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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篇一: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修订版

/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处理程序】【纠纷评估】【性质认定】【经济罚则】【行政罚则】【风险基金】【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了加强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处理随意性,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为了处理医疗纠纷(事故)责任明晰,奖罚有据到位,以警示全院工作人员依法执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标】全院各医疗科室、各职能科室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安全意识,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

第三条【预案】医疗纠纷(事故)高危科室,要针对本科医疗纠纷发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本科室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并报医务科备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领导负责制】医疗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医院各主管领导、各临床科室主任、各职能科室科主任在各自分管职能范围内,对其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第五条【医务科职责】医务科为全院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的调查、核实、调解、谈判和处理工作。

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诉讼等工作。

医务科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协助医务科对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工作。

第六条【保卫科职责】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遇有暴力倾向苗头时,负责向警方及时报告。

当医患双方谈判时,应医务科要求指派保卫人员全程陪同医院谈判代表,不得离开谈判现场,确保谈判代表人身安全。

对于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暴力行为以及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的行为,保卫科要果断制止,并负责现场取证,向警方和医务科提供证据。

当患方在医院科室恶意闹事时,当事科室应立即通知保卫科,保卫科应立即到达当事科室(最多不超过5分钟),并在闹事平息之前保卫科不得离开现场,保卫

科应保证当事科室的医务人员的安全,并配合医务科、责任科室积极创造医患谈判的条件,以便医务科尽快、有效介入解决纠纷。

第七条【责任科室职责】一般医疗纠纷(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除外)原则上归属各部门处理。

病区各科室医疗纠纷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门诊各科室医疗纠纷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急诊科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由药品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药剂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引起的纠纷由器械科科主任负责处理,收费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财务科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后勤保障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行政科主任负责处理。

涉及多部门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处理。

第八条【复杂、重大案件解释】对于案件复杂、医患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直接介入处理,其他任何科室、任何人无解释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由医务科向患方解释。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九条【初步解决】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责任人、上级医师、科主任、护士长积极向患方做好解释工作,尽量把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

当患方不能接受解释时,医方当事人告知患方直接到医务科进行投诉。

第十条【调查核实】医务科接受委托或投诉后,应及时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责任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及其他医务人员应配合医务科工作,否则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医务科应尽快做出初步调查意见及处理方案,向主管院长报告,向患方家属通报和解释。

第十一条【医患谈判】当突发重大恶性事故发生需要医患谈判时,由主管院长、

医务科主任、保卫科主任、责任科室主任组成应对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

谈判代表由医务科主任出任,必要时主管院长亲自出任。

第十二条【报告制度】对于有过错医疗纠纷,责任科室24小时内组织全科讨

论,三天内向医务科提交书面报告。

对于复杂的、重大的、有暴力倾向的恶性事件,科室当事人或当班人员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立即向医务科、保卫科报告,医务科立即向主管院长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总值班代行院长职权时,责任科室立即向总值班报告,总值班立即同时向主管院长和医务科报告。

第十三条【鉴定、诉讼】医疗纠纷的鉴定和诉讼由医务科、法律顾问、责任科室共同组成专案组,由医务科承担组织领导工作,法律顾问和责任科室对医务科负责,医务科对主管院长负责,主管院长对院长负责。

第十四条【总结】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结束后三天内,责任科室组织全科讨论,并写出教训总结报告,一周内交医务科。

第四章【纠纷的评估】

第十五条【评估组织】医院设立医疗纠纷评估委员会,医疗纠纷评估委员会由医疗各专业带头人、骨干,医政资深专职人员、医疗纠纷专职人员、医学法律顾问组成。

由主管院长和医务科组织选择对医疗纠纷有针对性的专业人员参加评估会议,评估会议由主管院长和医务科主持。

评估会议后,由医疗纠纷评估委员会写出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外联评估】对于复杂的、重大的、医患矛盾激烈影响较大的案件,必要时可考虑临时邀请外院或上级医院医疗技术专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专家、法律专家召开联席评估会议。

第十七条【评估内容】

一、医疗纠纷(事故)的原因,包括业务技术缺陷,设备和医用材料缺陷,责任心缺陷,医德医风缺陷等;

二、医方有那些过错;包括主观过错、客观过错。

三、医方过错的性质,包括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不能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渎职行为的医疗纠纷(事故);

篇二:

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

XXX医院化解医患矛盾和

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的工作度

一、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小组。

组长:

(院长),电话:

副组长:

电话:

(副院长)电话:

(副院长)电话:

成员:

职责是:

1.调处化解医患矛盾,做到小纠纷不出院;2.及时排查发现纠纷隐患,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健全和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建立医患纠纷接待受理、定期排查、重大医患纠纷快报和预防激化、医患纠纷集中调处、医患纠纷定期分析和回访工作制度,健全医患纠纷排查调处目标管理考核、医患纠纷分级预警以及医患纠纷排查调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运行。

三、工作制度

1.接待受理制度

(1)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耐心解答群众咨询,详细记录来访群众的相关请求;

(2)及时受理群众来电、来函、来访,认真对待每一起调解申请,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

(3)详细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及请求;

(4)对重大疑难医患纠纷,采取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防止纠纷激化。

2.排查制度

(1)重大节假日和政治活动期间开展医患纠纷集中排查;

(2)对排查出的医患纠纷,按照易激化的程度进行梳理、分析,及时进行调处;

(3)对易发医患纠纷的重点人员、重点岗位和重点部门,加强防范和监督力度,密切注意动态,及时消除医患纠纷隐患;

(4)医患纠纷排查情况要及时做好详细记录,并归档备查。

3.重大医患纠纷快报和预防激化制度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医患纠纷:

①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的医患纠纷;

②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医患纠纷;

③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医患纠纷;

④严重干扰医院正常秩序的疑难复杂医患纠纷;

⑤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的医患纠纷线索和苗头;

⑥自杀等其他有可能激化的医患纠纷。

(2)调解小组在获悉上述重大医患纠纷时,应立即向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有可能激化,特别是10人以上的群体性医患纠纷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赢得工作主动权。

(4)接报或受理人员,不得对重大医患纠纷信息采取迟报、瞒报、扯皮、推诿的态度,因工作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

4.医患纠纷调解制度

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和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对个别久调不决的重大疑难医患纠纷,要及时组织精通法律、医疗和保险知识的专职调解人员进行“专家会诊”,确保纠纷得以缓解。

5.定期分析制度

(1)医患纠纷调解组织结合医患纠纷排查,坚持每周开展一次分析,准确把握本辖区医患纠纷的数量、种类、特征以及发展变化的规律。

(2)加强对医患纠纷的分类分析,把握某一纠纷的特征、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发展规律、化解方法以及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3)重视对医患纠纷的隐患分析,特别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性纠纷,要及时评估其危害程度、演变倾向及可控程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篇三: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工作例会制度

1、坚持每周一次工作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或周五下午召开工作例会至少一次。

2、周一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上一周的工作,安排和部署本周工作。

周五例会主要是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交流工作体会学习心得,或者按要求开展专题学教活动。

3、集中工作例会签到制,因故不能参加例会者,需提前请假。

4、参加集中工作例会时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积极参与讨论,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5、专题学教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心得,有总结。

6、工作例会情况记入年终考评内容。

接访制度

1、医调中心每受理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接访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2、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并设立公开接待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况。

3、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接访记录工作。

4、要设立专门的接访登记簿,对受理的纠纷及时登记。

5、接访登记簿应按有关表格要求记明患者、委托人、当事医疗机构及纠纷简要情况,最后应有记录人签名和接访日期。

6、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解决的简要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7、对不宜受理调解的纠纷,应明确告知,做好记录。

调解后对达成协议的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应登记清楚。

对打不成协议的要告知其他调处途径。

8、各项接访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时进行统计汇总、报告。

调解工作机制

1、联动联调机制。

县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应该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动联调调解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

对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卫生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

必要时可向上一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

2、回避制度。

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3、回访制度。

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

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

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吃请受礼;

5、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6、不得阻止当事人已诉讼等其他合法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工作原则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接受咨询和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1、纠纷调解中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社会公德规范,公平、公正的解决医患纠纷。

2、受理调解纠纷要及时登记入簿,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促使纠纷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3、调解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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