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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467-2001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Healthexaminationcriteriaofblooddonor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献血者体魄检查和血液查验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血站(血库),并用于该机构的管理和评审。

2.概念

本标准采用下列概念。

预检献血者blooddonorswhoneedpreviousbloodtest

要求经体检、查验合格后再献血的献血者。

非预检献血者blooddonorswhoneedn’tpreviousbloodtest

预先只进行体检,而不要求进行查验即可献血的献血者。

3.总则

为了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输血安全,对预检献血者每次献血前必需进行体魄检查、血液查验(初验),合格后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对非预检献血者经健康情况征询和体魄检查合格后即可采血。

采出的血液必需进行初检和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献血者血液初检和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检和复检不得由同一人进行操作。

本标准中的献血健康征询项目,适用于不具有血液查验条件的采血车和采血点的无偿献血活动。

献血者体魄检查和血液查验应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本标准是血站实施献血者体检、查验技术操作管理和进行质量审核的重要依据。

4.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体魄检查标准

年龄:

18~55周岁。

体重:

男≥50kg,女≥45kg。

血压:

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脉压:

≥30mmHg

或:

~~,脉压:

≥。

脉搏:

节律规整,60次~100次/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min。

体温正常。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胸部:

心肺正常,无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脏杂音,心率60次~100次/min。

腹部:

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献血者血液查验要求

血型检测

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域和Rh阴性率高的地域作测定)。

血红蛋白测定:

硫酸铜法:

男≥,女≥;相当于男≥120g/L,女≥110g/L。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酮体粉法(只限于初检利用):

阴性;速度法:

≤40单位;赖氏法:

≤25单位。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

阴性(酶联免疫法,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利用)。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

阴性(酶联免疫法)。

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

阴性(酶联免疫法)。

梅毒实验:

阴性(RPR法、TRUST法或酶联免疫法)。

复检,,,,,(其中必需用赖氏法或速度法)。

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持续三次每次距离一个月查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查验报告为准)。

疟疾多发地域检测疟原虫。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周围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周围后方可献血。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后不需要推延献血。

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

妇女月经期前后三天,怀胎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临盆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伤风、急性胃肠炎康复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康复未满一个月者,肺炎康复未满三个月者。

某些传染病:

如痢疾康复未满半年,伤寒康复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康复未满二年者,疟疾康复未满三年者。

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普遍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

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份者。

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和实施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暗藏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者。

取得性免疫缺点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点病毒(HIV)感染者。

易感染人免疫缺点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该献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发生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者。

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的过敏患者,如常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各类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类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和血栓性静脉炎等。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和肺功能不全等。

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较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等。

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和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类出、凝血性疾病。

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性能亢进、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神经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割裂症、癔病及严重神经虚弱等。

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肺吸虫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各类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做过切除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普遍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视神经炎及眼底有转变的高度近视等。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医治者。

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体检医生以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献血量及献血时间距离

献血量:

凡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献血者,一次可献血200mL或400mL。

献血时间距离

献全血:

六个月以上。

机采血小板:

每隔4周收集一次。

如距离时间少于4周时,则收集前血小板计数应≥150×109/L以上。

机采血小板后,应距离4周以上方可献全血,以后再献全血应按献全血的时间距离。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献血者健康情况征询表

您是不是有下列情况:

(有在□内打√;否在□内打×)

1.是不是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2.是不是有吸毒史、同性恋史及有多个性伴侣?

3.是不是曾患梅毒、淋病或其他性传播疾病?

4.近一年内是不是与上述1~3项条文中的人员发生性行为?

5.近三个月来是不是有原因不明的消瘦、持续性发烧、腹泻不止、淋巴结肿大?

6.是不是患过麻风病?

7.是不是曾患肝炎或肝炎查验阳性?

8.五年内是不是曾经输血或血液成份?

9.近一年内是不是纹身?

10.是不是患任何癌症?

11.是不是患有结核病?

12.是不是患有心脏病、肺病、肾病、肝病或血液病?

13.是不是患有高血压病、高脂血症?

14.是不是患有甲亢、糖尿病?

15.是不是患有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病?

16.是不是患有过敏性疾病?

17.近半年内是不是患过痢疾?

18.近一年内是不是患过伤寒?

19.近三年内是不是患过疟疾?

20.近五天内是不是口服阿司匹林类药物?

21.半月内是不是拔牙或做过其他手术?

22.是不是曾做过较大手术?

若是做过,是在何时:

何种手术。

23.一周内是不是患伤风,急性胃肠炎?

24.近一个月内是不是患急性泌尿道感染?

25.近三个月内是不是患过肺炎?

26.是不是患慢性皮肤病或皮肤感染?

27.是不是有过晕厥、癫痫、意识丧失?

28.妇女月经期或怀胎期?

29.妇女流产未满六个月,哺乳期未满一年?

30.近一年内是不是接受动物血清免疫注射或其他预防接种?

31.是不是曾用过人类生长激素医治疾病?

32.是不是有除上述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再次感激您的爱心和奉献,谢谢您的合作!

献血者声明

我志愿献血给血站。

血液的利用由血站决定。

我保证对“献血者健康情况征询表”中所提的问题回答全数属实。

我同意血站提取我的血样并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查验,并将上述查验结果贮存于献血档案内。

本人理解献血查验结果只是安全输血的需要,不能用于保险、疾病的诊断或其他目的。

本人理解若是我对上述“征询表”中所提供的任何答案不属实,或上述声明是虚假的,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我负责任。

特此声明。

 

献血者签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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