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轮发电机运行规程DLT75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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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轮发电机运行规程DLT751

F23

备案号:

8387—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751—2001

 

 

水轮发电机运行规程

 

Codeforhydraulicturbinegenerator

 

2001—02—12发布2001—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前言

 

原电力工业部第一次颁发的《发电机运行规程》,为发电厂编制现场运行规程提供了依据,规定了发电机统一的运行标准,对保证发电机安全经济运行,起到了踊跃的作用。

1982年,原水利电力部按照电力工业进展的需要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对原规程作了修订,修订后的规程自1982年6月颁发以来已近20年。

在此期间,大容量、高电压、国外制造的发电机接踵投入运行,发电机的结构、材料、技术性能、自动化程度、辅助设备及安全监测装置配置等都随着科技进步发生了专门大转变,原规程的部份条文已不适应设备现状;随着运行管理经验的积累和管理方式的改良,和现代化管理手腕的不断采用,运行单位对发电机运行管理的水平有了专门大提高,仍沿用原规程规定的管理程序、方式已不能适应保证发电机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这本《发电机运行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和水轮发电机,是二者通用的技术标准,有关汽轮发电机和水轮发电机的特殊规定在规程中虽作了注明,但归并在一路重点不够突出,利用不够方便,也不能对各自的特点进行必要的、详细的规定,随着水力发电厂装机容量比重不断增大,有必要对水轮发电机单独编制运行规程。

基于上述情形,为适应生产的进展和电力工业的科技进步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原电力工业部科技司技综[1994]42号文《关于下达1994年制定、修订电力行业标准(第一批)的通知》下达了由原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修订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发电机运行规程》、从头编制《水轮发电机运行规程》的任务。

《水轮发电机运行规程》编制工作自1995年末开始,在原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组织领导下,由饱满发电厂负责规程的修订编写。

在规程修订进程中,对原规程条文作了细致地分析研究,查阅了有关发电机设计、制造、技术条件、利用要求、技术标准等文献资料,结合当前水轮发电机制造、运行的具体情形和此后技术的进展,提出了原规程保留、删除、改动、补充、完善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对部份水电厂进行了调研和征求意见后,提出了规程初草,并形成送审稿。

1997年5月,中电联标准化部组织召开《水轮发电机运行规程》(送审稿)初步审查会,由设计院、电力局、水电厂等单位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对规程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对规程内容存在的问题及编写注意事项提出了要求。

在审查基础上,编写单位又从头修改、补充,提出了《水轮发电机运行规程》(报批稿)。

重要技术内容改变情形有以下几点:

(1)原规程中水内冷发电机列为一章。

鉴于国内已运行的水内冷水轮发电机数量极少,且有的已改成空气冷却,此后一个时期亦将很少出现,故本次修订时,有关水内冷问题未列入。

对最近几年来,国内研制的蒸发冷却型式,目前尚处于实验阶段,机组运行台数很少,有关蒸发冷却的问题,也未列入本规程,可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按照制造厂规定和实际情形加以补充。

(2)本规程做为水电厂水轮发电机运行应遵守执行的唯一行业标准,现场运行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和严格执行。

但鉴于现场运行人员对国家和行业标准中有关水轮发电机设计、制造、技术条件等标准并非必然掌握,对其中某些与水轮发电机运行有关的条文并非了解,故本次修订时将上述标准中某些与运行有关的重要规定列入,以使现场运行管理人员掌握这些内容,更好的管理运用发电机。

(3)鉴于国内抽水蓄能电站日渐增多,除其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对有关发电/电动机的多种工况运行、电动机的启动等问题的特殊情形和变频启动装置专列一章。

(4)对有关“无人值班”(少人值守)新的值班方式涉及发电机运行的问题,作了某些原则规定以适应新的运行管理方式需要。

在执行进程中,可能还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运行单位应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如实际情形肯定。

(5)国产大机组推力轴承引进俄罗斯生产的弹性金属塑料轴瓦技术通过十年的研制、运行实验,取得了较好的应用功效,已经成为国产大机组推力轴承进展的趋势。

按照1997年原电力工业部批准颁发的DL/T622—1997《立式水轮发电机弹性金属塑料推力轴瓦技术条件》的规定,本规程对塑料轴瓦运行温度控制、机组启动、停机掣动、冷却水中断故障处置等问题做了规定。

本规程对各水电厂编写现场规程有指导作用,各水电厂据此及制造厂文件,结合实际编写现场规程。

本规程由原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规程由电力行业水轮发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

饱满发电厂。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孙嘉桢、许力、耿富。

本规程由电力行业水轮发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次

 

前言

1范围

2引用标准

3总则

一般要求

测量、信号、保护和监控装置

励磁系统

冷却系统

轴承

4发电机的运行方式

额定情形下的运行方式

进风温度变更时的运行方式

电压、频率、功率因数变更时的运行方式

5发电机运行的监视和检查保护

发电机的启动、并列、加负荷和停机

发电机运行中的监视和检查保护

滑环和励磁机整流子电刷的检查和保护

励磁装置的检查和保护

6发电机不正常运行和事故处置

发电机的事故过负荷

发电机的事故处置

发电机的故障和不正常运行

励磁系统的故障

7发电/电动机的运行

发电/电动机的运行方式

发电/电动机的启动、并列、运行、停机及工况转换

变频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水轮发电机运行规程

DL/T751-2001

 

Codeforhydraulicturbinegenerator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轮发电机运行的大体技术要求、运行方式、运行操作、检查保护、事故处置等有关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工业系统10MW及以上的同步水轮发电机(10MW以下的同步水轮发电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亦适用于抽水蓄能机组的发电/电动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利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利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7409—1997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要求

GB7894—2000水轮发电机大体技术条件

GB8564—1988水轮发电机安装技术规范

DL/T491—1992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装置运行检修规程

DL/T583—1995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技术条件

DL/T622—1997立式水轮发电机弹性金属塑料推力轴瓦技术条件

 

3总则

 

一般要求

3.1.1每台水轮发电机(以下简称发电机)和励磁装置(包括励磁机)均应有制造厂的定额铭牌。

蓄能机组应别离标明发电、抽水两种工况下的定额铭牌。

3.1.2为了检查制造、安装和检修后的质量和掌握发电机的参数和特性,应依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以决定发电机是不是能够投入运行。

3.1.3运行中的发电机本体、励磁系统、运算机监控系统、冷却系统等主要附属设备应维持完好,保护装置及测量仪表和信号装置等应靠得住和准确。

整个机组应能在规定参数下带额定负荷,在允许运行方式下长期运行。

3.1.4发电机主要部件结构的改变,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制造厂家的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1.5新安装的发电机,应按制造厂规定的期限进行大修。

如无制造厂的规定,则应在运行一年后进行一次检查性大修。

以后的大修距离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及机组实际运行情形肯定。

3.1.6发电机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有关实验规程的项目、标准和期限进行预防性实验。

在特殊情形下需要增减项目或变更标准时,应由发电厂总工程师肯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1.7每台发电机都应有必要的运行备品、专用工具和技术资料,其主要内容为:

a)运行保护所必需的备品。

b)发电机的安装保护利用说明书和随机供给的产品图纸。

c)发电机安装、检查和交接实验的各类记录。

d)发电机运行、检修、实验和开停机的记录(包括技术文件)。

e)发电机缺点和事故、轴承摆度记录。

f)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的按期预防性实验及绝缘分析记录。

g)现场运行规程。

3.1.8发电机所有的水、气、油管路均应按表1规定着色,并标出介质流向。

 

表1发电机附属管路着色规定

 

管道类别

底色

供油管

排油管

供水管

排水管

压缩空气管

消防水管

红色

黄色

蓝色

绿色

白色

桔黄色

 

3.1.9控制室或主机室应有发电机的油、水、气系统图,并应悬挂在现场。

测量、信号、保护和监控装置

3.2.1发电机应依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装设必要的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各类联锁装置、监视测量和记录仪表,并在测量仪表上标出运行定额的红线。

对重要的测量信息和控制元件状态设置越限报警或状态报警。

3.2.2每台发电机均应将机组事故及故障信号传送至中控室。

3.2.3监控装置应能对发电机组的启动、并网、有功和无功负荷的调整、停机、调相运行等(包括抽水蓄能机组的工况转换)进行自动控制,在自动控制故障时能切换至手动运行。

3.2.4发电机应设有防飞逸保护装置,装置动作后,应使机组停机。

3.2.5发电机应装设灭火装置,并按照消防规程要求作好消防办法。

“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电厂应设置火灾监测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

设有自动灭火装置的发电机,现场运行规程应明确规定模拟实验的项目和周期。

3.2.6发电机继电保护运行方式的改变、设计定值的变更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2.7“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电厂,应按有关专项规定对发电机进行检查保护和事故处置。

励磁系统

3.3.1励磁系统的一般技术要求如下:

3.3.1.1为了保证发电机在允许的各类工况(过载或低力率运行)取得足够的励磁电流,励磁装置的额定容量应有必然的裕度。

3.3.1.2水轮发电机励磁系统一般不需要备用励磁装置。

3.3.1.3励磁系统应知足下列要求:

a)正常供给发电机励磁电流并按电压、负荷变更调整励磁电流。

b)电压下降到整定值时,应能强行励磁。

c)甩负荷时,应限制发电机电压上升。

d)发电机内部短路时迅速灭磁并限制转子过电压。

e)提高系统静态、动态稳固。

f)并列机组无功功率的合理分派。

3.3.2发电机均应装有强行励磁、强行减磁和自动调整励磁装置。

正常运行中(包括停机和启动时),上述装置必需投入。

励磁调节器应设有自动/手动自动切换装置,当自动励磁调节器故障时能正确自动地从自动调节切换得手动调节,且发电机无功功率无大幅度波动。

3.3.3在励磁调整系统中,凡属运行人员现场和远方调整或操作的调压装置(包括在直流励磁机励磁回路中手动调整电压的磁场变阻器、整流励磁回路中的手动调压变压器及远方调整的伺服电机等),均应在相当于发电机空载、最小励磁电流、最大励磁电流处划上红线。

在其传动机构上亦应做上一样的记号,并加上限位接点。

另外,在机械传动装置上,应划上箭头,指出增强励磁机会械传动装置转动的方向。

同一电厂内所有发电机的这一转动方向应该一致,并有正反向调整的限位办法。

3.3.4水轮发电机不允许失磁运行。

3.3.5发电机应装有自动灭磁装置及开关,在任何需要灭磁的工况下,能保证在转子线圈绝缘所允许的过电压条件下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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