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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组建与换届流程

基层工会组建与换届流程

 

一、筹建基层工会的法定条件

1、组建工会法律依据

2、职工入会的法定条件

3、工会组织设立的法定条件

4、工会干部的法定条件

二、组建工会形式

三、基层工会组建筹备程序

1、工会筹备组的产生

2、工会筹备组的职责

3、工会筹备组的工作任务

四、正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程序和内容

五、会员(代表)大会后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六、基层工会组织届满换届工作流程

1、主要工作流程

2、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主要文件

七、工会会员大会工作程序

八、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程序

九、补选委员、主席

 

一筹建基层工会的法定条件

一、组建工会法律依据

组建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十)、《国务院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十四) 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

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

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十一)、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并开展工作。

本省区域内建立统一的省总工会。

第三条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工会应当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依法制止或纠正。

二、职工入会的法定条件

《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都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不能入会人员:

1、16周岁以下的童工;2、不具有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身份的人;3、非公经济组织的企业主。

)(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都应吸收入会。

三、工会组织设立的法定条件

1、坚持一元化的工会组建体系。

是指新组建的工会要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并经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2、坚持工会的独立法人资格。

中华全国总工会、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而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3、坚持以宪法为工会的活动准则。

主要是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4、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的准则。

《工会法》第四条规定:

各级工会组织“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包括:

组织独立、活动独立、财务独立;组织独立是基础、活动独立是中心、财务独立是保证。

四、工会干部的法定条件

1、工会干部的基本条件。

(1)拥护和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服务,受职工信赖,在职工中有较广泛的号召力;(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的批评和监督等。

2、工会主席资格的规定。

(1)非公企业业主和拥有雇主地位的管理者不宜被提名或选举担任企业工会主席;

(2)企业合伙人不宜担任工会主席;(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工会主席;(4)外籍员工不得担任外企工会主席,也不能担任工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

二工会形式

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省、市、县地方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乡镇(街道)工会(总工会、工会委员会、联合会),委、办、局(系统)工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村、社区(街道)工会联合会,基层工会组织(包括: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和新社会组织等工会基层委员会、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地方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有中国教科文卫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国防邮电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农林水利工会全国委员会等。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和新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

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需同步组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乡镇一级成立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或总工会,局(系统)成立行业工会或建立工会工作委员会也可以成立工会联合会,村、社区(街道)建立工会联合会,覆盖区域内所属企业。

工会的最基层组织形式还有以分厂、车间、部门(科室)为单位建立的分工会和以行政生产班组为单位建立的工会小组。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工会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这里要重点说明的有两个问题,一是“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简称联合基层工会)”和“工会联合会”,是两个不同类型的工会组织,“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是由若干个单个会员人数较少的,不能单独成立基层工会的基层单位,通过联合起来成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其涵盖的是人员在25人以下的单位;“工会联合会”是由2个以上的行业相近、或同一区域内的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工会联合起来成立的工会组织,其涵盖的是独立基层工会或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二是“工会工作委员会”(主要指委、办、局系统的)和委、办、局成立的“机关工会委员会”。

“工会工作委员会”是地方总工会的派出机构,其领导成员是由上级工会指派或由系统党委推进并报上级工会批复、其工作要对指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其相关会议只能召开系统内的工作会议、不能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机关工会委员会”是基层工会组织,其领导成员必须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会议应当依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定期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

一、独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会员人数25人及以上的单位必须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不足25人的但多于10人的,经请示上级工会批准可以成立独立的工会委员会或独立的工会小组;

二、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简称联合基层工会)

是由若干个会员人数很少的单个基层单位,可以按照生产经营地域相对集中,行业相似的原则,就近按地区或行业联合成立“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三、工会联合会

是按照生产经营地域相对集中,行业相似的原则,由若干个基层工会组织联合起来成立的,其可以涵盖独立的工会组织和联合基层工会组织,工会联合会作为独立基层工会和联合基层工会的上级工会组织。

四、组建工会报批步骤

组建基层工会报批程序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即“四上四下的运作方法”,简称“四请示、四批复”。

四请示是:

基层单位上报的“成立工会和筹备组的请示”、“各委员会候选人的请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和“选举结果的请示”;四批复是:

上级地方总工会批复的“同意成立工会组织和筹备组的批复”、“同意各委员会候选人的批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批复”和“同意选举结果的批复”。

有点地方为了简化组建工会程序,采取两上两下的运作方法,即:

两请示(成立工会组织和筹备组的请示、选举结果的请示),两批复(同意成立工会组织和筹备组的批复,同意选举结果的批复)。

三基层工会组建筹备程序

一、工会筹备组的产生:

在上级工会指导下,选派符合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条件的人选负责组成工会筹备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

筹建组成员原来不是会员的,要先向上级工会申请入会,办理入会手续。

二、工会筹备组的职责:

工会筹备组暂时代行工会委员会的职责,在基层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负责发展工会会员,做好召开首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1、向县级及以上地方总工会报告筹备组成员人员的基本情况。

2、发展会员,做好填表登记工作。

对职工进行工会基本知识教育,开展组建工会的宣传发动工作,号召职工积极申请加入工会。

对原有会员凭会员证或工会组织介绍信进行登记,未入会的职工填写好会员《入会申请表》后,由筹备组审批,组长做审批意见。

3、划分分工会和工会小组。

按照以行政部门(或车间)为单位建立分工会和工会小组,一般3人以上建立工会小组,选举工会小组长;15以上建立分工会。

张榜公布会员名单,同时做好组织工作,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和分工会主席。

4、起草组建工会组织的筹备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

会员(代表)大会拟召开时间;成立工会筹备小组情况;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设置;各委员候选人的条件;各委员候选人推荐的办法等。

(见附件1)

三、工会筹备组的工作任务:

1、上报请示。

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请示报告(不经上级工会批准而自行成立工会是违法的,由其他组织代替工会组织更是不允许的);向县级及以上地方总工会报《成立工会组织和筹备组的请示》(见附件2)。

2、发展工会会员。

对从未加入过工会组织的职工,要宣传动员他们加入工会,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人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工会筹备组审查符合工会会员资格者,在正式成立工会后,统—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对原已加人工会的职工、下岗再就业的会员,应进行会员关系接转或重新登记人会。

3、成立工会小组或工会分会。

可按生产工作的行政建制如班组设立工会小组,人数多的同一行政建制内可以分设工会小组,人数少的可以将几个相近的行政建制单位合并设立一个工会小组。

在小组内由会员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

行政建制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如车间(科室),可在工会小组之上设立分工会,分工会一般要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分工会主席。

4、确定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形式。

(1)间接选举。

先选工会委员会委员,然后再通过工会委员会委员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

(2)直接选举。

就是直接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按得票多少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

5、选举工会代表。

(1)印发《关于召开工会(代表)大会的通知》

(2)做好选举工会代表工作。

按(见附件3、附件4)确定选举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的代表性: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要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的教职员工、科研人员的代表,也就是一线职工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

女代表、青年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会员代表需民主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业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为正式代表。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

即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

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会员代表如在任期内因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退休等原因,会员代表资格自然免除,会员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另行选举会员代表,报经基层工会审批。

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3)审查代表选举程序和代表资格,工会“三个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应推选为代表(直接选举的除外)。

(4)协商产生工会“三个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直接选举的除外)。

工会委员会委员:

会员在25人以下者,设主席1人,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同意,也可以设委员3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工会委员会一般设主席1人,会员100人以上的单位,可设副主席1-2人;设组织、宣传、劳动竞赛、民主管理、生活保障、女工、文体、财务委员等。

经费审查委员会:

设主任1人,委员人数最低不少于3人,最多不超过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的20%。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总工发〔2016〕27号)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确定委员数(见附件5)。

6、准备召开会议上要用的相关材料。

(1)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2)本单位领导讲话稿;

(3)新一届“三委”委员候选人简历情况介绍;

(4)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5)大会议程及安排;

(6)大会选举办法(草案)(见附件6);

(7)选举报告单及选票;

(8)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

(9)大会会员(代表)名册、代表团组成方案;

(10)大会主持人讲话稿;

7、公布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地点(见附件9)。

四正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程序和内容

1、清点到会人数并公布应到和实到人员情况。

到会人员必须到达应到会人员的2/3以上才符合法定人数,否则开会无效。

2、宣读上级工会或县级以上总工会同意成立工会组织的批复等文件。

3、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

4、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开会员大会除外)。

5、介绍第一届“三个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情况(直接选举除外)。

6、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人员名单。

7、通过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章程(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重点需要确定本级工会的届期、各委员会委员等相关内容。

8、选举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和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

(得赞成票数不得低于应到会人员数的50%),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主席和副主席、主任和副主任也是各委员会委员。

9、宣布选举结果,进行大会发言。

由新当选的委员或主席发言。

五会员(代表)大会后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1、将选举结果报县级以上总工会审批(间接选举见附件7-1、直接选举见附件7-2)

2、接到上级工会或县级以上总工会批复后(间接选举见附件12-1、直接选举见12-2),向本单位会员公示“三个委员会”人员名单和各委员分工情况(见附件8)。

3、刻印公章。

待上级工会对新组建的工会的选举结果批复后,持批复件及刻制公章的申请书到当地公安局刻制公章。

(刻制公章要求:

一、各级工会组织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宽边内加一细线,中间刊五角星,星外刊单位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排。

二、印章所刊工会组织的名称一般用全称,如文字过多,可采用通用的简称。

印章的文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三、各级工会组织,及工会组织所属的部门印章,直径均为4.2公分,边宽0.12公分,五角星直径1.6公分。

六基层工会组织换届工作流程

工会的换届工作,是在本届任期内提出,并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工会换届改选工作方案,研究、确定筹备工作有关事项,并明确职责、落实分工。

一、单位工会检查本届委员会的任期,在任期即将届满时,向单位党组织提出换届的请示。

因特殊情况,经本单位党组织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改选。

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缺额超过三分之二的,应提前进行换届改选。

二、单位党组织根据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等情况,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工会推荐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人选。

三、单位工会向上级工会或县级以上总工会提出书面请示(内容大致包括:

大会的目的、任务、指导思想、议程、时间、出席大会的代表名额,各方面代表的比例,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经审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和女职工委委员、主任、副主任的设置名额,本届工会任期时间)报请审批(见附件11)。

四、选举代表和组织酝酿工会“三委”委员候选人。

1、印发《关于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内容大致包括:

经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开会时间、大会任务、规模及代表的构成、条件和分配原则、大会筹备工作安排和要求)。

并附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2、指导所属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做好选举代表工作,审查代表选举程序和代表资格。

3、组织酝酿推荐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建议名单。

4、单位党组织征求上级工会对工会正、副主席人选的意见。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同级党组织在确定工会正、副主席候选人时应事前与上级工会协商,并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其形式为报送征求意见函。

5、上报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单。

工会在经民主推荐,同级党组织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并附“三委”候选人简介表报上级工会审批。

6、草拟大会各项文件材料。

提名阶段同时起草本届工会工作报告(包括:

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经审会工作报告(草案)),下一届会议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大会议程、选举办法(草案)和相应决议(草案)等大会文件,制作选票及其它会务材料。

7、召开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工会换届改选筹备情况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选举办法(草案)及大会议程等。

8、召开正式会议(会标是:

***(单位)第*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届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经审会工作报告(草案)和相应决议(草案)以及选举办法(草案);通过大会选举工作人员及总监票人名单;通过工会“三委”委员候选人名单;组织进行选举;宣布当选“三委”委员名单;宣布当选工会正、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9、会议总结阶段。

(1)向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报告大会选举结果情况(报告内容大致包括:

召开代表大会的时间、选举方式、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发出选票数、有效票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实际得票数【以得票数多少为序】以及本届工会任期时间)(选举结果报告见附件7),报请上级工会审批。

上级工会批复(见附件12)时,并按工会干部的管理权限抄送选举单位党、政,向单位会员公布上级工会的批复文件。

(2)及时办理变更工会社团法人资格。

(3)做好大会精神的传达工作,贯彻大会决议,健全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度。

(4)做好会议文件、资料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注:

与职代会合并召开的,应有职代会的内容。

职代会的相关程序必须是在工会大会各项议程完成后召开。

七工会会员大会工作程序

(一)会议主持

会员大会由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负责人主持。

(二)会员大会议程

(注:

会前向大会报告代表出席会议情况。

1.宣布开会。

全体起立,奏国歌。

2.向大会做工会工作报告。

3.向大会做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报告。

4.向大会做工会财务工作报告。

5.大会选举。

第一阶段,由大会主持人主持。

(1)介绍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2)通过选举办法(草案)。

(见附件6)

(3)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二阶段,由总监票人主持选举工作。

(4)清点出席大会的会员人数并向大会报告。

(见附件14)

(5)分发选票,并报告发出选票数量。

(6)划票、投票,强调填写选票和投票路线等有关注意事项。

(7)开箱验票。

清点并报告收回选票的数量。

(见附件15)

(8)组织计票。

填写计票结果报告单。

(9)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

(见附件16)

(实行间接选举的要分别召开新一届一次委员会会议)

(10)分别召开新一届一次委员会会议,分别选举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阶段,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结果。

(见附件17)

6.决定本届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的任期。

7.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代表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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