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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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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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行政处罚案由即行政处罚案件的定性或名称。
依据《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国食药监市〔2003〕184号)第九条的规定:
“文书中”案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罚则”(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章中的规范用语填写。
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应当加“涉嫌”二字,《调查笔录》的案由还应当标明“涉嫌”违法单位(人)的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则不再用“涉嫌”二字。
对于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多个案由的均应分别列出。
案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质量。
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案由填写不规范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
对于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来讲,执法的主要依据是“一法两条例”。
下面就“一法两条例”中涉及的行政处罚案由一一分类列出,供各位同仁在执法实践中对照参考。
如有遗漏或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药品行政处罚案由
(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2.处罚:
(1)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四)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处罚:
(1)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GCP、GLP、GMP、GSP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2.处罚:
(1)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六)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2.处罚: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七)进口药品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案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
2.处罚:
(1)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2)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八)伪造、变更、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2.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构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九)骗取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案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2.处罚:
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十)(医疗机构)违法销售制剂案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处罚: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十一)(药品经营企业)无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案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
2.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十二)(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调配处方案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十三)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案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2.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十四)药品标志不符合规定案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处罚:
(1)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构撤销该药品的审批证明文件。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十五)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
2.处罚: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3万以下的罚款;(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5)情节严重的,由原设置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十六)违法药品广告案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处罚:
(1)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处罚;
(2)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涉及的药品行政处罚案由
(一)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场所销售药品案(或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超范围经营药品案)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处罚: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提供药品案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2.处罚: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三)擅自委托、接受委托生产药品案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
2.处罚: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四)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案
1.违反条款:
无明确的相应义务条款。
2.处罚: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五)医疗机构使用劣药案
1.违反条款:
无相应明确的义务条款。
2.处罚: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六)未按期通过认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2.处罚: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七)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案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处罚: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八)(临床试验机构)擅自进行药品临床试验案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处罚: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九)(药品申报者)报送虚假材料申报药品临床试验案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处罚:
(1)审批机构不予审批,对药品申报者给予警告;
(2)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申报者申报该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十)中药饮片不符合炮制规范案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十条。
2.处罚: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十一)(医疗机构)未按标准配制制剂案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处罚: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十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2.处罚: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十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
2.处罚:
(1)警告,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
(2)逾期不补办的,原发证机关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3)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涉及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
(一)无注册证生产医疗器械案
1.违反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无许可证生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1.违反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处罚:
(1)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产品生产注册证书;(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四)无证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医疗器械进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五)经营无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六)使用无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2.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案
1.违反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八)(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案
1.违反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九)骗取注册证生产医疗器械案
1.违反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处罚:
(1)由原发证部门撤销产品注册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案
1.违反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处罚:
(1)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医疗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十一)未按规定销毁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案
1.违反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处罚:
(1)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医疗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十二)提供虚假临床试用或临床验证报告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2.处罚:
(1)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资格,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十三)违规从事或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技术咨询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处罚:
(1)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注:
所谓“选择性案由”,是指该案由包含两个以上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事实,它们违反的条款和适用的条款分别相同,但实际发生的案件可能并不涉及案由的全部内容,根据违法事实发生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作为案由。
如"经营无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如当事人只经营了无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则该案的案由为"经营无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