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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各级人民法院刑、民

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561017

  【实施日期】19561017

  【章名】通知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提供国家立法机关草拟刑、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资料,督促各地人

民法院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总结各地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实践经验用以

改进审判工作,本院在1955年上半年内,总结了北京、天津、上海等

14个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经

验,作出了“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民事

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于同年8月印发给北京、天津、上海等14

个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参酌试行,并发给全国各级人民法

院在准备总结自身审判程序和干部业务学习时参考。

今年上半年内,本院

根据各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试行经验和部分省、市高级

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报来的第二审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总结材料

,以及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对上述“初步总结

”的进一步修改、补充的意见,提请本年2月召开的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

会议讨论研究;又在同年6月邀请河北省和北京市的几个法院的部分审判

人员进行座谈,征求意见;以后又反复作了修改。

这次总结和上述“初步

总结”在轮廓上基本相同,但在内容方面,则根据各地试行经验和实际工

作需要,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并定名为“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总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

除报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外,特印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酌试行。

当指出,这个“总结”是在各地现有的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和

提高的,各地在试行中如有新的经验和意见,仍希随时提出,以供国家立

法机关草拟诉讼法时参考。

关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核准权限问题,中央最

近将有新的规定,新的规定下达后,应即遵照新的规定执行。

  【章名】附:

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1956年

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一、案件的接受

  1955年上半年以前,在各级人民法院接受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

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企业、团体直接起诉的占很大比重;被害人提起

自诉的案件也很多。

1955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普

遍建立并且逐步加强,由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的比重,正在日益增

加。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1956年检察工作计划和1956年至

1957年检察工作规划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担负起除轻微刑事

案件以外的全部刑事案件起诉工作的任务。

因此,今后除直接侵害个人权

益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外,其余刑事

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用起诉书,并且将案卷、证物一并移送人民

法院。

如果被告人的罪行依法可以免予起诉的;可经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免

予起诉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或者是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

被害人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的时候,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控诉,再

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告知控诉人。

  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应当用诉状,并按被告人人数提出诉

状副本,被害人不能自写诉状和副本的,可以由法律顾问处或者人民法院

接待室代写。

  二、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实践经验,为了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合

法、及时的处理,审判人员在接受案件后,必须认真地审阅案卷材料,并

做好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组织预审庭,就案件的侦

查工作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应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进行审查,预审庭

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

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书记员担任记录。

人民检察院是

否派员出席预审庭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但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有必

要,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在预审庭上审查案件的时候,不必传

唤证人和通知鉴定人到庭讯问,通常也不传讯被告人。

  预审庭开庭后,首先由检察长(员)报告案情,检察长(员)如未出

庭,即由审判员报告案情。

其次,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查明起诉有无证

据和证据能否作为起诉的根据,如有疑问,应当提出问题,由报告人加以

说明(如果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在审阅案卷材料后,认为不需要重复报告

案情的时候,也可以直接就本案事实或者证据不够明确的地方提出问题,

由检察长(员)或审判员加以说明)。

然后由审判人员进行评议,决定案

件是否交付审判。

在评议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切问

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

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

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

  根据各地审判实践经验,预审庭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

作出下列裁定:

  1.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即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的裁定。

在退回补充侦查的裁定内,必须明确提出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

同时并告知被告人本案已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对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

免予起诉的案件,即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驳回起诉的裁定应当写明理由,除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外,同时也要送达

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如果不同意这种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后依法提出

抗议。

抗议书副本应当送达被告人。

  3.对案情明确、有足够证据材料的案件,即作出将被告人交付审判

的裁定。

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次要问题不清、证据不足但不影

响审判的案件,也应当作出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裁定,同时可以要求人民

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审判进行中加以调查。

  对于决定交付审判的案件,在预审庭上还要就下列问题作出决定,并

将决定内容在裁定书内写明:

  (1)开庭审理案件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案件依法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

  (3)检察长(员)是否必须出庭。

  (4)是否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自己委托辩护人,人民

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自己委托辩护人。

有检察长(员)出庭支持公诉

的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或者被告

人要求人民法院给他指定辩护人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给他指定辩护人。

如果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是未成年人,必须给他指定辩护人。

  (5)是否需要配置翻译人员。

当事人如有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

字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上配置翻译人员。

  (6)传唤或者通知哪些人出庭。

  (7)应否变更人民检察院已经对被告人采用的强制措施,或者对以

前未采用强制措施的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

对已经在押的被告人,如果认

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采用取保候审(人保和提供财产保证可以同时

使用或者分别使用)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

对于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的被告人,如果根据起诉材料,认为他是比较重大的犯罪分子需要逮捕的

时候,预审庭应即作出逮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根据证据材料认为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

有逃跑(或者在逃)、企图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或者经常没有一定

住处等情况的时候,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

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

对于现行犯,无论是经人民法院发现的或者是由公

民扭送来的,都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处理。

  为使开庭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经预审庭决定交付审判的案件,审

判人员在开庭前,必须详细了解案卷材料,研究确定审理的方法和步骤,

对重大案件并应拟定审讯提纲。

  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应当根据预审庭决定的事项,负责作好下列工作:

  1.向人民检察院送达预审庭的裁定书正本。

向被告人送达决定交付

审判的裁定书正本和起诉书副本,或者送达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正本。

在向

被告人送达决定交付审判的裁定书正本和起诉书副本的时候,可以告知他

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请求传唤新证人和提出新证据。

传唤证人、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或其代理人一律用传票,通知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一律用

通知书。

传票和通知书一般要在开庭3天以前送到,向被告人送达决定交

付审判的裁定书正本和起诉书副本,同样的也要在开庭3天以前送到。

达传票、通知书、预审庭裁定书、起诉书等一切诉讼文件的时候,都要有

送达证,收到上述诉讼文件的人须在送达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和时间,并签

名或者盖章(或者用捺指印代替签名、盖章,下同)。

  2.对于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布审理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

开庭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3.被告人经预审庭决定继续羁押的,即办理换押手续;决定取保候

审的,必须有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办理对保手续。

  

(二)对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审判员在接到案件和审阅案卷材料

后,如果认为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报经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由审判员

一人独任审判。

  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案件以前,应当作好准备工作。

首先,审查案件

应否归本法院管辖,是否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

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用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处理。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控诉

,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告知控诉人。

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的

案件,可以用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由自诉人撤销案件;如系依法应当由行

政机关处理的问题,可以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其次,审查起诉是否有证据材料以及证据材料是否足够作为起诉的根

据。

对于起诉缺乏足够证据材料的案件,可以限期要自诉人补充证据;审

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查。

调查的目的在于全

面地查明案情,不论对被告人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都要充分地调查搜集

并加以分析研究,防止主观片面。

在调查中,如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传唤

被告人,向他告知被控事实的要点,询问他是否要求传唤证人和鉴定人或

者调查其他证据。

如果自诉人不在限期内补充证据,而且审判人员也无法

进行调查的时候,可以将案件注销或者用裁定驳回起诉。

注销的案件,自

诉人可以补充证据,另行起诉。

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问题,必须特别慎重,一般不

应采用逮捕、羁押措施,必要时可以要被告人取保候审。

  决定开庭审理的自诉案件,关于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公开审

理或者不公开审理,传唤当事人、证人和通知鉴定人出庭,向被告人送达

诉状副本,以及要被告人取保候审等问题的程序和方法,可以参照前述对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准备程序和方法。

  三、审理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在人民法院内进行,也可以

到法院外的适当地点进行。

关于开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各地大体相同,但

有些必要的程序也还贯彻执行的不够。

为了全面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审

理案件的程序应当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提高。

  开庭前,由书记员查点到庭人员,又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宣布法庭

注意事项。

  审判人员入庭后,由审判员宣布开庭,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被告

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等,问他是否在3天前收到起诉书副

本。

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的,案件应当延期审理,并且可以

在下次开庭以前酌情拘传被告人,拘传用拘传票。

证人、鉴定人如有未到

庭的,法庭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即酌情决定案件是进行审理或者延期

审理。

决定延期审理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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