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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一、基本信息

(一)审批机关

名称:

咨询方式:

(二)申请信息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本栏填写

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申请人为社会组织的在本栏填写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在本栏填写

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申请信息

预留名称

拟定办学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拟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拟定校长

身份证号码

注册资金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登记类型

□营利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举办者

名称

性质

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人()、其它()

首届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称或职业资格、

职业技能等级

(名称和等级)

拟任

何职

从事专业

年限

管理人员

姓名

性别

职务

文化程度

职称或职业资格、

职业技能等级

(名称和等级)

专职

兼职

办学经费

来源

(必须明确是否属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培训场地

自有()

租用(起止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其他_______

形式

总使用

面积(㎡)

办公用房

(㎡)

教室(㎡)

实习场地

(㎡)

可同时培训人数(人)

自有

租用

其他

培训对象

□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

□退役军人□在校学生□其它_______

教职工总数

其中:

专职教师__人兼职教师__人

管理人员__人

申请职业(工种)(多个职业(工种)应分别填写)

类型

职业名称

工种编码

培训层次

培训课时

拟选用教材

□通用

□行业

□其它

专业

理论

教师

姓名

学历

职称或职业资格、

职业技能等级

(名称和等级)

教龄

(专业工龄)

承担课程

专(兼)职

实习

指导

教师

培训

设备

设施

情况

序号

设备设施名称

型号

数量

二、政府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事项依据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

(三)准予办理的条件

1.举办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中:

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出资义务,其中:

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出资承诺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3)举办者由多方组成的,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机构注册成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2.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营利或非营利性质到相应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留,其预留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留的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机构名称相同或相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

(3)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使用简称应符合有关规定,外文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外文,并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样式:

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采用“延边州***职业培训学校”样式,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采用“延边州***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样式。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我州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不在我州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并且符合《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办学条件。

具体内容如下: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住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际工位。

 

  (4)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9)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0)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4.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见附件2)。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3); 

  (3)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4)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等)的复印件。

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货币资金以外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8)用作办公、培训的场地证明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9)满足教学和实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10)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目录; 

有关证明、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对,证照、证书、证件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一并提供。

(11)各项管理制度

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各项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地址等;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5.变更和终止 

  

(1)民办培训学校变更名称的,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变更学校名称的报告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②《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表》(附件4); 

  ③《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民办培训学校办学层次、专业(工种)变更的,应通过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变更办学层次、专业(工种)的报告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②《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表》; 

  ③《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④本办法第4条第(6)(9)(10)款要求材料。

 

  (3)民办培训学校在本行政区域内变更注册校址,应通过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②《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表》; 

  ③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 

  ④《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在本行政区域外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

 

  (4)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报告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②《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表》; 

  ③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④民办培训学校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⑤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第4条第(4)款〕。

 

  (5)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名称、校址、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等事项时,应按照本办法第4条之规定重新核准。

个人举办的民办培训学校一般不予变更举办者和法人代表。

 

  (6)民办培训学校需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延续审批表》、延续申请报告、办学许可证等材料。

审批机关批准延续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7)民办培训学校自行终止的,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法人代表或举办者签署的终止申请报告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②终止方案; 

  ③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 

  ④善后工作安排; 

  ⑤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8)民办培训学校终止,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财产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安置等工作。

 

  6.违诺失信惩戒

因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以及因违诺失信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举办者依法承担。

(1)举办者在例行抽查检查中拒不提交符合办学条件的备查材料、存在故意造假作假行为以骗取办学许可的,认定为虚假承诺失信行为,审批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直接撤销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延边州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举办者未完全满足办学条件的,认定为未履行承诺,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审批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撤销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根据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节区分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等级。

具体分为:

轻微违诺失信行为。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设立、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任职资质、教师及管理人员资质等不完全符合办学条件要求,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

一般违诺失信行为。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教育机构资质、办学能力和水平、办学资金及经费、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条件、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等不完全符合办学条件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

严重违诺失信行为。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存在违背中国公共道德、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以及不完全符合办学条件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为严重违诺失信行为。

举办者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全部纳入延边州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示,其信息公示时间、公示标准等按照信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轻微违诺失信行为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对外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到六个月;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对外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到一年。

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违诺失信公示期内的举办者不得申请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在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记录的举办者,申请本审批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政府部门职责

1.服务内容。

审批机关受理举办者申请,并根据《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审批。

审批机关向举办者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并严格按照告知承诺书规定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2.咨询方式。

延边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制制式的告知承诺书,通过延边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并就本事项向举办者提供电话及现场咨询。

咨询电话:

,地址:

延吉市建工街500号)708室。

3.监管方式

(1)加强日常监管

审批机关自《办学许可证》发放起三个月内,对举办者承诺的办学条件开展实地检查。

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相应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规定的办学条件提供相应书面材料、办学场地及设备设施备查。

人社部门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中发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由人社部门根据职权范围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查处结果。

(2)加强社会监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举办者承诺内容通过审批机关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对举办者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

审批机关接到举报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3)加强办学监管

审批机关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办学管理与监督,参照《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审批机关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等备案材料,并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

(五)申诉渠道

举办者可通过12333人社政策咨询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等提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事项的咨询和投诉举报。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达到本告知承诺书所列的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体是:

(四)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机关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签名/签章:

日期: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府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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