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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工作的公共性

思想政治工作的公共性

创制思想政治工作的公共性

——通过与企业文化建设的比较

金林南/管志明

【专题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专题号】G2

【复印期号】2004年12期

【原文出处】《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社版》(南昌)2004年04期第47~50页

【作者简介】金林南(1970-),男,江苏苏州人,河海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南京大学哲学系在职博士生,主要从事政治哲学、思想政治教育学等社会理论研究。

江苏 南京 210024;

    管志明(1978-),男,江西南昌人,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等公共理论研究。

湖北 武汉 430074

【内容提要】

是否具有公共性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本质分野。

公共性的被消解是现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这种状况源于当代中国社会及公共权力领域发生的整体性转换,回应这种转换应该从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及制度层面创制思想政治工作的公共性。

【关键词】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公共性/私人性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作为现代企业管理中两大不可或缺的“软件”,为企业组织的高效运行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但是由于我们在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上的一些认识误区,使得在企业发展中本应发挥相互支持作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处于低效运行状态,有时反而被认为是企业发展的一个包袱。

笔者认为这与我们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的本质、运行机制、目标、理念等的认知没有很好地契合当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具有密切关系,也与我们没有很好梳理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两者的关系有很大关系。

本文试图从这两者在企业中的关系出发来谈谈企业的发展与它们的联系,尝试寻找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政治工作应有的形态。

      一、公共性与私人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文化建设的本质分野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具有本质的区别。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起到保证企业的政治方向和向员工灌输正确的政治观念等作用,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阶级性,本质上它属于国家及政党意识形态权力的表现,是国家及政党进行社会整合、动员、控制与引导的一种重要方式。

任何国家及政党都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并试图将社会成员的思想与行为控制并整合到国家所主导的意识形态范畴之内,但不同类型的国家在具体表达模式上是有不同的做法的,甚至相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的表达方式也是不一样的,主要取决于所处的社会环境。

    企业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包括其概念本身的出现表征着企业管理理念的发展与转换,它追求的是一种企业个体化特征,是企业管理人本主义潮流的体现。

它通过培育企业员工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对员工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使之产生一种深厚的亲和力与归属感。

企业文化最终都凝聚、体现在企业品牌中,是意识形式与物质形态的组合,具有明显的管理性和经济性,本质上属于企业管理范畴。

企业文化表达出企业独特的整体精神追求,是企业获得社会资本的主要形式,是企业品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因此,思想政治工作属于公共领域,而企业文化建设具有浓厚的私人性,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分野,如下的区别也直接导源于上述分野:

    1.行为主体不同。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行为主体是企业党组织,因而行为主体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形态身份。

它的根本立场是党和国家的立场,是党和国家意识形态的代言人,因而具有了“公家”的特色和烙印。

企业文化是企业经营管理实践的产物,要求在企业的价值趋向和奋斗目标指导下,依靠文化的力量,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所以企业文化的行为主体是企业家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他的根本立场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益,是企业价值观的创造者,具有“私人性”的价值归属。

    2.目标不同。

一般情况下,搞好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建设,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共同目标之一,但是两者在目标上的差异是主要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面对战争,面对自然灾害,面对思想领域的激烈斗争,这时思想政治工作压倒一切的任务是政治稳定,其目标就会与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分离;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可能谈不上企业文化建设,但更需要企业党组织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作好困难企业、困难员工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主要是培育公民对国家及执政党的政治认同感、责任感,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主要是培养企业员工对本企业的认同与归属。

因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必须超越企业的单位利益,站在党和国家根本利益的立场上,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主要站在企业本位利益上。

    3.内容不同。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是政治观、公民的价值观、理想信念教育以及历史观和爱国主义教育等公共利益的教育。

它不仅是从企业的利益出发,更是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来提高企业员工的公民素质。

广义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可以适合于每一个企业和公民,因而具有共性特征。

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培育企业精神,张扬企业个性。

它根据企业发展情况选择经营哲学、确定管理信条、培养企业精神、确立企业目标、建设企业道德、树立企业形象等,企业经验可以学习,而企业文化却不能照搬。

企业文化的着力点在于体现企业个性。

    当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在某些内容、方法等方面也具有重合性。

开展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调动人的积极性,为企业发展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的目的,它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可靠保证。

企业文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建设企业文化的目的,是通过强化软管理,激发人的工作热情,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追求企业效益,推动经济发展。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当前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

当然,两者在其它方面还有一致:

例如,同样要采用能够激发人的主体积极性的手段,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等。

      二、被消解的公共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进展,社会转型的社会形态已显露无疑,思想政治工作似乎受到了冷落,甚至有人认为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可以取消思想政治工作了。

即使是主张继续发扬思想政治工作传统的人也大多困惑于思想政治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尤其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无论在法律定位,还是在实际影响力上都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的时候,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并且在实践领域已经有了不少的做法。

但总体而言,如何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现在还处于摸索阶段,当前具体的工作模式基本上是模仿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做法。

然而出现的一些新特点却耐人寻味:

一是大多数中小企业基本不存在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式组织机构(那些从公有制经济组织改制而来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原有的党组织也基本归属该经济组织原来的政府主管机构;那些从设立之日起就是非公有制的经济组织,基本上一直就不存在党组织);二是即使已经建立了思想政治工作正式组织机构(党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大多数为本地区甚至是全国知名大企业),其组织的设立、运行、任务等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异,其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的职能与任务具有极大的企业文化建设意味。

更值得深思的是有的企业设立党组织必须征得企业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认可与同意。

显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的这些新特点典型地构成了思想政治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合法性危机”:

思想政治工作的公共性特征被消解了。

    思想政治工作公共性特征的被消解只有放置在当代中国社会及公共权力领域发生的整体性转换中才可以获得有效解释。

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在经济层面上实质体现为国家把掌控的社会资源下放给社会,由国家直接运营转变为社会运营;在管理层面上体现为“权力的多元化和社会化”,各类社会组织及个人开始真正拥有自主的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和文化权力[1](P3-17)。

因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资源发生了“剥离”和“下移”,形成了不同于以往的经济结构形式,也形成了我国不同于以往的社会阶层特点。

按照其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占据的位置,出现了资产者阶层、农村劳动者阶层、城市劳动者阶层、管理者阶层。

另外,由于科学专业知识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突出作用,涌现了一个专业知识阶层。

并且,由于市场社会具有的竞争和风险特征以及社会更深层次的转型,上述不同阶层内的人群一直在发生着横向的流动。

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形式决定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和价值诉求具有异质性的特征,以此为依据,社会整合的目标和方式也必须发生相应的矫正和调适,尤其是国家权力的运行将出现一些崭新的特征:

首先,在单位与国家的关系中,国家权力再也不能无所顾忌地支配单位的一切了,相反,由于单位拥有了作为社会主体资格的自主权和独立性,国家权力应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应是受监督和约束的。

其次,国家权力运行的终端不再仅仅到单位,而应是对单位和个人一视同仁,是普遍和平等的,因而具有开放性、公共性。

最后,“在现代化国家,个人与工作组织的关系是一种非永久性的劳动契约关系,这种关系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个人若要退出其劳动组织,并不受工作之外因素的制约”[2](P35)。

现代契约社会的根本意味在于平等、自治和流动,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等级和身份意味。

因此,如果说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是个垂直结构的话,那么现在正在成为平权结构。

    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执政党行使意识形态权力的重要形式之一,如果不能确认并尊重当代中国社会与公共权力领域正在发生的变化和趋势,仍然按照计划经济时代思想政治工作的观念和模式运行,受到不同程度的拒绝和消解也是可以得到合理解释的。

第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思想政治工作在“价值定位上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国家本位和人本位之间的严重失衡,使其在实施过程中呈现出只见整体不见个人、只见国家不见公民的特征,很难契合市场社会的内在要求”[3](P47)。

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市场主体都有自身的利益边界),它有自身的利益边界和成本计算,在它的内部设立任何机构都将在它的利益考虑和成本计算之内,因此它有两个选择:

拒绝设立或者使该组织承担它需要的职能;第二,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执政党意识形态权力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其实施不能体现现代公共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要求,缺乏公共性、开放性和专业边界性,缺乏有效的法治制度保障,即如果不能将执政党的意识形态权力的运行依据明确地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具有法律依据,在新形势下很容易丧失或被消解其公共性。

      三、建构思想政治工作公共性的理论思考

    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执政党进行意识形态影响的基本形式之一,要建构其公共性特征,一方面要能够真正回应社会的整体诉求,另一方面要在制度层面建构法理依据。

    第一,确立以“执政为民和依法执政”为核心的执政理念。

本质上,“执政为民和依法执政”的理念较为完整地阐释了现代政党政治的合法性问题,理顺了现代民主政治中社会、政党和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奠定了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执政为民”指称为最广大民众谋取福祉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根本依据和最正当理由,是判断执政正当性的根本标准之一。

因此要在思想观念上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换,即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应该是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整合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利益。

党的意识形态权力也应回应这样的执政思维,即思想政治工作合法性的基础应该是传导并主导能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主流政治价值观,整合并引导不同利益群体的政治价值观,“执政为民”使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拥有最根本性的正当性。

“依法执政”是指党的执政行为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使党的执政依据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上升为宪政和基本法律制度,从而使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具有法制依托和有效保障。

“依法执政”使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国家性、公共性和法制化,达致法制层面的合法性。

因此,一方面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扩大并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使党成为中国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者;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和国家政治制度建设,尤其要加强法治建设,使社会、执政党和国家的行为都有法治的依据、边界和保障。

    第二,设定与现代民主政治相契合的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价值目标。

作为执政党传导主流意识形态方式之一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要确认和尊重不同社会阶层及个体的多元利益和价值诉求,其运行路线不应仅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灌输,而应是回应性与对话性的交流活动。

维护和维持党在政治思想理论战线的主流和权威地位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应有使命,但纯粹的居高临下的整体主义价值取向将会使正确的理论信息抽象化、教条化,增加其不可接受性。

只有在确认和尊重不同阶层及个体异质性的利益和价值诉求的基础上,使整体主义与以人为本达致有机平衡,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恰切地契合于社会多元的正当需求,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内在品性。

    第三,加强制度创新,使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在运行机制上具有合法性的制度边界与保障。

首先,在性质上必须确定思想政治工作的政治性、公共性特征,它是公共产品。

它在价值目标上应该提供现代公民应具有的政治价值观和认同感,它的运行成本应该由公共机构承受。

其次,它的目标模式、运行机制、内容等都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它不是为某个特定的单位或企业服务的,它面对的应该是所有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和社会组织。

最后,也正因为它是公共产品,它的供给应该纳入民主法治轨道,因而,所有的人或社会组织都依法享有这种公共产品,所有的人或社会组织都不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拒绝或消解这种公共供给。

    为了使执政党的意识形态权力具有合法性的制度依据,极为重要的一点是应当将它纳入到法律制度中。

事实上,在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第七自然段和总纲第二十四条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注:

《宪法》第七自然段: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宪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但宪法条款的原则性、概括性特点及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使宪法的相关规定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支持。

因此,应当着手进行《政党法》的立法,以基本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宪法中已经确立的执政党的意识形态权力(包括其内容、具体的实施机构与方式、法律责任及司法救济等),使思想政治工作获得具体法律的有效性支持。

    第四,明确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能边界。

思想政治工作应真正确定自身的政治边界,它的主要职能是传达执政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理论,使执政党所主导的主流意识形态能够对人们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行为具有导向作用,从而使人们对现行政治系统具有认同感。

它与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领域虽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绝对不能相互代替。

例如企业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两者在价值定位、实施载体和从业人员身份等诸多方面都有本质区别。

简而言之,企业文化建设具有私人性,其主要价值目标是从文化层面提升企业内部的文化认同感,增加企业产品的文化附加值,从而增强企业及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思想政治工作属于公共领域,其价值目标是增强社会成员对政治系统的认同感。

如果两者过度渗透甚至相互代替,将对各自的正当性和有效性造成伤害。

    总之,在公共性视域下,新时期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既有正当性的依据,又有有效的保障,因此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使之真正成为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合法性根本依据;必须深入探索执政为民、依法执政的真正蕴涵,在理论和制度安排上不断创新,将思想政治工作的不断改进与探索执政规律结合起来,使党的这个传家宝再次焕发旺盛的生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J].法学研究2001,

(1).

    [2] 吴锦良.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 金林南.施宪.社会结构变迁与思想政治工作新模式构建[J].求实,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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