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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制度

一、请假手续的办理

1、除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和放射假外,凡申请休假设病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等,都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2、本人填写请假报告单,说明事由。

病假者必须附本中心相应专业资质人员出具并经门诊部或医教科审核盖章的医疗诊断证明,外援诊断证明书必须经本中心医教科审核确认,事假须提交详细书面申请。

3、请假各类假期均需在考勤表上注明,次月初将考勤表及请假报告表一起上交。

4、职工请假期满需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职工,应及时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未经同意擅自休假或休假后擅自延长假期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5、请假应按期到岗,到岗后及时销假。

二、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年休假

1、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本中心规定在编与非编每月各奉献2天和3天,其余法定假日不变,每周休息一般不超过2天。

3、外出进修学习满6个月或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超过60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超过9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超过12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如享受后再休假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

4、新调入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享受过年休假的,4月1日前进院者可享受当年年休假;4月1日后进院者,可享受当年二分之一年休假;7月1日以后进院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5、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卫生津贴和绩效工资照发。

〔二〕探亲假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

如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的,给假期45天。

3、探亲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在探亲假期间,如遇有婚、丧事,不另给假期。

4、在进修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5、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6、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往返路费按正规车票及规定规格按实报销。

7、探亲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探亲假超过15天的,误餐补贴减半发给〕,卫生津贴和绩效工资不发。

〔三〕病假

1、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请假2个月内全额发给,3-6个月的发90%,第7个月起发70%;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请假6个月内全额发给,第7个月起发80%。

病假2个月以上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

3、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不发年终考核奖。

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计工龄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四〕事假

1、由于实行了年休假,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遇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领导批准。

2、当年累计事假期限在30天以下〔含30天〕期限内的累计15天扣发基础工资的50%,累计15-30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从31天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年终考核奖。

3、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基础绩效工资。

〔五〕生育假〔限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者〕

1、产假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个月以上的早产按正常产假处理。

〔2〕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1天,3-7个月自然流产或因病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

〔3〕产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照发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50%。

2、计划生育假

〔1〕职工接受节育手术以及却因可靠节育措施失败而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享受以下产假: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

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部安排重体力劳动。

②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③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④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⑤人工流产〔包括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0天。

⑥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外休息14天。

⑦结扎宫外孕手术治疗的,休息40天;保守治疗的,休息30天。

〔2〕妊娠七个月〔含七个月〕及婴儿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女职工不安排夜班工作。

〔3〕计划生育假期间基础绩效工资照发,奖励绩效工资〔除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结扎和单纯输卵管结扎者外〕不发。

3、哺乳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实有困难,有条件的科室,经本人申请,科室同意,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请产后假1年〔含产假〕。

〔2〕产后哺乳假6个月与产后一年假〔含产假〕两项不能同时享受。

〔3〕哺乳假6个月内基础绩效工资70%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

〔六〕婚假

1、婚假1-3天。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的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可享受晚婚假12天;重新组合家庭,属初婚的给晚婚假,属再婚的不享受晚婚假。

2、婚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

3、在批准的婚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卫生津贴和绩效工资不发。

〔七〕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丧假1-3天。

2、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卫生津贴和绩效工资不发,途中车船费等自理。

〔八〕放射假

1、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每年给放射假2-4周。

放射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放射假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2、放射假期间档案工资、卫生津贴和绩效工资照发。

〔九〕旷工处理

旷工半天以上扣除一个月的绩效工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给予辞退处理。

 

第一章总则

1、为提高中心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病人满意度,根据上级和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中心全体职工,凡以前与本条例有抵触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3、奖惩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公平、公正。

4、本条例日常工作由中心办公室牵头,各职能科室负责督查。

未尽事宜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5、本条例经中心第一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奖励

1、年终被评为各类先进的给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中心级先进个人200元,诸暨市部门先进个人300元,诸暨市级先进个人400元,绍兴市部门先进个人400元,绍兴市级先进个人800元,省、部级先进个人1000元,国家级先进模范2000元,中心级先进单位300元,诸暨市级先进单位500元,绍兴市部门先进单位600元,绍兴市级先进单位800元,厅、局级先进单位1000元,省级先进单位1500元,国家级先进单位3000元〔个人单项先进降一个档次;上级已奖励的本中心不再重复奖励,上级奖金低于本中心同级奖金基数的补足差额〕。

2、参加中心派出的各级各类技术操作比赛或其他竞赛活动,取得前三名者,按不同级别给予以奖励。

省级第一名奖励1000元,地市级第一名奖励800元,县市级第一名奖励600元,部门级第一名奖励400元,中心级第一名奖励200元,二、三名按排名次序分别给予前一名的1/2〔上级已奖励的本中心不再重复奖励,上级奖金低于本中心同级奖金基数的补足差额〕。

3、维护中心声誉,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有突出奉献,给予表扬,并奖励200-1000元。

对中心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取得显著成效者,每条给予奖励200-1000元。

4、举报收受红包、回扣等违反职业纪律的行为,经查实后奖励举报人200-1000元。

5、罕见重危病人抢救成功;突发性灾害事故集体伤〔病〕抢救及在各种抢险救灾、传染病防治中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500-1000元。

6、个人或集体得到地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点名表扬的,奖励标准如下:

国家级1000元,省级500元,市级200元。

7、对工作〔职责范围外〕中能及时发现、纠正缺陷,把缺陷的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者并防止医院损失者,每例给予奖励100-1000元;防止医院重大损失者给予重奖。

8、对在各级、各类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杂志目录参照省卫生厅相关规定〕:

I级杂志500元。

9、对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者,国家级一次性奖励2000元,省级一次性奖励1000元,地市级一次性奖励500元,县市级一次性奖励300元。

10、中心主任认为应该奖励的个人和科室,在会上点名表扬的奖励100元。

11、为鼓励职工加强继续教育,对参加学历教育的全体职工,专科毕业的报销2000元本科毕业的报销3000元、研究生毕业的报销5000元。

第三章罚则

第一节职业道德

1、被服务对象〔含中心内服务对象〕投诉,经中心相关职能科室认定存在明显缺陷者,一次扣当事人200元;服务方面被投诉二次〔一年内〕,当事人扣奖5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者,加重处理。

2职工与服务对象〔含中心内〕、科室之间、职工之间发生争吵,不管什么情况,扣当事人60元,情节严重者,从重处理。

3、不服从中心工作安排,对上级的指令性任务拒不执行或因消极而使工作完成的时效和质量受到影响,处当事人200元以上的扣款,造成不良后果者予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贬低同事,抬高自己,并产生负面效应者扣当事人500元。

引起病人投诉的,加重处理。

5、违反首诊负责制,发现一次扣100元。

6、违反服务标准,发现一次扣200元。

7、凡检查发现医务人员开不合理大处方、开不合理检查单,按同等金额的10%从绩效工资中扣除。

违反医保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者按《医保管理制度》处理。

8、索要红包,收取“促销费”、“回扣”,一经查实,除处以收受金额10-20倍金额处罚外,非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在编职工待岗6个月以上,取消当年晋升和评优资格。

触犯有关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9、把中心有能力诊治的、未主动要求转院的病人介绍到外院就诊,发现一次扣500元。

病人未要求处方外配而介绍去中心外药房配药者发现一次扣200元。

10、未经批准外出参加新药、医用材料推广会和参加药品义卖、义诊等活动者,每人扣500元。

11、违反物价政策,不按规定收费,发现少收、漏收、多收等不标准收费问题者,按查处金额的3倍在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

12、工作人员直接收取服务对象现金而不给有效凭证或占为己有,一经查实,除退交金额费用外,处以收取金额的10-20倍金额处罚,在编职工待岗6个月,取消当年晋升和评优资格,聘用人员则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3、开假证明,扣1-6个月绩效工资,触犯有关法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14、私自向病人推销各种药品、保健品、器械等,一经查实,处以所销售金额5-10倍金额处罚,如触犯法规,另行处理。

第二节劳动纪律

1、上班迟到、早退、30分钟内每次扣50元,30分钟以上按脱岗处理每次扣除200元,全年3次以上的扣发年终考核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经院办会议讨论从重处理。

2、专科、专家门诊未能按时出诊,并未告知门诊部,又未请人代诊。

每起扣50元。

3、不遵守岗位纪律,闲聊、嬉闹、打瞌睡;诊疗场所及服务窗口高声谈笑、看各类非专业书刊和有其他不雅行为者;上班时间未按规定着装、未佩戴胸牌、禁烟场所吸烟、乱扔垃圾等,每发现一次扣50元。

4、使用中心电脑玩电脑游戏、私自安装软件等违反电脑使用规定者,发现一次处200元以上扣款;导致中心电脑系统故障或引发医患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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