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综合实训宪法和刑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9023580 上传时间:2023-07-20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5.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德育综合实训宪法和刑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德育综合实训宪法和刑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德育综合实训宪法和刑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德育综合实训宪法和刑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德育综合实训宪法和刑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德育综合实训宪法和刑法.docx

《德育综合实训宪法和刑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德育综合实训宪法和刑法.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德育综合实训宪法和刑法.docx

德育综合实训宪法和刑法

任务六:

宪法和刑法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宪法并不是偶然产生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

1、宪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特征包括: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法治原则。

2、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性质:

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

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本意指:

“多数人的统治”。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问题首先是国家制度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了多种国家制度意义上的民主制度,如选举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

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宪法》序言中规定: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政体:

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为国体服务的,是国体的表现形式。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这意味着:

(1)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监督,向它负责;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可以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国籍、统一的国家立法机关和统一的行政机关。

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者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

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曾将“国民”作为“公民”的同义词使用过,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使用的是“国民”称谓。

从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代替了“国民”的称谓。

1982年宪法对公民这一概念的内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宗教信仰自由:

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获得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特定人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据《半月谈》报道,2002年7月24日,经北京人民检察院批准,刘晓庆因涉嫌偷税罪被依法逮捕。

刘晓庆及其所办公司涉税案最近调查终结,自1996年以来,工头逃税款1458.3万元。

除追缴税款外,同时加收滞纳金573.4万元。

司法机关将依法审理此案。

结合案例加以说明,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否违法?

是否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国家机构的组成、性质、地位等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有序运行而建立的相互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的、最高的地位,这体现在:

(1)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它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经常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即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刑法

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刑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了罪应受什么呀的刑罚处罚等等。

我们要了解我国刑法知识,从而努力培养自觉遵守刑法的意识,提高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和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能力,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

1、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诞生。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这是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刑罚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刑罚法定原则

刑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刑法的目的在于: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其中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最终目的。

刑法的任务是:

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体任务有: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称为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它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问题。

具体而言:

(1)空间效力范围分为: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

 

(2)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中止于废止日;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具体而言:

(1)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

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

①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②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

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团体。

  

(2)犯罪的客体

  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

犯罪的故意有两种:

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4)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客观外在表现。

它包括三个基本要件: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甲因与别人勾搭成奸而欲杀夫另嫁。

一日,甲听信巫婆教唆,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其夫名字的纸符烧毁,取少许纸灰,掺入白糖水中,让丈夫喝下,企图依靠“神力”将其杀死。

奸情败露后,甲交代了此事。

结合以上所学,你认为甲的行为是否具有构成犯罪?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针对第三人;

有六种情况不能进行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

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进行反防卫;

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进行;

对意外事件不能进行;

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

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使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使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

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甲持刀追杀乙,乙奋力逃跑中,在其生命遭遇严重威胁时,见路旁停放着一辆汽车,强行拉开车门,驾车逃跑,使汽车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害。

乙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呢?

 

4、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1)犯罪的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而犯意表示不构成罚罪。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4)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

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甲性格孤僻,对性格开朗、学习成绩优秀的同宿室友乙一直不满。

一日两人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甲的脸被乙打肿。

甲在日记写道“要报复,干掉乙,让乙从世界上彻底消失掉”,并写下了详尽的杀人计划。

但此后,甲并未任何异常行为。

两个月后,甲的日记本被乙偶然看到,乙便报告了派出所。

你认为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5、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具体而言: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的人。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因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罪行也比较轻。

  (4)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教唆犯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

6、单位犯罪

《刑法》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特征包括:

  

(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

  (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

即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其机关的自然人或者行为人。

单位犯罪的刑罚具体为: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3)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刑罚概念、种类和具体运用

刑罚,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刑罚与其他制裁的显著区别有:

  

(1)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

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适用的机关和程度不同。

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适用,并且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进行。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属于主刑的刑种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

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主刑的刑种:

  

(1)管制

  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

《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

  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矫正的一种刑罚。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

适用于罪行严重,但又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

它是我国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任何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规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的刑种:

  

(1)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就这些刑罚的具体运用过程而言:

  

(1)量刑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

具体说来,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

  量刑的一般原则是: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

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特殊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所谓数罪,就是行为人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即具备了数组犯罪构成要件。

所谓并罚,就是对一个人的犯的数罪,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分别确定罪名和刑期,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缓刑

  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缓刑不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