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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一〔200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促进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含选矿厂尾矿库,下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继续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作为重要基础产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尤其是经过几年的安全整治,整体安全生产水平有所提高。

但许多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不正规,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较差、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安全保障能力较弱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

尽管经过各方面的努力,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从2004年起呈持续下降趋势,但是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大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在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方面取得新进展,在“治散”、“治乱”、“治差”方面取得新突破,在技术、管理、监督方面取得新成效,大力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基础工作,大力改善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大力提高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主要内容

(一)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1.设计建设合法。

(1)依法立项审批。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严格项目审查。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施工;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

(3)严格安全许可。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并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必须依法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合格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2.安全出口通畅。

(4)确保两个出口。

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必须要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要熟悉安全出口。

(5)安全出口可靠。

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以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置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装备完好的梯子间;运输斜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保证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米,有效宽度不小于1米;水平运输平巷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保证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米,有效宽度:

人力运输的不小于0.7米,机车运输的不小于0.8米,带式输送机运输的不小于1.0米。

报废的井巷必须及时封闭,并填图归档。

(6)避灾线路清晰。

必须有井上井下对照图,井下避灾线路图。

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井下逃生线路和逃生方法。

3.提升运输可靠。

(7)提升系统可靠。

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选择国家指定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

升降人员罐笼必须安装安全可靠的防坠器;提升系统必须安装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

严禁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8)防护装置齐全。

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9)严格运行管理。

提升运行要由有资质的人员专人管理。

同一层罐笼严禁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时,要有人跟罐监护。

加强对提升系统的维护保养,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隐患立即停用,及时整改。

要做好设备运转维修记录,对隐患排查不认真、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要追究责任。

(10)定期检测检验。

主要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等要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严格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检验。

主要提升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提升钢丝绳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不达标的,必须先整改、后使用。

4.通风系统完善。

(11)实行机械通风。

所有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扇,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要有确保主扇能够在10分钟内使矿井风流反向的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做到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能够达标;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1台通风机都要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

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要规范达标,并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确保质量可靠,风门、挡风墙必须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

对于自然风压较大的矿井,只有当风质、风量、风速经检测达到要求并经矿山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时,才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未经审批,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12)加强局部通风。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杜绝漏风,降低阻力。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前,必须先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部通风设备必须连续运转,不得随意关停。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前,不得回采作业。

(13)确保风量充足。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必须连续运转;当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

矿井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不得堆放材料和设备;矿井主要进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必须通过时,要先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局部通风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不超过10米;抽出式通风不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出口不超过10米,抽出风筒入口要滞后压入风筒出口5米以上。

(14)及时密闭警示。

采场回采完毕后,要将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及时密闭;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和独头巷道,必须设栅栏和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5.水火防范到位。

(15)防止地表水灾。

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要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水位1米以上,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要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标准修筑防洪堤,在井口必须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报废井口必须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严防向塌陷区漏水。

每年汛期前必须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要编制防水计划,明确责任,加大投入,狠抓落实。

需要维修或改建的防水工程,必须在汛期前完成;汛期要设专人检查巡视矿区防洪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16)防范井下水害。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要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

工作水泵要确保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井筒内必须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由地面到井下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必须铺设两条来自不同母线段的独立线路。

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必须留设防水矿(岩)柱。

防水矿(岩)柱尺寸由设计确定,在设计规定保留期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在井下主要泵房、中央变电所等特殊地点要设置防水门。

(17)坚持超前探水。

掘进前,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摸清矿井涌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大气降水的水力联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要加强超前探水,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遇到断层、破碎带、采空区等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编制探水设计;探水前,应检查钻孔附近巷道的稳定性,准备水沟,在工作地点安装电话;钻凿探水孔时,如果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等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凿岩,撤人升井并派人监视水情。

(18)遇险及时撤离。

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等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所有可能受透水威胁的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19)防范井下火灾。

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用木材支护的竖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硐室,要设消防水管。

井下各种油类,必须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必须有严密的封盖;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

井下不得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和采暖;井下输电线路通过易燃材料的部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必须经企业负责人签字批准。

6.顶板边帮稳固。

(20)及时支护加固。

在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围岩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围岩不稳固的矿山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主要硐室等必须采取永久性支护措施。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应定期进行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由负责人签字。

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1)严格敲帮问顶。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制定有效的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每班作业前,必须由班长和安全员共同进行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边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处理浮石时,必须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不得在同一采掘工作面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22)加强空区管理。

要摸清矿区范围内的采空区,禁止人员进入老窿及采空区采矿。

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要按照设计要求,及时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等措施对采空区进行处理,严禁出现大面积未处理的采空区;严禁擅自回采保安矿柱。

地表塌陷区要设明显标志并栅栏阻隔人员进入,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必须封闭,人员不得进入塌陷区。

(23)定期地压监测。

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加强地压监测工作,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7.安全管理规范。

(24)设置安全机构。

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5)健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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