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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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管理
附件3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管理)
代码
违法行为
(案由)
法律根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2.1
未经许可因修建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轻微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不足2平方米,或挖掘深度不足30厘米
处200-1000元的罚款
一般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2平方米以上,或挖掘深度30厘米以上,不足40厘米
处1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上,或挖掘深度40厘米以上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5平方米以上或者使公路改线
处2-3万元的罚款
2.2
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一般
穿越公路或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管线等设施,埋深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整体体积在10立方米以下的;架设电缆等设施,架设高度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架设长度在30延米以下的
处1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穿越公路或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管线等设施,埋深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整体体积在20立方米以下的;架设电缆等设施,架设高度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架设长度在50延米以下的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但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穿越公路或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管线等设施,埋深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整体体积在40立方米以下的;架设电缆等设施,架设高度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架设长度在100延米以下的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且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穿越公路或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管线等设施,埋深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整体体积在40立方米以上的架设高度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架设电缆等设施,架设长度超过100延米的
处2-3万元的罚款
2.3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建筑物建筑面积或构筑物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体积在20立方米以下的,或埋设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延米以下的
处0.5-1万元的罚款
一般
建筑物建筑面积或构筑物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体积在80立方米以下的,或埋设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以下的
处1-2万元的罚款
较重
建筑物建筑面积或构筑物表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体积在150立方米以下的,或埋设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延米以下的
处2-3万的罚款
严重
建筑物建筑面积或构筑物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体积在300立方米以下的,或埋设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0延米以下的
处3-4万元的元罚款
特别严重
建筑物建筑面积或构筑物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体积在300立方米以上的,或埋设电缆等设施长度超过1000延米的
处4-5万元的罚款
2.4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轻微
危及公路安全
处500-2000元的罚款
一般
危及公路渡口安全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危及公路桥梁安全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危及公路隧道安全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危及公路安全
处2-3万元的罚款
2.5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轻微
机具行驶路面未造成路面损害
处100-500元的罚款
一般
损害路面长度不足10米,或面积不足2平方米
处500-1000元的罚款
较重
损害路面长度在10米以上,或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
处1000-5000元的罚款
严重
损害路面长度在50米以上,或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损害路面长度在100米以上,或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
处1-3万元的罚款
2.6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一般
危及公路安全
处5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危及公路渡口安全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危及公路桥梁安全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危及公路隧道安全
处2-3万元的罚款
2.7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1平方米以下,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100米以下
处50-200元的罚款
一般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5平方米以下,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300米以下
处200-500元的罚款
较重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10平方米以下,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500米以下
处500-1000元的罚款
严重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20平方米以下,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1000米以下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超过20平方米,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超过1000米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2.8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轻微
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5米以下
处500-2000元的罚款
一般
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10米以下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15米以下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20米以下
处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超过20米
处2-3万元的罚款
2.9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试车长度在50米以下
处50-200元的罚款
一般
试车长度在100米以下
处200-500元的罚款
较重
试车长度在300米以下
处500-1000元的罚款
严重
试车长度在500米以下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试车长度超过500米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2.10
擅自安装、拆除、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安装、拆除、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轻微
擅自安装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处50-500元罚款
严重
擅自拆除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处500-2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2.11
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四)非机动车、行人进入,赶放家畜;(五)在紧急停车道以外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六)驾驶易损害路面的车辆;(七)不按有关规定拖拽事故车辆、故障车辆;(八)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轻微
对其它高速公路通行者造成损失,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或影响高速公路使用长度在50米以下
处50-200元的罚款
一般
对其它高速公路通行者造成损失,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或影响高速公路使用长度在100米以下
处200-500元的罚款
严重
对其它高速公路通行者造成损失,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或影响高速公路使用长度在500米以下
处500-2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对其它高速公路通行者造成损失,损失金额超过10000元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影响高速公路使用长度超过500米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2.12
高速公路不能正常通行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案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不能正常通行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能正常通行后半小时内采取有效措施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一般
不能正常通行后1小时内采取有效措施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不能正常通行后2小时内采取有效措施
处5000-6000元的罚款
严重
不能正常通行后3小时内采取有效措施
处6000-8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不能正常通行后超过3小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处8000-10000元的罚款
2.13
高速公路收费单位拒绝加入高速公路收费网络或者严重违反收费业务规范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收费单位拒绝加入高速公路收费网络或者严重违反收费业务规范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严重
拒绝加入高速公路收费网络或者严重违反收费业务规范
警告
2.14
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未按规定巡查和警示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巡查和警示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养护高速公路的,依法处理
轻微
违反1项规定
警告
一般
违反2项规定
处500-800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3项以上规定
处800-1000元的罚款
2.15
从事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对高速公路安全未造成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高速公路安全造成影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影响公路安全的长度在5米以下
处100-200元的罚款
一般
影响公路安全的长度在10米以下
处200-400元的罚款
较重
影响公路安全的长度在15米以下
处400-600元的罚款
严重
影响公路安全的长度在20米以下
处600-8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公路安全的长度超过20米
处800-1000元的罚款
2.16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损坏路产价值在1000元以下
处300-500元的罚款
一般
损坏路产价值在5000元以下
处500-800元的罚款
严重
损坏路产价值超过5000元
处800-1000元的罚款
2.17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轻微
非法设立不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
处500-1000元的罚款
一般
非法设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或者不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处1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非法设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者不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非法设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或者不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处1-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非法设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或者不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超过50平方米
处1.5-2万元的罚款
2.18
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轻微
低于二级公路上,道口接线宽度在5米以下
处1-2万元的罚款
一般
低于二级公路上,道口接线宽度超过5米
处2-3万元的罚款
较重
二级以上公路,道口接线宽度在5米以下
处3-4万元的罚款
严重
二级以上公路,道口接线宽度超过5米
处4-5万元的罚款
2.19
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超限的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
2、车货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处100-200元的罚款
一般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3米以下
2、车货总宽度在3.3米以下且总长度在23米以下
处200-500元的罚款
较重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
2、车货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
处500-1000元的罚款
严重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7米
2、车货总宽度在3.9米以下或者总长度在30米以下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7米以上
2、车货总宽超过3.9米或者总长度超过30米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2.20
轴荷或者总质量超限的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此项处罚目前由公安机关实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一般
1吨<车货总质量超限量(n)≤10吨
处500n的罚款
较重
10吨<车货总质量超限量(n)≤20吨
处500n的罚款
严重
20吨<车货总质量超限量(n)
处500n的罚款
(直至30000元)
2.21
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轻微
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按照序号2.19或2.20的20%罚款
一般
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按照序号2.19或2.20的40%罚款
较重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按照序号2.19或2.20的60%罚款
严重
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按照序号2.19或2.20的80%罚款
特别严重
具备以上两项内容的
按照序号2.19或2.20的100%罚款
2.22
收费公路经营者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较重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影响公路交通安全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造成他人损害
处10-20万元罚款
2.23
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停止收费,主动拆除收费设施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停止收费,未主动拆除收费设施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经责令未停止收费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2.24
收费站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一般
未造成交通事故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交通事故
处10-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处15-20万元的罚款
2.25
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一般
违反1项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2项
处10-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反3项以上
处15-20万元的罚款
2.26
收费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一般
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要求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和快速通过要求
处10-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要求,造成交通事故
处15-20万元的罚款
2.27
未及时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一般
得到决定超过半小时未公布
处5-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得到决定超过1小时未公布
处10-1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得到决定超过2小时未公布
处15-2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