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云锦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地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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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区云锦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地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乌当区云锦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地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按照乌当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乌当区“洛湾云锦特色食

品药品工业园”项目建设进程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关于将黄金路、枣山路等35个棚改造项目列入2013年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批复》(筑棚改

〔2013〕52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2015年城

市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的函》(黔建保函〔2015〕30

号)文件及乌当区人民政府关于《乌当区云锦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地块)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相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乌府

专议〔2017〕109号)。

乌当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乌当区云锦棚户区改造项目,现对该项目地块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贵阳市乌当区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房屋的安置方式

凡属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私有企业、学校、村集体等非住宅房屋均采取货币补偿。

三、房屋合法性及用途认定和户数确认原则

(一)房屋合法性及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以房屋产权证或建房审批手续为依据,其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或建房审批手续为准。

如面积与实际不符的,被征收人须在本方案公告前,依法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重新确定。

2.无房屋产权证或建房审批手续的,由被征收人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报东风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确权。

经审核不能确权的,按无证房处理。

3.在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前修建的住房(1990年4月1日后至今未对原房屋进彳了改建、扩建的),由被征收人向当地村委会申请,村委会报东风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后据实确

认。

4.在2017年5月22日房屋摸底公告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或经相关部门核实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分户确认

依据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房屋手续为户数确认依据,一户一证。

下列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分户确认:

1.在2017年5月22日房屋摸底公告前,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村民同时乂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条件且其它地方无住房的,由本人向当地村委会申请并经东风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以分户。

2.在2017年5月22日房屋摸底公告前已离婚,并能提供《离婚证》且确实存在房屋财产分割事实的,可以确认分户;若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按一户进行确认。

3.其它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确认分户。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经2017

年9月8日乌当区房屋征收局、乌当区司法局公证处、东风镇人民政府、云锦村委会、大堡村委会组织被征收户代表在云锦村委会会议室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结果选定了具有评估资质的贵州明志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对征收红线范围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确权认定的房屋进行了总体评估,评估单价如下:

框架结构房屋:

2578元/m2;

砖混结构房屋:

2433元/m2;

砖木结构房屋:

2353元/m2o

(二)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贵州明志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申请评估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安置补偿方式

涉及征收范围内的村民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原房评估单价计算后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产权调换房屋位于乌当区东风镇大堡村“云锦尚城”F1期。

产权调换房屋属于全产权房屋,房屋选择不分楼层及朝向,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签约安置。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原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确权建筑面积1:

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3、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原主体房屋合法面积内产权手续办理的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产权调换后超出被征收人原主体房屋合法面积部分产权手续办理的费用

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4、征收人交付被征收人使用的产权调换房屋具备“水(上水、下水)、电、路”三通,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质虽安全标准,并执行国家保修规定,按规定实施物业管理,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5、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的电话、宽带、电视等开户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被征收的有合法手续或确认的主体房屋用途为住宅,但已改变为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执行

1、被征收的有合法手续或确认的主体房屋用途为住宅,但

已改变为经营用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当提高实际用于经营的主体房屋的补偿:

(1)住房用于营业性用房必须是有合法施工建设手续或确权认定的主体房屋面积。

(2)必须是在2017年5月22日房屋征收调查摸底公告前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有纳税记录且正在经营的。

(3)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地点与被征收主体房屋位置一致的。

凡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根据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房屋面积,按原主体房屋(住宅)评估价上浮20咐50%合予一次性货

币补偿。

2、对经营户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1)若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金额证明,按照上一年度的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给予经营户一次性3-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若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金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双方共同

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3—6

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停业人员误工补助。

若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金)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

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一次性计发3—6

个月的待工损失;若无法提供社会保险交费凭证,但实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作人员按照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1680元/月•人

一次性计发3-6个月职工失业补助。

3、房屋征收调查摸底公示前已停产停业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贵阳市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七、凡被征收房屋涉及租赁使用关系的,由被征收房屋产权

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八、被征收人取得国有土地上(出让或划拨)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签约选择房屋置换的,按照证上载明的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同时将国有产权房屋原房评估单价与村民住宅原房评估价的差价给予补助。

九、搬家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均指原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确权建筑面积)和主体房屋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误工费的发放标准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标准。

搬家费按10元/W二次性计发(即:

搬出一次搬进一次)。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10兀/ffl2X24个月进行一次性计发(从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点对点计算过

渡时间)。

产权调换房如因建设方的责任,超过《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每超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逐月递增10%递增后的超期临时安置过

渡费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的3倍。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标准。

搬家费按10元/W一次性

计发。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10元/3个月计发,在签定征收补

偿协议时一次性计发。

(三)被征收人合法或确权的主体房屋并实际用于经营使用

的房屋(已确认面积)的发放标准。

搬家费按20元/仃一次性

计发。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20元/WX3个月计发(从交房之日起一次性计发)。

(四)房屋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误工费,按被征收人在本户口册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口每日补贴100元。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3天二次性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天一次性计发。

十、被征收房屋配套设施补偿标准

1.电话:

每门300元。

2.数字电视:

每户

360元。

3.独立电表:

每户

629元。

4.独立水表:

每户

1000元。

5.水电分表:

每块

50元。

6.动力电迁移费:

每户3500元。

7.电脑宽带迁移每户200元。

8.空调迁移费:

柜机400元/台、挂机200元/台。

9.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300元/台。

10.电热水器迁移费200元/台。

11.卫星接收器迁移费150/台。

H^一、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1.堡、沟坎:

180—250元/m3。

2.砖围墙:

180—250元/m3。

3.水泥地坪、硕化道路:

80—120元/m2o

4.砖混厕所:

450—600元/m2o

5.砖混畜圈:

300—450元/规模畜圈(100仃以上):

600

—700元/仃(其中:

生畜搬移费用大猪补贴100元/头,小猪补

贴50元/头;鸡鸭:

大的补贴5元/只,小的不补贴)。

6.砖木棚(层高2.2米以上):

480元/m2o

7.水沟:

150—200元/m3。

8.简易棚:

120—200元/m2o

9.水池:

150—200元/m3。

10.花池:

110—180元/m3。

11.粪池:

150元/m3。

12.铁皮大棚:

200元/仃(四周围砖砌或玻璃封闭300元/m2)。

13.活动板房:

200—300元/m2o

14.门头:

90—150元/m2o

15.沼气池:

680元/m3。

16.空置混凝土地基:

300—350元/m3。

17.混凝土电杆:

9米杆1200元/根、12米杆1400元/根、15米杆1600/根。

18.未在本方案明确补偿标准的其它附属设施按照市场价拆旧后协商给予补偿。

十二、被征收房屋装修的补偿标准

1.木质隔断(无砖,按一面计算):

150—250元/m2o

2.墙纸:

10—30元/m2o

3.木墙裙:

60—80元/m2o

4.保丽板装修:

30-60元/m2o

5.桑拿板或生态木装修:

60-80元/m2o

6.电视幕墙:

70—100元/m2o

7.室内墙砖:

30—60元/m2o

8.木质吊顶:

80—150元/m2o

9.石膏板吊顶:

60-80元/m2o

10.铝扣板吊顶:

80—100元/m2o

11.石膏线条:

5-10元/m。

12.塑料扣板:

40-70元/m2o

13.普通地砖(800X800):

40—80元/m2o

14.大理石:

120—150元/m2o

15.花岗石:

100—180元/m2o

16.竹、实木地板:

120—180元/m2o

17.强化、复合木地板:

80-100元/m2o

18.铁艺玻璃(厚度在5m似上):

80—160元/m2

19.铝合金卷帘门:

100—150元/m2o

20.铝合金装饰隔断:

100—180元/m2o

21.不锈钢防盗门:

150—400元/m2o

22.钢管铁门:

100—200元/m2o

23.防盗门:

600—1000元/道。

24.实木门:

400—600元/道。

25.窗套:

50—100元/个。

26.门套:

120—200元/个。

27.木质地脚线:

15—20元/m。

28.瓷砖地脚线:

10-15元/m。

29.包门带套:

200—300元/道。

30.不锈钢护栏:

100—120元/m2o

31.不锈钢扶手:

100—150元/m2o

32.铁艺护栏:

80—150元/m2。

33.不能迁移的实木衣柜、贮物柜、吊柜:

300—400元/m2o

34.不能迁移的机压复合板衣柜、贮物柜、吊柜:

150—200

元/m2o

35.整体橱柜:

350—850元/m。

36.台式面盆:

200—300元/套。

37.浴卸:

600—900元/套。

38.坐便器:

200—600元/个。

39.蹲便器:

80—100元/个。

40.洗手盆、陶瓷拖把知、洗涤卸:

100元/个。

41.整体浴室:

1000—2000元/套。

42.遮阳、雨棚:

60—100元/m2o

43.生产灶台:

120—180元/m3。

44.水磨石地砖:

15—30元/m2o

45.陶瓷柱:

10-25元/棵。

46.瓷粉加乳胶漆:

10-15元/m2o

47.照明线路:

原建筑面积200仃以下(含200m2):

2000元/户;原建筑面积200—500m2(含500m2):

2500元/户;原建筑面积500仃以上:

3000元/户。

48.以上室内装修按现行市场结合成新折旧补助。

未在本方

案中明确补偿标准的其它装修及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水管、电缆等集体部分)按市场价协商给予补偿。

49.对装修及设施补偿单价、装修及设施项目缺项、大型设施和设备搬迁等问题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局与双方协商补偿或具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其评估后确定其补偿价值。

本条款补偿费用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涉及水、电、煤气等设施使用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前自行缴清,设施迁移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三、本方案的说明

(一)本方案只适用乌当区云锦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地块)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二)逾期未签约的,由征收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征收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

定依法处理。

十四、本方案未尽安置补偿事宜,由乌当区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十五、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贵阳市乌当区房屋征收局

2018年3月21日

乌当区云锦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地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助方案

一、被征收人在《乌当区云锦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地块)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安置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无证自建房以下工料补助

(一)砖混结构:

每平方米650元。

(二)砖木结构:

每平方米520元。

(三)木结构:

每平方米400元。

(四)其它结构:

每平方米240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经相关单位认定为违法建筑或在2017

年5月22日房屋摸底公告后修建的无证自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助。

二、被征收人在《安置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以下方式补助

(一)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房屋安置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内的不补房屋差价款,被征收人享有安置房产权。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择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小于原主体房屋合法面积或确权面积的,剩余部分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选择的产权调换房面积超过原主体房屋合法面积或确权面积在0m2—10W以内的(含10m2),被征收人按1000元/itf补款后享有该房屋产权;产权调换房超过原主体房屋合法面积或确

权面积在10仃以上一20仃以内的(含20仃),被征收人按优惠价2400元/仃补款后享有该房屋产权;产权调换房超过原主体房屋合法面积或确权面积20仃以上的,按市场现行评估价结算后享有该房屋产权。

产权调换房屋超面积部分不享受房屋过渡费。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1.在《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一个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

期搬家交房的,按照原房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的30%合予一

次性货币补助。

2.在《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二个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

期搬家交房的,按照原房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的20%合予一

次性货币补助。

3.在《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三个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

期搬家交房的,按照原房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的10%合予一

次性货币补助。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

方米的,原主体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30%原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征收主体房屋评估单价的40%合予补助。

选择主体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50呢卜差,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照本方案第二条的第

(二)款的有关规定补差。

三、被征收人超过《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逾期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以上任何补助。

四、本方案只适用乌当区云锦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地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助。

五、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乌当区云锦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地块)房屋征收安置奖励方案

一、被征收人在《乌当区云锦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地块)

征地房屋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安置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以下奖励:

(一)在《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一个签约期限内签约的

每户奖励20000元;按期搬家交房拆除的每户奖励20000元。

(二)在《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二个签约期限内签约的

每户奖励10000元;按期搬家交房的每户奖励10000元。

(三)在《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三个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每户奖励5000元;按期搬家交房的每户奖励5000元。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确认面积,在《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五)无证自建房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砖混结构:

每平方米650元

2.砖木结构:

每平方米520元

3.木结构:

每平方米400元

4.其它结构:

每平方米240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经相关单位认定为违法建筑或2017

年5月22日房屋摸底公告后修建的无证自建房屋一律不予奖励。

(六)被征收人未进行装修或未选择装修补偿的,按照原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20元/仃奖励。

选择对装修进行补偿的,不享受此条奖励。

二、被征收人超过《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逾期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以上任何奖励。

三、本方案只适用乌当区云锦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地块)房屋征收安置奖励。

四、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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