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妇幼保健体系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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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妇幼保健体系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妇幼保健体系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保健工作方针。

到2010年要使北京地区的妇幼保健三级网络与首都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地位相适应,具有为北京所有居民提供不同层次的妇幼保健服务的能力,减少妇女儿童在不同生命周期所面临的健康隐患,远离性病、艾滋病;帮助妇女儿童实现生育愿望和生长发育健康需求;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妇女儿童生命质量。

将北京市的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万以内,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以下。

二、体系建设

妇幼保健体系作为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建设,具体由以下部门组成:

职能管理部门为市、区县卫生局等;业务监测部门为市、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实施部门为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室;支持部门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相关机构、团体、组织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北京市妇幼保健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妇幼保健网。

重点是到2010年进一步健全妇幼保健管理子系统,医疗保健技术服务子系统,信息监测子系统和人力资源培训子系统等4个妇幼保健子系统。

(一)妇幼保健管理子系统

妇幼保健工作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等部门设置妇幼保健管理部门,负责妇幼保健工作的规划调控、政策制定、技术准入、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机构有关妇幼保健方面的评价、考核等工作。

按照行政区域,妇幼保健机构由市、区县政府分级设置,全市分为市、区县两级。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区域内《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和规划以及相关妇幼保健政策的落实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任务。

该机构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接受同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为:

1、对区域妇女、儿童死亡、健康状况进行监测,掌握区域影响儿童生长发育、影响儿童和妇女身体与心理健康的主要生物、社会、环境和心理因素。

针对死因及危险因素提出干预措施建议,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干预计划并组织落实。

2、负责区域妇幼卫生业务工作的质量评估,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报告;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

3、负责区域内妇幼保健的科研、培训、信息及技术推广等工作。

4、提供针对妇女儿童健康需求的临床医疗服务。

(二)医疗保健技术服务子系统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村卫生室及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室是具体落实各项妇幼卫生工作任务,为妇女儿童提供技术服务的实施单位。

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为妇女儿童提供必需的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

同时鼓励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不同层次的妇幼保健服务。

1、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在区域卫生规划下提供以下服务:

(1)救治服务:

畅通母婴安全急救绿色通道,强化急、危、重症孕产妇、婴幼儿急救网络服务能力。

完善全市不同病种的危重孕、产妇和婴儿救治、监护中心功能,确保母婴安全。

(2)诊疗服务:

对影响妇女儿童健康的疾病进行诊断与治疗;对具有诊断、治疗儿童心脏病、听力异常、精神心理异常、智力障碍等专业特长的医疗机构,确定为本市收治相应疾病的诊断、治疗中心。

(3)咨询服务:

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生殖健康和儿童健康咨询和技术服务。

(4)承担下级转、会诊、培训、进修任务;依法报告妇幼保健信息。

2、基层卫生服务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医院地段保健科)提供以下服务:

(1)围婚期保健与管理;

(2)孕产妇保健与管理;

(3)妇科普查与管理;

(4)居家儿童保健与管理;

(5)托幼园所儿童保健与管理;

(6)青春期保健与管理;

(7)更老年期保健与管理;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9)医学咨询、健康教育;

(10)妇女、儿童健康监测与信息管理。

3、村卫生室、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室在基层卫生服务组织或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提供本村或托幼园所的妇女、儿童底数,协助做好相应服务。

4、由各级医疗机构构成区域性妇女、儿童异常(缺陷)状况的筛查、监测技术服务网络,对相关疾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

(三)信息监测子系统

北京市妇幼保健(服务)管理信息子系统作为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具备数据采集、传递、存储、分析的功能,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妇女儿童疾病及妇幼保健工作动态,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决策提供基础信息。

以北京市妇幼保健院作为全市妇幼保健网络信息中心,18个区县妇幼保健院(所)为区域信息中心,各级各类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托幼机构的保健室为网络终端,形成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覆盖全市范围内常住及流动育龄妇女及6岁以下婴幼儿的,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城市妇幼保健信息管理系统。

(四)人力资源建设子系统

妇幼保健作为一个新兴的学科领域,不仅与临床相结合,还要与社会进步发展相同步,为此,必须综合多学科的知识和技能,努力造就一批高水平复合型的妇幼保健人才。

整合区域内现有人才资源,充分发挥首都人才优势,建立妇幼保健专家人才库,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诊断等专家咨询指导组的专业特长。

通过城市医生支援农村卫生机构和高级职称医务人员定期到基层出诊、巡诊等措施,发挥大医院人才的辐射作用,带教基层妇幼保健人员。

采取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高水平、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学历教育,通过汇集人才,提升全市妇幼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带动整体队伍素质的提高。

各区县从事社区妇幼保健的工作人员,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按照5000名人口配备1名妇幼保健人员的原则,在预防保健人员的编制内统筹安排。

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字第2号《关于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从事妇产科、儿科专业人员,由该机构根据所承担的具体任务自行确定,在医院的总编下调剂。

到2010年,全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医师80%应具有医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其他卫生技术人员70%应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均应经过国家或市级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医学毕业生都要接受专科医师的规范化培训。

全市妇幼卫生管理干部应经过规范的卫生管理知识培训。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妇幼保健人员接受过社区卫生服务的妇幼保健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25学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

妇幼保健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美满,关系到未来人口素质的提高和民族兴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将妇幼保健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提供必要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根据本地区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社会需求、妇幼保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济支持。

各级政府有责任办好妇幼保健机构,不得以各种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不得随意撤消、合并或改制妇幼保健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要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和同级编制部门批准。

(二)加大对妇幼保健工作的公共财政投入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投入和支持,支持开展研究妇女、儿童不断增长和变化的健康需求等方面的研究,以推进妇幼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建设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中的规定,对辖区内从事妇幼保健工作人员的待遇、培训费、妇幼保健工作业务费、妇幼保健机构的修缮、设备购置费等,由同级财政按标准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预算中给予安排。

为了保持妇幼保健队伍的稳定,避免和减少人才的流失,对从事群体预防的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待遇和晋升应参照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给予保证。

(三)营造社会支持妇幼保健工作的社会氛围

建立覆盖城乡、保障有力、安全可靠的妇幼保健体系要与社会保障体系同步发展,要与国家推行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及社会上开展的妇女、儿童医疗互助、救助、商业保险相适应,在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同时,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一体化、医院与社区一体化的保健服务。

健全城乡医疗救治机制,落实医疗救助资金,保证下岗、贫困、残疾、低收入家庭等人员享受到最基本的妇幼保健医疗服务。

各区县财政、民政、编办、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等政府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能对妇幼保健工作给予支持与合作,同时与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红十字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建立联系制度,多方、多渠道筹资,建设妇幼保健体系,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形成儿童优先、母亲安全,关爱妇女、儿童的社会氛围。

(四)改善妇幼保健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为妇女儿童提供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及以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为导向的延伸服务项目,逐步形成具有妇幼保健特色的服务中心,如产前诊断遗传病咨询中心、产前筛查中心、孕前保健中心、更老年期保健中心、妇女多发病、常见病防治中心、儿童口腔保健、眼保健、听力保健中心、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中心、妇幼健康促进指导中心、生育安全救助中心等。

1、北京市妇幼保健院与北京妇产医院资源共享。

按照“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的标准建设,结合本市情况,逐步建立群体妇幼保健信息中心,培训与健康教育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健康指导中心以及适应首都妇女儿童预防保健需求的保健系列门诊(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性保健、乳腺保健、更年期保健、亚健康状态保健、儿童早期教育与训练、儿童体格发育保健、儿童口腔、视力、听力保健、儿童智力和生长发育评价与训练、儿童康复等)。

具备能够满足上述服务项目内容的试验、检查、监测的设施、设备、现代化通讯设备、信息收集与处理设备和交通工具。

在妇女儿童健康状况监测与疾病预防、信息收集、处理与分析,妇幼保健适宜技术开发与推广等方面争取3-5年内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2、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所))的标准建设和完善,其中用于公共服务(群体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根据其服务范围与人群大小确定,应具有与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对应的管理、培训、信息与健康教育设施、设备,以及能够满足区域内妇女儿童健康保健与疾病预防的服务项目,具有相应的实验室设备、现代化通讯设备、健康教育与培训设施及充足的交通工具。

做到人员、工作用房及技术设备三配套。

开展临床医疗服务可按照床位的数量和临床服务的需要确定所需面积。

(五)规范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医疗机构开展助产技术、计划生育(节育)技术、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缺陷筛查、诊断及治疗等必须达到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环境、医疗设施、设备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

基层卫生组织开展妇幼保健工作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妇幼保健服务与管理规范》和《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与配置标准》、《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管理规范》中的要求具备相应的环境、设施、设备。

(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要与妇幼保健机构积极合作,负责制定辖区的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积极开展妇幼保健有关法规和妇幼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不同人群的妇幼保健知识的培训,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咨询热线电话等大众传媒,采用召开会议,举办大型咨询活动,举办培训班;开辟妇女、儿童健康咨询热线;建立准妈妈、准爸爸课堂;开展健康少女讲座、知识竞赛、家教忠告等各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广泛深入宣传妇幼保健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要不断丰富内容,改进宣传方法,增强宣传效果。

(七)建立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建立妇幼保健考核评估指标体系,通过信息子系统搜集、监测、评价北京出生人口质量、妇女、儿童发展健康素质是否与北京的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人口发展相同步;与北京的国际地位、首都功能相适应;分析现状与发展趋势,评估工作效果和社会影响,不断监督和推动政策、措施的落实及妇幼保健体系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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