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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docx

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县消防队

1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二十一条、《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消防设施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县科技局

2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323号)《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14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省物价局皖价服〔2014〕142号

市物价局蚌价〔2014〕15号

依法取得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按规定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收费收支情况和必要的凭证资料;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业务规程等,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并开具消费清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及时公开取得资质的专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3.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4.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5.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6.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事项。

一、收费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县住建局

3

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核发

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

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政府令155号第9-12、17条

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报告

施工图审查费

市物价局蚌价〔2014〕13号

具备人防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8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施工图审查费

市物价局蚌价〔2014〕13号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5

房屋产权登记

房产测绘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168令)第30条

房产测绘

房产测绘收费

市物价局蚌价〔2014〕12号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6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施工放线定位图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0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施工图施工放线定位图

测绘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8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8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编制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9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形图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8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绘制

测绘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四、县国土局

10

土地权属勘测登记

土地勘测、土地登记及地价评估报告(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26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地价评估报告

土地勘测、登记评估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按规定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收费收支情况和必要的凭证资料;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业务规程等,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并开具消费清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及时公开取得资质的专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3.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4.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5.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6.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事项。

一、收费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县发改委

1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第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6号)第4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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