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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ppt初稿

第一部分责任保险的定义、分类、发展及作用

一任保险的定义

责任保险(1iability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在从事各项业务和日常生活时,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受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对此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补偿性保险,从而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

然而,责任保险承保的又是法律风险,且具有代替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特点,在实务经营中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因此,在各国保险市场上,通常将责任保险作为一类自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二责任保险的分类

责任保险涉及面广,险种繁多。

依据不同划分标准,责任保险可有不同的分类。

1、以责任保险的效力基础或依据为标准,可以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

2、以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和承保对象为标准,可以分为企业责任保险、专家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三大类。

3、以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为标准,可以分为索赔型责任保险和事故型责任保险。

4、以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性状为标准,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工程承包商第三者责任保险、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等等。

三责任保险的发展

责任保险起源于19世纪初叶的法国。

1804年,法国正式公布了一部《法国民法典》(又被后人称为《拿破仑法典》),在这部法典中首次出现了损害他人财产或身体者须负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如民法典规定:

任何人,如果其行为引起他人损害的发生,则应对他人损害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任何人不仅要就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还要就其疏忽或轻率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法律责任风险的存在,法国率先开办了责任保险,建立了责任保险制度。

19世纪中叶后,责任保险在欧美国家的许多领域开始实施。

1855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首部提单法—《1855年英国提单法》,承运人因而面临着相关法律责任风险,同年世界上第一家船东互保组织在英国成立,承运人责任保险因此而产生,该组织承担会员船东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责任和船舶保险人不保的1/4船舶碰撞责任,。

与此同时,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也开办了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

1875年,英国沃顿保险公司签发了第一张载有公众责任的保险单,同年还出现了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1880年,英国颁布的《雇主责任法》规定,雇主经营业务中因过错致使雇员受到伤害时,须负法律赔偿责任。

英国当年即有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成立。

1886年英国在美国开设雇主责任保险分公司,而美国自己承保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则在1889年才出现3。

此外,英国法律事故保险公司于18%年首先开办了汽车责任保险。

对于其它责任保险,西方国家的保险公司开始是以附加责任险的方式承保,并逐渐以新险种面孔出现,以后随着各国法制的健全而获得迅速发展。

如承包人责任保险始于1886年,制造业责任保险始于1892年,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始于1890——1900年之间,航空责任保险始于1919年,会计师责任保险始于1923年,个人责任保险始于1932年,农户及店主责任保险始于1948年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可以192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紧跟着的是1928年实行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新西兰。

20世纪70年代,大部分责任保险产品均已产生并形成了独立的保险产品体系。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责任保险在工业化国家进入了黄金发展期。

在这个时期,首先是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得到了迅速发展,其次是雇主责任保险成了普及化的责任保险险种。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各种民事赔偿事故不断增加,最终使责任保险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工业化国家得到了全面迅速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责任保险的服务领域十分广阔,形成了门类齐全、险种众多、专业性强的特色,真正成为企业、团体、家庭及个人乃至政府机关等都必不可少的风险保障工具和各国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种类。

美国的责任保险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占整个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的40——45%左右,欧洲一些国家的责任保险业务约占其整个非寿险业务的30%,日本等国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也占其非寿险业务的20——30%。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发展责任保险业务。

责任保险之所以得到蓬勃发展,主要归功于以下两个因素:

其一,社会因素。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每个人接触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多,使得人们开始用投保责任保险的方式来转嫁自己的不确定责任风险。

正如台湾学者吴荣清所言,“当今社会,权利义务的观念,日益彻底而发达;各项活动范围日益扩大,一个人的行为,在有意或无意中加害他人的可能性随着增加。

责任保险应该随着发展,以发挥其效能。

其二,无过失责任在民事责任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民事责任传统上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在19世纪到了鼎盛,但同时也遭受到了压力,主要来自于工业灾害和铁道交通事故。

随着意外事故的急剧增加和损害填补必要的凸现,无过失责任也由原先的特别法领域渐次扩张,迄至今日,已成为与过失责任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运用无过失责任虽然能够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也应该看到,其结果势必加重致害人承担责任的负担,不利于个人资源、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而责任保险的介入,将损失分散于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实际上强化了致害人的赔偿责任,提高了致害人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能力,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有学者认为,无过失责任的发展是与责任保险联系在一起的,责任保险制度成功地减轻并分散了加害人的负担,为无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四责任保险的作用

责任保险在各国得到广泛发展的实践表明,它不仅是保险业在发展中形成的重要分支,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法制社会的重要成果。

责任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利益

在一般情况下,致害人在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但往往由于赔偿责任超出致害人经济承受能力等原因,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免受承担赔偿责任的利益损失,而且可以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从而在制度安排上起到了保障受害人合法利益的作用。

2、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责任风险的功效,将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导致损害的责

任风险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实际上增强了致害人赔偿损害的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

政府通过建立强制性和自愿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编织一张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可以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

特别是在处理重大突发性责任事件方面,责任保险为社会提供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和服务,更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

3、有利于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市场主体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

如果每一次责任事

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企业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从而保持了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同时,

通过采取责任风险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提供防灾防损、风险管理等服务,可以有效减少和降低事故发生频率,实现安全生产。

4、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

责任保险有助于解决日益

增多的医患纠纷、劳资纠纷、环境污染赔偿纠纷等众多的民事赔偿纠纷,起到安定公众心理、降低事故影响的作用;同时责任保险也分担了政府在事故处理中的繁杂事务,减轻了政府财政和事务的压力,政府可以改变过去作为“最后负责人”的角色,转而通过经济手段分散、转移社会管理风险,有利于增强整个社会的抗风险能力,提高了政府社会管理效率。

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

 

第二部分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2006-2010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及支出的增长情况

年度

保费收入(亿元)

保费收入增长率

保费支出(亿元)

保费支出增长率

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收入比

2006

56

24.4%

22

22.2%

3.5%

2007

67

19.6%

26

18.2%

3.2%

2008

81.8

22.1%

33.1

27.3%

3.3%

2009

92.2

12.7%

38.9

17.5%

3.1%

2010

115.9

25.7%

44.0

13.1%

2.9%

第X节、我国责任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责任保险外部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二)政府政策有待加强

(三)责任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公众索赔意识不高

二、责任保险内部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产品研发能力偏弱,责任保险有效供给不足

(二)产品销售渠道单一

(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

 

第三部分对策和建议

第X节、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

(一)完善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二)确定政府在责任保险发展中的角色

1、保险监管部门在责任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2、各级政府部门在责任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三)加大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

二、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内部环境建设

(一)我国责任保险的产品创新

(二)我国责任保险的销售渠道建设

(三)提高保险公司服务质量,提高公司运行效率

 

第一节、我国责任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责任保险外部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责任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

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虽然继《民事通则》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但是由于这些法规都仅是针对不同领域做出的个别规定,缺乏系统性。

而《民事通则》本身也就不到200条,对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相当概括,而且规定的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也难以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效保护。

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有些规定缺乏刚性,特别是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领域,还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

从大类划分,目前除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及医疗责任保险外,其它责任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都不够充分。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极大地制约了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政府政策有待加强

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兼具有社会性和商业性的双重特征,因此除了完善法制环境、对部分领域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外,责任保险的发展还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调配合。

从前面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我国责任保险发展得到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但是也要看到,各地区在推进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的措施与支持力度不同,造成各个地区之间责任保险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

很多地方的政策及支持还有待加强。

比如在推行的险种方面,大多集中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少数险种上。

并且在推行责任保险过程中,还出现一些部门的权力寻租行为,直接或变相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的手续费,从而造成了部分保险公司因无法承受高额手续费而主动退出相关领域责任保险业务的拓展。

(三)责任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公众索赔意识不高

目前,无论是保险企业还是政府相关部门对责任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还是不够,国内公众对责任保险的相关知识了解不多。

首先,很多企业单位或个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检查,对相关的责任风险认识不到位,对于发生风险后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清楚,即使某些单位或个人对自己的责任风险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对责任保险转嫁责任风险的机能缺乏了解。

而此时,对于这些巨大的潜在需求者,保险宣传的力度不足导致了巨大的潜在需求没有转化成有效需求。

其次,对保险责任的认识不清,认为只要投保了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所有索赔损失的赔偿责任。

而保险公司在认定保险责任时,需要从事故风险、事故期限、事故损失和赔偿金额等不同方面进行考虑。

二者对保险责任的理解不一致容易产生保险纠纷,严重影响责任保险业务的销售。

最后,我国公民的索赔意识有待提高。

很多公民对法律规定还不了解,不懂得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因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导致权利丧失;其次,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原告的保护,很多公民在遭到他

人侵权损害时,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责任保险内部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之所以发展缓慢,最主要的原因不能归结为需求不旺,而是由于保险供给与需求变化相比存在滞后。

虽然我国现有外部环境还不够完善,但责任保险仍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市场的供给主体即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起责任保险发展的重任,因此,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还是要责任保险的内部环境建设。

(一)产品研发能力偏弱,责任保险有效供给不足

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财险收入的比重不高,一般在3%左右。

从另一方面讲,说明责任保险没有引起我国财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导致目前责任保险产品的研发能力偏弱,责任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究其原因可总结以下两点:

1、在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总体效益较好、承保利润率相对较高的情况下,市场上的大部分保险公司过多地强调当期的保费收入和利润指标,把业务重点放在车险、企财险、意外险等少数效益型险种上。

同时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保险公司片面强调市场份额的增长,忽视对业务结构的优化,公司的主要力量也是集中在车险、企财险等业务上,对责任保险的研发、营销和宣传支持力度都不足,一些新开办的险种如意外险等反而对责任保险形成冲击,挤占部分责任保险业务。

2、责任保险是一种综合性较强的险种,涉及保险、法律、贸易和医疗等多领域的专业知识,对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能力要求较高,特别是由于我国中资财险公司起步较晚,缺乏责任保险风险损失的经验数据,致使一些责任保险现行费率与经营风险不匹配,费率的厘定不够完全合理。

当责任保险的费率无法反映保险标的风险的大小时,保险公司也就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

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与风险较小的标的,制定了较高的费率,尤其是于外资财险公司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

(二)产品销售渠道单一

我国责任保险产品销售渠道单一,主要为直接业务,通过代理和经纪方式所收取的保险费比例较小。

目前各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营销渠道上忽视代理渠道,对零散型业务缺乏投入力度。

对家庭、个人的责任险种销售渠道不甚畅通。

并且,当前开发的责任保险产品主要适合于直销模式下的对公业务,缺乏适合代理模式下零散销售的产品。

(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

目前,各产险公司在责任保险业务的管理过程中,首先是缺乏控制被保险人和相关主体道德风险的有效手段。

责任保险涉及面广,在风险事故发生后,控制相关主体道德风险的难度比较大。

如雇主责任保险中,雇员工伤入院治疗,部分医疗机构在得知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后,可能采取不必要的诊疗手段,增加医疗费用开支。

其次,在核保核赔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通融情况。

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少数机构把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提供优惠的渠道,推动企财、机损等险种的销售,因此在核保核赔过程中,往往存在的一定的通融现象,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三是责任保险保费较低、投保人逆向选择倾向突出,基层管理者和业务员不愿积极拓展业务,使得责任保险规模小而赔付率高,业务发展缓慢。

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承保、理赔人员在界定责任方、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

比如,责任保险市场营销人员不仅要懂得一般商业保险的运作模式和规律,而且要了解与责任保险相关的《民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对于责任保险的不同险种所针对的行业或企业也要有所了解,对于责任保险市场,更应该有深入的调查和研究。

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来,这方面人才缺需要对责任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保证保险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保证理赔人员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务。

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影响业务的质量和发展。

另有的保险公司发展规划中将责任保险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责任险新产品开都有新的险种推向市场,但是在推广上,针对新险种的培训和宣传资料、辅助行都相对滞后,导致业务开展中销售人员更倾向于业已熟悉的传统险种。

第二节、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

(一)完善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只有以法律的形式任事故致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规定,才能增强有关责任方的法律风险意识险意识,并产生相应的责任保险需求。

当今世界上凡是责任保险发达的国家和然具有健全的各种民事法律制度。

例如,美国、日本、及欧洲各国的法律在许确并强化了企业的民事责任,以及会计师、律师、金融等自律组织颁布的行业大的促进了企业及个人购买责任保险。

因此,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责任保险发推动立法和行业规章建设,完善与责任保险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规范企业责投保行为,是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责任险,更好地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最有效的途径。

(二)确定政府在责任保险发展中的角色

发展责任保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责任保险用经济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经营主体转嫁经营风险的重要方式。

保险,政府责无旁贷,积极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1.保险监管部门在责任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保险监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和服务的双重职能,针对我国保险发展现状及加快责任保险发展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1、加强责任保险的监管工作

目前,在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保险监管部门对于责任保险的监比较巨大的挑战,要善于借鉴发达国家责任保险监管的经验,同时要立足本国定责任保险相关监管条例。

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财产保险公司责任保险业务的理,以保证其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严格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条款以及

等方面的审定制度。

1.2、建立行业指导性费率条款制度

保险监管部门应建立行业指导性费率条款制度,确保主体条款费率的公平行业的经营行为奠定一个基准。

目前,我国主要的责任保险产品,缺乏指导性费率,经营机构在具体业务过程中没有基准,容易导致以费率降价的恶性竞争险监管部门应吸取我国保险业在业务发展初期的经验教训,保险公司之间不计格大战、片面追求保费规模和短期性效益的行为。

建立行业指导性费率条款制于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有利于责任保险的发展,同时,辅之以行业自律手段险监管部门在责任保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1.3、做好保险监管的同时,大力支持责任保险的创新行为

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平衡责任保险监管与创新的关系,一方面,监管部门要自身职责;另一方面,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创新行为,应该持积极支持为保险经营机构创造宽松的外部监管环境。

2、各级政府部门在责任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2.1、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责任风险危机处理的一种

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

由于责任保险具有正外部性

险、逆向选择的经济特性,以及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公民法律意识不

导致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责任保险发展缓慢。

因此,为了发挥责任保险

快责任保险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

目前,机动运输工

责任强制保险已于2004年5月正式实施,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措施也已出台

任保险发展的经验同时表明,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应适当推行强制责

度。

2.2、制定相关的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

国家应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扶持责任保险的发展。

例如,对保险公司开展任险种及新型险种,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引导,同时可以给予税收方面的优营业税、所得税等;对于责任保险的需求者和潜在需求者,也可以可以采取税政策,比如通过用保费抵减税费的方式,通过财政拨款支持部分事业单位(如保险)的责任保险需求等。

2.3、建立保险业与各级政府部门的配合、互动机制

现阶段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推动。

保门在与政府相关机构的沟通中要发挥主导性作用,形成保险业与各部门的配合制。

比如,与公安部联合推动公共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建设部联合推程质量责任保险、与安监总局共同研究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保险等。

同时,实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支持保险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产上发挥积

(三)加大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

保险产品属于非“渴求”商品,人们难以自发产生购买欲望。

业内认为不是被卖出去的而是被推销出去的。

社会公众如果不了解责任保险产品的功能识,那么潜在的保险需求将很难转化为现实需求。

所以,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宣品推广会、企业交流会等多种渠道宣传责任保险产品,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吸意力。

同时,保险监管机关、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应抓住有利时机,有针对与有关部门和行业的合作与交流,并就责任保险的作用、社会重大保险事故和产品向社会公众进行适当宣传。

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通俗易懂地宣传责任保险大全社会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和理解度,纠正有关部门对保险的偏见,逐步提用保险转嫁企业和个人不定性风险的意识。

二、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内部环境建设

(一)我国责任保险的产品创新

责任保险发展的核心问题是按照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要求,积极培育以社会向的创新产品体系,针对企业经营特性和责任风险分布等细分市场、划分消费究出富有创新意义的保单。

产品创新,主要包括开发新险种和改进旧险种两方面。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经营实务的研究,加快责任保险产品开发的步伐,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骤的开发新险种;并根据市场需要和法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科学的精算分析竞争力的条款,以适应多样化的市场需求。

适当引进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国具体国情加以改造创新,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责任险种体系。

加快我国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措施与建议

1、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要紧跟法律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因此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要与当法规相适应。

比如雇主责任保险方面,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

产品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规,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绝对责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

职业责任保险方面,巩固已开办的律师职业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等业务,并根据社会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围绕建筑、卫金融、财会等相关职业责任积极研究和开发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师责任保险、医券商责任保险、经纪人责任保险等新型产品。

2、产品组合策略要求设计组合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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