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2、外出活动注意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幼儿园组织学生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按民法原理而言,这也是由于当事人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组织外出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组织者要配备足够的教师,出发、集合、分散活动都事先要有计划,确定好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具体的责任人。

3、了解幼儿健康状况。

调查幼儿的身体状况,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以防事故的发生。

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学生给予适当的照顾。

4、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

《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学生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中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教育法》第44条,《未年人保护法》第32条都要求学校给学生提供安全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卫生的校园环境。

幼儿园要保证学生的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在校内传播、流行。

教师发现学校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的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幼儿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幼儿在危险的条件下活动。

5、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对于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指出:

对体罚学生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事故发生后照顾及通知的义务。

幼儿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的照顾,不具有充分的判断能力。

为了防止幼儿在发生事故后,因为疏于照料致所受到的损害,发生扩大或恶化的情形,教师应该在发生事故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

教师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吸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配合,既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教育法律的规定。

在幼儿园的管理中,幼儿园应及时将学生走失,被他人接走,幼儿生病及受伤等情况及时通知其家长,疏于通知所引发的事故由谁承担?

从过错责任来看,显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事故概念界定及发生的原因

幼儿园事故概念界定

幼儿园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在幼儿园的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幼儿事故后,就幼儿园、幼儿家长和肇事者之间各应承担哪些责任困扰着幼儿园园长。

因此,了解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制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幼儿园事故发生的原因

幼儿园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及其复杂的,有的与幼儿设备、设施有关,有的与教职工的保育、教育有关。

管理不善、制度不严是幼儿园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有的幼儿园虽然有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

如有的幼儿园门卫管理不严,出现陌生人出入的情况,造成不良甚至是严重的后果。

有的幼儿园不能合理地建章立制,没有严格的门卫制度、饮食卫生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制度等,致使管理出现漏洞、造成严重后果。

有的幼儿园设备陈旧、老化,如大型玩具年久失修,虽然教师强调幼儿不能去玩,但较无控制力和不能感知危险性的幼儿仍上去玩,结果滑梯不稳摔成重伤。

因此,在这类事故中,幼儿园是有责任的,违背了严禁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和规定。

在教职工实施保育、教育过程中,也常出现一些故事,如因玩忽职守、责任心差而造成的幼儿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而造成的伤害;违反《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管理条例》,没有合理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造成幼儿不堪重负,妨碍了幼儿身心全面发展;在户外活动及园外活动中,因为安全措施保障不力而引发的事故等。

预防安全事故的策略

幼儿期是身心成长的奠基期,是教给幼儿有关健康与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技巧的理想时期,幼儿若能在这段时间建立正确的态度,养成良好的习惯,就会避免许多危险事的发生(包括上述案例)。

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主要使幼儿在日常生活中学习怎样注意安全,保护自己,避免受伤害。

幼儿日常活动的场所,主要是在家里、游戏场所中和道路上。

在家里,如学习正确使用家庭设备或用品(家具、餐具、刀剪等的使用,门窗开关等);防止中毒(远离清洁剂、杀虫剂、不乱吞药物等);防盗(由成年人应门,外出时关紧门窗等);火警发生的应充措施。

在游戏场上,幼儿显得格外活跃,也特别容易受伤,教师需要辅导他们安全地进行游戏活动,如正确使用游戏设备(攀登架、滑梯、三轮车等);遵守游戏规则;有需要时懂得向教师求助。

在道路上,如学会正确使用行人交通安全设施(人行道、行人天桥、隧道等);认识搭乘交通工具时要留意的事情(候车时让在安全的地点,行车时注意车门开关、紧握扶手、勿控身窗外等);对陌生人的搭讪提高警觉;迷路时懂得向警察求助。

意外事件,重则威胁幼儿的生命,轻则使他们受伤。

因此,教育幼儿对可能性存在的危险提高警觉,学会保护自己,并且采取一切有利于幼儿安全活动的措施,是我们每一位家长和教师的神圣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任何放松和疏忽对幼儿的安全教育,都是对下一代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血的教训不能漠然视之,酿成悲剧悔之晚矣。

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教育工作。

教育时,要注意兼顾幼儿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健康与安全;强调正面教法;启发幼儿的主动性的积极性,着重实践;信息要清晰明确。

有的教师或家长为了防止幼儿去做危险的事,往往会不自觉地采用类似恐吓的手法。

例如发生了幼儿误食药丸引致中毒死亡的事件,教师和家长就要再三提醒幼儿服采用正面的教法就是要尽量避免用禁止式的手法,同时要加强教育,让幼儿学会做某些事情,知道正确使用物品的方法。

有的家长或教师喜欢用禁止式的方法,例如告诉幼儿不玩火不把手指插入电插座的孔内不用绳索套在颈项上不探身窗外不拿滚烫的东西等。

禁止其实是一种消极的做法,很可能还来不良的效果:

幼儿原来并没想到要做的事,经成年人一提起,反而刺激了他们的好奇心,想尝试一下,这就弄巧成拙了。

幼儿园事故的处理原则及不同主体赔偿责任

在处理幼儿园事故问题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遵循谁有过错,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

在幼儿园事故中,涉及赔偿的主体主要有三个:

一是幼儿园,二是监护人,三是保险公司。

(一)幼儿园赔偿责任

包括因幼儿园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也包括因教职员工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

后者赔偿是先有幼儿园代替教职员工赔偿,然后幼儿园再对教职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式追偿。

根据幼儿园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过错情况,幼儿园赔偿可分为完全责任、部分责任和免除责任。

1、完全责任。

过错全在幼儿园。

如前不久电视上报道的:

某幼儿园教师随便带着幼儿进入食堂,在无人注意的情况下,幼儿园不慎绊倒,掉进沸水的锅中,造成严重烫伤的后果。

2、部分责任。

即幼儿园事故的发生,其过错一部分是由幼儿园或教职工引起的,一部分是由幼儿或其他因素引起的。

如:

幼儿在课间追打,教师在旁看见,虽制止但并不得力,酿成事故,那么教师应负一定的责任。

3、免除责任。

指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纯由幼儿自身原因引起,或属意外,不可预料。

如某幼儿患有某种疾病或属特殊体质,家长并没有告诉幼儿园或教师,幼儿园或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伤亡,幼儿园并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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