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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政发〔〕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区范围内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市有关单位驻区条线机构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一岗双责”“一票否决”制度,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促进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街道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中;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

(五)根据本街道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和检查。

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

认真组织开展本街道“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两会”等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检查。

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六)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八)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和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科室以及个人予以表彰;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章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七)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辖区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根据自身职能承担以下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发改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把化学危化品制造业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二)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3.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4.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2.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四)公安分局

1.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五)监察局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事故涉及的行政责任进行追究;

3.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民政局

1.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八)财政局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4.配合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九)人社局

1.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2.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订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政策;

3.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

(十)环保局

1.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十一)住建局

1.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

3.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建筑、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资质管理。

(十二)农委

1.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农药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备案、安全技术检验及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负责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定、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及审验;

6.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审查、隐患排查治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报废更新、质量调查及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

7.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文广新局

1.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十四)卫生局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检查、诊断和救治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

(十五)工商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

2.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六)质监城区分局

1.依法对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2.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3.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资质考核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十七)安监局

1.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3.制订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地方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阶段,负责提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

6.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7.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8.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9.承担同级安委办的具体工作。

(十八)统计局

1.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2.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十九)机关事务中心

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人防办

1.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

3.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二十一)法制办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政府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2.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3.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二)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2.调研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与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配合政府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

5.参与监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本规定未明确列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有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九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向区政府进行定期报告。

第十条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街道或行业领域,由区政府及其安委会发出预警通报,并对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安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对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

第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安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各街道办事处道及其安委会和各有关部门依法严格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并切实加强综合督促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事故查处结案后,及时公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安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与查处制度,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并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十六条区各有关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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