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552篇.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9087432 上传时间:2023-07-20 格式:DOCX 页数:41 大小:41.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552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552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552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552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552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552篇.docx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552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552篇.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552篇.docx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552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

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

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

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6题,单选)

A、应适用中国法

B、应适用甲国法

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

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本题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然可以选择适用甲国法,ABC三项错误。

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在甲国,若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则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甲国的法律,D项正确。

2.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

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

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如果涉外侵权诉讼涉及财产权益,若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相关有联系点的法院(并不限于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

3.Alfred公司因与中国某公司的纠纷被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该公司所有人为法国人让埃,该公司的注册地为英国,而其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

有关案件在中国某法院涉诉。

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Alfred公司的国籍为公司所有人的国籍

B、Alfred公司拥有法国与英国双重国籍

C、Alfred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Alfred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英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2节>法人的国籍

【答案】:

D

【解析】:

本题同时考查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2条与第191条,我国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确定公司的国籍。

本题公司在英国注册登记,故其国籍为英国,AB错误。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本题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地区,登记地在英国,故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

4.死亡时住所地在法国的瑞士人吉尔德,2011年死在法国,生前曾立遗嘱:

其全部财产(绝大部分为位于英国的动产)由其养子纳西继承。

但依瑞士法规定:

死者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承90%的应继份。

为此,死者亲生子奥尔西向英国法院起诉,根据瑞士法对遗产主张权利。

而依英国法规定:

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依法国法规定:

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英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瑞士继承法。

英国法院确定准据法的过程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

B

【解析】:

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者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换言之,转致导致第三国法的适用。

本案之情形,即为转致。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5.甲国人格里为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控股股东。

2009年因金融危机该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格里于6月回国后再未返回,尚欠企业员工工资及厂房租金和其他债务数万元。

中国与甲国均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格里已离开中国,上述债务只应由合资企业的中方承担清偿责任

B、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向甲国提出引渡格里的请求

C、中方当事人可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格里申请立案

D、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请求甲国主管机关代为调取有关格里的证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

【答案】:

C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及《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3条的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非正常撤离后,仍应与中方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A项错误。

引渡是针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适用的制度,在民商事领域不能适用,故B项错误。

根据《工作指引》第2条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

6.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并由一巴西海运公司经营的海船,运送一批属一家日本公司的货物从日本到中国,在韩国附近海域发生意外。

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该海船驶入韩国某港口避难,发生共同海损,后在中国某港口进行理算。

该共同海损理算应适用什么法律?

A、船旗国法律

B、共同海损发生地法律

C、巴西的法律

D、理算地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ABC项错误、D项正确。

7.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选择有关合同争议由中国法院管辖。

关于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依《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当事人可以在管辖协议中选择不同级别的法院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我国法院无权管辖与该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纠纷

D、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应当由中国法律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协议管辖。

依《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权改变《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A错。

当事人可在订立运输合同时约定管辖法院,B正确。

C错,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C错。

D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8.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的问题,各国的法律和实践存在明显差异。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令一方当事人及时出售将会腐烂的作为争议标的物的水果

C、仲裁机构不能自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D、仲裁庭应将一方当事人关于冻结另一方当事人银行账户的申请直接转交给法院处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答案】:

C

【解析】: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72条,涉外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无权自行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而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故AB项错误、C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该法条“提交……法院裁定”的含义是法院有权自行决定保全还是拒绝保全,因此D项“直接转交法院处理”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故D项错误。

9.中国北京康达尔科技公司与甲国法拉德公司共同投资在甲国设立合营企业,后甲国法拉德公司以中国康达尔科技公司违约为由诉至甲国法院,甲国法院判决中国康达尔科技公司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中国康达尔公司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甲国法拉德公司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承认并执行甲国法院的判决。

下列哪项不能成为我国法院拒绝承认甲国法院判决的理由?

A、甲国为两审终审制,该判决为一审判决且未过上诉期

B、甲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任何司法协助条约,也不存在司法协助的互惠关系

C、中国康达尔科技公司为我国军工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某些军事机密的泄露

D、中国公司主张该案为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应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D

【解析】: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82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据此,选项AB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

10.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A、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B、无法通过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可认定为不能查明

C、在仲裁时需要适用外国法,应由法院协助查明,仲裁机构无权查明

D、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3节>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A项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而不是协商解决。

B错误,该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只法律专家一个途径是不能认定不能

11.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

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

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本题是新加坡飞机在公海上空致越南渔船损害,应适用法院地法,故D项正确。

12.英国诺丁公司与中国山东某公司就一项海鲜制品的买卖合同发生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

买卖合同未对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但原告英国诺丁公司起诉的请求和主张依据中国合同法,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且也援引中国合同法进行答辩。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本案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只能在一审法庭调查终结前书面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

B、因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原告不得依中国法起诉

C、本案应当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D、本案的情况应视为当事双方已就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8条规定: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3.甲国人塞尔特乙国从事蜂房生意,他死后其子女向法院提起继承之诉,经查塞尔特的住所在甲围。

依甲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乙国冲突法规定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该案在甲国法院审理。

经甲国法院查明:

在乙国,蜂房属于不动产,因而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即乙国法;甲国则认为蜂房是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即甲国法。

依相关国际私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甲国法院认定蜂房是动产,并适用了甲国法律,这种认定是国际私法中的“定性”

B、甲国法院认定蜂房为动产属于外国法的查明

C、甲国法院认定蜂房为动产属于法律规避

D、两国对于蜂房的不同看法属于反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1节>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定性。

本题属于定性问题。

本题中当事人并没有故意制造连结点,因此也不属于法律规避。

14.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

依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承认该外国判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B、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C、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D、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B

【解析】:

A选项体现了我国尊重国际法、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也符合国际司法协助领域条约优先的原则,故A项正确。

如果当事人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是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或互惠关系就不能成为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题干中不能确定该判决一定是非离婚判决,故选项B表述错误。

外国法院对相关涉外民商事纠纷有没有管辖权是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

当然我国法院无义务去适用该外国的民事诉讼法准确判断该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中国法院在此问题上其实只判断有关案件是否应由我国法院专属。

如果案件应由我国法

15.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

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38题,单选)

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A项,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1款,法院应依被执行人的申请审查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不符,A项错误。

B项,该公约第5条共列举了七种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该规定是穷尽性的,不存在其他可援引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B项正确。

C项,根据该公约第5条第1款,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法院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但交付仲裁的事项可与未交付仲裁的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

16.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

A、合同

B、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C、不动产物权

D、诉讼离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适用法——合同、继承、物权、离婚的法律适用。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A正确。

依该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

依该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

依该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

17.香港荣昌公司与广东多福公司签订一贸易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因履约纠纷,荣昌公司将多福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

判决生效后,荣昌公司申请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如依据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电子邮件是法律认可的“书面”管辖协议

B、如荣昌公司向内地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申请的,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C、如多福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荣昌公司只能向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D、多福公司在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又就同一争议提起了诉讼,可予受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A对,依第11条第2款,前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B错,依第7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

(1)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

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

18.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

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

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案中的合同属于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准据法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

本案与合同最密切联系地应为设备安装地法,故AB项错误、C项正确。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性质上属于国际惯例,约束力来自于当事人的选用,本题未说明当事人约定选用通则,故D项错误。

19.中国某公司与甲国Rerp公司因一宗投资项目产生争议,Rerp公司向甲国法院起诉中国某公司并获得胜诉判决。

中国某公司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Rerp公司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Rerp公司的主张构成对中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中国法院对中国某公司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中国法院可以受理中国某公司的起诉

D、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

B

【解析】:

AB错,《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仅在我国国内有效,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影响我国法院对同一争议的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并作出我国法院的判决,C正确。

D错,当今国际社会中,没有一个国家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典型的例子是外交豁免,说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是不符合国际法以及我国已经制定的法律的。

20.中国某法院受理的一涉外票据案件中,涉及当事人阿尔卡本国法的适用问题。

经调查发现,阿尔卡具有法国籍、美国籍和加拿大国籍,她的经常居所地在加拿大,在美国和加拿大都有一定的业务,请问中国法院应以哪国法律作为阿尔卡的本国法?

A、中国法

B、法国法

C、美国法

D、加拿大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定: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1.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

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2年卷一37题,单选)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大陆与台湾区际司法协助内容。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A正确,不当选。

B项,根据该《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B正确,不当选。

C项,就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方式中,如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或送达时在内地的,可直接送达。

C正确,不当选。

D项,若受送达人在台湾

22.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

关于该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