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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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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代理合同

  篇一:

肯德基加盟合同

  篇一:

肯德基加盟合同书

  肯德基加盟合同书

  甲方:

肯德基加盟总部

  乙方:

加盟者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焙烤食品专卖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独立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

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特许加盟店。

“公司商标”:

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

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

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

  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无锡市崇宁路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

附:

品牌授权书

  第四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五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

  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

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处。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本公司品牌的店铺。

  3、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店铺地址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4、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提供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5、加盟店应按成本支付总部进行上述调查等的费用。

  第七条:

追加建店

  1、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总部不承认5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管理金。

  4、前款加盟管理金包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

  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

  产,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九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1、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

  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加盟店承担这次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4、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两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

  临时经营者会议。

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日期。

  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月以外,总部每月向加盟店派遣营运负责人进行指导。

  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8、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加盟店的商品库存。

  9、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佣的店长和职工。

  第十条:

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店铺结构和内外装饰必须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装修队选择可以由乙方负责,店铺设计、装修监督指导,由总部派人执行。

  3、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4、为了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具、招牌等物品。

  5、对于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真研究,并与加盟

  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

  6、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票单、封口袋、提货袋、标签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7、上述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一条:

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宣传、促销活动。

  2、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二条:

协助销售

  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推荐进货渠道。

  

(2)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加盟店同意,与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的合同书,缔结长期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

进销价格的设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

总部应

  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3、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加盟管理金

  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向总部支付加盟管理金,以后每年同日向总部支

  付。

  2、加盟管理金万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

  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用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市场调查、开业指导、培训教育的费用。

  3、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十五条:

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

  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的保证金。

  2、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

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万元,不计息,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总部支付全部款项。

  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他任何处理。

  5、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

  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可以没收加盟店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

  6、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营业象征后,总部应归还加盟店全部保证金。

  第十六条:

广告宣传分担金

  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公司总体进行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金额。

第十七条:

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管理金、加盟保(:

肯德基代理合同)证金、广告宣传分担金等债务时,按每超过一天加付3%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八条:

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加盟店要保持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篇二:

肯德基特许经营合同肯德基特许经营合同

  肯德基发展背景简介:

  肯德基(kfc),是日前世界上最大的炸鸡快餐连锁企业,肯德基的标·记kfc是英文kentuckyfriedchicken(肯德基炸鸡)的缩写,该品牌已在全世界范围内

  成为有口皆碑的著名品牌。

品牌创始人山德士上校以一身西装,满头白发及山羊胡子的形象,成为肯德基国际品牌的典型象征。

1930年,肯德基的创始人哈兰。

山德士在家乡美国肯德基州开了一家餐厅,1952年设立在盐湖城的首家被授权经营的肯德基餐厅建立,这便是世界上餐饮加盟特许经营的开始。

在此期间,山德士上校潜心研究各种炸鸡的新方法,最终成功地发明了有着十一种香料和特有烹调技术合成的秘方,并以其独特的口味在广大客户的心中开创了品牌。

在这之后的短短五年内,山德士上校在美国及加拿大等地己发展了400家的连锁店。

而今,快餐厅的生意日趋兴隆,连锁店已经遍布全球,其秘方也沿袭至今。

肯德基州为了表彰他为家.乡作出的贡献,授予他山德士上校的荣誉称号。

  1955年山德士上校的肯德基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1964年,一位年仅29岁的年轻律师约翰布朗和60岁的资本家杰克·麦塞等人组成的投资集团购买了该项事业,1971年,经由上校的同意,布朗和麦赛将这项潜力无穷的事业出售给休伯莱恩公司。

而这时肯德基的年营业额已经超过2亿美元。

1981年11月12日,中国第一家肯德基餐厅在北京前门开业,从而开始了它在我国这个世界.人口大国的发展进程。

此后,它的发展是十分迅速的,1992年10家,1996年100家,20XX年己经多达1000家,截止到20XX年,肯德基在中国的餐厅数量达到了2500家。

不得不承认,肯德基在中国的发展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

  肯德基中国地区特许经营模式简介:

  在发展进程之中,肯德基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拓展业务,1993年时,在中国也做了这种尝试,然而后来不了了之。

经过一段时间的消沉之后,2000年起,肯德基为适应中国地区发展需求,开展“不从零开始”的独特特许经营方式。

自第一家不从零开始的肯德基加盟店授权转交之后,当前加盟店的比重大大增加。

所谓“不从零开始”是指肯德基将一家成熟的、正在盈利的餐厅转手给加盟者。

加盟者不需进行自己选址、开店、招聘与培训员工等大量繁重的前期准备工作,这一切都有肯德基做好之后转让,如此加盟者的风险可以大大降低。

肯德基在中国地区特许经营内容:

  l资金方面:

首先,在一个特许经营店开始时须支付37600美金的特许经营初

  始费,这费用是一次性的,并将根据美国当年的物价指数做一些调整,同时,每个加盟商在发展一家新店时,都要支付这个费用。

第二,每个餐厅的转让费在800万元人民币(二三线城市低至200万人民币)。

肯德基餐厅的营业而积从350

  到400平方米不等,这800万元是根据一些综合指数制定的购买一家肯德基餐厅的参考价格,实际转让费用将视目标餐厅的销售及利润状况而定。

加盟商支付这笔费用后,即可接手一家正在营运的肯德基餐厅,包括餐厅内所有装饰装演、设备设施,及经过培训的餐厅工作人员,且包括米来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量和利润。

但不包括房产租赁费用。

第三,持续经营的费用包括占销售额6%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和占销售额5%的广告分摊费用。

这些费率和费用是在现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特许经营合同黎定之后十年内保持不变。

  2、地点方面:

日前主要在国内中小城市,非农业人口大于15万小于40万,且每年人均消费大于人民币6000元的已经有肯德基餐厅开业的地区提供一定的加盟机会。

现在肯德基不允

  许使用自有店而开新店,只转让已经正在运营的肯德基餐厅。

  3、时间方面:

从开始申请到转店时间在6个月左右;加盟经营协议的首次期限至少为10年,未来的加盟商必须自愿地从事肯德基加盟经营10年以上,最好是20年。

  4、培训方面:

培训是加入肯德基时必备的内容,成功的候选人在经营餐厅前将被要求参加一个内容广泛的为期12周的培训项目,12周的餐厅培训使加盟者有效掌握经营一家成功餐厅需要了解的值班管理,领导餐厅等课程,还包括如汉堡工作站、薯条工作站等各个工作站的学习。

加盟商接手餐厅后,还要安排为期5一6个月的餐厅管理实习。

在培训过程中,未来的特许经营商将承担自己的费用(交通费用、生活费用)。

  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双方:

  特许者:

肯德基(简称甲方)

  被特许者:

xxx(简称乙方)

  双方本着完全自愿的原则对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一、宗旨:

  1、乙方认可甲方是肯德基系列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旨在使乙方获得甲方经营开发的肯德基快餐店的特许经营权,以及甲方始终如一的支持,在特许地区内发展肯德基特许经营系统,共同拓展市场,实现共赢。

  2、甲乙双方均能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兴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a的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乙方一事,达成协议。

  二、特许授权:

  1、特许经营范围:

甲方特许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省x市x区x街道x号开设肯德基快餐连锁店(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建筑地址),专门销售由甲方统一配送原料,按照统一方法制作的肯德基系列产品产品。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性转让与乙方,乙方不得擅自转让于第三方)

  2、特许经营方式:

(l)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以自身名义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行筹集资金设立肯德基连锁店,并以此作为最终获得a特许经营权的前提。

(2)连锁店内的装修设计、人员配备、原料供应及管理系统等方面由甲方代为完善,即甲方将成熟完善的连锁店授权于乙方经营,乙方不需从零开始,但乙方需要按照实际计算投入一笔一次性资金,此项费用合计人民捌佰万元整(二、三线城市将至贰佰万元整),并持续支付加盟费用(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和广告分摊费)。

乙方可以自行安排融资,但是乙方在该项目中投入的自有资金比例不能少于70%。

(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

  须按照甲方统一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擅自修改统一规定的零售价(4)在乙方经营期间需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等责任,甲方无责任承担。

(5)在乙方经营期间只能销售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得擅自经营其他任何种类产品。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力:

  

(1)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果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甲方有权利扣除保障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现实状况对给乙方的供货做出适当调整。

(3)如果乙方不能够按照合同支付持续加盟费或者为甲方造成重大形象损坏,行为造成违约,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2甲方义务:

  篇二:

肯德基加盟合同书

  肯德基加盟合同书

  甲方:

肯德基加盟总部

  乙方:

加盟者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焙烤食品专卖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独立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

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特许加盟店。

“公司商标”:

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

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

  雇佣、承包关系。

  2、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

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

  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

  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无锡市崇宁路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

附:

品牌授权书

  第四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这些标

  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

  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五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

  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

  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

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处。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本

  公司品牌的店铺。

  3、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店铺地址时,可以向总部提出

  变更申请。

  4、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提供对选择新店

  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5、加盟店应按成本支付总部进行上述调查等的费用。

  第七条:

追加建店

  1、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

  许连锁合同。

  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

  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总部不承认5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

  支付加盟管理金。

  4、前款加盟管理金包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

  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

  产,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

  和积累。

  第九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1、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

  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

  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

  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加盟店承担这次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4、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人员

  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两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

  临时经营者会议。

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日期。

  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月以外,总部每月向加盟店派遣营运负责人进行指导。

  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

  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8、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加盟店

  的商品库存。

  9、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佣的店长和职工。

  第十条:

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店铺结构和内外装饰必须符合总部规定的

  标准。

  2、装修队选择可以由乙方负责,店铺设计、装修监督指导,由总部派人执行。

  3、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

  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4、为了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营运必

  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具、招牌等物品。

  5、对于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真研究,并与加盟

  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

  6、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票单、封口袋、提货袋、标签及其他附属材料、

  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7、上述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一条:

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宣传、促销活动。

  2、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

  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二条:

协助销售

  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推荐进货渠道。

  

(2)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加盟店同意,与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的合同书,缔结长

  期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

进销价格的设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

总部应

  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3、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征

  得总部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加盟管理金

  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向总部支付加盟管理金,以后每年同日向总部支

  付。

  2、加盟管理金万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

  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用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市场调查、开业指导、培训教育的费用。

  3、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十五条:

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

  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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