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改增补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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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改增补条款

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改增补条款(第二次)

 

第一条交易组织的有关条款修改增补以下内容:

(一)年度交易电量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交易方案明确;

(二)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招标等交易方式中的几种或任一种。

交易方式及其相应交易规模和时序安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具体在交易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二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经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月度交易完成后开展增补交易:

(一)月度交易成交电量总量(含年度交易分解电量)不足当月市场用户需购电量总量的时,可在月度交易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开展月度增补交易;当月市场用户需购电量总量由交易机构根据相关数据预测和发布;

(二)所有市场用户月中某日用电量累计总量与月前购电量总量之比,超过月中某日在全月日历天数之比时,经交易机构提出,并经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主管部门认定,可在当月日前开展增补交易。

月中某日原则上为日之间;计量等相关支持系统未全面覆盖市场用户时,可选择具备条件的全部市场用户进行分析比对;

(三)无约束成交结果未通过安全校核,交易电量被校核削减时,可在月度交易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对被削减电量开展月度增补交易;

(四)电力监管机构与电力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启动增补交易的其它情形。

月前或月中开展的增补交易都属于月度交易,交易电量纳入月度交易电量结算。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电力监管机构与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启动月内交易:

(一)供需两侧市场主体主动申请;

(二)丰水期等特殊时期确需扩大可再生能源电能消纳能力;

(三)所有市场用户月中某日用电量累计总量与当月购电量总量之比,超过月中某日在全月日历天数之比时,可在当月日前开展月内交易。

月中某日原则上为日之间;计量等相关支持系统未实现全覆盖时,可选择具备条件的全部市场用户进行分析比对;

(四)电力监管机构与电力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启动补充交易的其它情形。

月内交易周期以周、多日为主,原则上不跨月。

交易周期内,市场主体先自主申报该周期内的月度交易电量(未申报按周期内天数占比折算),再申报月内交易电量,二者叠加形成月内当期电量计划。

结算时,优先结算月内当期交易电量。

当期交易电量计划超额完成时,超出电量滚动计入月度交易范畴;当期交易电量计划未完成时,按规定对当期月内交易电量实行偏差考核;参与月内交易的市场主体必须达到计量等必备条件;月内交易以挂牌招标、集中竞价方式为主。

具体由交易实施细则明确。

第四条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时,可组织有关市场主体开展增量交易:

(一)电力供给能力富余,需要刺激需求,促进产能充分利用;

(二)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可能出现弃电。

增量的定义在交易实施细则或交易方案中明确。

增量交易可以按照上述第二条作为月度增补交易的方式开展,纳入月度交易范畴,也可参照上述第三条以月内交易的方式开展。

零售用户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增量交易;鼓励直接交易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增量交易。

对于以月度增补交易形式组织的增量交易,零售用户不能直接参与,只能由售电公司代理交易。

具备计量等条件的零售用户可参与以月内交易形式组织的增量交易。

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电网企业可作为输配电主体参与交易,采取增量让利措施,以促进交易达成和实现。

增量交易可采取双边协商、挂牌交易、集中撮合等方式,其中挂牌交易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分别挂牌招标。

第五条合同转让有关规则修改增补以下内容:

(一) 市场化发电企业(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之间可在月内开展当月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转让交易时间截止于每月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偏差考核机制完善之前,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合同转让仅限于市场合同电量;可再生能源合同电量不能向化石能源发电企业转让;转让电量占转让方当月市场合同电量的比重应适度设定上限(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或交易公告中进一步明确);当月交易计划不能完成的市场化发电企业不允许受让合同电量;

(二)直接交易用户之间、售电公司之间以及售电公司与直接交易用户之间可在月内开展当月市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转让交易时间截止于每月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转让电量占转让方当月购电量的比重原则上不超过;

(三)发生转让的市场主体不能再受让,发生受让的市场主体不能再转让;

(四)合同转让以为最小单位,转受让的合同电量自转受让次日起从转让方当月月度合同电量中扣减并计入受让方当月月度交易电量,交易机构将转、受让方的交易结果即时交调度机构执行。

第六条月度上下调招标交易有关规则修改增补以下内容: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不参加上调招标交易,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网消纳和结算;

(二)可再生能源企业应参与月前挂牌下调招标交易。

发生下调时,下调电量按规则认定和补偿;

(三)发电企业出现下调时,按其下调补偿报价予以补偿;如其无下调补偿报价按强制下调价格予以补偿。

发电侧下调补偿费用纳入月度交易平衡账户清算,不足部分在发电侧按规则进行分摊;

(四)上下调招标交易价格、强制上下调补偿价格可根据成本监测和市场运营状况实行限价;其中,上调价差原则上不低于同月月度交易平均价差(不含增补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下调补偿限价及强制下调补偿限格应单列明确;

(五)交易机构依据交易实施细则确定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月度计划上网电量。

第七条月度市场清算和平衡账户管理相关规则修改增补以下内容:

(一)由发电侧合同电量下调造成的资金缺额(含下调补偿与交易价差),扣除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超发电量承担部分外,全部纳入月度平衡账户清算;

(二)发电侧上调报价产生的价差资金溢余直接纳入平衡账户清算;

(三)直接交易用户和售电公司正偏差电量(及以内部分)产生的价差资金缺额,纳入月度平衡账户清算;

(四)直接交易用户和售电公司负偏差电量产生的价差资金溢余直接纳入月度平衡账户清算;

(五)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超发造成发电侧净下调(各类下调电量减去上调电量之差大于零)时,首先核算其造成的净下调电量总额和下调资金缺额(按当月所有下调电量的下调报价和交易价差核算)。

当净下调电量大于等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超发电量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各自超发电量承担相应的下调资金缺额的倍;当净下调电量小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超发电量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承担全部净下调电量对应的下调资金缺额的倍,由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超发电量占比分摊。

分摊系数的取值范围为,根据省内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准入市场的范围扩大而逐步调高。

具体由实施细则明确;

(六)平衡账户清算有盈余时,可按合同电量占比返还发电市场主体,也可转存下月平衡账户,用于后续月度清算或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与运维,最终进行年度清算。

平衡账户清算亏空时,首先由市场化发电企业(不含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上调电量占比分摊平衡账户亏空金额(超发电量度电分摊金额不超过下调补偿均价与下调电量合同价差均值之和的),剩余亏空金额全部由发电侧市场主体按当月上网电量在总上网电量的占比分摊(上网电量应扣除已参与分摊的超发电量和上调电量);

第八条售电市场规则有关条款修改增补以下内容:

(一)零售用户应当参与月度偏差电量考核,且须承担及以上的偏差考核费用;

(二)发电企业与其关联售电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排斥和歧视非关联售电公司。

拒绝交易、捂量惜售、价差压制等行为,均为交易歧视。

相关规定具体由实施细则明确。

(三)任何一个售电公司的月度交易电量在当月月度交易电量总量中占比不允许超过;任何一个售电公司及其关联售电公司的月度交易电量之和在当月月度交易电量总量中占比不允许超过;

(四)超出的购电方(售电公司和直接交易用户)正偏差电量,不享受交易价差;

第九条售电侧月度偏差考核有关条款修改增补以下内容:

(一)售电侧月度偏差考核设±的豁免区间,并设度电偏差考核费用上限:

正偏差电量度电考核费用不超过月度交易平均价差的倍;负偏差电量度电考核费用不超过月度交易平均价差的倍,取值范围为;

(二)月度交易平均价差由交易机构根据月度交易结果及时计算公布。

第十条增补规范售电侧市场秩序的以下规则内容:

(一)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售电公司和直接交易用户在月度交易中的购电量基于其实际用电量进行同比和环比分析,增长超过一定幅度的(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用户),相关市场主体应作出合理说明;月度结算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对负偏差电量比重超过的售电公司和负偏差电量比重超过的直接交易用户进行合规性审查:

无正当理由的,负偏差考核力度可突破上限;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另行查处;

(二)禁止售电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或操纵串联的方式争取零售用户。

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操纵串联行为认定指引办法另行制定;

(三)交易机构对售电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报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主管部门。

(四)由于政府下达停产限产通知、有序用电、电网运行方式调整、抄表例日变更、三方协议签订延误或错误、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直接交易用户或售电公司产生或增加了偏差考核电量的,可根据直接交易用户或售电公司的申请和有权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计算核减偏差电量。

具体操作办法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一条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应就售电交易与输配电服务、结算与支付等问题签订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应符合格式规范,采用电子格式,实行网上签订。

电网企业和交易机构负责开发、维护、运营包括相关功能的系统平台,提供优质服务,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必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地参与交易和执行交易结果。

交易机构应建立市场主体征信档案;市场主体发生违规行为且受到处罚包括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的,应记入其征信档案。

第十三条为促进湖南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防范交易欠费风险,建立售电公司履约保函制度。

根据售电公司交易规模和交易情况,确定其履约保函额度,具体由交易实施细则另行明确。

第十四条在现行月度平衡机制下,月度交易的安全校核以交易前限额控制为主,调度机构在月度交易结果的基础上通过上下调机制来实现系统平衡需要。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会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此前规则与本次修改增补条款不一致的,按本文件修改增补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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