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层管理参考第二期.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9096206 上传时间:2023-07-20 格式:DOCX 页数:72 大小:88.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高层管理参考第二期.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2页
企业高层管理参考第二期.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2页
企业高层管理参考第二期.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2页
企业高层管理参考第二期.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2页
企业高层管理参考第二期.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企业高层管理参考第二期.docx

《企业高层管理参考第二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高层管理参考第二期.docx(7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高层管理参考第二期.docx

企业高层管理参考第二期

部委决策

国家发改委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29日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第8号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主要包括: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反价格垄断规定》指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八种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反价格垄断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责任豁免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工商总局出台反垄断法三个配套规章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上述三个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前,工商总局已出台了反垄断法的另外两个配套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出台的三个规章对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提高了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依据。

央行部署2011年工作任务

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于1月5日至6日召开。

会议研究部署了2011年工作任务。

  会议确定的2011年人民银行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法律法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升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会议部署了2011年人民银行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是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强宏观审慎管理。

把好流动性总闸门,引导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

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外汇流动的变化情况,综合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操作等价格和数量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适度。

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措施,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

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加强信贷政策指导,着力引导和促进信贷结构优化。

继续优化中小企业金融生态,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全面改进和完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

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推动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

  二是继续加大金融改革力度,推动金融产品创新。

做好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的起草工作。

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继续培育货币市场基准利率。

加强对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的评估,引导其增强风险定价能力。

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发挥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中的作用,参考篮子货币进行调节,增强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推动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创新。

继续推进金融机构改革。

深入推进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转型,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加快推进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

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稳步拓宽人民币流出和回流渠道,逐步建立健全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网络,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监测。

加强银行间市场产品创新和规范发展。

  三是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

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处置工作。

继续加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日常监测分析,将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地方法人机构监测体系,加大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非正规融资活动、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力度,研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和降低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政策措施。

继续做好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

继续做好中国首次"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工作。

严密监控跨境资本流动。

完善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应对预案。

  四是扎实推进金融服务现代化,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与管理水平。

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完善金融法律法规。

强化金融统计和宏观经济分析。

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会计监督工作。

继续推进支付体系建设。

发挥科技服务与保障作用。

加强货币金银管理。

稳步推进国库现代化建设。

扎实开展金融研究。

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步伐。

完善反洗钱体系。

  五是深入开展国际和港澳台金融交流与合作。

通过G20峰会、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等重要平台深度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加强与各国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协调。

推动落实基金组织份额改革。

更广泛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金融标准制定机构各项工作。

加强与非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等多边机构的合作,继续深化与港澳台地区的金融合作。

会议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

  一是稳物价。

把稳定物价总水平放在金融宏观调控更加突出的位置,提高调控的针对性,有效管理流动性,控制物价过快上涨的货币条件。

  二是促转变。

在经济结构调整中,要充分发挥好货币信贷政策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扩大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以及节能环保、生态建设、应对气候变化等。

同时,金融业自身也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把信贷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

  三是防风险。

抓紧机制建设,改善融资结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

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在注重运用传统货币政策工具的同时,不断丰富和创新宏观审慎管理的工具和手段。

加大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力度,防止异常外汇资金大规模流入。

  四是推改革。

统筹兼顾深化国内金融改革和推动国际金融改革两方面工作。

要继续推进金融机构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稳步扩大对外开放。

同时,要继续推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促进国际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周小川强调把握稳健货币政策内涵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日前表示,正确把握稳健货币政策的内涵有三个关键:

一是要控制好货币供给总量,保持贷款总量合理适度增长,实现中央提出的把好流动性总闸门的要求;二是要继续优化信贷结构,把信贷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三农"和中小企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大局;三是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努力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周小川介绍说,货币政策取向从适度宽松转向稳健,主要有几方面考虑:

一是危机极端状态已经缓解,外需相对稳定,完全可以通过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二是货币政策回归稳健有利于加强通胀预期管理,防范资产价格泡沫;三是稳健的货币政策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四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也要求货币政策及时回归稳健。

  他说,近年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兑换程度不断扩大。

下一阶段,将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加强跨境资本流出入的统计监测分析,在有效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一是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着力点将放在目前部分可兑换或不可兑换的项目上,主要措施包括:

以直接投资便利化为出发点,率先实现直接投资基本可兑换;以便利跨境融资为重点,加快改革对外债权债务外汇管理;以扩大个人用汇自主权为着力点,进一步放松个人其他资本项目跨境交易;以资本市场开放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可兑换程度。

二是在继续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对现有的资本项目法规进行整合,逐步构建简明清晰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三是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监测和预警,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央行将动态调整差别存款准备金率

消息人士1月5日透露,2011年起中国央行将对各银行按月测算及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措施,并有意下调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以降低支出成本.

  该人士称,央行正着力推行一系列货币政策工具改革,并已制定了一套规范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计算方法.该措施最初的实施范围考虑在全国性金融机构中试行,但考虑到商业银行调整业务结构需要一定时间,前三季度将给予商业银行依次递减的容忍度.

  该人士透露,央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的基础是整个社会融资总量,特别是银行信贷与经济增长及物价指数的偏离度.在动态调整的取向确定之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的重点是基于具体金融机构对整体经济的影响.

  差别准备金的动态缴纳要考虑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资本充足率、稳健经营等综合指标.央行制定的计算公式为:

银行上缴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于按照宏观稳健审慎要求测算的资本充足率与实际资本充足率之差,再乘上该行的稳健性调整参数.

  据一家大银行有关人士表示,商业银行要想避免被执行差别准备金,可以采取的手段包括:

减少贷款投放、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提高稳健程度.

  中国央行副行长胡晓炼此前称,以M2为主的货币供应总量增长应降至以往稳健货币政策阶段的一般水平;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要在原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以更有针对性地回收过多流动性.

中国最高法明确非法集资刑事案界限

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说,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形,比如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者股票发行获得批准等虚假信息,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的"原始股"等。

此类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发行股票行为以及应以何种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

鉴于此,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是当前非法集资又一常见手段。

对此,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王少南介绍,司法解释第1条从法律要件和实体要件两个方面对非法集资进行了定义,即∶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鉴于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如何具体适用罪名存在疑问,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即∶"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2010年报充分披露暂停上市和退市风险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2010年37号令,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2010年年报时应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披露暂停上市和退市风险。

37号令同时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其核心价值、风险、高管减持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负全面责任。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根据37号令,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因部分改制等原因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如存在,应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应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债务往来情况,明确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依据。

  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禁止内幕交易。

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充分披露暂停上市和退市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深化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促进“三会”有效制衡;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披露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环保达标情况、同行业环保参数比较、环保问题及整改等环保信息。

  证监会同时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其核心价值、风险、高管减持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创业板公司应如实披露核心竞争能力及其重要变化和对公司的影响、研发支出情况、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及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充分揭示公司风险,全面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并强化退市风险的警示;强化披露高管持股数量、禁售期限及其减持情况;充分披露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以及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

  证监会同时提出要把握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定的实质,确保重要性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符合准则规定。

  证监会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管理,强化以风险导向为基础的年报审计工作。

证监会表示,将在2011年开展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场检查中,结合2010年年报分析结果,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年报重大风险领域的审计执行情况、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以及低价竞争可能引致的审计质量问题,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证监会将完善创业板发审与持续监管机制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日在《求是》杂志上撰文指出,证监会将坚持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着力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逐步健全多层次市场体系,拓展资本市场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场改革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

  一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认真落实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安排。

逐步健全债券发行、结算、信用评级和监管体制,完善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研究建立适应债券市场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交易机制。

切实提高审核效率,积极扩大公司债券规模。

研究推进实现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更好地发挥债券市场在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中的功能作用。

  二要积极推进场外市场建设,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

加快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工作,研究推进统一监管下的全国场外市场建设。

继续大力发展主板、中小板市场,鼓励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

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发行审核与持续监管机制,研究建立创业板再融资制度,推动创业板成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础平台。

探索建立交易所市场各板块之间的转板机制,积极推进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善创业板公司退出机制,促进市场优胜劣汰。

  三要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提升市场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

稳妥推动重要大宗商品期货品种上市,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新品种上市机制。

加强股指期货市场监测和风险防控,健全跨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全力维护股指期货市场安全平稳运行。

研究推出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其他金融衍生产品,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市场定价和风险管理机制。

  四要创新市场体制机制,促进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认真落实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措施,从申购、询价、配售等环节继续完善新股发行体制,培育市场机制,强化市场约束。

稳步扩大融资融券试点,适时推出转融通等配套制度。

着力完善并购重组市场化制度安排,提高并购重组的审核效率、透明度和规范度。

推动部分改制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方式整体上市,减少关联交易,解决同业竞争。

  五要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有效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合规管理、分类监管等措施,加快完善诚信数据库和诚信监管机制,构建行政监管、自律管理和市场约束为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内幕交易综合防治体系,强化监管协作,保持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财政部公布2011年部分财税优惠政策动向

财政部12月31日公布了2011年继续实施和停止执行的部分财税优惠政策,明确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政策等将继续实行。

与此同时,汽车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完毕。

  财政部表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回升向好,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国家出台了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及家电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对购买节能汽车给予补贴等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

这些措施对扩大内需,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财政部明确,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1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继续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

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另外,为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2011年继续采取财政补贴政策,支持全面推广节能汽车和加大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力度,继续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此外,财政部表示,汽车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完毕。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汽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到期停止执行等有关政策并对做好后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军工企业确定改革时间表

权威人士1月6日介绍,一份名为《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已下发至有关部门和企业,以指导军工行业改革、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这份被业界称为"37号文"的《意见》,已然把军民融合提升至"国家战略",并明确提出要用三到五年时间基本实现五大目标。

这五大目标是: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军工科研院所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财政投入、税收政策、市场准入、军工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公平化;军品市场退出制度健全完善,军民资源开放共享;军民结合产业快速发展,装备竞争性采购、集中采购、一体化采购工作稳步推进。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组织落实《意见》精神,出台一系列措施。

工信部有关人士表示,2011年将建立部际协调机制,以抓好各项任务的分解落实。

另据了解,相关部门还将加强宏观协调和引导,制定军民结合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政府资金对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引入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

  事实上,"健全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体系"也被列入"十二五"期间国防科技工业将重点完成的七大任务之一。

国防科工局局长陈求发日前在2011年国防科技工业工作会议上部署了军民融合的具体措施:

积极推进产业、技术和能力的军民结合;支持民口企事业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进军工先进技术为民所用。

政策要闻

▲银监会严防银行以信贷资产转让形式腾挪信贷额度

近日,中国银监会以急件的形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在《通知》中,银监会明确提出,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时,要遵循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三原则,并解释上述三原则"就是要求资产真实转移,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要求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在首次提出洁净转让原则的同时,重申了整体性原则。

▲外管局允许境内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12月31日发布《关于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的通知》,决定在2010年10月1日进行试点的基础上,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

  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开户登记制度。

境内企业符合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实际支付需求、近两年内未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二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规模管理。

存放境外的规模,由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外汇局进行登记备案;三是简化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事后报告制度;四是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外汇局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出台

1月6日,保监会、文化部联合下发《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细化了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的政策措施。

其中,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太平洋财险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为第一批试点公司。

  首批试点险种包括∶演艺活动财产保险;演艺活动公众责任保险;演艺活动取消保险;艺术品综合保险;文化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动漫游戏企业关键人员无法从业保险等11项险种。

试点经营期限为两年。

与试点险种承保责任性质相近并符合文化企业特定需求的险种,也将被列入试点工作支持范围。

▲财政部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费使用

  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日前联合制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对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

  《办法》中的管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