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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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广丰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优质、安全和廉洁高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意见》(赣府发[2005]22号)和《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饶府字[2009]3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能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及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负责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核准、监督管理及中标后的综合执法检查。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负责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负责开标现场提供相关证件真假和人员的身份确认,查处围标、串标及破坏招投标现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工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发布。

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监督小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督。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设招标投标电子化管理系统,建立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库,收集投标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发布、场所和设施等服务,接受电子监察。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笫二章 从业资格

笫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承担工程业务。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笫八条 市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图审等到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中介服务事项,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委托书)和上饶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笫九条 市外施工企业到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委托书)、上饶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施工企业三无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方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规模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投标活动,备案有效期一年。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一节严格招标条件

第十条 严格执行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三项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应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项目情况向监察机关告知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可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严格审批邀请招标和不招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第九条和《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邀请招标和不招标。

第十二条 严格招标文件审查。

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应当以法定的资质等级作为报名准入条件,不得以行业或地区为由、或提高资质等级、或设定多项资质,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前、超过规定标准交纳保证金、信用金、肢解发包工程、降低工程造价、规避公开招标、任意压级压价、压缩合理工期等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节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第十三条 县招投标活动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作为招投标活动的有形市场为进场各方提供服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进场登记和开标,对核准、备案和告知手续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拒绝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 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需实行资格预审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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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其招标文件中应设立专门内容,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标准和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办法。

招标人设置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一般仅限于企业资质(含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执业资格等。

同时,相关内容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条件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其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与投标。

招标人可以拒绝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申请人参与竞标,但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查。

(三)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投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情况自行踏勘现场;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可以不署名的形式书面提出,招标人根据质疑内容,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统一予以答复。

(四)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在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在指定网站发布。

有关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五)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在采取网上下载标书投标的同时,在开标时对申请竞标单位有关资质进行审查,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提供业绩的招标工程,开标后组织人员对前三名企业业绩等进行实地核查,对政府投资项目资格审查条件必须包括建造师具备同类工程施工经历。

第十六条 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政府投资市政、房建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等评标办法;水利、交通、土地整理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相应专业的江西省评标专家库上饶分库中或其他设区市分库随机抽取,取消业主评标代表名额。

项目主管部门、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

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十九条 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

严格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学习、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抽取办法,规范评标专家抽取行为。

第三节招标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数额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公开规范招投标:

(一)总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乡村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乡级公共资源交易站交易;

(二)总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县直单位(含隶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三)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一律按照法定程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招投标办公室、财政、审计和行政主管部门召开标前监督审查会。

重点审查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标段划分、工期要求、投标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评标专家组成、合同主要条款、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招标人按审查意见修改招标文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再办理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手续。

(四)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涉及交通、水利等其它项目的招投标,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救灾事后未经有关部门认定;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追加工程或附属小型建设工程;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法定招标标准,但年度使用国有资金达到《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

(四)肢解建设工程项目的。

第二十一条《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及《上饶日报》或省级以上媒体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得收取发布公告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

第二十三条 依法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造价(概算)等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之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同级监察机关办理告知手续并向监察机关提供经项目法人代表签署的建设工程廉政承诺书和项目建设单位成立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小组名单(监督小组组长由分管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出前,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要求招标人纠正。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工程预算定额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概算,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的确定,招标人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项目实际情况,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书,报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控制审计,审计机关应将预算审计情况报县委、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招标最终控制价,在开标前15天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编制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价格,特殊情况确需以暂定形式确定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或价格的,施工过程中要通过询价,并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中介服务事项,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中介活动。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在县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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